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河南省地方财政桃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桃树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桃”):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桃树处于盛果期;
(三)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桃树在约定的价格结算周期内桃的平均收获价格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格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价格参照当地近三年保险桃树的种植成本、平均产量和合理预期收益,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收获价格是保险桃在约定价格结算周期内日平均价格所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保留 2位小数,保险桃的日平均价格以指定的独立第三方监测发布的对应品级(油桃、毛桃)日平均价格或者以当地价格(农业)主管部门监测发布的对应品级日平均价格为计算依据。
本保险合同的价格
果树种植农户出售给收购商、批发商等的价格。收获价格以市或者县为单位发布,不以单个投保人的实际收获价格作为保险事故的判定和计算赔偿依据。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桃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三)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炒作的市场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桃的减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实际未栽种,保险桃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格和约定的保险产量的乘积确定,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价格(元/公斤)×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投保地区近三年平均产量的
80%。
保险产量、保险面积以保险xxx的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中载明的费率计收。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
参保时段与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参保时段是指保险人根据桃树生长特点和上市时间确定的签发保险单时段。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参保时段在每年保险桃树成熟集中上市期前 1 个月截止。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 30 天。保险起讫时间参照早、中、晚熟桃树品种成熟集中上市期(6 月上中旬至 7 月上中旬、7 月中下旬至 8 月中下旬或 10 月中下旬至 11 月中下旬)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价格结算周期是用于计算保险期间内桃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平均价格。价格结算周期从保险期间的起期开始逐日计算,每个价格结算周期为 15 天。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及时根据双方约定数据来源发布的桃价格公布理赔结果,并及
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 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
(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桃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单个价格结算周期赔偿金额=不同价格损失率对应的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价格结
算周期内上市量占比
价格损失率=(保险价格-收获价格)/保险价格×100%
不同价格损失率对应的每亩赔偿金额
每亩赔偿金额(元/亩)
价格损失率
0(不含)~5%(含) | 每亩保险金额×价格损失率 |
5%(不含)~15%(含) | 每亩保险金额×5% |
15%(不含)~35%(含) | 每亩保险金额×7% |
35%(不含)~60%(含) | 每亩保险金额×9% |
60%(不含)~70%(含) | 每亩保险金额×11% |
70%(不含)~80%(含) | 每亩保险金额×15% |
80%(不含)~90%(含) | 每亩保险金额×30% |
90%(不含)~100% (含) | 每亩保险金额×价格损失率 |
价格结算周期内上市量占比是指该价格结算周期内约定的出售或结算保险桃数量占保险桃总量的比值,每个价格结算周期内上市量占比为 50%。
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为各个价格结算周期赔偿金额之和,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因网上信息变更、网上数据缺失, 或本合同涉及的其他索赔条件
非因保险人的过错而灭失, 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