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公司出售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圆”)100%股权和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 州金圆”)100%股权,集中资源进一步发展公司在青海地区的水泥业务,强化青海区域已有的市场优势,加强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向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 2015-085 号
x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与相关方签订出售子公司股权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公司出售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圆”)100%股权和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金圆”)100%股权,集中资源进一步发展公司在青海地区的水泥业务,强化青海区域已有的市场优势,加强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向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兰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耀投资”)出售太原金圆 100%股权和朔州金圆 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的《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1 日,经公司与京兰集团等相关方协商一致,公司及互助xx与京兰集团、兰耀公司就本次股权转相关事项签订了关于太原金圆、朔州金圆 100%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转让方股东):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xx(受让方股东):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 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太原金圆与丙方下属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余
额为 13,628.33 万元。太原金圆应当按照该还款计划及时向丙方下属关联方偿还
债务: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 1600 万元,余款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如有拖欠,需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罚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2)xxxx同意自 2015 年 7 月 1 日始,太原金圆与丙方下属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余额按年利率 6.8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3)xx同意就太原xx在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期限 |
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 司 | x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4300 万元 | 2015.1.20-2018.1.20 |
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 司 | 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 司 | 826 万元 | 2015.06.01-2018.06.01 |
小计 | 5126 万元 |
(4)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和丙方为太原金圆提供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5)甲方和丙方同意继续为太原xx就本补充协议第四条项下债务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直至原担保期限届满。xx同意为xxxxxxxxx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根据主协议约定,乙方应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款 5600 万元人民,乙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需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罚息。xx同意就该剩余股权转让款为乙方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朔州金圆签订的补充协议具体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转让方股东):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xx(受让方股东):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朔州金圆与丙方下属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余
额为 5,953.47 万元。朔州金圆应当按照该还款计划表及时向丙方下属关联方偿
还债务: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 1350 万元,余款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如有拖欠,需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罚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2)朔州金圆同意自 2015 年 7 月 1 日始,朔州金圆与丙方下属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余额按年利率 6.8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3)xx同意就朔州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在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丙方为朔州金圆提供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 保 内容 | 融资方 | 担保金 额 | 担保期限 |
朔州金圆水 泥有限公司 | 金圆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 | 短 期 借款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朔州分行 | 2000 万 元 | 2015.08.10 — 2016.08.09 |
(5)丙方同意继续为朔州金圆就本补充协议第四条项下债务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直至原担保期限届满。xx同意为朔州金圆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根据主协议约定,乙方应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7400 万元人民币,乙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需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罚息。xx同意就该剩余股权转让款为乙方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