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的编入与适用性(经 1976 年 11 月 19
条款与细则
致全体旅客的重要提示
x文件为对承运人与旅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建议所有旅客细阅下述条款与细则(「航行合约」),尤其注意第 5、10、12、15 及 16 款规定,该等条款包含旅客向承运人、船舶、其代理人、员工及其它方申索权利的重要限制。
1.
引言和定义
2.
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的编入与适用性(经 1976 年 11 月 19
日定下的条约所修订之 1974 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称「雅典公约」)
3.
航行合约和航海/航行费
4.
旅客的义务
5.
承运人的义务和限制
6.
安全与保安
7.
条款修改和预约
8.
承运人提出之取消或修改
9.
旅客提出之取消
10.
不可抗力
11.
港口之延误、略过或变动
12.
责任限制的利益
13.
行李、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14.
独立承包商、非船上发生之事故、旅游等
15.
索赔通知书
16.
诉讼时效
17.
肖像的使用
18.
本航行合约适用于任何种类的索赔、法律行为或诉讼
19.
代理人和保证
20.
通知书
21.
法律/管辖条款的选择
22.
第三者权利
23.
语言
1.
引言和定义
承运人须按照本航行合约规定的条款与细则承担所有航海/航行以及所有业务与服务。在本航行合约中,含有男性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女性,反之亦然。含有单数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复数,而含有复数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单数。
a.
为符合本航行合约的目的,「承运人」指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其直接及间接控股公司、子公司、同系子公司、关联公司、指派者、受让人或继任人、指定船舶、任何替代船舶及其船东、经营者、职员、代理人、租船者、补给船、游艇和相关设施。此处规定的承运人之所有权利、辩护、豁免和责任限制将适用于所有承运人特许经销商、设施、独立承包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无论在海上或岸上,包括但不限于岸上观光团或旅游团经营者、零售商店人员;任何关系企业或相关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继任人、受让人或虚设的公司;所有供应商、造船公司、零组件制造商;及其船东、经营者、经理人、租船者、代理人、领航员、高级职员、全体船员、雇员和职员之利益,其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均不对旅客负责大于及有别于承运人的责任。
b.
「航海」是指船舶和补给船由起运港至目的地之所有海外水上运输,由承运人同意根据本航行合约提供给旅客。
c.
「旅客」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文件上注明之日期预约或购买航行且接受或使用本航行合约的任何人或实体,包括旅客所照顾之其他人、任何随行的未成年人和旅客之任何继承人、亲属、继任人、受让人或代表在内的任何人,不论是由旅客签字或其代表签字。在本航行合约中,「旅客」具有和「乘客」相同的意义。
d.
「航费」是指为仅包括此处规定的运输、航海期间的三餐食宿和一般船上的食物而支付的航海款项,但不含小费、烈酒、酒类、啤酒、汽水饮料、苏打或矿泉水、岸上观光、美容院、理发店及水疗服务、其他附带或个人服务费或支出。航费不含政府税金及/或任何政府或准政府机关课征的费用、收费、通行费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费、人头税、船坞使用费、码头费、检验费、领航费、陆上旅游时交纳的机场税、酒店税费或增值税、出入境和入籍费用、港口维护费和国税局规定费用、港口/终点码头费和旅客处理费,不论按每乘客、每舱位、每吨位或每船舶估定。若按每吨位或每船舶估定,该估价须告知船舶全体乘客。除了航费以外,旅客须依要求,以现行汇率付清该部份费用、收费或税金(视情况而定)。根据下文第 3 款规定,政府费用及税金可能发生变化,尽管航费已经付清,承运人有权在开航时收取任何实际上涨航费。
e.
「船舶」是指承运人为履行本航行合约而雇用、租用、经营、提供及/或承运人特许之船舶及/或任何替代船舶。
f.
「航行合约」是指由旅客或其代表提供之预约信息、承运人接受预约、此处包含 之条款与细则,以及任何由承运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同意并签订之书面修订。本航 行合约须构成承运人与旅客间的完整协议,并且替代所有其他包含于承运人广告、
通知、手册、或其他印刷品之协议、xx或细则及由与航海相关的任何人向旅客或其代表作出或声称已作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与协议。
g.
「船长」是指船舶之船长或船长授权之任何人。
h.
除下文第 15、16、18、21 款之规定外,如果本航行合约之任何规定不得执行、违反了寻求执行本航行合约的司法管辖区法律或因此等法律变为无效、或给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执行或终止本航行合约,并且须将此类规定视为与本航行合约分离且无效,同时本文其余规定须完全有效且构成运输合约。
2.
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的编入与适用性(经 1976 年 11 月 19
日定下的条约所修订之 1974 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称「雅典公约」)
a.
承运人及提供与航海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方之责任可能会受到国际公约限制,其中包括与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航空及铁路运输相关之公约。就其责任或其向旅客进行损害赔偿之限制而言,承运人有权获得法律最大保护。
承运人对在航海期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损害承担的责任,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不得超出与 1974 年所定下有关于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的雅典公约和
1976 年所定下之条约有关于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的雅典公约内(除非法律强制要求)(统称为「雅典公约」)的责任限制。雅典公约须合并为航行合约之部份内容,不论承运人从事国际运输与否。
在不减损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舶依航行合约第 5、10、12 款和第 15和 16 款规定所享有之任何豁免权、除外责任或限制的情形下,进行不在任何美国港口让旅客登船、让旅客上岸或停靠的航海,承运人及/或船舶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享有依雅典公约适用于其的任何及全部责任限制与豁免及权利,这些相关条款与规定包括:
i)
根据第 5 条规定,承运人对于金钱、可转让证券、金、银、银器、珠宝、饰品、艺术品或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除非此等贵重物品经约定交由承运人保管。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得超过雅典公约第 8 条规定的
限额,根据 第 10 条第 1 项另约定更高限额之情况除外;
ii)
根据第 7 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于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不得
超过每位乘客 46,666 SDR(特别提款权); iii)
根据第 8 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每位乘客随身行李损失或损坏的赔
偿责任将不得超过每件行李 833 SDR,若损失或损坏的是行李运载工具(包括
其内及上的运载行李),则承运人对每运载工具(包括其内及上的运载行李)的赔偿责任为每件 3,333 SDR;若损失或损坏不是本段提及的行李,则赔偿限额为
每位乘客每件行李 1,200 SDR,但需扣除第 8 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可扣除金额。
iv)
第 15 条(与行李的损失或损坏索赔通知有关);及
v)
第 16 条规定索赔须于两年期限内提出,该规定须视同已充分并入本条款与细则和航行合约,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额不得超过不时规定的限额。
b.
上述「SDR」代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 1969 年创立的国际一篮子货币。
IMF 对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下:
SDR 是 IMF 在 1969 年创立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用以补充成员国现有的官方储备。SDR 依成员国在 IMF 的配额,按比例进行分配。SDR 亦可作为 IMF 和部份其他国际组织的计算单位。其价值以一篮子的主要国际货币为依据。
如欲得知 SDR 相当于美元的现行等值 ,请登录 IMF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c.
