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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合同及产品协议
青岛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您”)正在申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青岛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您责任的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的形式重点提示内容。
您向青岛银行提交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申请,即表示本人已详细阅读、全部知晓、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青岛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合同及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以下为您使用本服务的基本信息要素,请您予以核对。该信息在经您确认后即形成了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分期订单。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已为您隐去了部分字段:
借款人:{{name_nameMask}}证件号码:{{idNo_idNoMask}}证件类型:{{idType}}
手机号:{{mobile_mobileMask}}
申请分期金额:{{loanPrincipal}}(大写:{{loanPrincipal_amountUp}})币种:{{loan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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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年化利率:{{annualizedRate}}每期还款本金:{{fixedTermPrin}}每期还款利息:{{fixedTermFee}}分期申请时间:{{applyDat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经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下为本产品协议的相关条款细则,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循: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账单分期是本行信用卡部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符合条件的交易欠款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持卡人需根据账单分期约定对分期还款服务支付相应的利息,包括对未出账单和已出账单的交易进行分期。目前仅支持人民币账户的交易进行分期。已出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对已出账单申请账单分期,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额度以本行实际测评结果为准。未出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对未出账单的可分期交易欠款申请账单分期。
2. 本业务限本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本行公务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本行信用卡(不含公务卡)分为信用卡账户和鲸运卡账户,鲸运信用卡与其他信用卡额度并不共享,且使用单独账户。
3.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 APP、客服热线、微信小程序、支付宝 APP 及银行认可的合作方等渠道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4.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青岛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同意并授权青岛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青岛银行的关联企业、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查询、使用本人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本人信用
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知悉并理解
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申请
1. 持卡人可对已出账单或未出账单申请分期,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最高金额以实际测评结果为准。
2. 办理人民币账单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300 元,最高不超过 300000 元。
3. 不能申请分期的交易包含但不限于: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本行信用卡部规定的其它交易。
4.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仅支持业务办理当日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具体当日撤销的截止时间根据当日业务系统入账时间不同而存在出入,具体业务详情,请致电青岛银行客服电话 000-00-00000。
5. 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部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 APP、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已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详细情况。
6.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账单分期从事经营、转卖或套现等违反个人日常生活使用为主要目的之行为,否则,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利息与费用,并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与领用合约等约定,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本行根据持卡人个人资信情况提供可申请的分期期数及利率,实际期数及利率以分期成功时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申请页面所展示的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 n 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12,每 3 个月还款一次则 n 为 4,每年还款一次则 n 为 1),由此计算出的 IRR 即为近似折算年
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若持卡人有疑问,可咨询青岛银行客服电话 000-00-00000。
2. 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不可对本业务下已生成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和指定期数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各期记账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
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 24 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已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并按剩余未还本金金额的 3%支付提前 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 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利息均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若持卡人有疑问,可咨询青岛银行客服电话 000-00-00000。
4.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利息与每期分期本金同时入账,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且本行将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有)。
5. 账单分期本金及利息总额将全额计入信用卡循环信用额度,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于部分特选持卡人除外),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 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所有的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情形。
7.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8. 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须一次性清偿。
9. 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履行。
10.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账单分期的,按照各笔账单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四条 合同形式及生效
1.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
2. 本合同经乙方提出业务办理申请并经本行审核通过且分期交易入账后,本合同始在合同双方之间生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行因具备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
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相关规定等)并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APP 等通知方式(本行有权视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后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与利息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与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与利息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充分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细则。
2.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青岛银行鲸运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3. 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
(xxx.xxxxx.xxx)、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 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持卡人
既不执行公告或通知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本行其他服务的,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4. 若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青岛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
客户签名(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