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 指香港寬頻基於提供該服務、軟件或設備而不時收取的任何適用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及其他連接時間費、接駁費、手續費、接駁配件費、安裝、移除或送交費、逾 期繳款費用、以及客戶因使用該服務而須付給第三方並可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包括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PNETS)費);
一般服務條款及細則
x文件詳細說明香港寬頻所提供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在申請服務時客戶被視為已接受此條款及細則和有關收費。
「本協議」 指本文所載細則及經香港寬頻不時修訂的附加條款及細則;
「取消費」 指於任何最短合約期屆滿之前終止本協議,須以算定損害賠償付給香港寬頻其不時規定該服務的取消費;
「收費」 指香港寬頻基於提供該服務、軟件或設備而不時收取的任何適用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儲存費及其他連接時間費、接駁費、手續費、接駁配件費、安裝、移除或送交費、逾期繳款費用、以及客戶因使用該服務而須付給第三方並可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包括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PNETS)費);
「細則」 指本文所載的條款及細則;
「內容」 指使用或通過使用香港寬頻服務所能取用的任何軟件、內容、數據、資料或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電子郵件及其他信息,以及所有文本、音效、視像、硬照、圖像及其他內容;
「內容供應商」指任何提供可使用或通過使用該服務可取用的內容及/或服務的人士;
「到期日」 指於有關賬單指明的到期日或如並無指明有關日期該賬單日期起計第15天的日子;
「設備」 指香港寬頻為客戶提供該服務,並可於處所安裝的設備(如適用);
「集團公司」 指當時屬於香港寬頻的(最終或中介)控股公司及/或不時屬於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的任何其他公司;
香港寬頻 指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繼人及承讓人;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短合約期」指客戶承諾按照其申請的服務所規定使用該服務的最短期間;
「密碼」 指香港寬頻發給或提供給客戶或客戶選用(如適用)的任何密碼或類似方法(客戶可按照香港寬頻規定的方式不時變更或經香港寬頻另行變更),藉以接達、佔用或延遲所有或任何的該服務(如適用);
「個人資料」 一詞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解釋的意義;
「識別碼」 指香港寬頻發給客戶的登入識別碼及/或個人識別碼,藉以接達該服務的所有或任何的該服務;
「處所」 指不時使用該服務所在的任何處所或地點;
「該服務」 指香港寬頻不時提供的電訊服務,包括設備(如適用);
「該軟件」 指香港寬頻供應給客戶的任何軟件藉以使用或接達該服務;
「附加條款及細則」指香港寬頻不時規定並明確適用於該服務的有關服務的特定條款及細則(如有的話);
「客戶」 指任何申請或使用香港寬頻服務的任何服務或獲香港寬頻同意提供該服務的人,包括任何個人、法團或非法團的團體。
在本協議,凡提述一種性別時,其涵義亦包含另一種性別及中性,凡提述單數,其涵義亦包含複數,及反之亦然。
1. 該服務的一切申請,須經香港寬頻審核及接受。
2. 香港寬頻將會按照該服務所屬類別的香港寬頻發單周期向客戶發出賬單,有關賬單可按郵遞、電郵或香港寬頻認為適合的其他方法發送。若客戶選擇以其他方式收取賬單,客戶須給予香港寬頻30天預先書面通知,藉以將有關事宜通知香港寬頻,而香港寬頻保留就以特定方式送交賬單的請求收取手續費的權利。
3. 除非另有規定或香港寬頻同意,香港寬頻將會按客戶要求就提供所存的賬單、登記表格、服務安裝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文件的每份複印本收取行政費港幣 $100或香港寬頻不時釐定的合理金額。
4. 香港寬頻保留就每項付款事項向客戶收取手續費的權利,手續費的金額為港幣 $10或香港寬頻不時釐定的合理金額。
5. 客戶須於到期日或之前,將賬單所示到期應付的總金額支付給香港寬頻。如對賬單所載的任何收費有任何爭議,客戶須於賬單日期起計30天內通知香港寬頻,否則將當作客戶接受有關賬單處理。