就让旅客登船、上岸或在任何美国港口停靠的航海而言,承运人须进一步得益于所有美国法令提供之责任限制及责任免除/豁免、以及规定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 46 篇第 30501 至 30509 节及第 30511 节之规定。本航行合约的任何内容不会亦不得限制或剥夺承运人在任何适用法律下之法定责任限制或责任免除。
3.
航行合约和航费
a.
航行合约包括本条款与细则并受其规限,且承运人可随时修改,毋须通知旅客。
b.
本船票(有时为订舱确认单形式)仅对于特定航程及指定旅客有效,未经承运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船票。旅客接受或使用该船票须被视为其接受及同意本航行合约之所有条款与细则。
c.
所有航行受订票时之客房供应规限。缴交订金(或必要时全额付清)之前将不存在航行合约,不论是否已发出订位确认书,已付给旅行社的所有金额将代承运人暂为保管,直至应将该等金额支付承运人的时间。未于付款期限前支付该金额者,承运人将有权取消其订位,并依以下条款收取一定的取消订位费用。
d.
已缴付的航费将在付款时视为已经完全赚取,若并未事先缴费,则于付款到期时或登船时视同完全赚取,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若旅客遗失船票或船票完全或部份未使用,承运人将毋须退费给旅客,本文、任何法令或其他政府规定中有明确相反规定除外。
e.
包括在任何手册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之航费可能会随时改变。
f.
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更改在预约时的特定船费,并根据承运人估定之金额增加船费附加费,旅客须在登船前付款,以计及航海所需成本因包括燃料费、手续费、税金、规费或汇率的不利变化在内的某些运输费之变动而引发之变量。
g.
不包含于航费内之航海期间提供的服务与物品,及任何港口或机场费用与税金须由旅客支付。若此等服务或物品于船上提供,旅客须在离船前付清款项。
h.
在不损害旅客行李及物品之任何留置权的情况下,旅客同意承运人有权扣押属于旅客或旅客随行之任何行李或物品,直至旅客付清结欠承运人之款项。
4.
旅客的义务
a.
在登船时以及整个航海过程期间,旅客须已接受所有航海必需之疫苗预防注射,并且须持有所有适用及必要的旅游证件,例如护照、签证、公民证明、再入境许 可、显示所有必要接种的体检证明,以及停靠与登陆预定港口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供出示。尽管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时提供任何建议或信息,旅客须就确立与遵守 所有入境要求及确保其旅行之法律资格负全责。建议旅客与其所在旅行社或相关 政府机关联络,以确定必要文件与旅行资格要求。旅客须对因未遵守此类要求而 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负责,并使承运人与所有第三方获得赔偿。若因旅客所持文件不当或不遵守相应规定,旅客将被处以罚款或须承担承运人因 此招致的任何费用,将由旅客所在客房账户及/或信用卡支付。若旅客因任何原 因无资格或变为无资格旅行、或没有适当文件而旅行,承运人可取消其预订。在 任何港口或地点,根据船长或其他船上获授权高级职员意见,承运人或船长可拒 绝目的地移民局或其他政府当局可能不允登陆,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旅客登船,或要求其上岸。在此情况下,旅客无权享有航费退款或任何性质之补偿。在任何 情况下,承运人毋须承担任何由于旅客取消或拒绝登船而招致之费用、损坏或费 用。
b.
旅客须在承运人规定时间内抵达航海港口以便登船,如果未规定时间,则旅客必须较预定启航时间提前至少三个小时抵达港口。旅客同意在航海期间的所有停靠港口及时返回船舶,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在预定离港时间三十分钟前返回船舶。旅客有责任知悉规定登船时间并及时返回船舶,以免错过船舶离港,并顾及船上时间与岸上时间之间的差异。如果旅客在任何港口或地点未及时登船,承运人将不对有关后果负任何责任。承运人毋须因此推迟或更改既定航程,旅客须承担该等后果造成之任何及所有增加的费用。使旅客重新登船而造成的相关交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收费、签证费、生活费、住宿费、航空费用、游艇费用、租车费或代理费,须由旅客承担。
此外,对于那些未能按照预定时间返回船舶的旅客,我们需向他们微收每人港币 800 元正(或同等价值)的行政费用。除此之外,邮轮有绝对权利选择从预定的离港时间或之后任何时间离开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赔偿或退款。并且丽星邮轮与任何因此而最终未能够返回邮轮的乘客之间的航行合约(包括其下的任何旅游服务或责任)将会视为已经完全地及令人满意地履行。
c.
旅客确认邮轮上的医疗服务可能有限或滞后,船只亦可能前往医疗服务有限或无医疗服务的地区,以及船舶会否配备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全由承运人决定。因此,每位旅客保证其本身及其所照顾/负责之任何人士于登船时的身体状况适合旅行,并对此作出保证。承运人保留权利在航海期间要求任何旅客出示其身体状况适合旅行的体检证明。旅客必须有自理能力及/或与同伴同行,以便在航海期间得到任何所需协助。承运人保留权利要求任何不具自理能力的旅客必须与同伴同行,而该同伴须负责在航行期间及出现紧急情况时提供任何所需协助。
●
旅客若有任何生理或精神缺陷、行动障碍、因其他身体状况或障碍而需要在旅行中接受特殊护理、治疗或任何协助(包括需要使用轮椅的旅客)必须在预约时向承运人提供书面报告。如果预约后出现此等缺陷、行动障碍或状况,旅客必须尽快通知承运人。承运人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旅客出具有关此等缺陷、行动障碍状况的体检证明或其他文件、信息或弃权声明。
●
若旅客有身体残疾、行动障碍或其他状况可能需要特殊协助或住宿而未通知承运人,或经承运人自行判断认定为因上述情况而不适宜航行的旅客,或其所需照顾、治疗或注意超出了承运人能力范围的旅客,或承运人不确信该旅客及/或其他任何旅客的安全、舒适及健康能得到保障,承运人保留权利拒绝或取消其登船,或取消其预约。如果旅客拒绝登船,承运人有绝对酌情权退还全部或部份航费,除此之外承运人将不会进行任何退款或赔偿。根据本条款之规定,承运人不承担任何因不允许登船而引发的责任。
●
在不局限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并根据本航行合约条款之规定,怀孕旅客须在预约时向承运人披露其已怀孕及怀孕阶段。禁止怀孕二十四(24)周或以上的乘客登船。所有怀孕旅客同意应要求在登船前向承运人提交医生声明,以证明其妊娠状态符合本条款与细则之规定,即使在离船前其怀孕不足二十四(24)个整周,亦须证明其身体状况允许旅行。除第 9 条所述承运人之取消政策规定的情形外,根据取消的时间,旅客若未如此行事,可能会被取消预约,而不提供退款、补偿
或支付。
●
年龄为或不足 6 个月的儿童在航海将被拒绝登船,对于此等拒绝产生的任何后
果,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某些航海亦不允许年龄为或不足 12 个月的儿童登船。旅客订票前须与承运人核对此类标准。
●
若承运人、船长、船医或任何医疗人员在任何时候合理认为任何旅客有下列情形:
i)
不适合搭船旅行:会制造妨害,可能导致纠纷及造成不便,可能危及或损害他人
(不论此人是否在船上)的健康、安全或引发他人不适,可能危及或损害船只及
/或船上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任何部份或任何财产;
ii)
可能被旅客之目的港或本船可能停靠之任何港口拒绝登陆,或
