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 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雙方合作備忘錄
立備忘錄人:
__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_(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為108年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學術徵案相關合作事宜,特議定本合作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以資遵循,並互負保密義務。
:合作緣起
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發展生技新藥產業,擬集結台灣學術研發能量,整合技術創新,提供產學合作之商業模式,期望透過研究開發徵選,採用主題徵選模式,利用開放式創新激發研發能量,進而提升台灣生醫產業相關技術創新之附加價值與國際競爭力,雙方同意合作研提108年學術徵案,特簽訂本備忘錄。
:合作內容
甲方:__ _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__
乙方:
雙方合作細節將另行協議簽訂合約。
:保密協定
一、本條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揭露資訊之一方(揭露方)明文標示或經口頭指定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機密資訊之各類資訊、文件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合作事宜由甲方所提供之軟體、雙方討論之合作內容、合作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
二、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資訊之一方(接受方)不得洩露前項之機密資訊於第三者,或私自複製及運作於其它作業,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
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四、接受方成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揭露方受有損害者,收受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效力
x備忘錄之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除因第六條終止本備忘錄外,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雙方如未能議定正式合約,本備忘錄即失其效力。
:終止
任一方擬終止本備忘錄,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惟本備忘錄終止後,並不影響第三條與第四條之效力。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備忘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爭議解決方式
x備忘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備忘錄爭議涉訟時,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則
x備忘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備忘錄人
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聯 絡 人: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轉譯醫學處/xxx
x x xx:(00)00000000-000
研究機關單位
授權代表人:
地 址:
聯 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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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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