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三】
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區段徵收土地協議價購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以下簡稱賣方)同意將所有下列
土地:桃園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出售持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土地標示詳如後附清冊)
出賣予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買方),供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之用,並同意下列協議條件:
一、買賣價格
協議價購土地價格:
以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定之區內各私有土地當期市價,並以每平方公尺加計 600 元作為協議價購價格。本案依土地歸戶清冊所載之協議價購單價乘以該筆土地面積及持分計算。
總計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請以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等正楷書寫)
二、買賣價金給付
完成簽約事宜及土地辦竣移轉登記後,一次給付賣方土地買賣價金。
三、相關稅捐、費用之處理
(一)協議價購之不動產完成之移轉登記以前,若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應繳而未繳之稅捐費用,悉由賣方負責繳清。本計畫因採先建後遷,如有地上建物於搬遷前持續由賣方使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至地上建物實際搬遷期間之相關稅賦(如:地價稅、房屋稅等),應由賣方繳納。
(二)協議價購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分割暨分筆登記費用、產權移轉登記費用、印花稅、鑑界費及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四、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賣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需賣方補用印或補辦證件時,賣方若無法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者,則本同意書視同無效,協議價購不成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區段徵收。
五、其他應辦事項
(一)若有繼承情形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
(二)訂有耕地租約者,需檢附終止耕地租約及依規定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三)訂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者,須檢附其塗銷證明文件。 (四)其餘未訂事項,依雙方合意簽訂契約書約定事項辦理。
此致
桃園市政府
立同意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 聯絡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