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名称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 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298 股票简称:杭叉集团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摘要
交易对方名称 |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 |
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 |
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xxx熠有限公司) | |
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 |
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六月
公司声明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本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xx。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x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liff Investment Pte. Ltd.、Esta Investments Pte. Ltd.、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xxx熠有限公司)、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及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x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审阅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万邦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引用本公司/本所出具的文件,并保证其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 录
释 义 6
一、普通术语 6
二、专用术语 10
重大事项提示 12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12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23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37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9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40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45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47
重大风险提示 51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51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52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57
本次交易概况 5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58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62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86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90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91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
杭叉集团、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 指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 指 | 杭叉集团拟通过增资中策海潮以现金收购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 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 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收购后杭叉集团将 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
交易对方、转让方 | 指 |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 等 8 名中策橡胶股东的合称 |
境内交易对方、境内转让方 | 指 |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等 3 名中策橡胶境内股东的合称 |
境外交易对方、境外转让方 | 指 | 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5 名中策橡胶境外股东的合称 |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中策橡胶、评估对象、交易 标的 | 指 |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x次交易中通过中策海潮购买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 |
中策海潮、受让方 | 指 |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 |
杭州元信东朝 | 指 | 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绵阳元信东朝 | 指 | 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杭州元信朝合 | 指 | 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liff Investment | 指 |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
Esta Investments | 指 | 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
CSI | 指 | 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xxx熠有限公司) |
JGF | 指 | 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
中国轮胎企业 | 指 | 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
轮胎集团 | 指 | 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
彤xxx | 指 | 彤xx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 |
上海彤中 | 指 | 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海潮 | 指 | 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杭橡集团、杭州橡胶总厂 | 指 | 杭州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橡胶(集团)公司(从属名称:杭州橡胶总厂),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
杭州金投 | 指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中策清泉 | 指 | 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
中策建德 | 指 | 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 |
海潮贸易 | 指 | 海潮贸易有限公司 |
朝阳实业 | 指 | 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
中策金坛 | 指 | 中策橡胶(常州金坛)有限公司 |
中策泰国 | 指 | 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
中策贸易 | 指 | 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 |
中策车空间 | 指 | 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拜森工贸 | 指 | 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 |
能源科技 | 指 | 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策安吉 | 指 | 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 |
中策美国 | 指 | 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 |
中策物流 | 指 | 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 |
星湾橡胶 | 指 | 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 |
中策巴西 | 指 | 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 |
中策欧洲 | 指 | 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 |
朝阳橡胶 | 指 | 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 |
循环科技 | 指 | 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中纺胶管 | 指 | 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 |
x朝阳橡胶 | 指 | 杭州金朝阳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
杭州迪马 | 指 | 杭州迪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浙江乐尔 | 指 | 浙江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桐庐乐尔 | 指 | 桐庐乐尔汽车装潢有限公司 |
中策富阳 | 指 | 中策橡胶(富阳)有限公司 |
x固分公司 | 指 |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 |
杭叉有限 | 指 | 杭州叉车有限公司 |
杭叉控股 | 指 |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 月,更名为“浙江杭叉控股股 |
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 ||
巨星集团 | 指 |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杭实集团、杭州工业资产经营公司 | 指 |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更名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股东 |
高科技投资公司 | 指 |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原股东 |
巨星科技 | 指 |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444),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杭叉控股之股东 |
彤xxx | 指 | 彤xx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 |
巨星工业 | 指 | 巨星工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金稻投资 | 指 | x稻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SMART SILVER | 指 | SMART SILVER LIMITED,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太丰有限 | 指 | 太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xx兆威 | 指 | xx兆威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xx启豪 | 指 | xx启豪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xx君业 | 指 | xx君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香港金鹿 | 指 | 香港金鹿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星鹿贸易 | 指 | 杭州星鹿贸易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巨星精密 | 指 | 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杭州市国资委 | 指 | 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法律顾问、天册律师 | 指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
德勤会计师 | 指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会计师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 指 | 德勤会计师出具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8 年及 2017 年)》(德师报(审)字(19)第 S00343 号) |
《审阅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7438号) |
万邦评估 | 指 |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评估报告》 | 指 |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 |
过渡期 | 指 | 指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的期间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增资认购协议》 | 指 |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资 认购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2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
《重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128 号文》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 |
《财务顾问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报告期 | 指 | 2017 年、2018 年 |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7 年末、2018 年末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二、专用术语
全钢胎、全钢子午胎 | 指 | 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和带束层均采用钢丝帘线,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
半钢胎、半钢子午胎 | 指 | 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采用人造丝或者其他纤维,带束层则用钢丝帘线,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
斜交胎、斜交轮胎 | 指 | 又称普通结构轮胎,指胎体帘布层和缓冲层相邻层帘线交叉,且与胎面中心线呈小于 90℃角排列的充气轮胎 |
车胎、两轮车胎 | 指 | 包括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电动车胎、人力车胎(手推车胎)等 |
AGV | 指 | 智能工业车辆即自动导引车(Automated Guided Vehicle,简称 AGV),指装备有电磁或光学等自动导引装置,能够沿规定的导引路径行驶,具有安全保护以及 各种移载功能的运输车 |
DOT | 指 |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即美国交通部的英文缩写;DOT 认证是美国交通部为了确保行驶安全,针对在美国地区销售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车辆、飞机、轮船)及主要零部件产品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 |
ECE、E-MARK | 指 |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的英文缩写;ECE 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对于通过产品符合行车的安全及环 境保护的认证要求,授予的合格认证 |
SNI | 指 | 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即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英文缩写;SNI 认证是唯一在印尼国内适用的标准,由 印度尼西亚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印尼国家标准局定义 |
BIS | 指 | The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即印度标准局的英文缩写;BIS 认证是由印度标准化与认证主管机构制定推行 的一种国家标准 |
SASO | 指 | 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的英文缩写;SASO 认证是沙特政府规定的产品 进口所必须取得的认证 |
GCC | 指 |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即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英文缩写;GCC 认证是 GCC 标准组织依照相关海 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的认证 |
“双反”调查 | 指 | 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 |
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x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 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 46.95%。收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x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 10 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10.56 | 21.57%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350.49 | 9.84%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04.87 | 7.38%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03.79 | 9.41%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03.79 | 8.68% |
