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3-4297118 bs4297389@126.com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服务指南
教师申诉处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教师申诉处理二、办理条件
申请教师申诉处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三、申报材料教师申诉材料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调查。办结: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学生申诉处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学生申诉处理二、办理条件
申请学生申诉处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三、申报材料
1.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
2.申诉书;
3.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4.申诉人本人身份证明;
5.申诉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调查。办结: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
二、办理条件
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1.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
2.拟使用的培训课程、教学资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办理:备案材料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办字〔2019〕15号第十三条:“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县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二、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正式通过的会议纪要及修改后的章程。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办理:备案材料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
二、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学校自查总结。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审核备案情况、专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和任教班次公示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情况和退费事宜的办理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情况和安全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果。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果、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1)《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
(2)学校章程。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许可文书。
(5)房产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学历类民办学校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6)举办者和校长资质证明,教师名册、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及在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盖章)的人员花名册。
(7)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
(8)《年度淄博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学
校公章,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原件经查验后即取回,复印件一律用 A4 纸复印,加盖学校公章,以备存档。
四、办理流程
受理:工作人员检查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查验上报材料,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发放年检决定意见书或到期更换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5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1.《民办学校广告发布备案表》一式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
份。
3.办理广告备案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民办学校出具证明,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法人签字、盖公
章)一份。
5.发布广告的内容(附简章、广告宣传页)一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办理:备案材料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二、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1.监事会或监事名单及拟任命法人代表的任命书;
2.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
4.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承诺;
5.非公职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办理:备案材料经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
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三、申请材料
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受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办结:对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
二、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办学场地具备《房屋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必须符合《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办学场地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筹设期截止日期前,申请人将筹设材料报区教体局,区教体局组织勘查,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审核完结后请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二、办理条件
1.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
2.民办学校申办表、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一式三份)。
3.学校所在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3 年),及所在地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
4.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5.校长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复印件。
6.教师花名册及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申请书。
2.举办者、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及财会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办学场地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原件、租赁协议原件。
6.办学场所《房屋安全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原件。
7.对举办体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性的教育机构,需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行业许可证明。
8.所在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组织勘查,形成审核
意见。办结: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9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二、办理条件
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
三、申报材料
1.淄博市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
2.学校董事会成员任命书;学校董事会提交新任举办者有效证件。
3.资产清算表(原及新任举办者签字并加盖手印)。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审核完结后请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合并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合并审批
二、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申请(正式文件);
2.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涉及校长、资产和负债的分配、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和负责人等的变更一并讨论并形成决议);
3.学校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清算报告;
4.学生安置方案;
5.分立、合并双方签订的协议;
6.涉及学校地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及负责人变更提交相关变更或备案材料;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8.原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审核完结后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7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名称
二、办理条件 举办者提出申请三、申报材料
1.淄博市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
2.校董会变更决议。
3.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4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学校分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学校分立审批
二、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申请(正式文件);
2.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涉及校长、资产和负债的分配、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和负责人等的变更一并讨论并形成决议);
3.学校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清算报告;
4.学生安置方案;
5.分立、合并双方签订的协议;
6.涉及学校地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章程、决策机构成员及负责人变更提交相关变更或备案材料;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8.原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审核材料,组织勘查论证,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9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自行终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自行终止
二、办理条件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申报材料
1.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财务清算明细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注销登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层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层次
二、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申请(正式文件);
2.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决议(涉及章程修改一并讨论并形成决议);
3.变更办学层次和类别的,按照变更后层次及类别的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5.变更学校名称的,需在审批部门批准时上交原单位名称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注销登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校车使用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校车使用许可二、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校车使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申报材料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
(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淄博市校车驾驶人审批表、标牌领取表、驾驶许可申
请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驾驶人审验学习教育记录(原件 2份,纸质);
(二)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三)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原件 1 份,纸质);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 份,纸质);
(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1 份,纸质);
(八)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1 份,纸质);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发放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95 号)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7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二、办理条件
1.学籍信息修改:学生因改名等个人信息变化可申请对学籍信息进行变更;
2.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学;
3.休、复学:学生因病可申请休学,恢复后可申请复学。
三、申报材料
1.学籍信息修改:凭《居民户口簿》;
2.转学:户口本、居住证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
3.休、复学: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假条、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核:由学校审核证明材料,并上传至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审批:由主管教育部门在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二、办理条件
1.人员的条件要求: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批准的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2.办学的基本要求:(1)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二)申办者的师资身份证和资质证书和经费保障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三)招收学生名单(原件 1 份);
(四)申办者实施专业训练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文件
(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五)建筑安全意见书(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七)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八)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九)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审核:区教体局组织实地勘查,形成审核意见。办结: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领取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区教体局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许可审批
二、办理条件
1.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2.至少配备 5 名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件 1 份,纸质)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3,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1 份,纸质)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原件 1 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合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2009 年 10 月施
行)第 32 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2013 年 5 月施行)第 5 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2013 年 5 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许可审批
二、办理条件
