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租车服务合同(草案)
甲方(用车单位):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乙方(汽车租赁服务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公开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乙方必须配备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甲方用车人员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辆规格 |
车牌号 |
租车费用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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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费 (元/公里) |
单日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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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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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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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商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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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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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中途停靠等待费(最高限价标准为:当日,不高于行驶单日半天计费议价;第二日以后,按每日不高于全天单日计费标准累加议价)等。驾驶员食宿费(相关标准以内)等费用按实际支出额计算,由用车部门承担或与租车服务供应商另行约定。
2.租车费用采取按月(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每月(次)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当月(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用车明细、费用清单、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结算单等凭证报送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并审批后,予以结算,将相关费用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责任。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和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得要求驾驶员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3.甲方应配合做好行车安全,甲方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租车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保证服务车辆的相关证照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环保证、年检合格证等;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资格。
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基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
2.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候车地点,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员、乙方车辆问题)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并完成故障修理,若车辆故障无法立即排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同档次且状况完好的另外车辆更换故障车辆,故障期间不计租金,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3. 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险险种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乘坐人险等。其中乘坐人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万元。
4.乙方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相关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同意的其他搭乘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驾驶员、车辆本身发生的所有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违章、违规行驶以及危害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6.服务期间内,乙方的驾驶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产生违约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4.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