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以本会全称,即“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 ”等名称,也不得直接称“×××协会”、“×××委员会”。由本会代管的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办事机构可以使用“××× 中国组织” , 外文译名可使用 “×××China”。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 号)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专业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本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某领域或某专项事业及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所属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标准委员会、业务发展中心、代表机构及本会代管的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办事机构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本会
《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与监督,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本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如上海分会、广东分会)。
第四条 x会履行所属分支机构法人主体责任,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引导和促进分支机构积极履行职责,规范发展。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经济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需要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应提交本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审核批准,以本会名义签署。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本办法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作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内容一般应包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和会费、财务管理等。
有会员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实施;没有会员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所指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要求向本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分支机构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本会。
第九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分支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会的会员发展与服务部,其他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协助承担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名称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发展中心、代表处、办事处等。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以本会全称,即“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直接称“×××协会”、“×××委员会”。由本会代管的国际标准组织中国办事机构可以使用“××× 中国组织” , 外文译名可使用 “×××China”。
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原则上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依托业务相近的本会职能部门,以该职能部门作为办事服务机构设立;或者依托相关专业社团、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特殊情况也可以设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或业务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二)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能够独立组织开展行业或专业活动;
(五)有合法、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发起部门或单位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组织架构、拟任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正副主任委员)人选、20 家以上发起单位名录、理事会组成名单、与依托职能部门或依托单位的关系等内容;
(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本会职能部门、依托单位或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向本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会员发展与服务部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长决定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适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审议情况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相关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本会以正式文件批复,刻制分支机构公章、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组织机构和负责人,通过相关文件。会后将选举结果报本会核准备案。本会核准后,分支机构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或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五)拟下设三级分支机构的。
(六)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
围、负责人和住所以及分支机构注销的,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注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
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分支机构因换届或工作需要变更负责人,须提前上报换届 方案或负责人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分支机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后须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八条 x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给予撤销、注销、或合并,终止其运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终止该分支机构运行:
(一)分支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终止的。
(二)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规定的宗旨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三)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注销或合并的。
(四)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终止的。分支机构注销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备案,完成相应清算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视情节轻重,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经本会理事会审议终止该分支机构:
(一)连续两年未参加本会理事会、年会或分支机构专门会议的。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无特殊情况,一年以上未正常开展活动的。
(三)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四)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未经本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七)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x)拒不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九)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十一)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与国外行业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
(十二)未按本会规定没有按时进行分支机构换届改选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四)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五)以租赁、承包或代理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运作、经营的。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拟撤销、注销或合并的分支机构,应做好财务清算工作,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性的分支机构为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制,理事会经选举产生,接受本会统一领导。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总数不超过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三)理事长单位 1 ,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会员单位数量超过 100 家的原则上设立监事 1
。
(五)理事会成员由分会会员和本会共同推荐,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六)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 以及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长可以是选举、聘任或任命产生,秘书长人选可由本会推荐或理事长提 ,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备案,颁发证书;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 、理事长核准后聘任或任命,报本会备案,颁发证书。
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确定由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理事长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性或专项工作的分支机构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副主任委员 2~5 ,实行本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民主推举或本会提 聘任,委员会组成方案报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准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托本会职能部门成立的分支机构,分会理事
长或委员会主任一般推荐主管该职能部门的协会领导担任,分会秘书长或委员会副主任一般推荐该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依托其他单位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推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分支机构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届期为 5 年,分会的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届中变更须提前 90 个工作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履行相关程序。工作完成后应在 15 日内将换届或变更结果报本会备案。
分支机构换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任职条件如下:
(一)奉公守法,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不谋私利,热心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有 5 年以上专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和经验,有较扎实的行业专业知识基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
(三)能把握全局和行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提出政策性建议和预警性提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秘书长岗位负荷的工作任务,任前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周岁,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变动、重要人事变动应报本会备案。
重要人事变动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助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与
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聘用人员费用由分支机构负担,上述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劳动协议等须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重要会议与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均依据所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计划外如需举办活动必须要向本会另行申请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规范使用本会徽标和分支机构 称。因实际情况需要,分支机构需要以本会 义开展重要活动时(如对外交流、洽谈和研讨、组团出国和参展、参与举办全国性各类活动等),应提供活动计划和内容,报请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x会逐步建立并完善分支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更好地为行业、专业工作服务。
第三十五条 每年 12 月中旬前,分支机构务必将当年年度
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部)。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国际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技术交流活动,应提前上报本会。分支机构与境外相关社团或专业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必须经本会秘书处核准并备案后才能开展业务,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六章 会员和会费
第三十八条 x会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
本会会员由会员发展与服务部负责联系,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费由本会收取。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全部为本会会员,不允许双重身份;其业务关系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支机构会员大会,讨论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该行业、专业发展与管理等重要事项,审议分支机构换届、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入会条件、理
事会组成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收取或代表本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由本会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使用本会统一由财政部监制的会费收据。本会根据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比例所收会费给分支机构作为会员服务和日常办公经费使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或办理会员退会手续须经本会核准后方可正式生效,由本会统一核发或办理分会会员证书或核销会员资格手续。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刻制印章
第四十二条 x会对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财务收支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资产财务应接受本会资产财务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x会制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监督、会计核算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财务数据应参加本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本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不得私自刻制;分支机构的内设部门,如:处、室不得刻制印章。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执行本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八章 与依托部门和依托单位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依托本会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对外可使用该部门或分支机构 称联系工作,对内以部门为主体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八条 依托其他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为分支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提供财务上的支持与便利条件,日常行政事务由本会委托依托单位代为管理,本会与依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依托单位在本会委托范围内对分支机构日常事务和财务支出实施代管和监督。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十九条 x会对分支机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达国家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指导和支持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规范发展;
(三)负责分支机构的筹备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
(四)负责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
(五)负责分支机构公开出版物和内部资料的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分支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监督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查处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
(八)承担分支机构法人主体职责。
第五十条 x会支持分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分支机构承接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工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分支机构协调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x会各部门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会员发展与服务部综合对口,综合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国际合作部等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分支机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
(一)会员发展与服务部负责分支机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监督、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分支机构规范发展;负责对分支机构社团工作程序的指导;传达国家有关分支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负责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的支持与管理;负责分支机构年度计划安排和活动总结的落实;负责分支机构出版物指导与监督。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分支机构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资产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分支机构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际合作部负责指导分支机构的外事工作。负责分支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出访审批;负责分支机构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以及接待国际重要团组来访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
(五)本会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做好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