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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修訂 -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買賣股票指數期貨合約規例釋義
002 本交易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統稱為「規則」)包括定義、釋義規則及行政條文,適用於此等規例。除另有具體規定者外,下列詞彙及詞句具有本文所賦予的涵義。倘規則(此等規例除外)與此等規例(包括構成此等規例一部份的合約細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歧異,概以規例為準。
「長期期貨」 | 指 | 合約細則訂明長期期貨合約月份的股票指數期貨; |
「短期期貨」 | 指 | 合約細則訂明短期期貨合約月份的股票指數期貨; |
買賣股票指數期權合約規例釋義
002 本交易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統稱為「規則」)包括定義、釋義規則及行政條文,適用於此等規例。除另有具體規定者外,下列詞彙及詞句具有本文所賦予的涵義。倘規則(此等規例除外)與此等規例(包括構成此等規例一部份的合約細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歧異,一概以規例為準。
「自訂條款期權」 | 指 | 為股票指數期權合約於開設時 (i) 其合約月份與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合約月份不同或 (ii) 其合約月份與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的合約月份相同但以完整指數點為行使價的系列而並不屬交易所於合約細則訂明的短期期權或及長期期權的行使價間距內;。 |
「長期期權」 | 指 | 合約細則訂明長期期權合約月份的 |
「短期期權」 | 指 | x交易所於合約細則訂明短期期權某合約月份的股票指數期權; |
恒生指數(恒指)期貨的
合約細則
以下合約細則將適用於恒生指數期貨合約**:
合約月份 | 短期期貨:現月、下月及之後的兩個季月(季月指3月、6月、 9月及12月) 長期期貨:短期期貨訂明的合約月份之後的五個 12 月 |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恒生國企指數)期貨的
合約細則
以下合約細則將適用於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合約:
合約月份 | 短期期貨:現月、下月及之後的兩個季月(季月指3月、6月、 9月及12月) 長期期貨:短期期貨訂明的合約月份之後的五個12月 |
恒生指數(恒指)期權的
合約細則
以下合約細則適用於恒生指數(「恒指」)期權合約**:
合約月份 | (短期期權):現月、下三個月及、之後的三個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及12月) 及 (長期期權:) (自訂條款期權): 任何曆月但不可超越現有最長可供買賣的長期期權月份(見附註21)。 | |
行使價 | 行使價的設定如下: | |
恒指(指數點) | 行使價間距 | |
短期期權 | ||
低於2,000點 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8,000點或以上 | 50 100 200 | |
長期期權 | ||
低於4,000點 4,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8,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2,000點 1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5,000點 15,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9,000點 19,000點或以上 |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 |
自訂條款期權 行使價須為完整指數點及在提出要求當日即月恒生指數期貨合約開市價的高低 30%幅度範圍內,或其它交易所不時指定於附註 21 中可接受的幅度範圍。 | ||
在任何一個營業日,新的連續行使價會被設定或加入 |
短期期權合約內(距離到期日只有五個營業日或以內的現貨月期權合約除外),令到任何情況下同時附設有行使價較期權合約的等價行使價高至少10%及較等價行使價低至少10%。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個營業 日,短期期權合約的等價行使價會根據上一個營業日的恒指期貨收市報價(定義見結算所規則)而設定:(i)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現貨月恒指期貨合約為依 歸;及(ii) 在到期日或之後的任何一天,以下一個月的恒指期貨合約為依歸。這些收市報價會被調整至最接
近的行使價。假如收市報價是在兩個行使價的中間,則收市報價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
至於長期期權,除在任何時間內其行使價較等價行使價高20%以上及較等價行使價低20%以下並被調整至最接近的行使價外,行使價按短期期權相同方式設定或增加。假如該20%是在兩個行使價的中間,則收市報價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
就短期及長期期權而言,行政總裁在諮詢證監會後,有權不時決定其他暫時的行使價間距,此外,董事會在諮詢證監會後,亦有權不時決定其他暫時的行使價間距。本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時候加入或刪除現有行使價的權利。
附註 1
於分別為 6 月及 12 月的到期日之後,將加入一類為期三年半的新長期期權,而新行使 價將根據上文「行使價」一節所述方式設定。
附註 21
符合上述細則訂定的任何合約月份及行使價的自訂條款期權系列均可進行買賣,惟系列設立時其行使價及到期日必須沒有與當時的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者相同。系列設立後,自訂條款期權若與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的行使價及到期日相同,兩者持倉的交易將可互相對銷。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恒生國企指數)期權的
合約細則
以下合約細則適用於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權合約**:
合約月份 | (短期期權:)現月、下三個月及、之後的三個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及12月) 及 (長期期權: ) 6 (自訂條款期權:) 任何曆月但不可超越現有最長可供買賣的長期期權月份(見附註21)。 | |
行使價 | 行使價的設定如下: | |
恒生國企指數(指數點) | 行使價間距 | |
短期期權 | ||
低於2,000點 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8,000點或以上 | 50 100 200 | |
長期期權 | ||
低於4,000點 4,000點或以上但低於8,000點 8,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2,000點 12,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5,000點 15,000點或以上但低於19,000點 19,000點或以上 |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 |
自訂條款期權 行使價須為完整指數點及在提出要求當日即月恒生指數期貨合約開市價的高低 30%幅度範圍內,或其它交易所不時指定於附註 21 中可接受的幅度範圍。 | ||
在任何一個營業日,新的連續行使價會被設定或加入短期期權合約內(距離到期日只有五個營業日或以內的現貨月期權合約除外),令到任何情況下都附設有行使價較期權合約的等價行使價高至少10%及較等價行使價低至少10%。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個營業日, |
短期期權合約的等價行使價會根據上一個營業日的 恒生國企指數期貨收市報價(定義見結算所規則)而設定:(i) 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現貨月恒生國企指數期貨合約為依歸;及(ii) 在到期日或之後的任何一天,以下一個月的恒生國企指數期貨合約為依歸。這些收市報價會被調整至最接近的行使價。假如收市報價是在兩個行使價的中間,則收市報價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
至於長期期權,除在任何時間內其行使價較等價行使價高20%以上、相等於等價行使價及較等價行使價低 20%以下並被調整至最接近的行使價外,行使價按短期期權相同方式設定或增加。假如該20%是在兩個行使價的中間,則收市報價會被下調至較低的行使價。
就短期及長期期權而言,行政總裁在諮詢證監會後,有權不時決定其他暫時的行使價間距,此外,董事會在諮詢證監會後,亦有權決定其他暫時的行使價間 距。本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時候加入或刪除現有行使價的權利。
附註 1
於分別為 6 月及 12 月的到期日之後,將推出一類為期兩年半的新長期期權,而新行使 價將根據上文「行使價」一節所述方式設定。
附註 21
符合上述細則訂定的任何合約月份及行使價的自訂條款期權系列均可進行買賣,惟系列設立時其行使價及到期日必須沒有與當時的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者相同。系列設立後,自訂條款期權若與短期期權及長期期權的行使價及到期日相同,兩者持倉的交易將可互相對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