iii)
承运人可能必须负担该旅客的生活费、资助或遣返,
不论旅客有否出具任何医疗证明,承运人、船长、船医或医疗人员有全权决定,在任何地点或港口,以及任何时候拒绝该旅客登船或运送该旅客,让该旅客在任何港口上岸,将该旅客从一个停泊处转送到另一个停泊处,以其他交通渠道运送该旅客,或把该旅客限制于船上的某个客舱或船上医院或船上任何其他地方。如果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旅客可能无法参加船上或船舶停靠港岸时的某些活动或节目。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任何旅客或随行人士均无权向承运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索赔。
●
旅客(包括本航行合约中提及的旅客)在航行期间,如需要原不予提供的任何特殊或额外住宿,或特殊或额外照顾,则必须在预约时知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此外,旅客确认并同意,除了提供给其他健全旅客的住宿、服务或设备以外,承运人并无责任或义务提供任何特殊的住宿、服务或设备。
●
有特殊需要的旅客须知某些国际安全要求和规定可能会造成有行动障碍人士或视力及/或听力严重受损人士的不便。
●
需使用轮椅的旅客必须自备小型/成人标准尺寸轮椅 (22 1/2 吋宽),因为船上供应的轮椅仅供紧急使用,并必须有有能力协助此等旅客的人士随行。
●
对于怀孕、先前存在的疾病、患病、伤害、体弱、伤残或不适(不论为心理、生理或其他方面)作为近因而造成的旅客丧生、受伤或损害,旅客特此免除承运人之责任。
●
如果承运人提前垫付紧急医疗护理费用,包括岸上医疗护理、相关运输费及/或住宿费,旅客同意赔偿及偿付承运人。
●
任何源于旅客不遵守或遵从任何国家法律及/或承运人或任何政府机关、政府代理机构或官方、港口或港口高层职员包括当地就移民、边防、关税与服务、农业、健康或其他规定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罚款、违约罚金、税金或其他费用以及
由承运人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旅客须在承运人提出请求偿还后支付给承运人。
●
对于自身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支出,旅客无权要求退费或针对承运人采取任何行动,而且承运人毋须对于其依据条款与细则并出于善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向旅客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d.
登船时,旅客必须以有效的信用卡或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式在前台登记付款,以支付任何客房费用。旅客同意若承运人招致任何费用或蒙受任何损失,不限于本条款描述之情形,都可纳入旅客客房账号及/或信用卡。
e.
上岸之前,旅客必须付清其客房账号的所有金额。
f.
每位旅客均同意在任何时候遵守承运人及其高级职员的一切规定及指示,否则旅客可能会被要求上岸,而承运人将不承担退款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或损失给旅客或任何随行旅客的责任。
g.
未满 18 岁的旅客(「未成年人」)必须由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旅客陪同(「陪同成年人」)。陪同成年人明确同意在航行期间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表现及行为负责。夜间航行时,陪同成年人必须与未成年人同房或留宿在未成年人客房的相邻客房。陪同成年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未成年人购买和消费酒品、防止未成年人在船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确保未成年人遵守并防止其违反船上的任何规定、以及根据本航行合约对承运人因未成年人而招致的所有责任与金额向承运人作出赔偿。若陪同成年人并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则须向码头代表或承运人的前台人员出具陪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结婚证书证明本或核准未成年人旅行,并进一步准许其在发生紧急事故时接受医疗的父母/监护人同意书公证本。未在登船时出具此等档可能会导致被拒绝登船,而且不予退费或赔偿。旅客必须年满 18 岁方可在船上购买或消费酒品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h.
旅客必须符合承运人(包括但不限于第 13 条之限制)及其他航空与陆上承运人订立之行李限制。旅客有责任在出发前核对这些行李限制,为不获准许的行李负责,或承担因行李限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任何超重费用。
i.
旅客不得携带任何枪炮、任何类型的武器、弹药、爆炸物质或任何危险性质的物品登船。
j.
旅客不得携带任何类型的动物登船。
k.
旅客不得携带任何酒精饮料、烈性酒类或饮料登船。所有酒品、酒类/香槟及过量非酒精饮料将被没收并丢弃,并不获任何补偿。在船上礼品店或靠岸港口购买的酒精饮料将在航行期间由承运人保管,并在到达离船港时归还旅客。旅客不得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或不便进行索赔。承运人保留权利拒绝向任何乘客提供酒类。旅客确认十八(18)岁或以上的旅客才可在船上购买、持有或消费酒精饮料。旅客同意监督所有其看顾的未成年人,确保他们不违反本条或其他船上法规。旅客试图使用假身分证明购买酒类将被视为违反本政策。旅客同意,如果任何旅客违反本政策或者任何与未成年人同行的陪同成年人违反本政策或其他船上法规,承运人有权令其上岸。
l.
船上载运的所有易碎、易腐烂和贵重物品之载运须由旅客自负风险。对于易碎、易腐烂和贵重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将不对旅客或任何其他人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m.
除非旅客事前取得承运人的书面许可,旅客不得在航行期间就任何营利或其他方面的专业、业务或商业活动招揽船上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旅客、承运人的职员、人员或代理人。不遵守此禁止规定的旅客可能会遭驱逐,而承运人毋须承担任何航费退费或附带成本。
n.
旅客确认船上包含无烟区,并同意不在无烟区抽烟及如果旅客不遵守承运人订立的无烟政策,承运人有权令其上岸。
o.
严禁旅客在船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行为。旅客同意遵守此政策,并确认根据承运人之政策,承运人可向适当的执法当局报告非法活动或行为之事件。
p.
旅客同意在未得到承运人明确书面许可之前,不使用任何包含自身、其他旅客、全体船员、或船上第三方的磁带录音、录像带或照片,或描述船舶、其设计、设备或任何部份以达致商业目的或媒体广播用途、或其他非私人用途。旅客确认在登船时,于任何时间都不可撤销地同意此规定,这是允许登船的先决条件,并且可通过任何合法手段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禁令。
q.
根据本航行合约之规定,如果旅客被拒登船、给限制于客房或被令离船,旅客同意:
●
承运人将毋须进行任何航费退款、其他补偿或任何损失赔偿。
●
在任何登船港或其他目的地离船或遣返的费用将由旅客自行承担。
●
赔偿承运人,承运人可将所招致的所有因旅客离船及/或遣返的费用加至旅客客房账号及/或信用卡。
r.