1.攀岩壁、设施等符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2.有符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件 1 份,纸质)
2.体育设施符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3,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格证明的须出具格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1 份,纸质)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攀岩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原件 1 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2009 年 10 月施
行)第 32 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2013 年 5 月施行)第 5 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2013 年 5 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许可审批
二、办理条件
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2.具有符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件 1 份,纸质)
2.体育设施符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3,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格证明的须出具格证明);(原件 1 份)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 1 份)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潜水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1 份)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潜水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原件 1 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2009 年 10 月施
行)第 32 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2013 年 5 月施行)第 5 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2013 年 5 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审批
二、办理条件
1.xxx、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原件 1 份,纸质)
2.体育设施符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3,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格证明的须出具格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原件 1 份,纸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1 份,纸质)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原件 1 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
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2009 年 10 月施
行)第 32 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2013 年 5 月施行)第 5 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2013 年 5 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二、办理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向教育体育局窗口提交下列材
料: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原件 2 份,纸质)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原件 2 份,纸质)
3.举办者法的身份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 2 份,纸质)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1 份,纸
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
予以受理。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36 条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 2006 年 11
月 17 日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二、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向教育体育局窗口提交下列材
料:
1.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原件 1 份,纸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4.辅导人员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原件 1 份,
纸质)
5.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原件 1 份,纸质)所有材料均用 A4 纸打印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36 条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 2006 年 11
月 17 日
七、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办理条件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授权委托书;
4.修改后的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出资人发生变更的。除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变更后新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审核原件收复印);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3)开办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4)出资人(单位)变更出具新出资人(单位)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 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 12 月 28 日民政
部第 18 号令)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11 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 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二、办理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法人、教练、财务人员)和办公条件。
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具备符 开展和推广该项目的训练比赛交流的场所场馆、相应的活动器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名称备案;
2.俱乐部办公地点及训练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核原件收复印);
3.俱乐部章程:根据俱乐部开展业务的范围、宗旨、经营的要求进行撰写。所有俱乐部理事人员(单数)在章程的结尾处亲笔签名;
4.验资报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证后提报);
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俱乐部成立的意义、目的,是否自愿接受区教育体育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指导与管理;负责人签名);
6.俱乐部法人工作简历: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俱乐部法人工作简历(审核原件收复印);
7.单项体育俱乐部需提供本项目教练员的资质证书,包括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个别项目需提供学历证明、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的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它证
明材料,写明个人工作简历。教练员人数按训练人数的 1:15 进行配备(审核原件收复印);
8.体育场所使用权和所有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9.财务人员工作简介: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复印);
10.俱乐部组织机构:写明俱乐部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职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俱乐部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 12 月 28 日民政
部第 18 号令)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11 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 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
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办理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
3.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在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 90 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5.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为需要注销的。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核原件收复印)、印章和财务凭证;
6.非法人代表人办理者需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格的出具批复;对不符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 12 月 28 日民政
部第 18 号令)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11 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 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
二、办理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格证明。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三)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相应学历层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考试,其它在读生不得报名。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格证书;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xx,xxxxxxxx;
(x)xxxxxxx,xx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格。
三、申请材料
1.白底免冠小二寸近照 1 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板,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背面用正楷写好姓名、出生年月及申请种类);
2.《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两份(A3 纸正反面打印(含照片));
3.身份证原件一份;
4.具有博山区户籍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集体户单页原件)一份;非博山区户籍,工作单位在博山区的人员,可提交居住证、工作证;
5.学历证书原件一份;
6.考试格证明或专业修学证明
(1)国考人员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格证明》原件
(在淄博市参加 2014 年全国教师资格认定面试格人员不需提交);
(2)在淄博面试格的省考人员不需要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格证》原件;
(3)师范类(包括教育硕士)毕业生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在校期间成绩单(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对应,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对应,取自申请人人事档案)原件、一份;
7.《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一份(填写姓名并粘贴照片,照片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板;编号到确认现场后统一填写);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一份;
9.《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按要求填报并盖章);
10.师范类(包括教育硕士)毕业生还需提供成绩单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一份;
11.使用专科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一级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对网上申报的申请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审核:科室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办结:审议批准后,对审核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加盖公章并打印,并通知申请人到教体局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
〔2013〕1 号印发)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 6 号)等文件规定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2 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二、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为登记注册幼儿园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三、申请材料
1.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备案表;
2.房产证(不动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
3.并购、加盟、连锁品牌的相关资质证书;
4.并购、加盟、连锁品牌基本情况;
5.并购、加盟、连锁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符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查阅申请单位提报资料。办结:根据查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二、办理条件
拟办理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网上报道及改派手续(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师范类高校毕业生解约,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三、申请材料
(一)网上报道手续: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行网上报道及审核要求,应届毕业生只需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http://xxx.xxxxxx.xxx/)分别在左侧“学生登录”和右侧“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毕业报到。
(二)改派手续: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跨省就业改派需到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三)解约:身份证、毕业证、解约函(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函)。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符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查阅提报资料。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办理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
〔1997〕6 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 号);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 号)。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二、办理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3.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4.学校章程。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符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查阅提报资料。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办理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 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000-0000000 xxxx0000000@000.xxx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博山区中心路 114 号,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网上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监督投诉电话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