CSI | 11,389,212.98 | 1.45% |
JGF | 11,389,212.98 | 1.45%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23.37 | 0.22%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巨星集团 | 130,000 | 72.22% |
杭州海潮 | 50,000 | 27.78% |
合计 | 180,000 | 100.00% |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xxx先生。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巨星科技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巨星集团 | 130,000 | 32.50% |
杭叉集团 | 110,000 | 27.50% |
巨星科技 | 110,000 | 27.50% |
杭州海潮 | 50,000 | 12.5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本次交易收购的出资额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 交易后持股比例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10.56 | 21.57% | 73,032,488.80 | 96,748,521.76 | 12.29%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350.49 | 9.84% | 71,512,986.29 | 5,968,364.20 | 0.76%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04.87 | 7.38% | 58,111,004.87 | - | -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03.79 | 9.41% | 74,028,703.79 | - | -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03.79 | 8.68% | 68,333,703.79 | - | - |
CSI | 11,389,212.98 | 1.45% | 11,389,212.98 | - | - |
JGF | 11,389,212.98 | 1.45% | 11,389,212.98 | - | -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23.37 | 0.22% | 1,708,023.37 | - | - |
中策海潮 | - | - | - | 369,505,336.87 | 46.95%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369,505,336.87 | 787,037,038.00 | 100.00% |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x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购交易对方股权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xx等11人 | |
14.40% |
xxxx8人 | |
78.89% | 1.11% |
杭叉控股 | |
44.72% |
杭 | 绵 | |||||||
杭 | 杭 | 中 | 州 | 阳 | ||||
橡 | 州 | 策 | 元 | 元 | ||||
集 | 金 | 海 | 信 | 信 | ||||
团 | 投 | 潮 | 东 | 东 | ||||
朝 | 朝 |
xx
xxx
xxx
xxx
85.60%
巨星集团
44.99%
LP
20.38%
LP
75.47%
LP
3.77%
GP
0.38%
巨星科技
20.00%
杭州海潮
杭叉集团
12.50%
32.50%
27.50%
27.50%
25.00%
15.00%
46.95%
12.29%
中策橡胶
0.76%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 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xxx中为彤xxx(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650)控股子公司,彤xxx持有上海彤中 87.75%股权。
2019 年 6 月 3 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10.16%股权。xxx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xx等11人 | |
14.40% |
杭叉控股 | |
44.72% |
xx
xxx xxx
xxx
85.60%
巨星集团
xxx等8人
44.99%
LP
20.38%
LP
75.47%
LP
3.77%
GP
0.38%
巨星科技
20.00% 78.89% 1.11%
12.50%
32.50%
27.50%
27.50%
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
87.75%
杭州xx
xxxx
12.25%
杭 | 杭 | 中 | 杭州 | 绵阳 | 上 | |||||
橡 | 州 | 策 | 元 | 元 | 海 | |||||
集 | 金 | 海 | 信 | x | x | |||||
团 | 投 | 潮 | 东朝 | 东朝 | 中 |
25.00%
15.00%
46.95%
2.13%
0.76%
中策橡胶
10.16%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上市公司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的原因
在本次交易前,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均坐落于杭州,且杭实集团为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的共同重要股东,双方在交易前均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沟通。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收购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参股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自身主营业务是公司发展一贯做法和可行的路径
公司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立足主营业务,通过整合行业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延伸产业价值链,发挥资源集聚整合优势。公司先后参股了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
箱有限公司、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通过上述投资整合了叉车制造零部件核心产业链,同时积极布局锂电池新兴产业链,有效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为公司贡献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前述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参股公司 | 经营范围 | 参股比例 | 2018 年 营业收入 |
1 | 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制造加工液压油缸、液压阀、液压泵及马达 | 34.00% | 31,196.76 |
2 | 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 | 叉车等的传动装置、差速齿轮及其部件的生产销售 | 25.00% | 9,612.92 |
3 |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 齿轮及变速箱研发、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20.20% | 28,801.52 |
4 | 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 | 车辆智能系统及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及销售 | 22.22% | 14,384.13 |
5 | 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非道路车辆的动力电池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电池系统梯次利用技术开发,技 术推广 | 30.00% | 56.60 |
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源的合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以巩固行业引领者地位;同时,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为主,既能对被投资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能发挥合作方的产业经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一贯做法,符合公司的战略方针,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发挥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2)叉车后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发展方向,轮胎是叉车后市场重要的组成替换部件
①叉车轮胎后市场规模较大
按照常规使用工况,叉车在使用 1,000-2,000 小时候后需要更换轮胎。据统计,目前中国市场叉车保有量约 230 万台左右,其中 70%为使用橡胶轮胎的xx重式叉车产品,公司预计叉车后市场中轮胎的市场空间每年约为 30 亿元。公
司将把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作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逐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②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共同做大叉车轮胎销售市场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
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加强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海外业务互动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杭叉泰国、中策泰国已在泰国当地运营多年,经营状况良好,逐步在国际高端市场形成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在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中策泰国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在美、欧、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年,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4)利用公司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继续提升叉车轮胎后市场竞争力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产品,强化公司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引领地位。 通过本次收购,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可实验室、智能工业车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的资源力量,进一步提高叉车轮胎的安全性和适配性,实现公司在叉车轮胎后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
5)共同拓展境内外销售渠道
近年来,公司大力建设营销网络,以区域性营销模式为中心,不断拓展国内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双方将利用在国内外设立的直属销售分、子公司及授权经销商的营销服务网络,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大幅扩大双方在叉车轮胎的销售业务规模。同时以海外子公司为基点,不断提高其营销服务能力,扩大国际市场知名度。
6)本次投资能够带来投资回报
x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
根据上市公司预测,本次交易对于杭叉集团 2019 年至 2022 年投资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投资收益(注) |
2019 年 8-12 月 | 4,005.62 |
2020 年度 | 11,786.66 |
2021 年度 | 12,573.52 |
2022 年度 | 13,627.79 |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因此 2019 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期间未 2019 年 8 月
-12 月;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分别为 4,005.62 万元、11,786.66 万元、12,573.52
万元和 13,627.79 万元,交易完成后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投资收益。
(2)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 11 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 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资进行收购 | 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进行收购 |
自有资金 | 110,000.00 | 110,000.00 | 110,000.00 |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 | - | 49,432.32 | - |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比例 | 8.91% | 12.91% | 12.91% |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影响 | 25.32% | 31.36% | 25.32% |
贷款利率 | - |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 | - | 15,671.07 | 11,753.31 |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 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 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 4%的股东权益。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融资 49,432.32 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
上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0%以上。假设贷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 49,432.32 万元测算,累计利息费用增加约 4,000 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 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 2018 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
计该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 6 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
x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 25%和 15%的股权,合计持有中策橡胶 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
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x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 66,059.00 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的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目前持有上市公司 44.72%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 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 20 亿元银行授信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x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 年 6 月 3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
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2019 年 6 月 3 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
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
