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易所規則
交易所規則第一章 釋 義
「投標程序」 指 | 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起計滿十xx之前,凡根據聯交所計劃獲授且未被轉讓或未被視為已轉讓聯交所交易權的持有人,可應本交易所的投標邀請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的程序。此程序須按本交易所不時 全權酌情決定並在投標邀請書內指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
第三章
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306. (3) | 董事會可撤銷其聯交所交易權。 | |
311A. (a) | 本交易所將按適當的方式記錄聯交所交易權的所有權。根據規則第3A18條,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將獲發一份適當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為其姓名或公司名稱已登錄在本交易所保存的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內的表面證據。 | |
(b) | 由協議計劃劃生效日期 | 生效日期起計滿十xx開始,凡根據聯交所協議計劃在協議計授予的聯交所交易權不可轉讓。就本規則第311A(b)條而言,以 |
下各項將不納入為轉讓: (A) 因登記持有人身故而將其聯交所交易權轉予另一名人士; | ||
(B) | 將聯交所交易權由個人轉讓予其為唯一實益擁有人的公司;及 | |
(C) | 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以其身份接管聯交所交易權。 | |
為免疑慮,因承繼聯交所交易權的持有人或因調配而持有聯交所交易權的公司,及因接管聯交所交易權的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須如同原先持有人一樣遵守本規則和董事會的任何決定。 | ||
(c) | [已刪除] | |
311B. 除非符 | 合董事會認 | 為合適的條件而獲得董事會事先批准,否則交易所參與者概不 |
得辭退其資格,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亦不得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在作出有關批准前,本規則將繼續對任何已遞交辭退或放棄通知的交易所參與者有約束力,猶如此等通知並未遞交。本交易所對交易所參與者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其業務、事務及僱員的管轄權在任何方面均不受有關通知影響。
交易所參與者。該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複本須張貼於交易所參與者的主要
342. [已刪除] | ||
343. [已刪除 | ] | |
喪失資格 | ||
346. 因受規則第345條所述的情況影響的交易所參與者(下稱「受影響的交易所參與者」),對其資產擁有完全管理及控制的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視乎情況而定)須如同受影響的交易所參與者一樣遵守本規則及董事會的任何決定,但無權註冊成為交易所參與者。 | ||
347. [已刪除] | ||
349. [已刪除] | ||
350. [已刪除] | ||
352B. (4) | 交易所參明書複本參與者負 | 與者x向本交易所報告遺失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並申請補發證 。遺失啟事須在中英文報章各乙份刊登,有關費用將由該交易所責。在刊登啟事後,董事會將補發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複本予該 |
營業地址。 (5) 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若有損毀可向董事會申請簽發補替證明書,有關申請須連同已損毀的證明書予董事會註銷。在適當時侯,申請人將會獲發補替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該補替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須張貼於交易所參與者的主要營業地址。 | ||
交易設施 | ||
364B. (1C) | (a) | 除非交易所另有規定,申請使用證券交易臺的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承諾及同意接受交易所在終止日期前向其分派、重新分派、分配或重新分配的任何證券交易臺,並承諾及同意於整個承諾使用期內加以使用及繳交證券交易臺月費。 |
(1D) [已刪除] | ||
(5) | 在符合規易所參與自動對盤 | 則第364B(2A)(a)條要求繳交提前終止費用的情況下(若適用),交者可向交易所申請,將其根據規則第364B條所申請或獲得的附加終端機改為遞加經其開放式網間連接器傳輸往系統的買賣盤通過 |
364C. (3) | 量,反之亦然。交易所參與者一概無權申請恢復任何席位。 交易所參與者不得轉讓及不得分派其根據規則第364C條而獲交易所分派、重新分派、分配或重新分配的證券交易臺使用權。 |
第三A章
聯交所交易權 | |
申請發出聯交所交易權的程序 | |
3A03A. | (c) [已刪除] |
(d) 獲董事會批准申請的人士,只有在悉數支付董事會不時指定的金額(包括聯交所交易權費用)以及遵守董事會指定的任何其他條件後,方可獲發聯交所交易權。
(f) 申請人的聯交所交易權申請獲得批准後即會獲得書面通知。待申請人的姓名/名稱登記在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登記冊上後,其即成為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 |
支付費用 | |
3A04. | 所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向本交易所支付月費或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如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是交易所參與者,則只需繳付適用於交易所參與者的月費。 |
聯交所交易權 | |
3A05. | 所有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必須遵守本規則第三章所載關於持有及不可轉讓聯交所交易權的條文。 |
紀律事宜 | |
3A07. | 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如有任何行為違反本規則、規例、程序、批准發出或轉讓聯交所交易權的任何附帶條件又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所須遵守的任何其他規定,則或需要面對紀律處分程序。本規則第七章所載有關可向交易所參與者行使的紀律處分程序和紀律處分權力在加以必要的修改後,亦可對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展開或行使。 |
