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970080-1
招標案號:LP5-97008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公共工程用鋼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茲依據行政院 96 年 8 月 2 日院臺工字第 0960034472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亦稱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公共工程用鋼筋,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採購標的:
第 1 項:竹節鋼筋 SD280 D10
第 2 項:竹節鋼筋 SD280 D13/D16
第 3 項:竹節鋼筋 SD280 D32
第 4 項:竹節鋼筋 SD280W D10
第 5 項:竹節鋼筋 SD280W D13/D16
第 6 項:竹節鋼筋 SD280W D32
第 7 項:竹節鋼筋 SD420 D10
第 8 項:竹節鋼筋 SD420 D13/D16
第 9 項:竹節鋼筋SD420 D19/D22/D25/D32
第 10 項:竹節鋼筋 SD420 D29/D36
第 11 項:竹節鋼筋 SD420W D10
第 12 項:竹節鋼筋 SD420W D13/D16
第 13 項:竹節鋼筋 SD420W D19/D22/D25/D32
第 14 項:竹節鋼筋 SD420W D29/D36
第 15 項:竹節鋼筋 SD420W D43
本案採購熱軋鋼筋,不接受線上熱處理鋼筋(又稱熱處理鋼筋或水淬鋼筋)。本案允許廠商提供依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產品。
註:本案公告之契約金額已包括 5%營業稅及運費等。
二、適用機關: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及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構)、學校,以及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利用本案契約之機關。
三、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5 日)起 1 個月。必要時,臺
灣銀行採購部得逕行通知立約商展延效期至多 1 個月。倘契約需展期,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洽立約商另議價格。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
四、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區別、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台幣 100 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970080-1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
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一~一及一~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一~三及一~四。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一~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一~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至少應至 98 年 3 月 31 日。
2、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到貨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其他待處理事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
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五、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http://xxxxx.xxx.xxx.xx),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
請 GCA 憑證,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可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訂購單格式如附件二)或逕向立約商訂購,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二)如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逕向立約商訂購,未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立約商應將訂購項目、數量及金額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請參閱本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罰則規定。)
(三)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總金額達新台幣 300 萬元,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其他優惠條件(如價格折扣或其他服務)等。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總金額未達新台幣 300 萬元,不適用上述規定。
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交貨日期及單價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未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則另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
(四)本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共分下列 4 區:
北區:新竹以北,包含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及連江縣
中區:包含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
南區:嘉義以南,包含xxx(x)、xxx(x)、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東區:包含宜蘭縣及花蓮縣
機關僅得在交貨地點區域內之立約商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交貨,不得跨區訂購、交貨。惟機關交貨地點區域內如無得標廠商,機關可就近擇區訂購,立約商不得拒絕。
(五)立約商應依xxxxxx XXX 000,X000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SD280(W)、SD420(W)規格標準製作,並依訂購機關指定之長度尺寸之鋼筋交貨,除十二至十四公尺之整數長度尺寸外,其餘指定尺寸(不論稱號)交貨者,每公噸加價新台幣 500 元。
(六)過磅計重:
1.交貨重量以訂購機關指定之地磅過磅為準,並允許總重量±5%公差,在允許公差範圍內予以收貨,交貨重量少於訂購量 5%以上,機關得不驗收。在允許公差範圍內,交貨重量不足未逾 5%,按實際過磅重量計價付款,交貨重量超過部分視同免費提供,不予加價。惟所交每支鋼筋之品質、重量等規格應符相關 CNS 規範。
2.立約商若對訂購機關指定地磅之過磅重量清單有疑慮時,由訂購機
關與立約商雙方協商指定一家具公信力之第三者過磅為準,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七)保證最低供貨數量:
本案契約期間內立約商累積最低供貨數量為 5000 公噸,機關訂購數量如超過時,立約商得保留供貨權利。
(八)依據 97 年 2 月 18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柏油、水泥比照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第柒點會議結論第二項規定,為確保工程進度與品質及減少履約爭議,工程主辦機關可採物價指數調整或供料(包括自行發包採購或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適用機關採物價指數調整或自行發包採購材料者,得免通知訂約機關。
六、交貨地點:
(一)依適用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應為運輸車輛(板車)可運達之處,每車載運重量為 25 噸,並以 1 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適用機關自行負擔鋼筋運送費用。交貨地點如為運輸車輛(板車)無法到達之處(包含偏遠或山地地區)並須另以其他方式交運,或一車交運數量如未達 25 噸者,額外增加之費用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下訂時另議。
(二)外島/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蘭嶼及綠島)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應交運至適用機關指定之台灣本島港口船邊為止,如立約商同意代辦由台灣本島港口運至外島/離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發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