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x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4)2019 年 6 月 17 日,巨星集团向杭叉集团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5)2019 年 6 月 17 日及 2019 年 6 月 26 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及《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万邦评估出具《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公司报表)评估增值 579,718.54 万元,增值率 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对应每 1 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15.69 元,本次上市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 159,432.32 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x次交易中策橡胶 100%股东权益作价 1,235,000 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 400,000 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 27.50%。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 x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中策海潮所收购的出资额 | 交易对价 | 其中:自有资金支付 | 其中:并购贷款支付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 | 21.57% | 7,303.25 | 114,587.97 | 79,059.74 | 35,528.24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4 | 9.84% | 7,151.30 | 112,203.88 | 77,414.83 | 34,789.04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 | 7.38% | 5,811.10 | 91,176.17 | 62,906.81 | 28,269.36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 | 9.41% | 7,402.87 | 116,151.04 | 80,138.17 | 36,012.87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 | 8.68% | 6,833.37 | 107,215.58 | 73,973.17 | 33,242.41 |
CSI | 1,138.92 | 1.45% | 1,138.92 | 17,869.68 | 12,329.15 | 5,540.53 |
JGF | 1,138.92 | 1.45% | 1,138.92 | 17,869.68 | 12,329.15 | 5,540.53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 | 0.22% | 170.80 | 2,679.89 | 1,848.98 | 830.90 |
合计 | 47,222.22 | 60.00% | 36,950.53 | 579,753.87 | 400,000.00 | 179,753.87 |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缴付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支付每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2)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每期增资款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
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根据《增资认购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将于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首期款项应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前提(生效条件为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同时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巨星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 2019-050 号《关于取消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 2019-031 号《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由于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完善,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将延迟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
鉴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尚存不确定性,为进一步明确向受让方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中策海潮及境内交易对方拟将中策海潮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调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其余条款不变。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
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根据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上述四方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
签署了《备忘录(二)》。根据《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19.6.19 | 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期限届满前两日内 | 合计 |
巨星集团 | 20,000 | 110,000 | - | 130,000 |
巨星科技 | - | 30,000 | 80,000 | 110,000 |
杭叉集团 | - | 30,000 | 80,000 | 110,000 |
杭州海潮 | - | 15,000 | 35,000 | 50,000 |
各方确认,若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本次交易,则支付增资款的时间由各方另行商定。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这一安排主要考虑本次交易付款进度及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缴出资时间符合《增资认购协议》约定,且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的出资时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银行并购贷款
x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 年 6 月 14 日,中策海潮与工商
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2019 年(本级)字 00487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
借款人 |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目标公司 |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目的 |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
融资金额 | 不超过人民币 19.8 亿元 |
增信方式 | 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
差额补足人 |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期限 | 自贷款提款日起 84 个月 |
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0 亿元借款,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融资利率 | 不低于人民银行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以协议生效为前提,中策海潮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30 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4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5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1 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27 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3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4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0 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1)向共管账户付款
x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将人民币 4 亿元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需预留境外交易对方共同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中策海潮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共签人”)的印鉴,并经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4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4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 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②自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相当于人民币 536,077,906.24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iii. 仅就 Esta Investments 而言,Esta Investments 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各方同意,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应于根据本条之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第一
笔股权转让价款时被全部释放,在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全部释放之后,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应配合中策海潮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不再继续对共管账户进行共签。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日(含本日)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3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3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的等值美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金额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反垄断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 Esta Investments 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 Esta Investments 的预提所得税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536,077,906.23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前提是 Esta Investments 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③x Esta Investments 未能在第一笔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前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 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x Esta Investments 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
虑
x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 向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外交易对 方付款均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 时也有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
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18 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 Esta Investments 外的其他境外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 Esta Investments 需 向 中 策 海 潮 提 供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已 经 批 准 或 同 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 Esta Investments。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经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同意,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中的 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 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照第 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
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 60 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除协议生效后 7 日内需要向共管账户支付 4 亿元外,其余付款条件均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其中共管账户需要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且该增资时间与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付款进度一致,增资时间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x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 66,059.00 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根据承诺函相关内容,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有权
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我公司按如下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本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贵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三、如本公司未能按本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贵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贵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本公司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的董事中应包括一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根据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签署《备忘录(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x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七)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x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
中策海潮 | 369,505,336.87 | 46.95%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96,748,521.76 | 12.29% |
绵阳元信东朝 | 5,968,364.20 | 0.76%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xxx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
中策海潮 | 369,505,336.87 | 46.95%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上海彤中 | 80,000,000.00 | 10.16% |
杭州元信东朝 | 16,748,521.76 | 2.13% |
绵阳元信东朝 | 5,968,364.20 | 0.76%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出资额,并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2、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派驻董事的安排以及对其经营及财务决策的影响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5)受让方委派的 6 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 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同时,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系一致行动人,经过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董事会由 9 名
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将能够决定中策橡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中策海潮能够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 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xxx,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巨星科技、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外上市公司监事xx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中策橡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x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 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 (A) | 中策橡胶 27.50%股权对应部分(B) | 成交金额 (C) |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的取值(D) | 财务指标占比 (D/A) |