6. 客戶同意及授權香港寬頻在香港寬頻登記的信用卡賬戶(如有)扣繳香港寬頻的賬單所應付全數款項,或客戶到期須付給任何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客戶須承擔責任不時更新有關授權;如客戶選用銀行自動轉賬繳付賬單或任何到期應付的金額,客戶須簽署及提交授權表格,並作出授權香港寬頻在客戶指定銀行賬戶扣除香港寬頻的賬單所載的總金額或任何到期由客戶支付任何集團公司的全數金額。客戶亦同意遵行任何第三方供應商(該服務經由或通過該第三方供應商提供)的條款及細則。所有付款均不獲退還及不可轉讓。客戶所繳付的款項,均須不含任何扣款或抵銷。香港寬頻保留運用任何賬戶結餘抵銷客戶所欠集團公司任何或所有欠付款項的權利。
7. 若對該服務的使用或收費有所爭議,則香港寬頻根據其該服務使用紀錄及提供該服務的第三方的紀錄所作出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8. 香港寬頻可為客戶的賬戶訂定信用限額,有關限額由香港寬頻不時全權酌情決定。若任何收費超逾有關信用限額,香港寬頻有權暫停或終止向客戶提供該服務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及/或在香港寬頻登記的信用卡賬戶(如適用)收取所有未清償收費。不管該服務暫停,客戶仍須負責繳付於該服務暫停期間之費用,直至該服務的最短合約期最終日或以該服務所訂明之算定損害賠償計算(如適用)。
9. 若客戶於到期日並未全數清繳任何賬單的款項,香港寬頻保留權利按月息2.5%對未清償款項收取利息,直至客戶全數清繳賬單款項為止,如因未能全數繳付款項而暫停或終止客戶接達香港寬頻的服務,亦可收取重新接駁費及手續費。客戶確認,香港寬頻可代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集團公司向客戶發出賬單。香港寬頻有權僱用收賬公司及/或機構向客戶追收任何或所有到期未付款項;如僱用收賬公司及/或機構,香港寬頻可並特此獲授權向有關收賬公司及/或機構披露其持有與客戶有關的任何或所有資料,對於有關公司及/或機構的任何違責、疏忽、作為、行為、不當行為及/或行動,香港寬頻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客戶有責任就香港寬頻僱用有關收賬公司及
/或機構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害、支出而向香港寬頻作出彌償。
10. 除香港寬頻製作的內容外,香港寬頻的政策是在通過該服務傳輸或提供內容之前,將不會進行任何編審方面的控制,或進行編輯或修訂。然而,如香港寬頻自行認為任何內容有誹謗成分、違反版權、不當、令人煩擾、可能令人反感、違法或不適宜經由或通過該服務查閱,則香港寬頻有權修訂、阻擋或刪除客戶傳輸或提供的有關內容。
11. 該軟件的版權及所有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及其他權利,均由香港寬頻擁有或獲得特許。香港寬頻特此將非獨有及不可轉讓特許授予客戶,藉以讓客戶按照本協議及該軟件隨附的軟件授權協議特許在處所使用該軟件,但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除在法例准許的範圍內進行,否則客戶不得改動、修改、改裝或轉換該軟件,亦不得對該軟件進行解編譯、反匯編或逆向研製,亦不得試圖進行有關事宜。
12. 客戶同意將識別碼和密碼保密,並為使用識別碼及/或密碼使用該服務者(如適用)負責。若客戶相信其識別碼及/或密碼已告遺失或被竊,客戶須立即通知香港寬頻,而客戶須就香港寬頻暫停該服務之前產生的一切收費及費用承擔責任。
13. 客戶於任何時間均須遵行一切適用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使用該服務並須遵從香港寬頻不時訂定的一切指示及指引。客戶不得亦不得容許或促使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該服務作為香港寬頻認為不當、不道德、誹謗性質、有欺詐成分或違法及不符合適用法律,尤其是客戶不得非法侵入、強行闖入、接達、使用或試圖非法侵入、強行闖入、接達或使用客戶未獲香港寬頻許可的該服務任何部分,或香港寬頻的伺服器或網絡的任何內容及/或任何數據。
14. 香港寬頻保留毋須通知而暫停或終止提供該服務的所有或任何服務的權利,不論是否進行系統維修、升級、測試及/或修理,或香港寬頻絕對酌情決定認為適合者。若該服務因任何事宜停止運作、暫停或終止,概不提供任何抵免或退款。
15. 香港寬頻有權在客戶不時接達該服務的螢幕或媒體上,按香港寬頻認為適合的形式及方式發送、送交、分發或展示廣告、信息或其他資料。
16. 客戶需自費安裝設備、軟件或重新設定電腦設備或其他設備或裝置,藉以接達該服務。除非另有所指,所有設備在任何時間乃屬於香港寬頻之財產。
17. 客戶須保證香港寬頻的授權代表可於一切合理時間進出客戶的處所藉以安裝、檢查、保養、移除或收回設備或作為提供該服務或基於該服務合理所需的任何其他用途。客戶須就在其看管下的設備所遭受的任何損壞負上責任。
18. 香港寬頻可要求客戶在香港寬頻維持一項按金,作為客戶償還付款義務及責任的保證有關提供該服務和/或安裝的設備或軟件。按金的金額將由香港寬頻全權酌情決定。在不損害香港寬頻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香港寬頻保留權利應用有關按金抵銷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未清償收費或以其他方式須支付給集團公司的款項,不論有否發出要求亦然。於本協議終止後,香港寬頻將於終止日期起計3個月內免付利息退還按金的任何尚存餘額。