七、交貨期限:
(一)適用機關下訂前應與立約商約定交貨數量、期限及批次,雙方約定交貨期限最長不得逾訂購後 3 個月。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適用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即該系統之下訂日期)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項次、數量、尺寸及收貨單位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指定之地點收貨(交貨期之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
(二)立約商供應之產品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適用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
,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四)立約商於交貨時應附製造廠出具之重量清單,以供適用機關清點數量。貨品送達適用機關時,應請適用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機關戳章及日期,立約商將貨送達時,其送交之日即為交貨日。
(五)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適用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八、驗收:
(一)立約商履約所供應之鋼筋,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檢驗依xxxxxxXXX 000,X000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第 6 節檢驗之規定辦理。
(三)驗收程序:
1.立約商依本契約約定交貨期限及交貨地點,應事先通知訂購機關施工單位派員驗收,並在接獲訂購機關施工單位通知抽驗時,驗收而必須之人力、工具及物料等概由立約商負責準備。
2.訂購機關與立約商約定分批交貨者,得辦理分批驗收及分批付款。
3.立約商應於預定完成交貨日前或交貨當日,將交貨日期及預定取樣抽驗日期通知訂購機關。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者外,訂購機關應於書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內會同訂購機關施工單位及立約商,依據契約核對交貨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交貨及會 同取樣抽驗。
4.鋼筋檢驗合格後,訂購機關在接獲檢驗書面報告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者外,應於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5.鋼筋檢驗不合格者,立約商應於訂購機關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複
驗,複驗不合格者,立約商應於訂購機關通知之日後起 7 日內換交合格新品,逾期未換交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6.驗收應行之丈量、檢驗或試驗方法、程序及標準,依契約規定辦理。
7.訂購機關驗收時,如發現鋼筋規格或品質有瑕疵或與契約規定不符時,立約商應於訂購機關指定期限內負責改善或更換完妥,其因而所發生之各種國內外之稅捐及費用,概由立約商負擔,如必須之退運、補運作業概由立約商負責,訂購機關並得向立約商要求損害賠償。
(四)驗收應注意事項:
1.為確保鋼筋品質,訂購機關施工單位(含發料單位)得會同立約商抽 驗,由施工單位應就近送交當地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合格之實驗室/檢驗機構檢驗,其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其檢驗費用概由立約商負擔。
2.交貨各批鋼筋其檢驗取樣數量、號數以訂購機關施工單位現場人員有指定者優先辦理,無特別指定時運送清單同一生產批號已逾 50t者(含),以每 50t 抽驗一支為原則,未滿 50t 者仍以 50t 計抽驗一支。取樣號數得由訂購機關施工單位於抽驗當時再指定,每批交貨之同一生產批號交貨數量在 50t(含)以上,其交貨總數量除以 50t後之餘數有逾 25t 未滿 50t 情形時仍以 50t 計,須加抽一支(例如: 124t(抽樣 2 支)<125t(抽樣 3 支)<126t(抽樣 3 支)。訂購機關指定須複驗者以倍數抽驗(例如:52t 抽驗一支不合格,複驗時就應抽兩支)。
3.立約商運抵工地之鋼筋時除應檢附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內銷合格標識外,鋼筋依 CNS 560,A 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第 7 節標示之規定,應以浮雕方式軋上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及標示代號。鋼筋經檢查合格應捆縛,每捆之標示牌須標明種類為熱軋竹節鋼筋及其符號,直徑或標示代號,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均符合規定後訂購機關視為合格品予以收料。
4.立約商交貨時之送貨單必須註明公司名稱及發貨人章。
5.鋼筋抽驗不合格或換交合格新品因而造成訂購機關損失時,立約商應負責賠償。
6.承商應保證所交之鋼筋絕無受輻射之污染且非線上熱處理鋼筋(又稱熱處理鋼筋或水淬鋼筋),否則應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三)
7.鋼筋應過磅驗收,過磅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另因載運所衍生之事故
應由立約商自行負責。
(五)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六)立約商不於訂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訂購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訂購機關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適用機關辦理核對交貨項目及數量、取樣抽驗及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機關得逕行辦理,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附件四~一及四~二)辦理驗收。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機經各適用機關驗收合格後,依實際允收交貨重量(超過訂購重量部份,視同免費提供,不予計價)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 4 捨 5 入),適用機關如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必須事先申請GCA 憑證,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公告,目前費率為 0.93~0.72%)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上述電子支付系統,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若機關尚未申請 GCA 憑證,則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各適用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另立約商於決標後可提供其銀行帳號,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列於契約內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二)預付款及還款保證:
1.立約商得要求支領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以不逾訂購金額 30%為原則。立約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向適用機關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俟適用機關核收該筆預付款還款保證後,憑立約商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20 日內支付與該預付款還款保證之同額貨款。
2.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適用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適用機關尚待支付立約商之價金。
3.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方式與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相同,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4.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五~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格式如附件五~二)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五~三)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除另有約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長 90 日。
