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