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威孚化学有限公司交货和付款标准条款和条件(2016年5月版)
一、定义、范围
1.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消费者,而是适用xxx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的所有其他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2. 只有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xx仅承认书面明确同意的其它相冲突或相违背的客户条款和条件。该同意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即使威孚在知悉客户一般条款的情况下向客户供货时未明确驳回此类相违背条款。
3. 与本条款和条件相违背的任何协议或辅助协议均无效,除非经威孚书面确认。
4. 本标准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未来合同,即使没有在未来合同中明确提及。
二、要约-要约文件、订单确认
1. 如果订单符合《德国民法典》(BGB) 第145条框架内的出价条件,那么威孚有权在收到出价后4周内接受。
2. 威孚保留图像、图纸、计算、材料液态样品或颗粒样品及其他文件的一切知识产权和版权。这条规定也适用于指定为“保密”的书面文件。向第三方进行的任何披露都需要威孚的明确书面同意。
3. 只有在威孚向客户发出订单确认书时才能视为订立了交货合同,但不得迟xxx交货时。数据发送或传真应视为满足书面形式要求。如果威孚能通过提交发送报告证明它已通过传真或数据发送的方式发出了声明,则假设客户收到了上述声明。
4. 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订单只有被威孚检索到并打开才能视为收到。xx保留在不打开订单的情况下删除订单的权利。xx对未打开且已删除订单的确认不应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接受。
5. 在相关DIN标准或认可惯例的框架内允许相对于合同约定尺寸、重量和特性的偏离。只能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合同约定尺寸、重量和特性进行变更,前提是客户及时提出要求,因此仍然能够在威孚生产期间考虑这些变更。
6. 威孚的要约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三、交货时间表/分包商
1. 如果发出了交货时间表而且没有订立其他书面协议,那么接受期为从订单确认之日起4周。
2. 接受期结束时,可以将剩余交付给客户,而客户有义务接受交付的货物并支付相关合同项下商定的价格。
3. 如果交货时间表没有指定期间、金额和交货日期,那么威孚可以在订单确认后最迟3个月要求以有约束力的方式指定这些事项。
4. xx可在未经客户事先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聘请任何第三方(例如分包商、上游供应商等)依照相关合同生产产品并履行威孚的义务。
四、价格-付款条件
1. 定价依据为订单确认时适用的威孚价目表。在此基础上,也应依照第四条计算原材料价格。
2. 威孚的所有报价均视为威孚工厂交货价(地址为德国 Ostfildern-Kemnat (73760) Schönbergstr. 14号)(《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加上开账单时适用的增值税,但不含包装费、运费和关税;后者将单独开账单。威孚保留通过任何交货工厂进行交货和开单的权利。如果以租用集装箱(箱子或其他可再用包装)的形式进行交货,那么集装箱必须立即退回工厂,否则集装箱将按成本价或威孚发生的退回运输费用开账单。
3. 价格有约束力并以欧元表示。针对消费者征收增值税,但针对企业不征收增值税。只有从合同订立到商定交货日期间隔四个月以上,才允许变更价格 。如果在此之后直至商定的交货日期薪酬和工资、材料成本或市场单价升高(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率波动),那么威孚有权以合理方式根据成本增加提高价格。只有订单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价格上涨幅度显著超出一般生活费用上涨幅度时,客户才有权撤销合同。如果客户是商家、公共法人实体或特别联邦基金,那么只有从合同订立到商定交货日期间隔六周以上,才允许按照上述规定变更价格。
4. 对于小订单,威孚保留在开单时适当加价的权利。
5. 除非另行商定,否则应在交货之后、不迟于收到发票之时付款。除拒绝授信的情形外,发票必须在发票开立之日起30天内按净额全额支付。即使有这条规定,但威孚有权随时根据同期付款情况进行交货而无须说明理由。如果有良好且充分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威孚投保的商业信用保险信用限额取消、延期付款 (Zahlungsverzug) 等),威孚可要求预付款和/或货到付款或开立信用证。
6. 支票和汇票只能为了履行而被接受。而且,汇票只有在先前达成一致且贴现的基础上才能接受。贴现费用和利息必须得到补偿。
7. 对于所有付款方式,收到付款之日视为威孚或对威孚提出索赔的第三方可处置该款项
之日。
8. 客户没有任何抵消权,除非其反诉已最终且确定性地提出,而且威孚未提出异议或者加以认可。而且只有客户的反诉无争议且基于同样的合同关系时,客户才有权行使扣留权。
9. 所有款项都必须支付给威孚而不是威孚的代表。除非代表能提交相应的授权书,否则无权收取应付款项。