旅客无权独占两个或以上床位的舱房,除非已支付单人附加费用。若因取消床位缘故造成旅客独占一间两个或以上床位的舱房局面,旅客须支付单人附加费用。如果取消订位导致原先共同预订舱房的旅客数目减少,其余旅客须分别支付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s.
旅客须在离船港口或承运人指定港口上岸。在航海结束后,不依从承运人指示仍 在船上的旅客将被承运人撤离。旅客同意因不依从承运人指示而拒绝或没有上岸,令承运人招致的任何延误、费用、支出、损失或损害向承运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 受伤害。
t.
承运人建议旅客自行投保与航行有关的行李和私人用品的损失和损害、旅行取消和紧急疏散、意外死亡或伤害、疾病和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保险。
u.
旅客须对承运人负责,并且偿还且须全额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因旅客或其看顾之未成年人的任何作为、遗漏、疏忽、违反责任,以及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或疏忽履行或疏忽遵守航行合约条款与细则而直接或间接蒙受、招致或造成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而受到伤害。
v.
鼓励旅客在向承运人预约及登船前参阅由旅客所在国政府或目的旅游国政府公布的旅行警告或外游警示。
5.
承运人的义务和限制
a.
承运人的责任绝不得超过承运人根据适用法律及本航行合约享有的责任限制。承运人并未对船只的适航性、适合性或状况,或船上供应的任何食品、饮料、药物或粮食作出或暗示任何许诺、保证或保固。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毋须对船舶旅客区或船舶本身以外地区产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在岸上、非船舶所拥有之补给船或非属本船部分之设备,或船坞或码头上所发生之事故。
b.
承运人将尽一切合理的注意,给船上旅客提供医疗照顾,但船上的此等医疗照顾
及/或设施不等同于一般医院的全面医疗设施。这些医疗设施仅供紧急和急救之用。
c.
旅客确认,如果因医疗原因而需要疏散运输,承运人将为及代表旅客安排交通,费用则由旅客自付。若承运人垫付了任何交通费用,旅客确认并接受承运人有权向旅客要求偿还该笔金额。
d.
承运人可随时因任何原因而提供旅客与原先指定或提供不同的住宿而毋须赔偿旅客,前提是住宿与预约时承运人确认的标准及种类(如有)基本上相似或更好。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此类替代住宿,旅客有权接受承运人提供的任何替代住宿及合理赔偿(如适当)或终止本航行合约,在此情况下,承运人须支付等同于航海票价未使用部份(如有)的退款,但毋须进行进一步赔偿。
不保证有特定客房安排。承运人保留权利因任何原因将旅客转移至类似客房,包括但不限于旅客所预约的客房少于可提供旅客住宿的最大数目;或一部份旅客取消,而转移剩下之旅客,以达致客房可提供住宿的最大数目等情况。
e.
当雅典公约适用时,所有针对承运人的索赔须根据公约提出。除此之外,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过:
i)
若致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包括医药费、残障补偿金等(或任何赔偿)在内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 70,000 美元;且
ii)
若致旅客财产损失或损坏,(a) 每位旅客赔偿 300 美元,或(b) 每个遗失或损坏项为每公斤赔偿 5 美元,或(iii) 每袋或每件行李赔偿 75 美元,以赔偿金额最低者为准。
f.
船舶若因包括承运人过失在内之任何原因,未于或约于预定日期或广告日期出航,承运人有权用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替代,而不论其是否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并以该船舶载运重新登船的旅客,或依其选择,退还已缴的船费或按比例退还部 份船费,而毋须对任何种类的损坏或损失负进一步责任。
g.
双方同意承运人毋须对任何非承运人雇用人员、或承运人所雇用员工在下班后或在其雇用期间或范围外进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负转承责任。
h.
双方同意若因旅客使用船上运动或娱乐设施、或因旅客决定参与任何运动或娱乐活动或项目而造成了损失、损害或受伤,承运人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i.
承运人毋须对旅客因任何性质的情绪困扰、精神折磨/痛苦或心理创伤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除非此等损害乃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员工故意疏忽或行为而造成的并且令该位旅客遭受实际人身伤害、或承受实际人身伤害风险。
j.
承运人毋须对相应损失或损害,或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滞留、延迟或超载之申索负责,除非旅客损失乃完全由承运人因过失延迟造成,承运人可按已付航费最高 10% 计对不可避免的支出进行索赔。
k.
对于海陆空之旅(若订票时尚未确认),承运人将在得知此安排后的合理时间内告知飞行安排的细节。凡通知后必须变更的任何安排,此等变更不得属于重大变更,而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须仅限于支付旅客因此直接产生的任何必要和合理费用。为免生疑问,若旅客遭海陆空之旅的(由航空公司及邮轮公司联办)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承运人毋须负任何责任,相关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旅客登机。
6.
安全与保安
旅客xx及保证自身及其负有责任的未成年人适合搭船旅行且不会以任何方式产生妨害,而且旅客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论是否在船上)不会以任何方式造成伤害或不便,或者危及或损害他人的健康、安全或合理的舒适,并且不会危及或损害船舶的安全及/或船上的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船上任何财产的任何部份。旅客应进一步赔偿及确保承运人及其每一位及所有代理人或雇员免受因违反本xx而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损害或损失所产生的所有任何责任。基于国际安全和海上安全,以及基于其他旅客或任何获政府授权行事的第三方的利益和便利,旅客特此同意(不论有否事先通知)接受合理的人身或财产搜查,不论是实际上的搜查或以筛检、扫描或其他方式搜查,并若承运人、船长及/或船上任何高级船员认为任何财产可能以任何方式对他人(不论是否在船上)造成不便,危及或损害他人健康、安全或合理的舒适,或危及或损害船舶的安全及/或船上的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船上任何财产的任何部份,则将该财产暂时扣押。任何拒绝此等搜查、筛检或扫描、或携带此等物品的旅客可被拒绝登船或被令上岸,并且得不到任何航费退款。
船长或按船长授权行事的任何船员有权为搜查受管制或禁制物品之目的、或为与维持工作、安全与保安相关之目的随时进入旅客舱房。
7.
条款修改和预约
a.
承运人可于任何时间修改本航行合约的条款与细则,且无需通知旅客。
b.
承运人有全权酌情决定权修改预约,且有权在其同意任何修改预约的请求时,征收其认为适当的行政费用。
8.