资产总额 | 562,563.54 | 688,254.77 | 159,432.32 | 688,254.77 | 122.34% |
资产净额 | 385,153.01 | 238,313.14 | 159,432.32 | 238,313.14 | 61.87% |
营业收入 | 844,262.16 | 739,251.62 | / | 739,251.62 | 87.56% |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 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x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 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 9.279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3、2019 年 5 月 25 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策橡胶 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 123.5 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
4、2019 年 5 月 20 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0000 x 0 x 0 x,xx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
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意见,中国轮胎企业股东 CZ Tire Holdings Limited 的唯一股东 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 年 5 月 24 日,CSI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 年 5 月 28 日,Xxxxx xx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8、2018 年 11 月 22 日,Esta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9、2019 年 5 月 31 日,JGF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x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变动金额 | 变动率 | |
流动资产 | 389,120.23 | 389,120.23 | - | - |
非流动资产 | 289,376.51 | 173,443.30 | 115,933.21 | 66.84% |
资产总额 | 678,496.74 | 562,563.54 | 115,933.21 | 20.61% |
流动负债 | 249,525.38 | 139,525.38 | 110,000.00 | 78.84% |
非流动负债 | 2,938.70 | 2,938.70 | - | - |
负债总额 | 252,464.07 | 142,464.07 | 110,000.00 | 77.21% |
所有者权益 | 426,032.67 | 420,099.46 | 5,933.21 | 1.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91,086.22 | 385,153.01 | 5,933.21 | 1.54% |
营业收入 | 844,262.16 | 844,262.16 | - | - |
营业利润 | 74,900.40 | 71,558.19 | 3,342.21 | 4.67% |
利润总额 | 75,877.06 | 72,534.84 | 3,342.21 | 4.6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7,997.07 | 54,654.85 | 3,342.21 | 6.1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0.88 | 0.05 | 6.1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0.88 | 0.05 | 6.12% |
资产负债率 | 37.21% | 25.32% | 11.89% | 46.93% |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 2018
年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 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 0.88 元提升至 0.94 元。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产生影响。
轮胎为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本次交易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业务协同效应,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在轮胎研发、生产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具备更高技术含量及定制化的轮胎产品,提高公司工业车辆产品的附加值及竞争力。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x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上市公司 | 保证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2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3 | 交易对方之杭州元信东朝、中国轮 胎企业、CSI、JGF、杭州元信朝合、绵阳元信东朝 |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 | 交易对方之 Esta Investments | 保证就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交易对方之 Cliff Investment | 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 |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按照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6 | 中策橡胶 | x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杭叉控股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公司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2 | xxx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杭叉控股 | 1、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 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2 | xxx | 1、本人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四)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杭叉控股 | x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
2 | xxx |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 | 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对于本企业持有标的股权已设定质押的部分,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时间解除股权质押。 3、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 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2 | 中国轮胎企业、 Cliff Investment、 JGF、CSI、杭州元信朝合 | 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 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3 | Esta Investments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据本企业所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 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员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 |
2 | 杭叉控股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补偿责任。 |
3 | xxx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
(七)业绩补偿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主要承诺内容 |
1 | 巨星集团 | 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贵公司有权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 |
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我公司按如下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本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贵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三、如本公司未能按本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贵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贵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本 公司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x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达成的商业安排,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的整体安排。”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声明如下:
(1)本人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拟采取如下安排及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按程序报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核准。
(三)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经表决通过的议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交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xxx分别出具了《杭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摘要的其他内容和 与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商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此外,如监管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审批及备案风险
x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本次交易融资风险
x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存在上市公司无法筹集足够资金支付交易对价,从而无法及时交割的风险。
(四)交易对方股权质押无法按期解除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分别持有标的公司 21.57%和 9.84%的股权,两者已将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及其委托人)。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函》,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于交割前解除上述已质押的股份的质押,并不再质押股份或设置第三方权利。
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期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前述股权质押存在强制执行的风险,可能改变标的公司交易前后的股东构成,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存在上述两家交易对方质押的标的公司股权无法按期解除质押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天然橡胶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品;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与贸易政策、汇率、资本市场状况等有密切联系。近年来受境外大宗商品市场影响,天然橡胶价格呈大幅波动态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是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占标的公司生产成本的比例通常在 40%左右。
由于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价格有一定的联动性,因此天然橡胶的价格波动对轮胎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天然胶价格大幅波动会同时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波动风险、收入波动风险、营运资金占用风险以及存货价值波动风险的加大。
天然橡胶价格自 2017 年初以后有较大幅度下降,但 2018 年 10 月以来有小幅回升。若未来天然胶价格继续大幅波动,且标的公司不能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调整产品结构、调整采购计划、降低综合生产成本等措施充分消化该等波动带来的成本控制压力以及相关风险,则将对标的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轮胎市场分为原配胎市场与替换胎市场,轮胎的下游行业包括汽车、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众多行业,其中最重要的下游行业是汽车产业。新增汽车产量决定汽车原配胎市场的容量,汽车保有量决定汽车替换胎市场的容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原配胎市场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20%左右,国内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标的公司原配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4 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汽车产销量增速趋于回落,2018 年我国汽车行业甚至首次出现负增长。汽车等下游行业的波动将对原配胎市场销售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放缓或停滞,下游行业对于轮胎消费意愿及能力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轮胎行业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三)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风险
2018 年下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贸易
代表办公室发布加税措施:拟对 6030 项美国海关税则号下的中国出口产品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 10%的关税,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加征 25%的关税。其中,轮胎产品也在上述加税范围内。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在 30%以上,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标的公司产品海外市场的销售规模可能随之扩大。标的公司依托生产技术优势,通过了包括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产品认证、美国 DOT 认证和海湾 GCC 认证在内的多项国际质量认证,有助于标的公司产品跨越技术壁垒,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如果未来国际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将可能会激化国内轮胎产能相对过剩的局面,并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轮胎产品的出口,从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境外政治经济环境恶化的风险
中策橡胶的销售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状况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变动,可能会对中策橡胶业务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如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和财政不稳定、通货膨胀、政府定价干预、进口和贸易限制、资本调回限制、产业政策变动、外商准入限制等。