10. 如果客户未能付款,那么威孚有权扣留所有货物或服务。
11. 如果暂停付款、针对客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发起破产程序,那么所有应收账款都应立即支付。
五、所有权的保留
1. 威孚保留交付货物的所有产权,直至与客户业务关系有关的所有当期和未来应收款项已全额支付。
2. xx声称保留所有权和对交付货物进行抵押不应视为撤销合同,除非威孚做出明确书面声明。延迟付款时,威孚有权在不设定新付款日期的情况下要求归还已交付的货物和/或撤销合同。
3.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交付货物,而且同样针对其客户保留所有权直至其客户全额付款。客户应已按威孚与客户商定的采购价格(含增值税)将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威孚,客户的这些应收账款源于转售,无论交付货物卖出时是否经过加工。客户有权在转让后收取这些应收账款。威孚自行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威孚承诺只要客户正确地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且没有拖欠付款的情形,那么威孚就不会收取应收账款。但如果客户未能付款,那么威孚可要求客户披露其已转让应收账款和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交相应的文件并告知债务人(第三方)转让事宜。
4.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没有转售,那么客户有义务代表威孚保障这些货物的安全,按需要自费维护这些货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按审慎的商人的预期保险金额水平为这些货物投保丢失和损坏保险。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丢失或损坏,那么客户同意将其保险索赔转让给威孚。
5. 客户应始终为威孚加工或改造货物。如果交付货物与不属于威孚的其他货物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那么威孚按结合时交付货物价值与其他不可分割结合货物的比例获取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双方特此同意上述结合伴随的所有权转移。
6. 如果交付货物与不属于威孚的其他货物不可分割地混杂在一起,那么威孚按交付货物价值与其他混杂货物的比例获取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客户应为威孚妥善保管共同拥有的货物。双方特此同意上述混杂伴随的所有权转移。
7. 客户不得以担保方式抵押或转让交付货物。如果第三方进行了扣押、没收或其他处置,那么客户应立即通知威孚并向其提供担保其权利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向执行官员和/或第三方告知威孚的产权。
8. 威孚承诺,只要其享有权利的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超出须担保的应收账款20%以上,威孚就会在客户提出要求时解除抵押物。xx将选择须解除的抵押物。
9. 客户必须立即告知威孚已供应货物占用情况、个人地址或营业地址的任何变更。
六、交货、交货期、交货数量、不可抗力
1. 交货时间和时限只有以书面方式明确达成一致才有约束力。符合商定交货和履约日期的假定前提是所有技术问题均已澄清,而且客户已按时付款和/或按时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可以按照双方的书面协议将交货期合理延长。交货期受客户希望做出重新安排或条款变更约束。客户批准变更时将重新开始计算交货期。
2. 威孚应按照交货的可能情形向客户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我方供应商及时正确供货。交货在符合合同规定的一般商业条款的相关装运点进行,这些条款的解释受合同订立之日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管辖。除非另行明确商定,否则依照第四条第2款进行工厂交货。
3. 允许部分交货,前提是不会引起使用上的任何不便之处。
4. 如果延迟交货归因于客户,那么货物将由威孚妥善保管,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5. 如果发生任何类型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运输中断、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水灾或低水位、不可预见的劳动力、能源、原材料和供应品短缺、罢工、停工、战争、政治动荡、恐怖主义行为、政府行为以及以上因素或超出威孚控制范围的其他阻碍引起的供应商错误或延迟交货,从而缩减、延迟或阻碍了货物的生产、运输或供应,或者使之成为不合理的主张,那么威孚将在上述中断或阻碍的期间和范围内免于承担履约义务。发生上述事件时,交货期将根据该事件的持续事件相应地延长。威孚分包商遇到类似情形时这条规定也适用。
6. 英文原文中并无列出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客户没有接受订单或者违反其他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定的包装供应、小负荷搬运系统 (KLT) 等,那么威孚有权优先处理第