19. 客戶不得以該服務傳播、發佈、傳輸、分發任何濫發廣告或推廣資料,或任何煽動、淫褻、誹謗、不雅、恐嚇、令人 反感、可煽動種族仇恨、歧視、恫嚇或洩漏機密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或侵犯個人私隱的內容;或以任何可使香港寬頻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方式使用該服務。
20. 對於通過該服務提供的內容,香港寬頻並無作出控制,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所提供的該服務,香港寬頻並無作出任何類別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用途的適用性、品質標準或連續性,不論明確或隱含亦然,尤其卸棄通過該服務所取得資料的準確性或質素的責任。香港寬頻並不負責該服務有關的任何損害,包括因任何延誤、無法交付、錯誤交付或服務中斷所損失的數據、語音或其他資料。
21. 客戶同意就香港寬頻因與客戶使用或任何其他人士(該人因使用密碼而可接達該服務)使用該服務直接或間接有關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訴訟、責任、費用、申索、損失、損害、法律程序、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誹謗、侵犯版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權利的申索)及/或與客戶使用或任何其他人士(該人因使用密碼而可接達該服務)違反或不遵從本文任何規定直接或間接有關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訴訟、責任、費用、申索、損失、損害、法律程序、支出而向香港寬頻作出及維持作出充分及有效彌償。
22. 在法例准許的範圍內,香港寬頻及該服務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就客戶或任何人士由於或有關該服務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承受或產生的任何費用、申索,特別、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損失、利潤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而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侵權、法規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違反合約、誹謗或侵犯知識產權權利所致)。
23. 在法例准許的範圍內,香港寬頻、其集團公司及該服務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及其各自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明確卸棄以下情況產生的任何責任:(i)客戶使用該服務、該軟件或設備而產生的任何數據、語音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或損失;(ii)由於經由、通過或有關使用該服務、該軟件或設備導致客戶的電腦系統、設備或其他裝置內或引進有關電腦系統、設備或其他裝置的任何錯誤、偏差或電腦病毒而根據合約、侵權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收入或利潤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不論是否經濟損失亦然,或客戶因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所提出的申索;(iii)該服務及/或經由或通過該服務供應、提供、出售或可得的任何內容、該軟件或設備(或未能或延遲如此供應、提供、出售或可得)有關的任何申索;(iv)該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干擾、暫停或退化;及
(v)任何可歸因於香港寬頻可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或環境所引致的損壞(即是「不可抗力理由」)不可抗力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叛亂、爆炸、火災、洪水、政府行動、本協議生效時仍未生效之法例、政府或其監管機構所施加的制約、勞資糾紛、貿易爭議及任何由第三者所造成而香港寬頻無法控制的延誤。
24. 如發生以下任何事件,香港寬頻可即時終止本協議及/或提供該服務,毋須事前通知,亦不局限香港寬頻所獲的任何其他補償:(i)任何未清償收費或本文規定客戶須支付的其他款項,於到期日後30天仍未繳清;(ii)客