虽然中策橡胶一直持续关注上述影响经营情况的风险因素,以及时作出应对风险的措施,但任何突发性事项的发生,可能会对中策橡胶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营销渠道及品牌管理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2018 年公司通过经销商实现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80%左右。经销商作为企业价值链上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连接标的公司和终端市场的桥梁。若未来主要经销商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因其它原因与标的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部分经销商名称中包含“中策”字眼,若其在营销宣传、对下游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产生纠纷,或因行为不当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均将导致中策橡胶品牌形象受损。标的公司将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品牌管理体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方式维护品牌形象,但未来若因经销商原因发生上述导致品牌形象受损的情形,则将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进行贸易结算,原材料中也存在较大金额的境外采购。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销售产生的汇兑损益;二是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缩小国外客户的利润空间,使标的公司的出口产品与其他出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
虽然原材料进口和调整举借外币借款的规模能部分抵消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利影响,但未来仍将可能给标的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且标的公司未对相关汇率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则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品质量及诉讼风险
轮胎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汽车的行驶安全。为此,国家标准对轮胎的抗压性能、耐久性能、高速运转性能、噪音等多种参数均有严格要求。标的公司在生产过程 中如果由于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者未检测出潜在产品质量风险而造成用户在行 驶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则可能形成大批次产品必须召回或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甚至导致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认证资格的风险,将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不 利影响。
在七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中策橡胶、朝阳橡胶、中策美国与美国经销商、维修服务机构系共同被告。产品质量涉诉产品 2018 年销售量约占标的公司 2018 年度总营业收入的 0.059%,占比极小,且因更新换代已基本停止生产。此外,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 2,000 万美元,上述案件目前仍处在调查取证阶段,中策橡胶在上述事件中的责任尚无定论,因上述案件可能履行赔偿义务的金额目前无法可靠地计量,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八)环保处罚的风险
轮胎制造虽然不属于高污染的化工行业,但仍然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管,中策橡胶开展经营活动,需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在国内大力处理高能耗、高污染问题的大背景下,环保部的专项环境督查工作进入常态化,因此中策橡胶将面临更高的环保压力。
标的公司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已根据环境监管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相关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强化环保管理考核,加大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但随着环保部门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
的不断加大,标的公司若无法及时落实最新的环保监管要求或在环保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环保处罚的风险。
(九)搬迁风险
根据区域政策调整,中策橡胶在 2017 年提出了部分产能转移及环保提升改
造工作计划,明确从 2017 年起将中策橡胶下沙区域非子午线轮胎产能(包括车
胎、内胎、斜交胎、工程胎等)进行转移。2017 年计划将车胎、内胎产能的 30%
进行转移,此后两年陆续开展剩余产能转移,并于 2020 年底前完成全部非子午线轮胎产能的转移,约占下沙区域总产能的 30%。通常政府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会做出一定赔偿,但由于搬迁涉及产能规模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生产连续性、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十)无法办理 3C 认证证书的风险
载重汽车轮胎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办理 3C 认证后方可合法销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及时申请认证证书延续使用,但是若生产企业和产品不能满足相关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可能存在无法办理 3C 认证证书的风险进而影响中策橡胶的正常生产经营。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一)排污许可证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
中策橡胶存在部分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尚未换发新证的情形,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新规定要求,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相关子公司仍属合法经营企业。中策橡胶相关子公司将在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若在申领新证时未能及时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通过,则将会对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二)标的公司财务稳定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 105.04 亿元和 114.67 亿元,同
期流动负债分别为 112.41 亿元和 130.29 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7.34%和 65.37%,流动比率分别为 0.93 和 0.88。受轮胎行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模式影响,其负债结构以经营性应付款项和银行借款为主,短期银行借款占比较高。由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财务稳定性风险。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一)盈利水平波动风险
x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的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董事,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策橡胶的生产经营决策,保障公司作为重要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持中策海潮的股权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因此,中策橡胶的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投资收益和净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盈利水平波动的风险。
(二)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投资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行业背景
近年来,为鼓励工业车辆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2019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信息系统,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子控制系统)”列入鼓励类。2018 年 8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包括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在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低能耗、低污染的方向发展,规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鼓励研发及推广应用的污染防治技术。2016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授权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将“开发锂电池、燃料电池驱动的叉车”列入“十三五”期间重点开发的创新产品。
受益于物流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客户对高质量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市场对工业车辆的需求持续提升,行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统计数据显示,2018 年机动工业车辆实现 59.72 万台销售,同比增长 20.21%;其中国内市场销售 43.02 万台,同比增长 15.96%;海外市场销售 16.69 万台,同比增长 32.77%。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工业车辆产品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受到环保政策、环境治理、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电动叉车市场销量增长快于内燃叉车,新能源叉车的产量与车型种类增多。此外,伴随着物流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AGV 销量不断上升,各大叉车企业推出叉车型 AGV 产品抢占市场。
2、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坚持走以创新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之路,在叉车智能化和网联化领域深耕细作,持续技术创新,致力于成为中国叉车建立全球优势的标杆。
公司将在研发上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拓宽产品矩阵,推出具有核心技术高附加值的差异化产品;公司将重点打造具有高效、环保、智能特点的电动工业车辆产品及智能物流产品,加大公司在该领域的产品技术领先优势;经营管理上继续实施销售与研发强、生产制造精的“两头强,中间精”经营模式,使公司继续保持决策管理上的效率优势和经营成本的控制优势;信息化建设上继续完善企业各类信息系统的应用功能,深度挖掘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公司三大智能园区及协作方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营销网络建设上继续以打造区域性营销中心的模式来不断拓展国内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并在国际市场上提升完善三个海外直销型销售子公司营销服务能力,形成自主销售与代理商销售相辅相成的复合式营销服务网络体系。
3、标的公司背景
中策橡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 2018 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在橡胶轮胎领域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其“朝阳”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朝阳”牌全钢子午线轮胎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中策橡胶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中策橡胶针对不同的产品,设有全钢载重子午胎研究室、轿车子午胎研究室、斜交轮胎研究室、车胎和摩托车胎研究室、制品研究室,以及设备计量能源部,可细化深入地研究开发各自负责的产品。中策橡胶还成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各个产品研发部门进行管理,研究橡胶生产中具有共性的技术,做到成果共享。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基于对对方优质产品的需求,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已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中策橡胶作为大型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叉车产品有大量需求,多年来采购了大批杭叉集团生产的叉车产品。在中策橡胶的发展过程中,
杭叉集团为其提供了智能化产品及解决方案,助力中策橡胶集团的转型升级。目前,杭叉集团已为中策橡胶的朝阳分厂提供了基于 AGV 的车间智能物流系统,包括无人驾驶叉车、车辆调度系统、自动化管理系统、线边库位管理系统和任务呼叫系统,集成朝阳分厂原有的 MES 系统,实现了车间整体的智能物流方案。
对杭叉集团来说,轮胎是叉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杭叉集团每年从中策橡胶采购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2016-2018 年的采购额分别为 0.68 亿元、0.90亿元和 1.05 亿元。
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从最初的供货关系发展到如今品牌融合的多维度合作关系。通过本次交易,在技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等方面可以实现双方协同效应,具体体现为:
1、技术服务领域的协同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技术服务领域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在技术服务上,中策橡胶将可以更积极地响应杭叉集团的需求,更好地为客户解决轮胎相关的各种技术服务问题。
2、产品开发领域的协同
x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渠道拓展领域的协同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
好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在 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其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 际营销网络布局。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在欧、美、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 年,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营销服务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除了本次交易所实现的上述协同效应外,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三)上市公司参与交易基于自主决策,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x次交易方案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巨星集团均独立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并根据实际出资金额比例享有相关权益。根据本次交易付款安排,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将分别以自有资金向中策海潮增资 130,000 万元和 110,000 万元,资金来源分别来自于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中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均以自有资金进行付款,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价拟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贷款人为中策海潮。本次交易对价通过银行低息并购贷款支付,这一安排可以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回报率和利用率,并且在增信措施方面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担保责任,
不需要上市公司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仅保障了上市公司投资回报,亦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 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 46.95%。收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x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 10 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10.56 | 21.57%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350.49 | 9.84%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04.87 | 7.38%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03.79 | 9.41%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03.79 | 8.68% |
CSI | 11,389,212.98 | 1.45% |
JGF | 11,389,212.98 | 1.45%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23.37 | 0.22%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巨星集团 | 130,000 | 72.22% |
杭州海潮 | 50,000 | 27.78% |
合计 | 180,000 | 100.00% |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xxx先生,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巨星集团
企业名称 |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 63 号 4 幢A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6680178300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成立日期 | 2007 年 11 月 2 日 |
