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类签证拒签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1202402183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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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移民类签证拒签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1202402183429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释义一)的自然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签证拒签费用补偿(必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驻华签证签发机构(释义二)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释义三)遭拒绝,保险人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释义四),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以签证拒签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签证拒签服务费用补偿(可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释义五),向驻华签证签发机构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遭拒绝,保险人对其因委托行为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服务费用(释义六),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以签证拒签服务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
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相应损失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扣除其所获的补偿后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拒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签证或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遗漏;
(三)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政治敌对行为;
(五)战争、军事活动、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六)被保险人申请包括移民签证(xxx)在内的任何非保险合同承保的签证;
(七)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九)被保险人被同一国家的签证签发机构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十)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前往国(释义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被要求与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但未参加面谈。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移民类签证费用;
(二)间接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分别约定必选责任保险金额与可选责任保险金额,也可约定必选责任与可选责任共用的保险金额,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xxx)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八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五)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部分 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xxx)。
第十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一部分 释义
一、签证
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证件有效,并核准该证件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
二、签证签发机构
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负责在中国签发入境签证的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或其他驻华机构。
三、非移民类签证
指包括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医疗、培训等种类的签证。如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非移民签证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xxx为准。
四、签证费用
指签证签发机构对申请签证的自然人收取的与办理签证有关的费用。五、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
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合法经营的,为申请人直接提供签证代办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如保险单对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xxx为准。
六、签证服务费用
指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对申请签证的自然人收取的与办理签证有关的费用。如保险单对费用明细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xxx为准。
七、移民签证
指签证申请人可取得前往国的永久居留权的签证。八、前往国
指被保险人申请签证计划前往旅游、探亲、留学或商务出差的目的地国家。九、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未满期保险费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