戶成為破產、清盤、接管或其他類同法律程序的對象;(iii)客戶須支付的任何收費超逾香港寬頻不時容許的信用限額;(iv)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v)香港寬頻懷疑有欺詐或不當使用該服務,或在任何人士使用該服務方面,有未經許可活動發生,不論客戶有否同意,或知否有關欺詐、不當使用或未經許可活動亦然;
(vi)提供該服務將會導致香港寬頻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vii)客戶申請該服務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證實屬於虛假、不正確或有誤導成分。
25. 在不局限本文規定的例外情況或限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對於根據上文第22條的規定終止本協議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寬頻毋須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26. 若客戶於最短合約期屆滿之前終止本協議,客戶須於服務終止時向香港寬頻支付取消服務費。
27. 除非另有所指,(i) 客戶可向香港寬頻發出不少於30天但不多於60天的書面通知,藉此終止本協議,及 (ii) 香港寬頻可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藉此終止本協議。
28. 於本協議終止時:(i)截至並包括終止日期為止使用該服務的所有收費,以及客戶所欠香港寬頻的所有其他款項,須立即到期繳付;(ii)客戶停止使用該服務及設備;及(iii)授予客戶的所有特許及其他權利及特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郵服務須立即終止。
29. 任何終止並不影響任何一方已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責任,亦不影響任何以明確或隱含方式擬定於終止之日或之後生效或繼續有效的條文生效或繼續有效。
30. 本協議代表香港寬頻與客戶之間與該服務有關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與該服務有關的一切先前安排、承諾、條款、細則、責任或諒解,不論口頭或書面性質,亦不論明確或隱含者。
31. 客戶基於需要香港寬頻提供該服務而向香港寬頻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須符合香港寬頻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並經不時修訂的政策及實務,有關文本可供索閱。
32. 如客戶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須書面通知香港寬頻,藉以讓香港寬頻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該服務。
33. 香港寬頻保留權利不時變更、刪除、修改或增訂本協議的條款及收費表、按金金額、信用限額及該服務,而有關變更及/或增訂須按照香港寬頻認為適當的合理方式公佈、展示或通知客戶後生效,不論客戶是否實際得知或知情亦然。
34. 如未經香港寬頻的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客戶權利及義務。
35. 香港寬頻可轉讓本協議或委任任何第三方包括集團公司代其向客戶提供該服務,或履行本協議所載香港寬頻的任何責任。
36.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由於任何理由被定為全部或部分違法、不可執行或失效,則須從本協議分割有關條文,並不影響本協議其餘條文的執行。
37. 若香港寬頻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或香港寬頻只以單一方式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以上兩者不可當作香港寬頻放棄有關權利、權力及補償。本文規定的權利、權力及補償均可累積,亦不豁除法律規定下賦予香港寬頻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
38. 本協議須受有關附加條款及細則所規限,如本協議與有關附加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抵觸,則應以附加條款及細則為準。
39.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因其本質而可將效力延至本協議終止之後,則有關條文於終止協議之後仍屬有效。
40. 在提供該服務的過程中,香港寬頻可能需記錄客戶的口頭指示及/或客戶與香港寬頻之間與該服務有關的口頭通訊錄音。
41. 本協議將按照香港法例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