承运人提出之取消或修改
a. 承运人提出之非实质修改
承运人提供的航海乃一早预先计划。承运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更改时间或路线,包括更改航船抵达或启程时间与地点、航空与陆上行程、替换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住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问题、天气与海上情况、旅客的安全、舒适及享受、或者其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果作出此等更改,承运人将尽力尽早作出通知。此等更改将不构成航海或本航行合约的实质修改。旅客不得向承运人索赔,并且承运人将不承担因此等情况而产生的任何住宿费或伙食费、旅行费或其他损失、延误、不便、失望或费用等责任(不论索取赔偿或退费),本航行合约第 5(f)及 11 条规定者除外。
b. 承运人提出之取消与实质修改
如果出现第 10 条描述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包船 或超额预订舱房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船只,承运人可在启程前任何时间取消航 海或对航海作出实质修改,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如出现此等情况,承运人将在合 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旅客,并向旅客提供替换航海及/或在适当时给予合理赔 偿。旅客可选择接受任何此等修改,或者取消航海并获得退回已支付承运人的全 部款额。旅客确认并同意承运人一般无法提供与原先预订的行程时间相约及/或 行程相似之替代航海,但是承运人会尽全力提供相似航程与价值的合适替换航海。如果旅客选择取消航行合约,则必须在建议更改行程的 14 天之内向承运人送 交书面取消通知。将不作进一步赔偿。
c. 航海途中之中断或实质修改
根据第 8 条之上述规定,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外的情况令航海被中断或作 出实质修改,承运人将作出适当替代安排以继续航海。如果无法作出替代安排或 旅客以适当理由拒绝此等替代安排,承运人将为旅客提供返回启航地点的交通、或到旅客合理期望的该等其他地方,并且如果航程因此而缩短了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承运人将按整天天数按比例向旅客作出退款。将不作进一步赔偿。
9.
旅客取消预订政策
云顶邮轮 - 自由行旅客政策 (适用於 2018 年 7 月 1 日起预订之航程)
付款时间表
● 预订时(信用卡付款)
修改预订政策(所有客房均需视供应情况而定)
● 在以下情况必须取消预订(并支付相关手续费,如适用) 及重新预订:
- 更改所有乘客姓名(同一客房内的所有乘客均需要转名)
- 更改航行日期
- 降舱(从较高级别降至较低级别)
- 转换邮轮
- 航程降级
附注(适用于自由行旅客之预订):
• 于特别假期出发的航班,将征收舱房费全费之 100% 作为取消预订的手续费
• 如更改原有客房的所有乘客名单,将视作取消,而新预订须支付现行的舱房费。 本公司将根据取消政策的规定征收取消预订的手续费。
• 若有关修订由邮轮公司向乘客提出,将免收修改费。
• 于出发日期前不少于 5 个历日接获之修订要求,须支付修改费。 于出发日期前 4 个历日或以下接获之修订要求,须支付舱房费全费之 100% 作为取消预订的手续费。
• 若改为预订收费较高的邮轮旅程,将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惟原订的出发日期须维持不变。
• 修订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邮轮公司订位部提出,并将于邮轮公司订位部实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生效。 为免出现争端,售票代理必须以电话确认修订要求。
• 售票代理必须把上述邮轮公司征收的修改费知会顾客。 如未有遵从,售票代理须为征收修改费所致争端而产生的申索或补偿承担责任。
●其他修改:
- 更改或交换乘客姓名须支付每人 20 美元(或同等价值)的修改费用(每间客房内须保留至少一个乘客姓名不变)。
- 在同一行程中,升级客房至较高级别不用支付任何修改费用,乘客须支付原本客房及现有客房的价格差额。
- 增长原有行程(例如,2 晚航程增加至 7 晚)不用支付任何修改费用,唯出发日期不能更改,乘客须支付原本行程及现有行程的价格差额。
- 同一客房内增加乘客数目不用支付任何修改费用,新乘客将按原来价格收费。
- 如需分舱至新客房,新客房将被视作全新的预订,并按当时适用之价格收费。
邮轮行程提前取消订位费用任何日数的航程
出发前 100 天以上:免费退款,不可退款项目除外
出发日期前 100-46 天内:舱房费全费之 10%
出发日期前 45-15 天内:舱房费全费之 30%
出发日期前 14-08 天内:舱房费全费之 50%
出发前 7 天或以下:舱房费全费之 100%
当天未登轮/未有书面通知:舱房费全费之 100%
特别备注 - 2 晚或以下的日本邮轮航程:出发日期前 30 天:免费退款
出发日期前 30-03 天内:旅行团全费之 20%
出发日期前 02-01 天内:旅行团全费之 50%
当天未登轮:全费之 100%
10.
不可抗力
在不减损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舶在本航行合约中所载任何豁免、除外情况或限制的利益的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毋须对任何人、旅客或财产负责因下述原因而导致或引起或可归责于下述原因以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不论是否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或其他损失),任何人、旅客或财产的任何滞留,或无法履行本航行合约或其任何部份:
a.
天灾,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海上、河流、运河、湖泊或其他水域的严重危险、任何类型的航海严重危险、运河缺乏通道、潮汐、地震、暴风雨、台风、闪电、暴风或洪水、冰雪,
b.
船上或陆上罢工、关厂、停工或贸易或劳工限制、船员逃亡或叛乱、船上人员不当行为、工业行动或劳动困难、骚乱或冲突、或任何原因造成的部份或全部短缺,不论承运人是否为其中一方,
c.
任何病毒爆发、全世界流行的疾病、天气险恶、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类似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的事件或诺xx类病毒);
d.
核爆、放射性或游离辐射;
e.
船舶爆炸、火灾、碰撞、搁浅、沉没,或是船只或其船身、装置、陈设、机械或设备发生故障、坏掉或损坏等不论怎样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发生或导致发生的同样情况,
f.
民众骚乱、暴乱、动荡、叛乱、战争、内战、敌对、封锁、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限制、政府限制或征用、政治干扰、叛乱、革命、勒索、造反、内乱、军事或镇压力量、入侵、外敌行动、恐怖行动或威胁、公敌行动、海盗、劫持、轰炸、破坏活动或刑事毁坏、依法扣押或逮捕,
g.
行动、限制、规定、附例、拒绝授予任何执照或许可证、任何政府机关的任何禁止或措施,或无法保障或取得供给品,包括燃料,
h.
任何电子或电子硬件、设备、机械、组件或电脑,包括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直接或间接使用的程序或软件机械故障、发生意外、功能故障或不正常或损坏、港口关闭、阻塞、入坞或锚定困难、盗窃,
i.
进出口规定或禁运,
j.
检疫限制,
k.
对船舶或财产的容积或重量耗损、潜在瑕疵或固有瑕疵(即使在登船或航海开始时已存在)、质量或缺陷或自然恶化的责任,
l.
旅客的行动、疏忽或不履约,或违反或不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任何规定,
m.
财产的包装、标记或地址标示不足或不当,
n.
旅客或其任何代表对财产的处理、装运、装载或卸载,
o.
