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户在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1(保守型,非最低风险承受能力)(含)及以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 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 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 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等规定,制定 x细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 x细则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对报价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准入资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适用其他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为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结合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变化以及本细则的实施效果予以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制定分支机构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资质标准,并负责分支机构的资格审核及后续管理;
(三)负责提出报价回购交易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数,完成业务信息的统计、对外信息披露和公告;
(四)负责制定分支机构报价回购业务营销方案及组织业务培训;
(五)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
(六)其他与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是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对其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报价回购业务服务时,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要求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在公司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且未超过两年的投资者除外。
公司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第九条 投资者在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分支机构人员不得提示、暗示、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投资者填写结果。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
分支机构对不配合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
第四章 投资者分类及投资者准入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准入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客户在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1(保守型,非最低风险承受能力)(含)及以上。
(四)不存在严重失信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五)行业监管、自律机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准入条件必须满足: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投资者,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客户在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三)通过最近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的年检;
(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满足 C1(保守型,非最低风险承受能力)(含)及以上的普通机构投资者以及专业机构投资者。
(六)不存在严重失信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七)行业监管、自律机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四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 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 C5(激进型)。公司将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 C1 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划分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风险测评后认定为 C1(保守型,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客户,不得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受理如下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业务申请:
(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者;
(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者;
(三)未按规定提供真实资料者;
(四)存在重大违规记录者;
(五)市场禁止或限制进入者;
(六)反洗钱黑名单客户;
(七)公司认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可以选择其作为交易对手方;对不
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拒绝其申请,并告知选择结果。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品种、拟投资期限与报价回购交易的风险等级、投资品种、投资期限三维度进行匹配,对符合资质审核的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明确告知报价回购交易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和时点,并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和形式向客户披露购买产品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公司业务经办人员为其讲解报价回顾业务规则及风险特点,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了解客户是否熟悉报价回购业务规定,是否了解报价回购风险特征,是否能够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是否能够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对于明显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客户,业务经办人员将提醒客户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十九条 在确认客户已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及风险后,公司要求客户签署《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上述协议或风险揭示书的,公司不接受其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业务讲解、投资者教育、风险警示的,应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利用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申请,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和留痕。
第二十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时,与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不符的,分支机构应当拒绝向其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接受报价回购交易服务,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公司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报价回购交易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分支机构向投资者披露的报价回购交易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公司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报价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报价回购交易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报价回购交易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六章 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提供报价回购交易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报价回购交易;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报价回购交易;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报价回购交易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培训,或参与公司组织的适当性业务相关培训,提高履行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报价回购交易适当性管理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九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司隔离墙制度,对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评估部门与销售部门人员、信息进行隔离。
第七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熟悉报价回购交易规则,揭示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司网站、行情交易客户系统、手机 APP、业务咨询电话等途径,向客户揭示报价回购交易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投资者办理报价回购交易时,需向投资者讲解报价回购的基本内容包括业务特点介绍、规则解释、风险揭示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价回购的定义、对投资者的意义以及与现有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的异同,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并认可其与公司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二)报价回购的交易规则、登记结算安排等。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报价回购实行 T+0 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只有满足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取得交易权限。
(四)报价回购的各项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其他风险等。
(五)指导投资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具体内容。
(六)提醒投资者应当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期间,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合约,不得发生转托管和注销账户。
(七)提醒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投资者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的投资者本人行为。
(八)告知投资者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信息的查询渠道。
第三十三条 当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信息公告,并对有需要的客户进行讲解,揭示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客户成为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后,分支机构应通过现场、电话等形式对客户进行持续教育,将相关的交易风险、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动态及时传递给客户。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业务及服务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和新入职员工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分支机构贯彻落实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教育制度、工作安排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客户投诉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报价回购客户纠纷处理机制遵循“客户至上、响应及时、处理依规、事后问责、落实改进”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营业现场、分支机构投诉电话、公司统一客服热线(95321)、公司投诉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门是客户投诉事件的受理部门,分支机构是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第四十条 客户投诉事件处理完成后,由公司呼叫中心执行客户回访流程,
呼叫中心和分支机构对相关处理文档进行留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