5.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6.預付款還款保證將於履約標的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分批驗收分批付款者應分次發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時先行商議驗收及退還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次數。
7.立約商不得以預付款還款保證繳交遲延致請款不及為理由,遲延交貨,否則適用機關得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倘適用機關因此而發生損失,則立約商應負賠償之責。
(三)立約商應每月 10 日前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送上月訂購報告及契約效
期屆滿後 10 日內提送最後 1 期訂購報告,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無誤者,即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 10 日內,按適用機關實際所訂購之總價,憑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統一發票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交 0.5%(千分之五)金額之作業服務費。
(四)適用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
十、罰則:
(一)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契約標的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
者,或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逕向立約商訂購後,立約商未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雙方約定期限交貨按未交貨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貨數量之契約金額之 0.1%(千分之一)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或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驗收前補齊,否則視同逾期交貨,應按該項標的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 0.1%(千分之一)計算,由適用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適用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改訂購其他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適用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並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 10 批(含)以上者,且金額已逾訂
購金額 10%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八)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
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補足之,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一、保固及售後服務:
(一)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契約標的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並保證在適用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1 年內,其設計、材料、技術、品質或性能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以致適用機關造成損失,立約商應負責損害賠償。
(二)適用機關使用本契約交貨產品如有不順暢之情形時,立約商應於收到適用機關之書面或電話通知之期限內免費換貨完成或派員瞭解及處理。
十二、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三、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四、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xx:(00)0000-0000 或(02) 2383-7942。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 傳真:(02)8789-7514。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xxxxxxxxxxxxxxxxxxxx。
(x)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五、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高於市場上該製造廠相同產品之價格,立約商應針對該契約產品比照促銷或減讓活動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該項契約。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不含本契約第五、(三)條之規定)供應各項契約產品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與立約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十七、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本案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及臺灣銀行之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得提供本案各項標的之電子型錄檔案,其檔案格式需為 jpg 或 pdf 檔案型式,且各商品項次之型錄檔案大小應於 5.0MB(含)以內,另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http:
//xxxxx.xxx.xxx.xx)首頁之「資料下載區-電子型錄檔案上傳格式」下載相關檔案格式並依相關說明填寫,以利上傳該系統,供適用機關上網瀏覽產品之規格、特性、外形、大小等,方便其下單訂購。另上述立約商提供之電子型錄檔案產品內容,應與投標內容相符,若兩者有出入,以書面資料為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立約商應辦理事項如附件六。
二十、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
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 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台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產品,一律計收服務費並列入
保固範圍。
(四)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適用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
「非常不滿意」,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予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
(五)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 (含)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六)訂購機關訂購之鋼筋使用如有剩餘,得與廠商協議由廠商買回。
(七)立約商運送交貨時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
廿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室,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二、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三、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xxxx:(00)0000-0000,xx:
(00)8789-7554,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
xx、xxxxxxxxxxx:(00)0000-000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號信箱;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 1 ~100 號信箱。
廿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