三方订单并适当延长交货期。即使有范围更广的要求,威孚也有权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相应损失,包括任何额外支出。
7. 对于特定的客户产品或未储备的产品,威孚保留仅交付左右10%的权利。
8. 只要依照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基于这些法规的官方规定,我方无义务回收包装,那么必须订立回收包装的特别协议。
七、交货违约
如果威孚发生交货违约情形,客户将依照适用法律规定拥有相关权利。
八、运输-风险的转移
1. 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行规定,否则依照第四条第2款进行的“工厂”交货视为已达成一致。运输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这条规定也适用于退货。
2. 包装材料应按成本价开具发票。集装箱和货车车厢租金由接收方承担。
3. 依照《德国包装条例》,如果威孚有义务回收用于运输和/或销售的包装,那么客户应承担运回的费用及合理的使用费,或者(如果可能而且威孚认为有意义的话)包装重复使用的相关合理费用。客户针对威孚发出订单时承诺并确认将未运回的包装用于《德国包装条例》规定的用途。
4. 如果有协议规定客户须提供包装材料、KLT等,那么客户应以清洁和可供威孚用于包装的状态提供这些材料。
九、知识产权
1. 客户承诺立即告知威孚第三方主张的与所供产品有关的专有权利,并自费让威孚进行法律辩护。威孚有权在第三方提出专有权利主张后自费进行必要的变更,即使是针对已供应并付款的货物。
2. 如果第三方提到工业产权和/或知识产权,从而禁止威孚生产或交货,那么在威孚对 该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威孚有权停止生产和交货,直至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得到澄清。如果延误导致威孚无法合理地继续执行订单,那么威孚有权退出 合同。
3. 客户保证履行合同期间提供的所有服务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图纸等)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或知识产权影响。客户将使xx免于承担第三方提出的一切法律要求,包括xx的合理法律辩护费用。
4. 只有客户提出要求时才会退还客户向威孚提供的图纸和样品。如果客户没有在要约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那么威孚有权销毁上述图纸和样品。
5. 威孚的工程草图和方案只有经威孚书面同意才能授予。
6. xx的配方和开发成果受专利、知识产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对侵犯任何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负责。
十、缺陷补救措施/通知期/损害赔偿/责任
1. 如果指定了某种产品而且遵照了认可的生产公差,则应视为它没有材料缺陷。在相关 DIN标准或认可惯例的框架内允许相对于合同约定尺寸、重量和特性的偏离。只能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合同约定尺寸、重量和特性进行变更,前提是客户及时提出要求,因此仍然能够在威孚生产期间考虑这些变更。产品描述和产品规格书中的任何资料、图纸、图像、尺寸、重量或其他性能数据、样品(尤其是材料液态样品或颗粒样品)、宣传册规格或其他广告材料中包含的资料不应视为对货物性质 (garantierte Beschaffenheitsmerkmale) 或货物在指定时间内保持某种特性 (zugesicherte Eigenschaft) 的保证。威孚提供给客户的样品只是没有约束力的观察样品。接受某项保证或某种特性(zugesicherte Eigenschaft)需要威孚明确书面同意这项保证。客户只有在获得明确书面同意时才有权撤销已交付货 物的某项预期用途。威孚员工和代表在其最大知识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关于我方产品性质、尺寸、重量和质量及其是否适合特定流程和用途的规格和资料无约束力,而且不构成
《德国民法典》第434节第1小节第1条和第2条以及第636节第2小节第1条中规定的条件协议。咨询会议期间提供的这些规格不得使客户免于承担自行进行测试和试验的责任。
2. 客户应在收货后依照《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 第377条立即对产品进行检验。xx必须在发现明显和隐藏缺陷后依照《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 第377条立即获知该缺陷。对于威孚须承担责任的缺陷,xx可自行选择进行后续改进或交付替代品。进行后续改进时,威孚有义务承担为补救缺陷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尤其是运输、人工和材料费用,只要采购标的物运输到不同于履约地点的其他地点不会使这些费用增加即可。如果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的消费者,则可自行选择进行后续改进或交付替代品。
3. 威孚保留两 (2) 次尝试补充履约的权利。如果后续履约失败,那么客户有权减少该订单的相应赔偿或撤销合同。只要采购标的物或履约成果不具备某种保证的性质,威孚就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4. 如果威孚无须对特定缺陷承担责任,那么除非不具备某种保证的性质,否则不考虑保修索赔。