承运人或船舶所无法避免的情况及尽了合理努力仍无法预防的后果(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旅客承认及确认乘坐远洋轮船旅行有时会发生承运人无法控制或缓和的风险与情况。旅客承担承运人或船长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变得必要或合宜的判断所引起、导致的任何损伤、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并免除承运人上述任何损伤、损失或损害的责任,或免除承运人所无法控制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在任何此等情况下,航海之全部或部份可予修改、缩短、延长或取消,而承运人无需负上退款或其他责任。
承运人按其全权酌情决定权,须有充分的自由(不论有否事先通知)于船舶航行
前、期间或之后任何时间按船长/承运人合理判断(不论单独或按他人意见所出)为任何理由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船上任何人员的健康状况、旅客的安全、保安、舒适或便利、旅客或人员紧急上岸、海空交通、车辆或公共汽车出发及抵达误点、政府公告或旅行警示)而在不论有或没有领航员和拖船协助的情况下前进、离开及进入港口;偏离广告中公布的路线、或直接或惯常的路线;驶入任何非预定或不在广告中之港口;取消停靠任何预定的港口;拖行及协助其他船舶及提供协助拯救生命及或财产;略过任何预定或广告中公布的港口或在此港口提前或延后上岸;驶回登船港口或之前曾经到过的任何港口;以另一艘船或任何一个停靠港取代。所有此等偏差须被视为原定计划航海的一部份,且不相当于航海之实质修改。对于出于此等情况或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迟,承运人对旅客不负有任何责任。
承运人与船长有绝对的权利,且无需向旅客负有任何种类的赔偿责任,而遵守由任何国家的政府或部门、或由代表此等政府或部门或宣称获此等政府或部门授权的人士、或由船舶战争风险保险条款下有权发出此等命令、建议或指示的任何组织或人士所发出的命令、建议或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与健康、保安、入境、海关或安全有关之命令、建议或指示。如果由于或为遵守此等命令、建议或指示而作为,无论以致任何事与前相同与否,不得被视为偏离或违反本航行合约。根据此等命令、建议或指示而任何旅客上岸或行李卸下,须构成本航线合约中承运人义务之应当与适当完成。
如船舶检疫涉及旅客拘留,每位旅客必须承担所有由此而起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而若该检疫期间被留在船舶上,旅客将被收取及应每天支付拘留期间的食宿与维护费),以及就旅客而评定或招致的所有检疫费用和支出。旅客承担所有不论如何引起的延迟或拘留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因本段落列举之情况造成的旅客及
/或行李上岸及登船相关费用及船舶和岸上之间的转运费用,必须由旅客承担。如果原定计划航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妨碍或阻止(或承运人或船长认为可能会受到妨碍或阻止),或若承运人或船长出于任何原因认为继续或试图进入或进入或逗留于旅客的目的地可能使船舶遭受风险、损失或损害,或者很有可能使其延迟,则旅客及其行李可于登船港口或船舶可能停靠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届时承运人的责任须终止,航行合约亦须被视为已完全履行。或若旅客并未登船,承运人可取消原定计划航行,并且无需退还预付的航费。
11.
港口之延误、略过或变更
承运人可基于任何原因变更预定的登船港、略过或改变任何中途停靠港,或略过或改变任何预定的上岸港口,或变更预定的启航、抵达时间或预定的航行行程,不论在船舶航行之前或之后,并无需事先通知旅客,且旅客无权要求退费或对承运人采取任何行动,而承运人不对任何延误或其他与上述之相关情形向旅客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除非有下列情形:
i)
如果预定启航日期与时间延迟超过 24 小时,而旅客并非在船舶上得到食宿供应,则承运人可在延迟期间按其全权酎情决定权安排合理食宿予旅客,并且不向旅客收取额外费用。
ii)
如果预定的登船港变更,则承运人可按其全权酌情决定权安排由原来登船港至重新编排的登船港的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决定的海运、空运或陆运交通工具),而不向旅客收取额外费用,或若未能提供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航费。
iii)
如果预定的离船港变更,则承运人可按其全权斟情决定权安排由船舶停靠的最近港口至上岸地点的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决定的海运、空运或陆运交通工具),而不向旅客收取额外费用,或若未能提供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将退还相当于替代运输工具费用的金额予旅客,惟退费不得超过旅客已支付的航费。
iv)
如果预定航程被缩短,不论是由于略过或变更船舶预定的中途停靠港或其他原因,则承运人就此的唯一责任为根据航程所减少的整天天数,按比例向旅客退还航费,惟预定航程缩短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
v)
如果预定航海行程因任何原因而延长,承运人无需就此对延长的时间向乘客负任何责任,而乘客无权对该延迟要求任何付款或赔偿。
假如前述任何延迟、变更或略过不能以任何方式归咎于旅客违反本航行合约的条款及细则及/或旅客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履约及/或因为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并非此等情况引致。
如果行程的变更是由于航海船舶的技术问题或任何并非承运人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并造成预定停靠港口的任何损失,承运人将适度退还部份旅客已支付的航费。
12.
责任限制的利益
订约双方特此明确同意,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包括承运人不时利用其服务或为承运人的目提供服务的各独立承包商或分包商)于其受雇或作为代理人行事的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行事中,在任何情况下对旅客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迟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该等责任。在无损本条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航行合约所载豁免、限制、条件和自由,以及根据本航行合约适用于承运人或承运人有权享有的各项权利、责任豁免权、辩护和任何性质的豁免权,亦须供及须扩及保障如前述行事及为本条所有前述规定的目的行事的承运人的每位该等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如前述的该等承包商),承运人为或须被视为为及代表不时作为(或可能成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士(包括如前述的该等承包商)的利益而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行事,而所有此等人士在此范围内须或须被视为航行合约的订约方。
13.
行李、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a.
本航行合约中凡使用「行李」一词,须仅指手提箱、手提旅行袋、背包、袋子、衣架或行李束带,而它们所载包括有衣物、衣物附件、盥洗用品和类似私人财物,包括旅客未载于容器内的所有其他私人财物。旅客不得将贸易工具、家居用品、酒类、易碎或贵重物品、金块银块、珠宝、宝石、流通票据、文件,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贵重物品或在适用法例的指明物品带到船舶上,或载于旅客的行李中,除非根据或受限于旅客在登船之前提出申请并与承运人签有特殊书面合约内的条款。旅客特此保证并未携带此等物品到船舶上,或将此等物品载于向承运人出示作为行李的任何贮藏器或容器中。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上列项目、或易腐烂物品、假牙、光学设备(包括隐形眼镜)、药物、相机、康乐及/或运动设备、现金、证券或其他流通票据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不论载于旅客的行李中或其他地方。
b.
每位旅客有权携带最多两(2)件总计不超过五十(50)公斤的行李登船,而且必须以旅客舱房能够足够容纳为准。然而,若获得承运人事先书面同意,旅客可以携带额外行李登船,但需按目前适用的费率向承运人支付额外行李费用。
c.
各种行李,包括额外行李,必须只能载有旅客的私人财物,其他人的财产均不得带到船舶上。
d.
