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四
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特約業者契約(草案)
第一條 甲乙雙方為落實照顧行動不便者出行需求,提供通用計程車預約與運送服務。
第二條 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日止。
第三條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依法令授權甲方訂定之命令,其新訂或修正,而與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有關者,甲方應與乙方就相關之事項進行協商,以謀雙方權利義務之xx。
第四條 甲方應設置預約整合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提供乙方能預先公告每小時可服務趟次給乘客預約,甲方並能透過系統查核服務情形。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之規定及履行之工作項目,包括本契約約定事項、通過甄選之營運計畫書、甄選過程所承諾事項,以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六條 乙方應於簽約後三十日內,正式上線提供民眾預約服務。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上線提供服務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報請甲方准予延期,以三十日為限,逾期終止契約。
第七條 應遵守事項、違規處理、獎勵項目與金額、獎勵金計算、監督與管考、獎勵金申請與撥付等,依甲方書面通知辦理。乙方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設籍本市之通用計程車十輛以上,並應於正式提供服務前,製作車輛清冊陳報甲方核准後,始能提供乘客服務;車輛異動時亦同。
第八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條 甲方撥付乙方營運獎勵金計算,以甲方系統稽核紀錄為準。特殊情形得由乙方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由甲方以人工判斷處理。
第十條 監督與管考
(一)駕駛人受民眾申訴任意爽約、超收車資或其他如服務態度惡劣等,經查屬實者,乙方應對該員予以再教育或令其退出特約服務,並應通報甲方造冊列管。
(二)乙方不得接受前款由其他特約業者退出服務未滿一年之駕駛人加入特約服務。
(三)乙方應確實撥付駕駛人服務獎金並留存憑證至少一年以供查核。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為達推動通用計程車目的及提供更優質運輸服務,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十日內完成契約變更。乙方未能如期完成變更手續者,自通知期滿之次日起終止契約。惟終止契約前雙方之權利、義務仍適用原契約。
(二)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第十二條 續約
(一)乙方於契約期間,未連續三個月違規點數超過五點,得予續約。 (二)乙方在契約期滿,符合得續約之規定,且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甲方
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視為繼續特約。但經甲方通知乙方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續約手續,而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續約手續者,自通知期滿之次日起終止契約。惟終止契約前雙方之權利、義務仍適用原契約。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1、 乙方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2、 乙方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分包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查核營運服務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未配合進行者,甲方得視情節狀況終止契約。
(三)乙方違反第十條規定,甲方應令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視情節狀況終止契約。
(四)乙方於履約期間,連續三個月違規超過十點,經甲方評估認定無法穩定提供乘客服務品質,甲方得終止契約。
(五)乙方對甲方所為之終止契約之通知,如有不服,得於甲方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事証,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異議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通知。
(六)甲方對於前項之重行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七)乙方對甲方申請複核之結果仍有異議者,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爭議審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
第十四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均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倘因乙方有洩漏、侵害個人資料等xx,xxxxxxxxxxx,x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行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行政訴訟。
2、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行爭議發生後,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行者,不在此限。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有關本契約所涉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市議會因本契約事由開會,邀請xx前往說明或索取本案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二)甲方對於乙方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三)乙方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四)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發生工作遲誤或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本契約中所稱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包括天災、戰爭、時疫、水火災、暴風與爆炸等,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法律規章徵用訂約雙方之工作場所或人員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者;雙方同意應於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後,儘速以書面通知對方。
(五)本契約附件所載各條款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如有疑義雙方共同協商,經雙方同意得再以附件補充之。
(六)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分別轉存有關單位。
甲方: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代表人:xxx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4 樓電話: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