I 服务定义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紧急/ 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是为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需 要家居以外临时照顾的 4 至 18 岁儿童 2,提供儿童之家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一般儿童之家供 4 岁至 12 岁以下的男童和 4 岁至 18 岁以下的女童入住 ,单 性别儿童之家则供 4 岁至 18 岁以下的男/女童入住。
3 如住宿期须超过六星期 ,转介工作员应按 照「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转 介指引和程序」的规定及程序,申请延长住宿照顾安排。
服务性质
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基本照顾:
⚫ 在与一般家庭相若的环境中提供暂时/短期住宿;
⚫ 由「家舍家长」4 (或「替假家长」(当家舍家长不在时 ))
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家居照顾;
⚫ 提供全职家务助理,以处理日常家务;
⚫ 提供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以及
⚫ 为儿童安排交通工具或接送儿童参加各类适合他们年龄及需要的活动或节目。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
⚫ 为儿童的福祉, 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
4 家舍家长是受雇于服务营办者以担任暂代家长,并在儿童之家社工紧密监督 和 指 导下 , 负 起照 顾儿 童 的整 体责 任。 家舍 家 长须 与他 / 她 的配 偶 及子 女 ( 如适用 ) 一同居于儿童之家内。 他/ 她的配偶须在儿童之家担当家长的角色, 以及协助照顾和管理儿童之家的事务 。一般来说 ,他/她的配偶被视为义工并 可获奖励金。
或转介社工;以及
⚫ 鼓励及协助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并就与家人团聚或转往其他宿位的事宜与转介机构紧密合作。
c) 福利计划及辅导: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转介社工及涉及儿 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或活动;
⚫ 为儿童提供个别或小组辅导,协助他们应付导致需要 暂时住宿照顾的根本问题。
d) 社交及康乐活动:
⚫ 安排各类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社区节目及活动;以及
⚫ 提供培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
服务对象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的服务对象应为:
a) 年龄介乎 4 至 18 岁 2 因家庭面对紧急或危急情况而未能得到适当照顾的儿童, 当中或包括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 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的儿童;以及
b) 经医生检查并评估为适合小组生活的儿童。
转介文件须送交提供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的资助机构, 并把副本送交社会福利署(「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1 70%
2 一年内接受转介的比率注 2 90%
3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注 3 90% (即 7 个工作天)内完成的比率
4 一年内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率
服务成效
4 的比 85%
服务成效 议定水平
标准 服务成效指标 (每年)
1 儿童表示自己在安全及稳定的 70%
环境中接受照顾的百分率注 5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 1 名工作人员在场;
⚫ 提供至少一日 3 餐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注册社工注 6 ;
⚫ 全职家务助理;
⚫ 每个儿童之家最多提供 1 个紧急/短期照顾服务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及有充分理由支持下,才可在特定期间内 提供多于 1 个紧急/短期照顾服务宿位。男女童须入住不同寝室;
⚫ 提供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其他设施;以及
⚫ 所有服务须遵守紧急/ 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转介指引和程序的规定,并参考《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
(注释载于本《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结尾 )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在指定时限内(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计及个人薪酬,包括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和辅助人员涉及的公积金,以及适用于营办服务项目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相关运作开支、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经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的处所的实际租金、地租和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信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以及特定服务的相关指引(如有的话)。 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 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引致而超出核准津贴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每月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款项。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 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 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x《协议》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合约及通知书所指定的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 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 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而定。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本《协议》外, 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索引 定义
注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名额 x 年内营运日数(即 365/366 天*)
× 100%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度假而暂时离开的儿童。
* 如儿童之家服务营办者改变上述营运日数,须事先
取得社署批准。
[如使用率未能达到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目]
注 2 接受转介百分率指接受合资格转介个案的百分率。
接受转介百分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接受转介数目
= 年内收到转介的数目- 年内合资格但 × 100%
未获接受的转介数目#
转 介 指 转 介 社 工 根 据 以 下 条 件 作 出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转介:
(i) 个案符合资格接受服务;
(ii) 所需审查的资料齐全;以及
(iii) 儿童入住的暂定日期少于 7 个工作天。
# 合资格但未获接受的转介指基于下列原因未获接受的转介:
(a) 宿位已满;
(b) 转介社工撤回转介;或
(c) 儿童之家服务营办者提供的宿位 ( 即提供紧急/ 短期照顾服务的儿童之家所处地区或可提供的男/女童宿位 ) 与转介儿童的情况不配合。
注 3 指定处理时间指按照转介指引载列的标准,在有宿位
空缺及有关儿童合资格入住的情况下,安排儿童入住的最长许可时间。
指定处理时间达目标百分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在接到转介后 7 个工作天内
= 获安排入住的儿童人数 × 100%
年内接受的合资格转介总数
注 4 定 期 个 案 检 讨 会 议 指由 儿 童 之 家 提 议举 行 的 个 案 会议,检讨须符合以下标准:
(a) 个 案 检 讨 会 议 的 次 数 为 每 名 在 儿 童 之 家 居 住
3 个月以上的儿童每 3 个月进行 1 次。第一次检 讨
应于 每名儿童入住起 计 3 个月 后尽快完成 。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讨会于上一次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 3 个月进行 1 次;
(b) 参与者包括儿童之家社工、儿童 ( 视乎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而定 )及第三方,即家长/转介社工/ 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c)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个别工作计划/住宿计划/ 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d) 把检讨记录在案,即备存有关记录;以及
(e) 制订跟进行动。
定期个案检讨会议达标指个案检讨会议完成。
定期个案检讨会议达目标百分率的计算方法
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个案检讨会议数目
=
年内须完成的个案检讨会议数目
× 100%
注 5 儿童表示自己在安全及稳定的环境中接受照顾的百分率是透过特定问卷「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
表格 A」量度,由每名儿童于离开儿童之家时填写。年幼或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情绪不稳定的儿童, 则无须填写该问卷。
儿童表示自己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接受照顾的百分率计算方法
在离开儿童之家时填妥的特定问卷中对自己在安全及稳定的环境中
接受照顾表示「同意」或「非常同
= 意」 × 100%
的儿童数目
该财年度内填妥「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表格 A」的儿童总数
注 6 注册社工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 505 章)规定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