旅客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火器、弹药、炸药、燃烧装置或易燃物或其他危险、有害或有毒物品或物质作为行李或带到船上。每位旅客保证没有将此等物品载入携带或出示为行李的任何贮藏器或其他容器内。旅客在船上管有的任何此等物质或有毒物品须立即交予承运人的适合人员,承运人保留权利充公、销毁按其全权酎情决定权认为有损任何人的安全或舒适,或由任何旅客管有属不适当的此等或任何其他物品,或移交至政府机关。相关旅客须向承运人或船长负责或偿付所有适用法例施加的罚款或惩罚,以及因为其将任何该等物品或物质带到船舶上而引致或导致承运人、船舶或任何人或财产或其他蒙受的所有损害和损失。
e.
旅客不准携带任何种类活生动物登上船舶。
f.
承运人、船长或船舶上的任何高级船员可按其全权酎情决定权基于任何原因于任何时间或地点将任何财产从船舶上的某个地方搬到船舶上另一个地方,或从船舶上移走、处置或销毁该等财产,且无需对负责携带其登上船舶、或管有或保管者或其拥有人负有任何种类的责任。
g.
每件行李必须牢固包装,并清楚标示旅客的全名、住址、船舶名称、航行日期和
目的地,如果旅客未如上述行事,承运人及 /或船舶将不对不论如何产生的任何财物交付的损失或损害或延迟承担责任。
h.
船舶抵达时未领取的财产将被贮存并由旅客及/或财产拥有人承担贮存的风险与费用。若其财产在船舶抵达后的 30 天内无人领取,承运人可以其认为的任何适合方式处置该财产,而无需对旅客及/或财产拥有人及/或任何其他人负上任何赔偿责任。
i.
对于行李或私人财物或财产,旅客无责任支付或无权接收任何共同海损分摊额。
j.
承运人、船舶及/或船长须对属于任何旅客或其管有的任何行李、财物及其他财产具有留置权,不论该财产为旅客旅行时带到船上的或旅客带到承运人所拥有或包租的任何其他船上的,以便清偿按航行合约或旅客与承运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之间所达成的任何其他合约或其他契约,已经或可能因任何方式到期应付予任何金额、金钱、支出、费用或损害赔偿,包括无需通知旅客而以拍卖或其他方式行使该留置权及出售财产的权利所招致的任何支出和费用,并将出售收益用以支付旅客到期欠付承运人的所有款项,以及执行该留置权及与贮存和出售该等行李和财产有关的所有支出及费用。在向旅客交代余额(若有)后,承运人、船舶及/或船长将获解除对该财产的所有责任。
k.
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保存在承运人不时指定的保险箱中。
l.
本航行合约中所载的所有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须适用于承运人所储存或接收储 存的所有贵重物品,包括存放在承运人的安全保管箱或安全信封袋中的贵重物品。承运人不接受及在任何情况下不对留在舱房内的贵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损失或 损坏承担责任,并且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对旅客未提出的任何财产在承运人实 际保管期间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坏或对正常磨损及损耗或正常使用承担责任。
m.
旅客必须于上岸离开相关区域的海关前向承运人的人员报告装缷期间的行李损失或损害;对于未如此报告的任何该等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对于在船舶上以外地方(即与飞机、车辆、公共汽车、地面转运、搬运工、装卸工人及 /或酒店有关)发生的行李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如有),将由提供该服务的人或实体独自负责,旅客同意承运人不担保该等服务的表现,并且承运人不以任何方面或身份对任何此等损失或损坏负责。承运人有绝对权利将旅客及/或其行李以海运、铁路或空运方式转交其他承运人,以便到达最终目的地。若这类替代航行是基于承运人的便利,则由承运人负担费用。否则将由旅客负担费用。
n.
承运人有绝对权利将旅客及/或其行李以水路、铁路或空运方式转交其他承运人,以便到达最终目的地。若此等替代航行是基于承运人的便利,则由承运人承担费 用。否则将由旅客负担费用。
o.
在行李转交期间,包括离开任何酒店或机场、到达任何新目的地、或者变更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辨认行李的责任归属于旅客,旅客并有责任确保行李运送下一目的地时得到合理处理。
p.
任何遗留于最终目的地船舶上的行李或财产,须由旅客支付保管与遗还费用。
14.
独立承包商、非船上发生之事故、旅游等
旅客承认所有岸上观光/旅行(不论海面、陆上或空中),航海前后的飞机航班或陆上交通,以及特定船上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商店)都由独立承包商经营。 任何其他承运人、接运人或其他人在安排旅客的行李运送;旅客的岸上住宿、观光、消遣或娱乐;或者由独立承包商提供的健康、医疗或其他个人服务或设施;或者如果船舶代表旅客要求紧急医疗运送或紧急医疗护理;双方应该了解并约定承运人仅能基于旅客的便利而这么做。
承运人并不代表拥有、提供或经营此类服务或设施的独立承包商、或监督或控制其行事,亦不明示或默示他们的合适性。此等服务与设施由直接替旅客工作的独立承包商提供,并以该承包商在船票、发票或通知中注明的任何条件(如有)为依据。此等独立承包商在和旅客交涉期间,乃直接为旅客服务,并在各方面均不或不得视为承运人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并且无权代表承运人行事。此每一人、方或个体有权对其为旅客或代表旅客提供的任何服务收取适当费用,并且旅客须自行承担该等服务的费用。旅客特此同意偿付且赔偿承运人为该等费用预付的任何资金。旅客进一步承认尽管独立承包商或其雇员可使用包含承运人名字或其他相关商标名或徽标的标识或服装,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保持不变。
旅客接受并使用所有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并同意自行负担风险与费用,承运人则不负任何责任。对于任何有关人士、一方、承包商、服务或设施,或接 受他们命令或协助他们进行任何诊断、药物治疗、医治、提供任何建议、服务或 照顾给任何旅客之人的表现,承运人概不负上任何责任。旅客无权因任何独立承 包商的行动、疏忽、违责或疏失而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要求退款,承运人概不为 此等行为负上任何责任。
15.
索赔通知书
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问题、投诉或索赔的情况都必须尽早通知承运人。如果该情况无法得到立即调整,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未就有关问题、投诉或索赔给予通知可能意味着该情况无法得到适当调查或调整,这可能影响旅客的权利。
a.
丧生或伤害的任何索赔须于丧生或伤害发生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连同详尽内容通知承运人。
b.
财产损失或损坏的索赔须在发现财产损失或损坏之日起,尽快连同所有保单详情一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
c.
所有行李由承运人承运或保管期间须被当作完好无损,旅客上岸或接受交还须视为承运人交付财产且货物完好如初并且数量与之前接收时相同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及/或船舶无须对该行李/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有关相应行李/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的书面通知于下列情形中提出:
i.
若是明显的损失或损坏,在损失之前或当时提出,
ii.
在损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则旅客在上岸日期算起的十五( 15 )天内提出财产损失或损坏索赔,或在财产的交还,或交还应已进行之日算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d.