3A08. | 董事會有權對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行使以下任何紀律處分: |
(c) 按照規則第3A11 條撤銷其聯交所交易權; | |
(d) [已刪除] | |
(e) 暫停或撤銷其聯交所交易權。 |
撤銷交易權 | ||
3A11. | 無論交易所參與者因何種理由而被取消資格,本交易所均有權按照本規則第七章的條文撤銷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聯交所交易權。 | |
放棄聯交所交易權 | ||
3A13. | (a) | 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可在不影響現有權利或責任且不牴觸本規則的情況下,隨時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而不用處分或作出補償。屆時,該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登記將被刪除。 |
(b) | 儘管第3A13(a)條所述,根據投標程序中標的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須在本交易所發出接納投標通知書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遵照本交易所不時釐定的程序,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本交易所將於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後儘快向其支付任何應付款項。 |
(c) | 根據第3A13(b)條,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將於六個月期滿後被視為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屆時,該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在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登記將被刪除。 |
(a) | 儘管第3A13條所述,聯交所交易權的公司持有人若擬重組其證券買賣業務,使其證券買賣業務與期貨合約買賣業務一併在單一公司下進行,又或進行任何類似的重組,其可隨時在遵照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條件下,申請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予其公司集團旗下的公司。 |
(b) | 就第3A13A(a)條而言,若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根據第3A13A(a)條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的申請獲董事會批准,其須按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格式將申請書填妥、簽署及送交本交易所,以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及提名其公司集團旗下的公司接受本交易所將發出的新聯交所交易權。與此同時,獲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提名的公司(若並非交易所參與者)須根據本規則申請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當獲提名的公司獲發聯交所交易權時,其須同時成為交易所參與者。 |
(d) | 待獲提名公司獲發新聯交所交易權後,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將被視為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屆時,其在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登記將被刪除。 |
(e) | 董事會根據第3A13A條就放棄聯交所交易權的申請所作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
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 | |
x交易所須編製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登記冊,並載入下列資料:- | |
(d) [已刪除] |
3A13A.
3A16.
聯交所交易權證明書 | |
3A18. | 每名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會獲發聯交所交易權證明書。但由協議計劃生效日期起計滿十xx開始,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將不會獲發聯交所交易權證明書(包括聯交所交易權證明書複本及補發聯交所交易權證明書)或任何其他證明文 |
件。 3A19. [已刪除] | |
第七章 紀律 | |
720. | 無論交易所參與者因任何理由被取消資格,董事會可由取消資格的日期起,撤銷該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聯交所交易權。屆時,該交易所參與者在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登記冊上的登記將被刪除。根據本規則所作出的任何行動,本交易所不會被視為已負上或獲得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聯交所交易權所附有的任何責任及該交易所參與者不得向交易所提出任何索償。 |
721. | 根據規則第720條所述的情況下,雖然該交易所參與者被取消資格及被撤銷其任何聯交所交易權,但該交易所參與者仍然須要償還虧欠本交易所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只限於因要取消及撤銷有關聯交所交易權而引致的所有法律及其他附帶費用或墊支及該交易所參與者拖欠本交易所或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或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為其控制人的公司(不論以 交易所參與者、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的身份或以其他身份)的款項。 |
第八章
繳付費用 | |
在不限制上述規則第 801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就以下事項徵收費用:- | |
收費類別 | 金額(港幣) |
802.
(2A) | (a) 聯交所交易權(根據聯交所計劃及規則第 每個聯交所交易 3A13A 條發出之交易權除外) 權500,000元 |
(b) 根據規則第3A13A條發出的聯交所交易權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