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业务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220603004 3.保函(含备用信用证) 3.2 非融资性保函担保费 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留置金保函、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ATA 单证册保函、船舶吨税保函、出口退税保函、其他税款保函、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公用事业保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 函、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国内工程项下业主支付保函、海事保函、诉讼保函、提单遗失保函、货运监管保函、补偿贸易保...
编码 | 业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220601001 | 1.承诺服务 | 1.1 承诺费 | 通过协议方式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一定金额的融资便利(含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 |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敞口部分收取敞口风险管理费,即:敞口风险管理费=(承兑金额- 保证金)×费率;承兑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费率 1%—2%;三个月以上,费率 2%—3%。 对于银团贷款、出口买方信贷等结构化融资类贷款、三贷贷款外,各类贷款业务项下的承诺服务,以未提用贷款额度为基数,按年费率 0.2%—1%,分期或一次性收取;或与客户议定按协议金额,分期或一次性收取。 对于法人账户透支,以未提用的透支额度为基数,按年费率 0.2%—1%,分期或一次性收取;或与客户议定按协议金额,分期或一次性收取。 | 小微企业免收 |
220602002 | 2.风险参与 | 2.1 风险承担费 | 为客户提供非出资性贷款参与服务或承担融资风险服务 | 与客户议定按协议收取 | 小微企业免收 |
220603003 | 3.保函 (含备用信用证) | 3.1 融资性保函担保费 | 提供借款/透支保函、综合授信额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及其他融资性保函开立服务 | 5‰-7‰/季,最低 1000元/季; 根据业务风险水平、担保等确定具体费率标准 |
编码 | 业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220603004 | 3.保函 (含备用信用证) | 3.2 非融资性保函担保费 | 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留置金保函、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ATA 单证册保函、船舶吨税保函、出口退税保函、其他税款保函、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公用事业保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 函、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国内工程项下业主支付保函、海事保函、诉讼保函、提单遗失保函、货运监管保函、补偿贸易保 函、经营租赁保函及其他非融资性保函的开立服务 | 0.5‰-2.5‰/季,最低 500 元/季; 根据业务风险水平、担保等确定具体费率标准 | |
220603005 | 3.3 为同业开立/转开保函费 | 提供申请人或委托方为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开立或转开服务 | 2.5‰/季,最低 500 元/季 | ||
220603006 | 3.4 保函业务处理费 | 1.提供保函修改、通知、注销、代核查保函真实性服务 2.提供补制担保及承诺业务收费凭证等业务单据的服务 | 1.每笔 200 元 2.50 元/笔 | 1.保函开立前注销不适用本收费项目 | |
220603007 | 3.5 保函代理服务费 | 提供非我行开立/转开保函项下的代理索赔服务、保函条款草拟或预审服务 | 每笔 1000 元 | 草拟或预审保 函条款后,保函由我行出具的,此项费用免收;开立前注销保 函,如已完成条款草拟或预审,按此项费用收 取 |
编码 | 业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220604008 | 4.资信证明 | 4.1 资信证明 | 提供资信证明开立服务 | 500 元/笔 | 小微企业免收 |
220605009 | 5.工程招投标项下信贷证明及保函承诺函 | 5.1 有条件信贷证明及保函承诺函 | 提供有条件信贷证明及保函承诺函开立服务 | 1000 元/笔 | 小微企业免收 |
220605010 | 5.2 无条件信贷证明及保函承诺函 | 提供无条件信贷证明及保函承诺函开立服务 | 信贷证明:信贷证明金额的 2‰,最低 1000 元/笔;保函承诺函:保函承诺函金额的 1‰,最低 1000 元/笔 | 小微企业免收 | |
220607012 | 7.金融机构融资服务 | 7.1 金融机构融资服务 | 为金融机构客户提供融资承诺等服务 | 与客户议定按协议收取 |
公告说明:
1、保函相关服务价格根据保函风险类别、担保等因素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浮动。
2、根据保函担保期限、受益人国别风险、业务操作复杂程度等因素,服务价格可在规定上限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 30%,适用最低收费的业务不再上浮。
3、保函(含备用信用证)自开立日起计费,计费期为一季,不足一季按照一季计收,超过一季按照实际天数计收。
4、计价单位为人民币的费用,可收取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按费用收取当日我行公布的对客即期买入价折算);计价单位为美元的费用,可收取人民币(人民币按费用收取当日我行公布的对客即期卖出价折算)或等值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
5、保函业务中发生的电讯费按我行电讯费标准收取,即国内发电(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发电 10 元/
笔,全电开证或保函 200 元/笔)、中国港澳台地区发电(普通发电 80 元/笔,全电开证或保函 300 元/
笔)、国际发电(普通发电 150 元/笔,全电开证或保函 600 元/笔);业务中发生的邮费按我行与当地邮政部门的协议标准收取。
6、保函业务项下凡发生境外银行费用,向客户按实收取。
7、保函各类凭证工本费按实收取。
8、在上述各类业务项下,如出现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按实收取。
9、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办理相应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业务时按本表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10、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