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20230556、ZCZB-2312-ZH219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可见-近红外荧光分光光度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HW20230556、ZCZB-2312-ZH219
采购内容:可见-近红外荧光分光光度计采 购 人:华中科技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概况: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可见-近红外荧光分光光度计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官网或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04 月 02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W20230556、ZCZB-2312-ZH219
2.项目名称: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可见-近红外荧光分光光度计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 175 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供应商响应报价需包含采购设备运输、验收等全部费用。)
4.采购需求:可见-近红外荧光分光光度计/1 台(允许进口产品响应)
5.合同履行期限:
5.1 质保期:从仪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有硬件至少三年免费保修、所有软件至少三年免费维护升级。
5.2 交付期: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供货。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7.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不足 3 年按公司成立时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2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 年 0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3 月 2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官网(网址:xxx.xxxxxx.xxx)或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现场。
3.方式:①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在“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官网”(网址:xxx.xxxxxx.xxx)进行投标人/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后 , 通 过 “ 投 标 人 / 供 应 商 登 录 ”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明 确 所 投 项 目 及 项 目 包段 , 通过网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00;系统技术服务 QQ为 263482602。②线下报名:携带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至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现场领取。
4.售价:300 元/套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04 月 02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 号开标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华中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中科技大学
地 址: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xxx、027-875406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联系方式:xx、xxx 027-86652085-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电 话:027-86652085-80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采 购 人:华中科技大学 地 址:xxxxxxxxx 0000 x联 系 人:xxx 电 话:027-87540659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2.4 | 磋商供应商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不足 3 年按公司成立时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2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4.2 | 成交服务费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入库协议》的规定,由成交供应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货物招标标准70%向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11.1 | 备选方案 |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 |
12.1 | 联合体磋商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 | 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1)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条要求的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
14.1 |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 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中“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
15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6.1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7.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胶装成册),电子文档(U盘)一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电子文档须为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 |
18.4 | 评审现场提供样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19.1 |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 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第四条相关要求 |
22.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5.6 | 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密封递交磋商小组。 |
28.1 | 履约保证金 | / |
29.1 | 科研设备 | 是 |
29.2 | 现场考察 (踏勘) | 本项目不适用 |
29.3 | 评审现场提供演示 | 否 |
29.4 | 备注 | 授权代表人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32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1.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 ☑非专门面向 |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 ||
3.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5.适用于本项目中小企业的情形: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四)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
供应商须知一、 总则
1、适用法律及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供应商”是指
1) 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符合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资格的相应条件;
3) 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审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工程、货物及服务
3.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
4) 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审办法
5) 合同书格式
6) 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 评审委员会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2 供应商要求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符合澄清要求的,将以书面形式给所有接收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收到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6.3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6.4 澄清的内容是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答疑及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2 当磋商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日历日前发出,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
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9.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磋商报价
10.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0.2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他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0.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0.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备选方案
11.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2、联合体
12.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1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除本须知13.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3.2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4、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套响应文件
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0.1在本次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及步骤
22、竞争性磋商小组
22.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22.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约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磋商代表
23.1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可参加磋商。
2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4.1 在正式磋商前,本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25、磋商
25.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5.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本磋商采购文件及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逾时不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放弃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5.4 各供应商代表配合本次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相互间进行查验。
25.5 本项目首轮磋商报价不进行公布。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5.6 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将已确定条件的最后报价书发放至所有磋商供应商, 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密封递交磋商小组。本项 目公布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记录所有磋商供应商的最终价格,且为本次竞争性磋商 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磋商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 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如遇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候选人或根据 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8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保密