营业期限 | 2007 年 11 月 2 日至 2037 年 11 月 1 日 |
巨星集团为持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巨星
集团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持股比例 |
xxx | 85.60% |
xx | 4.50% |
xxx | 2.50% |
xx | 1.50% |
xx | 1.50% |
xxx | 0.00% |
xxx | 1.20% |
何天乐 | 0.40% |
傅亚娟 | 0.40% |
方贞军 | 0.40% |
徐卫肃 | 0.30% |
xx | 0.20% |
合计 | 100.00% |
2)杭州海潮
xxx担任杭州海潮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海潮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
认缴出资额 | 26,500 万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MA2GLMN9XE | |||
经营范围 |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17 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性质 |
xxx | 100 | 0.38% | 普通合伙人 | |
xxx | 20,000 | 75.47% | 有限合伙人 | |
仇菲 | 5,400 | 20.38% | 有限合伙人 | |
xxx | 1,000 | 3.77%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26,500 | 100.00% | - |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巨星科技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 110,000 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巨星集团 | 130,000 | 32.50% |
杭叉集团 | 110,000 | 27.50% |
巨星科技 | 110,000 | 27.50% |
杭州海潮 | 50,000 | 12.5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本次与杭叉集团同时增资的股东巨星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1 年 8 月 9 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代码 | 002444 |
证券简称 | 巨星科技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 |
注册资本 | 1,075,247,700 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经营范围 | 五金工具、塑料制品的生产;五金产品、五金工具、木工工具、建筑工具、电动工具、塑料制品、灯具、手电筒、文教用品、家具、户外用品、包装材料、激光测量仪、钻切工具、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零件、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激光雷达(非军用)、激光投影仪、消防器材、测量仪器、气动工具、清洁及油漆设备、物料搬运设备、安全生产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焊接设备、泵及管件设备、管道配件、建材、润滑剂(油膏)的销售;机器人、机械手、电气控制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成果 转让;广告制作、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 |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巨星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xxx及其配偶xxx。巨星科技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本次交易收购的出资额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 资额 | 交易后持股比例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10.56 | 21.57% | 73,032,488.80 | 96,748,521.76 | 12.29%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350.49 | 9.84% | 71,512,986.29 | 5,968,364.20 | 0.76%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04.87 | 7.38% | 58,111,004.87 | - | -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03.79 | 9.41% | 74,028,703.79 | - | -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03.79 | 8.68% | 68,333,703.79 | - | - |
CSI | 11,389,212.98 | 1.45% | 11,389,212.98 | - | - |
JGF | 11,389,212.98 | 1.45% | 11,389,212.98 | - | -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23.37 | 0.22% | 1,708,023.37 | - | - |
中策海潮 | - | - | - | 369,505,336.87 | 46.95%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369,505,336.87 | 787,037,038.00 | 100.00% |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x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
仇菲
xxx
xxx
xxx
85.60%
巨星集团
44.99%
LP
20.38%
LP
75.47%
LP
3.77%
GP
0.38%
巨星科技
20.00%
杭州海潮
杭叉集团
12.50%
32.50%
27.50%
27.50%
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购交易对方股权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xx等11人 | |
14.40% |
xxxx8人 | |
78.89% | 1.11% |
杭叉控股 | |
44.72% |
杭橡集团 | 杭州金投 | 中策海潮 | 杭州元信东朝 | 绵阳元信东朝 | |||||
25.00% | 15.00% | 46.95% | 12.29% | 0.76 | |||||
%
中策橡胶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 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xxx中为彤xxx(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650)控股子公司,彤xxx持有上海彤中 87.75%股权。
2019 年 6 月 3 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 10.16%股权。xxx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
提条件。
xx xxx xxx
xxx
85.60%
巨星集团
xxx等8人
44.99%
LP
20.38%
LP
75.47%
LP
3.77%
GP
0.38%
巨星科技
20.00% 78.89% 1.11%
12.50%
32.50%
27.50%
27.50%
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xx等11人 | |
14.40% |
杭叉控股 | |
44.72% |
87.75%
杭州xx
xxxx
12.25%
杭 | 杭 | 中 | 杭州 | 绵阳 | 上 | |||||
橡 | 州 | 策 | 元 | 元 | 海 | |||||
集 | 金 | 海 | 信 | x | x | |||||
团 | 投 | 潮 | 东朝 | 东朝 | 中 |
25.00%
15.00%
46.95%
2.13%
0.76%
中策橡胶
10.16%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上市公司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的原因
在本次交易前,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均坐落于杭州,且杭实集团为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的共同重要股东,双方在交易前均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沟通。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收购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参股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自身主营业务是公司发展一贯做法和可行的路径
公司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立足主营业务,通过整合行
业上下游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延伸产业价值链,发挥资源集聚整合优势。公司先后参股了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通过上述投资整合了叉车制造零部件核心产业链,同时积极布局锂电池新兴产业链,有效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为公司贡献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前述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参股公司 | 经营范围 | 参股比例 | 2018 年 营业收入 |
1 | 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制造加工液压油缸、液压阀、液压泵及马达 | 34.00% | 31,196.76 |
2 | 杭州冈村传动有限公司 | 叉车等的传动装置、差速齿轮及其部件的生产销售 | 25.00% | 9,612.92 |
3 |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 齿轮及变速箱研发、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20.20% | 28,801.52 |
4 | 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 | 车辆智能系统及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及销售 | 22.22% | 14,384.13 |
5 | 杭州鹏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非道路车辆的动力电池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电池系统梯次利用技术开发,技 术推广 | 30.00% | 56.60 |
公司通过强化各方优势资源的合作力度,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以巩固行业引领者地位;同时,在产业链整合过程中以一定比例参股为主,既能对被投资公司施加较强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并建立业务协同纽带,又能发挥合作方的产业经营优势和主动性。本次收购延续了公司积极投资实业的一贯做法,符合公司的战略方针,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发挥公司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2)叉车后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发展方向,轮胎是叉车后市场重要的组成替换部件
①叉车轮胎后市场规模较大
按照常规使用工况,叉车在使用 1,000-2,000 小时候后需要更换轮胎。据
统计,目前中国市场叉车保有量约 230 万台左右,其中 70%为使用橡胶轮胎的xx重式叉车产品,公司预计叉车后市场中轮胎的市场空间每年约为 30 亿元。公司将把叉车后市场轮胎销售作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逐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②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共同做大叉车轮胎销售市场
杭叉集团多年来从中策橡胶采购了大量的工业车辆专用轮胎,中策橡胶根据杭叉集团品牌发展的战略需要定制化开发了轮胎产品,双方技术人员合作研发了多款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轮胎。
目前,中策橡胶将杭叉集团所有配套产品的质保政策全部授权于杭叉集团的各销售子公司,保证了工业车辆后市场服务的快速响应能力,在后市场的配件领域实现了双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传递沟通等方面都将更为方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中策橡胶可以通过杭叉集团在工程机械领域积累的销售网络和技术,开发更多适合工程车辆的产品,开拓其他后市场业务。杭叉集团也将借助中策橡胶出色的研发和供货能力,开发出更多工业车辆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3)加强杭叉集团与中策橡胶海外业务互动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为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需求,中策橡胶泰国生产基地于 2015 年开始建成并投产。杭叉泰国、中策泰国已在泰国当地运营多年,经营状况良好,逐步在国际高端市场形成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在泰国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杭叉集团为中策泰国持续提供了高质量的叉车设备,通过“借船出海”,上市公司能够快速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布局。
此外,北美、欧洲、亚洲是中策橡胶和杭叉集团主要的海外市场。中策橡胶在美、欧、亚三大洲拥有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2018年,杭叉美国有限公司投入运营,与杭叉欧洲有限公司、杭叉东南亚公司一并形成了以杭叉集团国内总部核心为支撑,服务欧、美、亚三大洲客户的国际化
营销服务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国际化发展战略层面将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上市公司全球化市场布局将再上新台阶。
4)利用公司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继续提升叉车轮胎后市场竞争力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方式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产品,强化公司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引领地位。 通过本次收购,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可实验室、智能工业车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的资源力量,进一步提高叉车轮胎的安全性和适配性,实现公司在叉车轮胎后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
5)共同拓展境内外销售渠道
近年来,公司大力建设营销网络,以区域性营销模式为中心,不断拓展国内市场布局的深度与广度。双方将利用在国内外设立的直属销售分、子公司及授权经销商的营销服务网络,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大幅扩大双方在叉车轮胎的销售业务规模。同时以海外子公司为基点,不断提高其营销服务能力,扩大国际市场知名度。
6)本次投资能够带来投资回报
x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稳定、良好的投资收益。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情况良好,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6.57 亿元和 8.02 亿元,未来盈利能力有望持续上升。
根据上市公司预测,本次交易对于杭叉集团 2019 年至 2022 年投资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投资收益(注) |
2019 年 8-12 月 | 4,005.62 |
2020 年度 | 11,786.66 |
2021 年度 | 12,573.52 |
2022 年度 | 13,627.79 |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成,因此 2019 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期间未 2019 年 8 月
-12 月;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分别为 4,005.62 万元、11,786.66 万元、12,573.52
万元和 13,627.79 万元,交易完成后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投资收益。
(2)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 11 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 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资进行收购 | 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进行收购 |
自有资金 | 110,000.00 | 110,000.00 | 110,000.00 |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 | - | 49,432.32 | - |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比例 | 8.91% | 12.91% | 12.91% |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影响 | 25.32% | 31.36% | 25.32% |
贷款利率 | - |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 | - | 15,671.07 | 11,753.31 |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 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 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 4%的股东权益。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
