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智慧財產權維護契約書
立約人
國防醫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 教授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為甲方之受雇人,於聘僱期間執行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
「 」(以下簡稱本研發成果)。甲乙方為本研發成果之專利維護事宜,特立本契約書,並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權益歸屬
▇研發成果為乙方於職務上及職務期間完成之研發成果,本研發成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甲方。
第二條 專利申請權信用委託
乙方就本研發成果提出之各國專利申請,申請時應將甲方列為專利權申請人,乙方得列為發明人。惟各國法規另有規定、或是具特殊之原因,不得以甲方為專利權申請人時,可於申請時以乙方為申請權人,乙方同意於申請程序完成後,視甲方需要將智慧財產權無條件讓與甲方。
第三條 義務及責任
▇研發成果於本契約書簽訂其後發生之智慧財產權維護及程序費用均協議由乙方負擔之。乙方同意對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維護及利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終止專利申請 或專利維護案,亦不將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授權他人利用,或為任何信託、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第四條 權益分配
▇研發成果因執行、讓與或技術移轉所取得之收益,資助機關為
○○ %,甲方○○ % 、乙方○○ % 之比例分配之。
甲方同意本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讓與或其他運用衍生所產出相關研發成果收入,甲方將所分配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扣除已支付之專利相關費用後,30%有償回饋乙方。
第五條 契約書修改
▇契約書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惟本合作契約書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六條 爭議解決
▇契約書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契約書之爭議時,應先循仲裁解決,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契約書份數
▇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存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防醫學院 (簽章)代 表 人:查岱龍
地 址:11490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 161 號 3 樓
乙 方:OOO 教授 (簽章)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