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雙方各自保有於本研究執行前所擁有之研究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門技術(Know- How)等)。甲方若需使用乙方之既有研究成果或智慧財產權,需向乙方取得書面授權後,始得使用。
2022年9月30日版本
「東海大學與□□□□□□公司」
(參考範本-智財權歸學校所有)
東海大學
□□□□□有限公司
計畫主持人:□□□
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東海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計畫主持人:□□□
緣甲乙雙方為進行□□□□□□□□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研究計畫)訂立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同意條件如下,並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實遵守:
計畫內容
雙方合意訂定本研究計畫內容如「□□□□□」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如附件。
研究期間
x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研究進度
乙方計畫主持人應依計畫書規定之進度,進行本研究計畫。
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計畫主持人,就本研究計畫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內容由乙方計畫主持人與甲方共同決定。
甲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至乙方,了解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之情形。乙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研究報告
乙方應於第二條所載執行期間屆滿後之□□日內,依甲方之規定格式,交付甲方□□份有關本研究計畫結果之(總)研究報告。
諮詢講解
x研究計畫執行期間,乙方計畫主持人應依甲方之要求,提供其研究報
告有關之諮詢講解。乙方計畫主持人與甲方合意,其諮詢講解之時間,單次以不超過□□小時為限。
二、甲方若有需要增加諮詢講解時間,雙方得另行協議約定,但以不影響乙方計畫主持人教學研究時間為原則。若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研究經費
x研究計畫總經費(以下簡稱研究費用),總計新台幣□□□元整(含稅),其細目如計畫書(附件)。(註: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規定,總管理費無法依規定提列足額者,計畫主持人應於簽約前提出簽約單位管理費限制証明,經校長核准後辦理簽約。)
付款辦法
合約生效後甲方應依下列條件,如期撥付至乙方專戶存儲核實動支,其支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照乙方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日內,支付乙方第一期經費新台幣□□□□□元整(含稅)。
二、乙方交付甲方期末總研究成果□□日內,支付乙方第二期經費新台幣□□□□□元整(含稅)。
三、乙方戶名:東海大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8310283799。
費用動支
乙方應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動支研究費用。乙方在本研究計畫之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預算科目之內容時,在研究費用不變之情況下,甲方應同意以乙方規定之行政程序完成前述變更。
購置儀器
x研究費用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所有權歸屬乙方所有,由乙方納入校產管理。
智慧財產權
一、甲乙雙方各自保有於本研究執行前所擁有之研究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門技術(Know-How)等)。甲方若需使用乙方之既有研究成果或智慧財產權,需向乙方取得書面授權後,始得使用。
二、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若欲使用本研究所產出研究成果或智慧財產權,享有有償優先授權之權利,惟授權之細節須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三、乙方得將本研究所產出之研究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無擔保責任
一、除本合約有明文約定者外,乙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擔保本研究計畫所生成果之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甲方如需取得任意第三人權利之授權方得實施本研究計畫成果,甲方應自行取得其授權,與乙方及計畫主持人無涉。
二、乙方及計畫主持人擔保本研究計畫有關之資料文件完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三、甲方保證在未獲得乙方書面同意前,甲方於運用或推廣研究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乙方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方式。
保密責任
一、任一方(以下稱收受方)因本合約所知悉或取得他方(以下稱揭露方)之機密資料,應予保密,除第十三條成果發表外,非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法令規定、法院裁判或政府機關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二、機密資訊之定義,以下列方式所為之機密資訊為限:機密資訊之揭露若以書面為之,應標示「機密」、「密」或其他類似之文字,若以口頭告知,應於揭露時告知他方其為機密文件並於揭露後七日內以書面向他方確認其為機密資料。
三、本合約結束後,收受方應依揭露方之指示返還、銷毀機密資料或為其他處理。本條不因本合約嗣後不成立、無效、終止、或解除,失其效力。然本條將於本研究全程執行期間屆滿三年後失其效力。
四、任一方於本條前述之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料:
(一)非因其有違本條之約定而為大眾所知悉者。
(二)獲自他方前即為該方正當持有且無保密義務者。
(三)該方能在無保密義務下正當取自第三人者。
(四)該方能以書面證明係由其自行發展者。
(五)經他方書面明示同意透露者。
(六)因政府機關行為或法院裁決,依法必須揭露者。
五、任一方應負責要求其參與本研究計畫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在職或離職之接觸本計畫之研究人員、員工或學生遵守本條之約定。任一方之人員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該方違反本條之約定。
成果發表
一、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得將其在本研究中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但應於事前得到甲方書面之同意,惟若甲方於收到乙方或計畫主持人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未給予乙方或計畫主持人書面回覆,則視同甲方同意。
二、 甲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給予前項同意。
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計畫變更
甲乙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以書面方式變更本研究計畫的內容。但研究進度和研究費用之增減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而無需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況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還其已支付之研究費用。
終止合約
一、本合約中除另有約定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本合約履行 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本合約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經乙方依前項約定為終止後,乙方無須返還其已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未依第七條約定時間支付費用,經乙方或計畫主持人通知後,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及計畫主持人若受有損害,甲方並應賠償其損害。
三、本合約因第一項約定經甲方終止後,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即應於受通知日起停止執行計畫並應將其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甲方。甲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研究經費。
四、任一方若認為本研究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經雙方協議得終止本合約。惟於此情況下,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即應於受通知日起停止執行計畫並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甲方;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還其已支用之研究經費。任一方均不得因此另行要求他方賠償損害。
違約處理
甲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時,願支付總額新台幣OOO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若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國家重大政策變更、重大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免向他人負給付義務及不負遲延責任。
一部無效
x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生效日期
x合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二條所載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合意管轄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台中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台中以仲裁解決之。
完整合意
x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合約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三份,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暨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乙份(乙方由管理單位-產學與育成中心代為留存備查),副本則由乙方會計室執存。
立約人
甲 方: (簽章)
代表人:
x x:
xxxx:
xxxx:
x x:xxxx (xx)
xxx:
xx:xx
x x:000000xxxxxxxxxxxx0000x
統一編號:52004800
乙方計畫主持人: (簽章)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計畫名稱>
產學合作計畫書
(參考範本)
執行單位:□□□□學系
計畫主持人:□□□
計畫期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計畫架構
計畫摘要
計畫緣起與目的
計畫執行策略與推動方式
預期產出及效益
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一)計畫進度甘特圖
(二)查核點說明
經費需求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
計算方式 |
小計 |
(一)計畫執行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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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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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人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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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兼任研究人員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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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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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顧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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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文具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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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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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雜支 (如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金、健保補充保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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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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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外項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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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管理費=設備管理費+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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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管理費 |
至少以設備費的10%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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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管理費 |
(計畫執行經費扣除設備費及委外項經費)之15% ※不受此比例限制之計畫類別,請參考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
|
計畫總經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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