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倍投宝”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交易协议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倍投宝”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1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协议中为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 资金融出方(协议中为乙方或乙方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 孳息:包括标的证券的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等。其中现金红利和债券利息待客户购回时一并解除质押。
(3) 初始交易:将甲方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4) 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返还乙方资金,解除标的证券质押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5) 标的证券:指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及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6)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7)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8) 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
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9)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10)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11)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12)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定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13)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原定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本业务不接受甲方主动要求的延期购回。
(14) 部分解除质押:遇配股等特殊情况时,乙方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由融入
方自行决定是否行使配股权益。
(15)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一并质押的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若存在关联的补充交易,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待购回期间一并质押的孳息+∑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原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补充交易)]。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16) 补充质押: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交易可以为多笔。
(17) 终止购回: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乙方进行终止
购回的交易申报。
(18) 违约处置:甲方违约时,乙方可通过交易所对质 押标的中的无限售条件股份使用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偿还给资金融出方。
(19) 《交易协议书》:指甲乙双方就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签定的协议。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标的证券属性、利率、
质押率、最大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价格、
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及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等。
(20)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作为资金融出方,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如由资产管理计划出资,甲乙双方还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1)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2)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2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
(2)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3) 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4)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违约记录。
(5)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6)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7)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8)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
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9)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10)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11) 甲方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13)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3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2)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4)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5) 甲方双方同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和
甲方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分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 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6)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7) xxxx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
有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可获得相应资金;
3.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 随借随还,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购回并解除质押;购回期限乙方可以调整并在乙方系统或网站公告。
5. 按本协议约定请求乙方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益;
6.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产划付结果。因甲方证券(资 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 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包括:经手费、质押登记费等。
4. 甲方融入资金仅限于账户内的证券交易和购回交易,不能通过三方存管转出。
5. 甲方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乙方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或由甲方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6. 甲方开立的上海 A 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深圳 A股证券账户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以及转托管。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及“禁止撤指定”、“禁止转托管”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应妥善保管上海、深圳 A 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上海、深圳 A 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8. 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9. 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0.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
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和相应利
息。
4.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 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6. 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7.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 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但无需就非乙方
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
录等查询服务。
4. 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5. 在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
知甲方。
6.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融出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7. 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8.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6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方,甲方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申报,同时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登记结算、盯市、违约处置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融出方为乙方时,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第7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8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股票及经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限售 A 股、B 股股票、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板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公司合规禁止的证券、股权激励限售股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参与交易。
第9条 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 360 天。具体购回期限在以乙方系统显示或网站公告为准。
第10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第11条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
行。
第12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折 扣率、购回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对于尚 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 标准执行,但购回价格不进行调整,甲方如有异议,有权提前购回。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13条 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书》包含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价格、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及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等。《交易协议书》有乙方交易系统委托流水的电子合约有效形式。
第14 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 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 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15条 进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甲方账户于初始交 易日或购回交易日 14:30 之前应有相应证券或资金。甲方通过交 易客户端按照《交易协议书》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交易所提交申报,系统将即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标的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 的相应资金。由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六章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16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前购回,
最低计息天数详见乙方系统或网站公告。
第17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1) 根据清算结果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
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提交新增股份《补充质押交易协议书》的;
(3) 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
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6) 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7)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交易日 14:30 之前,甲方账户内应有足额可取资金,并自行通过交易客户端将进行购回交易申报。甲方未进行申报的,乙方启动违约处置。
第18条 甲方不得主动申请延期购回。如甲方合约到期没有购回,乙方允许该笔合约逾期最长 30 个自然日,逾期期间除按照实际期限对应区间计收相应利息外,还将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向甲方计收罚息,计息基数为初始交易金额。逾期日满 30 天,甲方仍未购回的,次一交易日,乙方启动违约处置。
第19条 罚息利率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央行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调整,调整时向客户公告。甲方提前购回的,原则上按实际购回期限和原购回价格计算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实际金额以
《提前购回交易协议书》上记载的为准。
第20条 甲方延期购回的,原则上按实际购回期限和新确定的购回价格计算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新购回价格适用于整个待购回期间,不分段计算。实际金额以乙方系统显示的为准。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价格/100×购回期限/360
购回价格:指每百元资金年收益(360 天),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七章 结算
第21条 乙方在深交所开立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存放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深交所标的证券。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为甲方设立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相关的交易、资金及证券明细数据等。
第22条 登记结算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全额逐笔清算,并于当日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划付和证券质押或解质押。
第23条 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如为深交所上市的标的证券,则还需转入乙方专用交易单元。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标的证券解除质押,标的证券从深交所乙方专用交易单元转出。