26.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8.3的规定执行。 28、签订合同
28.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4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8.5 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6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31.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及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31.1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 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如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则该产品应取得经国家确认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如采购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若取得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即给 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或其他优惠方式。以文件规定 为准,优惠政策不叠加。
31.2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即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或其他优惠方式。以文件规定为准,优惠政策不叠加。
32. 中小企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详见评审标准。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的响应作为资格条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发展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声明函》。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资格性审查 标准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证明材料 | 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
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由银行出具最近一年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 |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近 1 年内任意一个月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 ||
参与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自行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 ||
“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无不良查询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 ||
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
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 | 无 | ||
非联合体响应 | 供应商未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响应的承诺函。 | ||
1.2 | 符合性审查 标准 | 响应总报价的有效性 | 响应总报价是否未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是否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缺项、漏项的。 |
交付期(工期/服务期)、质保期 | 交付期(工期/服务期)、质保期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
备选方案 | 是否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方案的(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 ||
响应有效期 | 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 ||
法人委托授权书 | 授权内容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
响应文件的有效签署 | 响应文件中是否要求盖章及签字(签章)均有合法签字或签章。 | ||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响应文件是否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证明材料无虚假信息材料的投标及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 | ||
实质性响应 | 1.技术要求中★指标全部满足,不存在负偏离。 2.商务要求中★指标全部满足,不存在负偏离。 3.未违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 ||
1.3 |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 最后报价 | 磋商采购文件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不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向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磋商供应商发出报价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磋商采购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
2. | 评定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总和的平均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详见评分细则 |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 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核算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核算后)×权重×100%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细则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细则 |
报价部分评分标准 | 低价优先法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各供应商的 最终得分计算办法 | 所有评委评分总和的平均值 |
供应商最后得分相同时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的方法 | 得分相同的供应商,按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评分细则
本项目的评标,由专家根据响应文件中的价格、商务、技术等因素进行评分,总分为 100 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是所有评委给其的评分后总和的平均值。
评审办法
1、初步审查标准
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1.3、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见评定方法前附表。
2、评审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3.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3.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4、评定结果
4.1、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4.2、完成评审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其他
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评分标准
货物采购合同
(适用于关境内货物)
合同编号(甲方):
项目名称:
甲方(全称):华中科技大学乙方(全称):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书
甲方(全称):华中科技大学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项目名称)的采购结果、响应文件承诺和采购文件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 货物名称 | 商标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金额(元) |
合计(大小写): |
货物的详细清单另附。总价及分项报价须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致。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
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第三条 交货地点、期限
(一)交货地点:
(二)到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三)如甲方希望乙方提前或延后交付货物,应在约定的货物交付日期前 10 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包装运输
(一)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条件进行包装,避免货物损坏或变质。包装上应标注运输、装卸标记。
(二)乙方负责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三)乙方承担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上述费用包含在货物的最终成交总额中。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主张。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类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
(二)甲方免费享有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软件、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第六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节能、卫生标准,国家及有关行业产品质量认证标准,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承诺及协议。
(二)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货物上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甲方有权选择免费更换、修复、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四)货物出现瑕疵或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完成更换、维修等工作。因货物缺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预付合同金额的 30%,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 70%。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八条 安装、调试和验收
(一)甲方对货物的外观品质、数量、规格、型号、工具、备件、随机资料等进行初步验收。
(二)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字认可或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四)验收中,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乙方予以修理、更换或者减少价款。
第九条 培训
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设备的操作使用和保养;设备安全注意事项;设备简易故障排除等。
第十条 售后服务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服务条款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二)乙方的产品质保期和售后服务期为 年,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安装所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负责,并免费进行修理、更换零部件或退换,并须对设备出现的有关技术性问题或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四)如乙方拒绝承担未到期的售后服务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索赔。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除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交货日期每延长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3‰按日收取乙方延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5%。
(三)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交货的,在甲方通知后 15 日内乙方仍未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的违约金。