的持股比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融资 49,432.32 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0%以上。假设贷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 49,432.32 万元测算,累计利息费用增加约 4,000 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 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 2018 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
计该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 6 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
x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 25%和 15%的股权,合计持有中策橡胶 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
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x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 66,059.00 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的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目前持有上市公司 44.72%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 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 20 亿元银行授信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x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 年 6 月 3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
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 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2019 年 6 月 3 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
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
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x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4)2019 年 6 月 17 日,巨星集团向杭叉集团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
5)2019 年 6 月 17 日及 2019 年 6 月 26 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及《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万邦评估出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 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公司报表)评估增值 579,718.54 万元,增值率 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对应每 1 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15.69 元,本次上市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 159,432.32 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x次交易中策橡胶 100%股东权益作价 1,235,000 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 46.95%股权对价为 579,753.87 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 400,000 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 27.50%。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 x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前持股比例 | 中策海潮所收购的出资额 | 交易对价 | 其中:自有资金支付 | 其中:并购贷款支付 |
杭州元信东朝 | 16,978.10 | 21.57% | 7,303.25 | 114,587.97 | 79,059.74 | 35,528.24 |
绵阳元信东朝 | 7,748.14 | 9.84% | 7,151.30 | 112,203.88 | 77,414.83 | 34,789.04 |
杭州元信朝合 | 5,811.10 | 7.38% | 5,811.10 | 91,176.17 | 62,906.81 | 28,269.36 |
Cliff Investment | 7,402.87 | 9.41% | 7,402.87 | 116,151.04 | 80,138.17 | 36,012.87 |
Esta Investments | 6,833.37 | 8.68% | 6,833.37 | 107,215.58 | 73,973.17 | 33,242.41 |
CSI | 1,138.92 | 1.45% | 1,138.92 | 17,869.68 | 12,329.15 | 5,540.53 |
JGF | 1,138.92 | 1.45% | 1,138.92 | 17,869.68 | 12,329.15 | 5,540.53 |
中国轮胎企业 | 170.80 | 0.22% | 170.80 | 2,679.89 | 1,848.98 | 830.90 |
合计 | 47,222.22 | 60.00% | 36,950.53 | 579,753.87 | 400,000.00 | 179,753.87 |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缴付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支付每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2)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每期增资款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
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根据《增资认购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将于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首期款项应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前提(生效条件为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同时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巨星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 2019-050 号《关于取消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因各方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相关问题落实回复工作,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杭叉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 2019-031 号《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由于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完善,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将延迟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
鉴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尚存不确定性,为进一步明确向受让方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中策海潮及境内交易对方拟将中策海潮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时间调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其余条款不变。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 年 6 月 17 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策海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
13,500 万元及 6,500 万,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
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5 号”)的债权。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根据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上述四方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
签署了《备忘录(二)》。根据《备忘录(二)》,相关主体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19.6.19 | 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境内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期限届满前两日内 | 合计 |
巨星集团 | 20,000 | 110,000 | - | 130,000 |
巨星科技 | - | 30,000 | 80,000 | 110,000 |
杭叉集团 | - | 30,000 | 80,000 | 110,000 |
杭州海潮 | - | 15,000 | 35,000 | 50,000 |
各方确认,若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本次交易,则支付增资款的时间由各方另行商定。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这一安排主要考虑本次交易付款进度及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缴出资时间符合《增资认购协议》约定,且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的出资时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银行并购贷款
x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 年 6 月 14 日,中策海潮与工商
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2019 年(本级)字 00487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
借款人 |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目标公司 |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目的 | 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
融资金额 | 不超过人民币 19.8 亿元 |
增信方式 | 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
差额补足人 |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期限 | 自贷款提款日起 84 个月 |
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 19.80 亿元借款,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融资利率 | 不低于人民银行 5 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 |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以协议生效为前提,中策海潮应不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含当日)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30 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4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5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1 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589,840,085.27 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72,939,874.63 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 561,019,377.44 元,向杭州元信
朝合支付人民币 455,880,833.20 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1)向共管账户付款
x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将人民币 4 亿元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需预留境外交易对方共同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中策海潮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共签人”)的印鉴,并经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4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4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 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②自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 7 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相当于人民币 536,077,906.24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i. 反垄断审查;
ii.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iii. 仅就 Esta Investments 而言,Esta Investments 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各方同意,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应于根据本条之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第一
笔股权转让价款时被全部释放,在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全部释放之后,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应配合中策海潮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不再继续对共管账户进行共签。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①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日(含本日)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772,851,376.23 元,其中 Cliff Investment 为人民币 580,755,181.23 元,CSI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JGF 为人民币 89,348,375.83 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 13,399,443.34 元)的等值美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金额支付至 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反垄断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 Esta Investments 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 Esta Investments 的预提所得税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的孰晚日,中策海潮应将相当于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536,077,906.23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前提是 Esta Investments 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
③x Esta Investments 未能在第一笔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本日)前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 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 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x Esta Investments 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 Esta Investments 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Esta Investments 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72,155,812.47 元)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 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
虑
x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 向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外交易对 方付款均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 时也有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