第24条 T 日初始交易完成且当日资金划付、证券质押成功的,甲方所得资金于 T+1 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但不能转出;R日(购回交易日)购回交易完成且当日资金划付、证券解质押成功的,甲方所得证券于 R+1 日可卖出。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25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存放于原有账户,如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证券,还需转出至专用交易单元。除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处分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26 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
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27条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产生的 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 予以质押。但是发行人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相应的股东权 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保管期间无利息,到期购回一并返还。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第28 条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产生的 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 予以质押。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 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保管,保管期间无利息,到期购回一并返还。在购回交易日 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 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 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 记。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 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其中,发生配股的,乙方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 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由融入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融 入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九章 履约保障措施
第29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第30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后两个交易日的 13:00 前提供以下履约保障措施,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一)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于下一交易日与乙方进行一笔或多笔购回日与原交易购回日相同的补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补
充质押成功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进行合并管理。合并首日日终,合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合并管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应满足以下条件:任一笔交易提前购回后,合并管理的所有剩余交易合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二)甲方采取的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第十章 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
第31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回购业务正常存续。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 5 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下:停牌证券首日公允价值=该证券停牌前收盘价÷(1+超额收益率);停牌股票当日公允价值=该停牌股票前一交易日的公允价值×(1+当日行业指数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率=该停牌证券区间收益率-相应行业指数区间收益率,如超额收益率为负数,则超额收益率取零。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业协会每日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区间在该股票停牌前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四个时间段中选择,按其在以上四个时间段的超额收益率孰高原则确定。对于停牌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乙方有权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关于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32条 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购回交易不受影响,正常进行。如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归还购回交易金额的,可与乙方协商延期,协商不一致或无法延期的,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33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出现突然暂停、终止上市情形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提前购回的,甲乙双方
于交易所发布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场外资金结算,终止与标的证券有关的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34条 甲方账户或账户内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甲方存在履约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二)甲方不存在履约风险的,交易正常存续。
第35条 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解冻,若无法解冻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进行场外了结。
第36条 乙方被交易所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在限期内提前购回。甲方在限期内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场外了结。
第37条 乙方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
销、破产清算、重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风险处置及破产清算情况,未提前购回的,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38 条 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39条 甲乙双方对交收失败后的业务处理流程及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资金划付失败应急处理原则
1 .保证甲方利益不受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影响,减少纠纷;
2 .确保整体交易通畅、甲方资金安全完整;
3 .遵守中国结算的结算业务规则。
(二)初始交易交收失败的处理
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的交收失败,双方交易尚未达成,
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购回交易(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交收失败
1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交收失败:指甲方在购回到期日无法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的情况。
乙方向甲方发送违约通知。双方可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 或无法延期购回的,乙方向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乙方向交易所提 交的《标的证券处置申请》等相关材料获得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乙 方有权卖出甲方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乙方有 权自主选择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时机、顺序。
2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交收失败:指乙方在购回到期日无法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履行证券、资金交付义务的情况。
乙方购回交易违约的,停止加计甲方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标的证券足额的,购回交易延期至下一交易日。如标的证券不足或因乙方其它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双方协商场外了结。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违约结算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0.03% ×违约天数 + 标的证券数量×违约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 1+ 补偿金比率)-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其中,补偿金比率为 10% 。
第40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 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质押、资金划付无法
完成的;
(二)T 日日终清算后,甲方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T+2 日 14:30 之前,甲方未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即构成甲方违约;
(三)T 日交易到期,14:30 之前甲方未购回且未延期的,
即构成甲方违约;
(四)甲方触发其它提前购回条件,乙方要求甲方于 T 日提前购回,T 日 14:30 之前,甲方未提前购回,即构成甲方违约。
第42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二)、(三)、
(四)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43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解质押、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乙方向甲方发送违约通知。双方可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乙方向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乙方有权卖出甲方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时机、顺序。
处置结算金额=成交净额(扣除交易费用)-应付金额
其中,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额
n
第十一章 通知与送达
第49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通知与送达根据以下约定进行:
(一)甲方承诺本协议的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结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
担。
(二)乙方通知的方式: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手机短信通知;
延期利息=
i=1
Xxx{(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第 i 日处置累计
3.录音电话通知;
甲方承诺,乙方采用其中任意两种或以上的联系方式通知甲
成交净额-第 i 日累计场外归还金额),0}*购回价格/100
n
方并留痕,甲方应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回复确认,视为该通知已经送
违约金=
i=1
Xxx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第 i 日处置累计
x甲方;
如乙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
成交净额-第 i 日累计场外归还金额),0}*0.03%
n:违约起始日至相关交易了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第4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一)初始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划付、证券质押失
败;
(二)购回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划付、证券解质押
失败。
上述情形发生的下一日为违约起始日。
第45条 乙方初始交易违约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违约
x。
第46条 乙方购回交易违约的,停止加计甲方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计。
违约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0.03%*违约天数。
第47条 因乙方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双方协商场外了结。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0.03%×违约天数。
第48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x发出后 12 小时内,甲方未在做任何回复,乙方将再次通知甲方并留痕,无论甲方是否回复确认均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通知的送达:
1.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后,系统返回邮件送达记录或短信发送记录,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2.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记录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50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
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 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 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51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
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52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
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53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第54 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 乙方被交易所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2) 甲方被交易所或乙方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3)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4)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5)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6)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尚未购回的交易,应当提前购回。无法购回的,双方进行场外了结。
第55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变化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和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56 条 x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乙方业务规则发生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相关修订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57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58 条 x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方无权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59条 乙方保证违约处置申报真实、准确、合法;交易所仅对乙方提交的违约处置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对违约处置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无权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60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第61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62条 x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确认,已经 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已充分知悉、理解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个人签字):必填
乙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