(四)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所供设备达不到约定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的违约金。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每延长一天,甲方按未付金额的 3‰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六)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属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华中科技大学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合同联系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账户名: 账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地址: 地址: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供 货 合 同
(适用于关境外货物)
甲方(需方):华中科技大学乙方(供方):
第一条、甲乙双方对以下设备签订供货合同
No | 名称(中英文) | 型号 | 生产厂家/原 产地 | 数 量 | 单价(美元) | 总价(美元) |
1 | ||||||
2 | ||||||
总计: |
乙方保证所提供设备的中英文名称及型号真实有效。若因此类问题导 致货物滞留海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信用证(L/C)付款。100%不可撤销信用证 (其中 90%为见单即付即期信用证,10%尾款凭用户签字的验收合格报告支付)。
3.仪器交货期:自免税办理完结之日起 内
4.运输方式:
5.起运港:
6.报关口岸:
7.交付方式:
8.交货地点:
第二条、质量保证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2.安装、调试、验收及质保期内技术服务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等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质保期内,维修设备费用和往返运保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售后服务必须与中标承诺一致。
5.乙方在接到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完成维修服务。
6.由仪器厂家提供主要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7.乙方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测试报告等相关文件,并保证仪器和 附件是以完善工艺及合格材料制造。
第三条、安装、调试与培训
1.乙方需派遣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乙方技术人员需对安装调试工作如实做好详细记录,在记录文件上签 字后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需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设备操作 使用和保养;设备安全注意事项;设备简易故障排除等。
4.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及质保费用计入投标总价。第四条、产品验收
1.甲乙双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在甲方所在单位进行设备现 场验收,主要包括货物数量(按出厂清单)、外观质量、规格参数、设备精度、附件和技术文件资料等内容。
2.设备验收后,需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验收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五条、配置清单
第六条、设备的主要技术规格及参数第七条、仲裁
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需呈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其它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败诉方承担仲裁费。
第八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文本一式 7 份,甲方 6 份,乙方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甲方(需方):华中科技大学 乙方(供方):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可参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名称:
二○二四年 月
目录
资格性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分标准索引表一、磋商响应书(格式)
二、诚信承诺书
三、报价一览表(格式)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五、响应货物(工程或服务)清单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响应货物技术文件
八、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九、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
十、业绩一览表
十一、主要实施人员表十二、商务、服务方案
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十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十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文件
资格性审查索引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页码 | 备注 |
1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证明材料 | 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 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 P…… | / |
2 | 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由银行出具最近一年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 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 | P…… | / |
3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相关材料 | 近 1 年内任意一个月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 P…… | / |
4 | 参与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 自行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 P…… | / |
5 | “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无不良查询记录 |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P…… | / |
6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 P…… | / |
7 | 非联合体响应 | 供应商未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响应的承诺函。 | P…… | / |
8 | 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 及特定的资格要求 | 无 | P…… | / |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页码 | 备注 |
1 | 响应总报价的有效性 | 响应总报价未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投标报价 存在缺项、漏项的; | P…… | / |
2 | 交付期(工期/服务期)、质保期 | 交付期(工期/服务期)、质保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P…… | / |
3 | 备选方案 | 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方案的(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 案的除外) | P…… | / |
4 | 响应有效期 | 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 P…… | / |
5 | 法人委托授权书 | 授权内容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 P…… | / |
6 | 响应文件的有效签署 | 响应文件中要求盖章及签字(签章)均有合法签字或签章; | P…… | / |
7 |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 投标情形 | 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证明材料无虚假信息材料的投标及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 | P…… | / |
8 | 实质性响应 | 1.技术要求中★指标全部满足,不存在负偏离。 2.商务要求中★指标全部满足,不存在负偏离。 3.未违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 无效投标条款。 | P…… | / |
项目 | 评审因素 | 分值 | 细则 | 导航页码 |
技术部分 | …… | X 分 | …… | P……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商务部分 | …… | X 分 | …… | P……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 | X 分 | …… | P…… | |
价格部分 | …… | X 分 | …… | P…… |
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其他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响应报价为。
2. 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磋商之日起共90个日历日。
5. 接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关于没收保证金的约定。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同意按文件要求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
8.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供应商:(公章)通讯地址:
传 真: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本人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供应商名称)参加(项目编号)(项目名 称)采购项目作出郑重承诺: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该项目;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三、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四、不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五、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不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本供应商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参与本项目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国别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总报价 | 交付期 | 质保期 | 备注 |
总报价(大写) |
说明:
(1)注明币种、单位,所有价格精确到有效数位。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0 条的要求报价。
(3)此表除保留在响应文件中外,另附两份一起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评审之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品牌 | 产品产地 | 产品属性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供应商 (制造商) 名称/国别 | 供应商(制造商)企业 规模 | 制造商区划 | 是否外商投资 企业 | 外商投资 类型 | 外商国别 |
1 | 可见-近红外荧 光分光光度计 | |||||||||||||
投标产品总价 | ||||||||||||||
其他费用 | ||||||||||||||
免费保修期后的收费 服务标准 | ||||||||||||||
投标总报价 |
说明:
1、产品名称须对应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条主要标的中货物名称填写,不得修改或新增其他货物名称。请供应商如实填写。
2、产品属性应填写:环保/节能节水/普通。
3、供应商(制造商)企业规模:若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则应填写制造商企业规模,若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则应填写供应商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可填写: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制造商区划应填写具体省市区,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5、外商投资类型应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
6、外商国别应填写:欧资企业/美资企业/日资企业/其他。
7、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准确到有效数位。
8、总计价格必须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一致。
9、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此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0、免费保修期后的收费服务标准须文字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时间:
供 应 商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工程或服务)名称 | 主要规格、技术参数 | 数量 | 制造厂家/产地及国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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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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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1)此表为货物(工程或服务)清单,供应商应提供响应货物(工程或服务)详细的供货(工程或服务)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备品备件等。
2)各项货物(工程或服务)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性能,应另页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1.1 法人
(1)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1.2 其他组织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1.3 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1.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2.1 财务状况报告
(1)法人: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供应商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证明时,也可以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
1.2.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法人
a.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或多证合一);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b.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或同等效力证明材料);
c.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2)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a.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
b.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1.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3.1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3.2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1.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1 应自行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4.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4.3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1.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5.1 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综合管理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必须提供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证明材料。
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磋商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4. 不符合联合体响应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5.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6. 资格证明文件应为清晰原件扫描件且加盖单位公章。
一、响应货物介绍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特点。
2、供货范围。
3、货物制造、检验、验收执行的标准。
4、质量保证措施。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二、主要技术资料
1、响应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2、响应产品性能参数应有技术资料(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官网网页截图、认证证书、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采购响应部分 | 偏离说明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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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说明: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响应方案的具体参数值。
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采购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部分 | 响应部分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说明:若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的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偏离表中,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接受磋商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采购人 | 项目名称及服务地点 | 项目内容 | 日期 | 合同价格(万元)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供 应 商:项目编号: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
职 | 务 | 职 | 称 | 学 | 历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 个人专业资 质及证书 | ||||||
个人简介 | ||||||||
类似项目经验 |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金额 | 项目时间 | ||||
说明:响应文件正本应附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清晰影印件,未按照要求详细完整填写此表,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供应商应提供对所供货物(服务、工程)的详细方案,包括: 1.供货计划: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供货计划,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包括提供服务响应时间等详细内容。
2.调试验收方案:
调试与验收方案包括:供应商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调试与验收提出详细建议;但不限于,调试、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案、程序、要求和时间;方案中应注明需要采购人参加的项目、时间等。
3.人员培训计划及方案:
供应商应明确说明对买方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目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 4.售后服务方案: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供应商应承诺响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技术支持等,明确说明质保期内和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护和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措施。
5.备件供应方案:
供应商应明确说明备品备件的长期供应方式和条件的承诺,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等资料。
6.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日期: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兹授权先生/女士作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贵方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响应。
全权代表我单位参加响应、开标,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保修,以及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委托人名称(公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一、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1.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及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1.1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如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则该产品应取得经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如采购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若取得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即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或其他优惠方式。以文件规定为准,优惠政策不叠加。
1.2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即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或其他优惠方式。以文件规定为准,优惠政策不叠加。
2.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按采购文件中采购清单确定的货物、服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不重复
享受政策。
2.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5 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出具《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声明函》。
供 应 商: 项目编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 第 页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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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2)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 页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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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时间:
一、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摘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一)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本章节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视同为大型企业。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只有供应商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本企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供应商需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适用于货物类项目)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
1.本单位授权 (供应商) 参加(采购人)的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清单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 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分项合计(元)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供应商响应货物为自己制造的,也应按本声明函格式填写。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
制造商(公章):
制造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湖北嘉汇志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的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
制造商(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附件七、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