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旋轉牧馬運送服務使用條款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旋轉牧馬運送服務使用條款(下稱「本條款」),提供客戶運送器材設備服務。用戶同意於遵守本條款之前題下,使用本服務。本條款內容如下:
一、 服務說明
1. 本合約所稱之用戶,指預約運送服務、發出訂單之人。
2. 本公司不保證預約訂單可以提供器材設備運送之服務。
3. 用戶預約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詳閱且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
4. 用戶不同意本條款者,應停止使用本服務。
二、 用戶義務
1. 用戶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提供最新且正確之個人資料。用戶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更新,以便獲取最佳服務。
2. 用戶若使用本服務時,提供不實或非本人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錯誤、偽造或他人之資料,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3. 於使用本服務時,因濫用本服務或提供包含但不限於錯誤、偽造或非用戶之電話號碼、姓名或地點等資料而生法律爭議時,用戶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本公司與司機所受之損害與為此而生之支出,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或律師費等。
4.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本服務。
三、 運送服務內容
1. 運送基本費用以運送距離計算,運送距離以旋轉牧馬門市至用戶指定地點的直線距離計算。
(1) 五公里以內,運送基本費 600 元。
(2) 五至八公里內,運送基本費 900 元。
(3) 八至十二公里內,運送基本費 1,200 元。
(4)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價格可能因本公司業務需求調整,請以業務人員報價為準。
(5) 雙北部分地區不在服務範圍內,包含但不限深坑、汐止、萬里、金山、石門、三芝、平溪、瑞芳、雙溪、貢寮、坪林、石碇、烏來、三峽、鶯歌區。
2. 每日 10:00 起至 11:59 止,前項費用以 1.6 倍加成計算。
每日 22:00 起至次日 09:59 止,前項費用以 1.8 倍加成計算。
3. 本公司得因業務需求調整第 1 項之價格,實際價格以業務人員報價為準,用戶應自行注意本公司之公告與通知。
4. 因不同車種而有不同的體積限制,可運送的器材設備數量以運送車輛可承載限制為主。
5. 運送期間可能因實際路況、氣候或指定地點之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約定時間內抵達。
6. 本運送服務不包含司機搬運服務。
四、 其他服務內容
1. 運送器材設備額外提供之配件,依旋轉牧馬器材官網標示內容。用戶如需其他附加配件應主動提出需求,實際運送器材設備內容依器材使用申請單所載。
2. 用戶可於指定運送日前一日至旋轉牧馬門市測試。如未於運送出發前至旋轉牧馬門市測試,本公司將於運送送件前及運送收件後,由門市人員檢查器材設備外觀,並測試器材設備功能,確認器材設備正常,若用戶歸還及運送收件之器材設備發生損壞或遺失,依照「旋轉牧馬有限公司攝影器材出租合約書」損害賠償條款處理。
3. 用戶需與運送司機清點器材設備,運送司機不在指定交件地點做器材功能測試。用戶如需於交件地點測試器材功能,需於預約時提出加值服務需求。
4. 用戶若不便於交件地點清點設備,得簽署「運送服務條款同意暨委託書(含簽單)」。
5. 用戶如需旋轉牧馬門市提供之技術協助,需於預約時提出加值服務需求。技術服務範圍僅限機器類型協助格式設定、安裝。不提供擺設、佈燈等專業技術助理之工作項目。
6. 加值服務費用
(1) 功能測試每 30 分鐘 250 元。
(2) 技術支援每 60 分鐘 1,000 元。
7. 每日 10:00 起至 11:59 止,前項費用以 1.6 倍加成計算。
每日 22:00 起至次日 09:59 止,前項費用以 1.8 倍加成計算。
五、 司機時間
1. 預約交件時間未出面,運送司機最多等候 15 分鐘。司機等候超過 15 分鐘得取消訂單。
2. 前項等候時間經業務人員與用戶協議繼續等候者,用戶應支付等待費 200 元,最多等候 30 分鐘。超過預約時間 45 分鐘後,本公司得取消訂單。
3. 因前項無法提供服務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向客戶收取器材租金訂金及運送費全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4. 用戶如需變更預約交件時間,需於原預約時間 2 小時前聯絡本公司。變更後的服務費用以業務人員 報價為準。本公司擁有變更最後決定權。
六、 使用規則
1. 成功預約運送服務時,用戶需支付 50%器材租金訂金及運費全額。
2. 若需於運送送件時取得發票,應於運送日前 3 日支付全額,恕無法更改服務項目及器材內容。
3. 若需於運送收件時取得發票,應提前支付尾款,恕無法更改服務項目。
4. 若器材有其他損壞狀況產生,應依「旋轉牧馬有限公司攝影器材出租合約書」支付其產生費用。
5. 若運送期間因用戶指定地點或等待時間產生停車費用,應由用戶支付。
6. 用戶需於運送日前至旋轉牧馬門市,或於運送交件地點簽訂「旋轉牧馬有限公司攝影器材出租合約書」,並依合約書條款規定提供無損害、髒污之身分證正本。
7. 因前項無法提供服務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向客戶收取器材租金訂金及運送費全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七、 其他
x公司保留對於本條款解釋與修正之權利,用戶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條款爭議涉訟時,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