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一)借款主体。
1.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绿色建筑服务企业、绿色建筑消费单位等。
2.绿色建筑消费个人。
(二)产业范围。
1.绿色建筑。达到国家、省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的建筑。
2.超低能耗建筑。符合国家、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
3.装配式建筑。达到国家、省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基础级及以上的建筑。
4.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的建筑。
5.绿色建材。获得一星级及以上认证的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
6.智能建造。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广东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建筑。
7.绿色建筑服务。为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筑施工、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等第三方服务。
8.绿色建筑消费。个人或单位购买或租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采购绿色建材进行装修等消费。
(三)产业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绿色建筑服务企业以及监理单位等主体应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应签署并承诺执行绿色建筑项目融资信息披露自律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及时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1.绿色建筑新建项目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鼓励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进行预评价,取得预评价报告;根据信贷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竣工备案2年内取得对应等级的标识证书。
同等级国际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应在投入使用且达到认证条件1年内,获得认证证书。有预认证环节的,应及时开展预认证,在施工开始6个月内获得预认证证书。
2.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进行设计评价并取得证书,在建筑竣工验收前进行施工评价并取得证书,在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进行运行评估并取得证书。
3.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广东省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基本级及以上要求。装配式建筑应提供标注装配式建筑等级与装配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在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按照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评价,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式确定评价等级。
4.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项目应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一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证书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节能降碳评估导则,节能率≥15%。同等级国际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5.绿色建材产品应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6.智能建造项目应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广东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并提供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清单和智能建造技术实施计划。
7.绿色建筑服务应提供与绿色建筑产业服务相关的业绩,绿色建筑服务合同以及所服务的绿色建筑项目的介绍与计划书、绿色建筑相关评估报告。
8.绿色建筑消费应提供购买或租赁本意见所规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合同书,提供购买绿色建材的相关凭证。
二、实施程序
各金融机构绿色建筑产业信贷的实施程序应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管理等,并根据不同授信类型予以个别调整。
三、退出程序
各金融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或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内仍未按承诺取得对应等级标识或标识被撤销的;
(三)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融资、补贴的。
对于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项目,金融机构需取消该项目所涉资金的绿色认定。
四、其他要求
开展绿色建筑产业信贷业务除遵循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