5. 不考虑法律依据,威孚都无须为威孚或其法律代表、员工、职工、代理人及替代代理人的轻微过失使客户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包括费用)承担责任。
这项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与违反重大合同义务有关的索赔,而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正确履行至关重要,而且买方通常会依赖其履行(基本义务)。
6. 只要威孚依照第十条第5款根据损害情形承担责任,那么它对所有损害和补偿的责任
(无论是合同、非合同还是其他的,也无论其法律性质)都仅限于相关合同典型的可预见损害金额。
7. 以上除外条款和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与死亡、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有关的索赔或《德国产品责任法》项下的索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受影响。
8. 对于归因于本标准条款第六条第5款中确定的任何情形的损失或损害,威孚无须承担责任。
9. 本条(第十条)项下的相同诉讼理由引起的有利于威孚的任何除外条款或责任限制也服从xxx的法律代表、员工、职工、代理人及替代代理人的利益。
十一、威孚的撤销权
依照本标准条款的第六条第5款,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时,如果合同服务的经济意义或内容发生显著变化或对威孚业务产生显著影响,而且合同订立后威孚并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提供所承诺的服务,那么威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在合理期间结束时部分或完全退出合同。客户无法在经济上承担上述事件时,xx不享有上述撤销权。本条款不影响进一步的法定撤销权。
十二、针对非消费者客户告知义务的排除
如果客户不被视为消费者,则明确排除《德国民法典》(BGB) 第312i条第1款第1句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威孚的告知义务,其中规定威孚有义务告知客户以下事项:1)提供适当、有效、可用的技术手段,以便客户在发出订单前纠正打字错误;2)在发出订单前及时而明确地为客户提供《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 第246c条中规定的几项资料;以及3)以电子方式尽快确认收到订单。
十三、关于在线争议解决的信息
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在线解决争议的互联网平台(ODR平台)。ODR平台是在法院外解决与在线采购协议合同义务有关争议的联系点。可通过以下链接访问ODR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与《德国消费者纠纷替代性解决法》(VSBG) 第36条有关的通知
以下规定适用于德国用户:威孚化学有限公司不会参与VSBG规定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而且无义务这么做。
十四、其他
1. 除非另行明确商定,否则威孚的注册营业所为履约场所。
2. 如果客户是商家、公共法人实体或特别联邦基金,那么管辖地点为威孚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除非强制性法律规定指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但xx也有权依照强制性法律规定在其他可接受的法院起诉客户。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标准条款和条件以及威孚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只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4. 相关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都将在获知其情形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获知其情形后12个月内失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时效期限不受影响。上述缩短后的时效期限不适用于基于接受保证的索赔、基于故意行为不当或重大过失的索赔、《德国产品责任法》项下的索赔、基于消费品销售法规的追索要求、与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有关的索赔或与违反上文第十条所述基本义务有关的索赔。
5.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的某条款或其一部分无效,那么其余条款和/或该条款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6. 合同语言为xx。如果订约方使用了其他语言,则以xx版为准。
依照BDSG(《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8条:我们存储我们客户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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