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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第二期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题文章
房屋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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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多发生于个人之间,缺乏严格监管,合同文本也不甚规范,如遇房价上涨,即使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有些卖房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可见一斑。
前段时间,趁着北京房价猛涨的功夫,好些买房人被违约,满腹委屈地问笔者:“这房子说不卖就不卖了吗?那这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司法案例中,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一,但纵观近年各地法院审理的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继续履行的案件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买房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保护自身利益,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一、 合同名称尽量规范,合同内容应齐备。
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名称起得并不规范,如《房屋定购协议》、《房屋认购协议》等。由于定购、认购等通常被认为是买卖前的磋商、要约邀请阶段,如果条件允许,买房人还是应该尽量将合同名称修改为《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确实无法修改名称,买房人应坚持合同内容齐备。相较于合同名称,合同内容更为重要。根据审判实践,只要合同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
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二、 关注违约条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大多由卖房人或中介机构草拟,利益天平难免有所倾斜。买房人应关注合同中卖房人单方违约的条款,若违约责任约定过轻,可协商相应加重违约金的设置,增加卖房人违约风险。需注意的是,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30%的,超出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违约金设置仍需把握有度。
三、 买房人履行合同的状况对法官裁判具有导向作用。
审判中,针对买房人继续履行的主张,卖房人提出的抗辩理由通常主要围绕买房人的违约行为
(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指标、未按时支付房款或定金等)。因此,买房人想打官司要回房子,应尽量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如迟延付款、迟延或拒绝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本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等)。
四、 能入住就入住,能装修就装修。
在司法实践中,买房人在诉争房屋中是否已实际居住,居住年限,是否还有可居住房屋,以及是否对房屋进行过装修装饰等,这些因素将影响法官作出判决。如果买房人已经付完大部分房款并入住,且就房屋装修、购置家电等进行了相应的经济支出,这时若卖房人反悔,法官将倾向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对许多买房人而言,买房并非仅用于自住,还兼具投资功能,此时房屋过户显得至关重要。只有房屋过户到买房人名下,该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项交易在法律上才算真正完成。由于二手房过户必需卖房人配合方可进行,有时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并不能帮助买房人达到最终过户的目的。如果卖房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买房人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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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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