对于本条款与细则中并未规定的任何索赔,须于旅客上岸日期起或于应该上岸日期起的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以较后发生的日期为准,若是财产索赔,则应在交还财产日期或应交还财产日期发出通知,以较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e.
旅客申报任何丧生、受伤、财产损失或损坏时,承运人须尽快作出调查,以确定丧生或受伤的原因或是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原因、性质和程度。
f.
须根据本条款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
16.
诉讼时效
a.
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因财产损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诉讼须有时效限制,而且承运人和船舶在两(2)年期限后免除一切责任,时效的计算如下:
i.
如果是人身伤害,将从人身伤害发生时或旅客上岸起开始计算,以较前发生者为
准;
ii.
如果是发生旅客死亡的情况:
(a)
在上岸前或上岸时,从旅客应上岸的日期开始计算,或
(b)
承运期间xx发生人身伤害而上岸后,从死亡日期起开始计算,但此一期限不得超过从上岸日期起的两(2)年;
iii.
如果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自拥有该财产或保管、持有或控制该财产之旅客,或是携带该财产上船的旅客自上岸日期起,或自应该上岸日期起开始计算,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b.
本条款与细则中没有时效规定的任何诉讼或索赔须有时效限制,且承运人和船舶在旅客上岸日期起或应该上岸日期起计算的两(2)年期限后免除一切责任,以较后发生者为准,如果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应在交还财产日期起或应该交还财产日期起免除一切责任,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c.
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须成为时效期限暂停和中断的依据,但无论如何,旅客上岸日期或应该上岸日期起满三(3)年期后,以较后发生者为准,不得依照任何航行合约或本条款与细则提出诉讼或索赔,不论该诉讼或索赔是基于合约或民事侵权行为而提出,若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不得在交还财产的日期或应该交还财产日期起的三(3)年后提出,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d.
尽管有本款第 a、b 和c 项的规定,承运人仍然可以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或双方在诉讼原因产生后但于最初时效期限未满之前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展延时效期限。承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并非有义务批予或同意此类时效期限的延展。
17.
肖像的使用
旅客认可且同意承运人及/或其促销伙伴享有专有权可在何性质的图画媒体中使用及/或纳入旅客的任何摄影、影像、音效和其他视觉肖像,以便进行商业交易、广告、销售、宣传或其他,而无须对旅客负任何责任或赔偿,而且对此等肖像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产生的利益(包括所有全球著作权)须完全属于承运人,而旅客或从旅客处获得任何权利或利益的任何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18.
适用于任何种类之索赔、法律行动或诉讼的条款与细则
x航行合约适用于任何种类的索赔、法律行动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不论是控告承运人的「对人」诉讼或是控告本船舶或由相同或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阶层所经营的任何船舶的「对物」诉讼,且不论此类诉讼是基于合约或侵权而提出。
即使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旅客同意其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须以个人身分,而不能以团体诉讼成员或一份子或任何其他代表身份提出。旅客同意放弃任何法律赋予其参与集体诉讼的权利。
19.
代理人和保证
a.
凡旅客订票或预订航海,或另行通过销售代理、旅行社、旅行业者或其他中间人
(以下简称「旅行社」) 与承运人交易时,旅客同意且确认:
i.
旅行社仅能担任旅客而非承运人的代理人,而且获充分授权可在制定航海及任何相关旅行计划、住宿和旅游或任何事务中为及代表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签订航行合约、领取承运人所开的任何票、进行预约、修改或取消任何预约、签署任何文件和支付及收取任何资金。
ii.
本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与细则须构成旅行社为及代表旅客签订的任何航行合约的一部份,
iii.
承运人不须就旅行社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违责负上任何责任,
iv.
对于旅客出于转交承运人或其他目的而支付给旅行社,但旅行社未能照办的款项,承运人不须负退款责任,亦不重新开立已经开出并送达旅行社的船票。任何承运 人向代表旅客的旅行社支付的退款都须视为向旅客的支付,不论旅行社是否将款 项付给旅客,且
v.
对于旅行社的任何xx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将旅客的存款或其他资金汇送予承运人,旅客始终就该等汇送对承运人负有责任;或是无法把承运人的赔偿汇送给旅客;或不遵守有关当局制定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要求),承运人不须负任何责任。假使旅行社因任何原因以致无法将旅客付给其的任何款项汇给承运人,旅客依然需负担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航费,不论该责任定于登船前后。本航行合约的发布与有效性取决于旅客是否在航行前向承运人付清款项。
vi.
若旅行社收到本航行合约、船票(有时以订舱确认书的形式出现)或其他与航海有关的文件或通知,须视为旅客亦收到上述项目。
b.
任何旅行社或据称为及代表另一位旅客或当事人与承运人交涉的人(以下简称为
「旅客代理人」)特此保证和表示其具有充分必要的职权,在就任何航行合约已获签订的情况下,可为及代表该其他旅客或当事人行事;并在签署航行合约之前,已将此处的所有条款与细则告知该其他旅客或其他当事人;而且该其他旅客或当事人特此保证、表示且确认旅客代理人业经充分授权,可为及代表该其他旅客或其他当事人处理任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签订航行合约,代收承运人开出的任船票,进行任何预约或是修改或取消预约,签署任何文件,并支付和收取任何资金,而此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与细则须成为旅客代理人为及代表该其他旅客或当事人签订之任何航行合约的一部份。
c.
对于因、有关或归因于旅客代理人任何违反任何航行合约中规定的保证或任何事项,或是可归责于该违规的行为,以致承运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招致或造成任何性质之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旅客代理人特此同意偿付且全额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伤害。
d.
在不影响此处所提及的行李遗失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若有任何财产并非旅客本人的未支配财产,基于本条款与细则以及航行合约,旅客将被视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有关于该财产的代理人,并保证其已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授权,可签订航行合约,而且该等人士与旅客都受到该等条款与细则的约束。对于旅客缺乏授权即代表财产所有权人或利益关系人签订本航行合约,或有与之相关或可归责于此一原因的情况,以致承运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招致或造成任何性质之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旅客须偿付且全额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伤害。
20.
通知
依照本航行合约的条款与细则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以如下方式发出即须视为妥为送达另一方︰由专人、普通邮件或快递寄送或传真至下列地址给承运人:广州市中山六路 238 号越秀新都会大厦西座 1901-07 单元转丽星邮轮(仅供中国旅客),或 Star Cruises, 3rx 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 000 X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xx Xxxx,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1309(供其他乘客)。
21.
法律/管辖条款的选择
x航行合约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诠释及规限,而所有旅客向承运人提出的申索必须仅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理,其他法院并不适用。
22.
第三者权利
就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而言,本航行合约不拟及不会给予任何非本航行合约一方的人士强制执行本航行合约任何条款的权利。
23.
语言
x航行合约是用英语草拟。航行合约可翻译成英语以外的任何其他语言,在任何情况下都须以英语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