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18 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 Esta Investments 外的其他境外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 Esta Investments 需 向 中 策 海 潮 提 供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已 经 批 准 或 同 意 Esta Investments 的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 Esta Investments。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经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同意,其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中的 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 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照第 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
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 60 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 个工作日或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孰晚日。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除协议生效后 7 日内需要向共管账户支付 4 亿元外,其余付款条件均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其中共管账户需要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且该增资时间与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付款进度一致,增资时间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x次交易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如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和亏损由受让方按其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的安排是交易各方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约定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
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 1,231,102.70 万元。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1,235,000 万元。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包含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符合资产评估原理和内在要求,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下的估值结果,也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
此外,根据中策橡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评估基准日次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中策橡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34,879.83 万元,预计中策橡胶过渡期间不会产生亏损,不存在需要由受让方承担亏损的情形。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且转让方不得对目标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七)员工安置事项
x次交易中策海潮将合计收购标的公司 46.95%股权,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按照当前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原聘任员工的劳务合同。
(八)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的董事中应包括一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根据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
州海潮签署《备忘录(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x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九)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x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
中策海潮 | 369,505,336.87 | 46.95%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杭州元信东朝 | 96,748,521.76 | 12.29% |
绵阳元信东朝 | 5,968,364.20 | 0.76%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 10.16%中策橡胶股权。xxx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 | 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
中策海潮 | 369,505,336.87 | 46.95% |
杭橡集团 | 196,759,259.48 | 25.00% |
杭州金投 | 118,055,555.69 | 15.00% |
上海彤中 | 80,000,000.00 | 10.16% |
杭州元信东朝 | 16,748,521.76 | 2.13% |
绵阳元信东朝 | 5,968,364.20 | 0.76% |
合计 | 787,037,038.00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出资额,并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2、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派驻董事的安排以及对其经营及财务决策的影响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5)受让方委派的 6 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 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同时,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系一致行动人,经过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董事会由 9 名
变更为 11 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 6 名。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将能够决定中策橡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中策海潮能够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x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 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 9.2794%股权转让给
中策海潮。
3、2019 年 5 月 25 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策橡胶 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 123.5 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
4、2019 年 5 月 20 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0000 x 0 x 0 x,xx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
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意见,中国轮胎企业股东 CZ Tire Holdings Limited 的唯一股东 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 年 5 月 24 日,CSI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 年 5 月 28 日,Xxxxx xx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8、2018 年 11 月 22 日,Esta 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9、2019 年 5 月 31 日,JGF 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 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x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国轮胎企业尚待股东作出决议外,其他交易各方主体均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国轮胎企业尚待股东作出决议外,其他交易各方主体均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 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 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xxx,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巨星科技、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
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外上市公司监事xx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中策橡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x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 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 (A) | 中策橡胶 27.50%股权对应部分(B) | 成交金额 (C) |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的取值(D) | 财务指标占比 (D/A) |
资产总额 | 562,563.54 | 688,254.77 | 159,432.32 | 688,254.77 | 122.34% |
资产净额 | 385,153.01 | 238,313.14 | 159,432.32 | 238,313.14 | 61.87% |
营业收入 | 844,262.16 | 739,251.62 | / | 739,251.62 | 87.56% |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 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变动金额 | 变动率 | |
流动资产 | 389,120.23 | 389,120.23 | - | - |
非流动资产 | 289,376.51 | 173,443.30 | 115,933.21 | 66.84% |
资产总额 | 678,496.74 | 562,563.54 | 115,933.21 | 20.61% |
流动负债 | 249,525.38 | 139,525.38 | 110,000.00 | 78.84% |
非流动负债 | 2,938.70 | 2,938.70 | - | - |
负债总额 | 252,464.07 | 142,464.07 | 110,000.00 | 77.21% |
所有者权益 | 426,032.67 | 420,099.46 | 5,933.21 | 1.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91,086.22 | 385,153.01 | 5,933.21 | 1.54% |
营业收入 | 844,262.16 | 844,262.16 | - | - |
营业利润 | 74,900.40 | 71,558.19 | 3,342.21 | 4.67% |
利润总额 | 75,877.06 | 72,534.84 | 3,342.21 | 4.6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7,997.07 | 54,654.85 | 3,342.21 | 6.1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0.88 | 0.05 | 6.1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0.88 | 0.05 | 6.12% |
资产负债率 | 37.21% | 25.32% | 11.89% | 46.93% |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 2018
年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 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 0.88 元提升至 0.94 元。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工业车辆(AGV)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产生影响。
轮胎为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本次交易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业务协同效应,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在轮胎研发、生产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具备更高技术含量及定制化的轮胎产品,提高公司工业车辆产品的附加值及竞争力。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影响
x次交易杭叉集团拟向中策海潮增资 11 亿元,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支付投资款。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账面营运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未经审计) |
流动资产 | 457,906.08 |
其中:货币资金 | 88,962.14 |
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 | 134,700.00 |
流动负债 | 214,334.79 |
营运资金 | 243,571.29 |
公司理财产品到期时间明细情况如下:
到期时间 | 金额(万元) |
2019 年 6 月 | 23,000.00 |
2019 年 7 月 | 40,900.00 |
2019 年 8 月 | 17,000.00 |
2019 年 9 月 | 12,000.00 |
2019 年 10 月 | 14,800.00 |
2020 年 1 月 | 5,000.00 |
2020 年 3 月 | 4,000.00 |
2020 年 4 月 | 17,000.00 |
2020 年 5 月 | 1,000.00 |
小计 | 134,700.00 |
公司账面营运资金充足,支付投资款可能会使用部分到期理财资金。如果使用到期的理财资金支付投资款,将导致未来可投资的理财资金减少,相应投资收益有所减少,但投资款支付不会导致公司财务不稳定。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 1-5 月 (未经审计)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52,898.21 | 43,173.35 | 32,853.71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03,363.87 | -31,543.06 | -29,617.60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21,659.62 | -19,931.31 | 14,133.10 |
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净额持续为正数且净流入金额较大,公司有充足的经营现金流入,保证了公司财务情况的稳定。
目前公司随时可使用的筹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及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授信银行 | 授信额度 | 已使用额度 | 剩余授信额度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50,000.00 | 10,000.00 | 4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46,000.00 | 23,620.00 | 22,38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20,000.00 | 6,000.00 | 14,000.00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 | 15,000.00 | 2,377.00 | 12,623.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3,000.00 | 465.38 | 2,534.6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 900.00 | 700.00 | 200.00 |
小计 | 134,900.00 | 43,162.38 | 91,737.62 |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公司存在大额可随时借用的银行贷款额度,财务稳定性良好。综上所述,公司账面具备支付投资款的自有资金,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充
足,且存在的大额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x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 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杭橡集团间接持有中策橡胶 25%的出资额,此外上市公司监事xx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在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杭叉集团从中策橡胶采购工业车辆专用轮胎,2016-2018 年的采购额分别为 0.68 亿元、0.90 亿元和 1.05 亿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仍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交易仍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由于本次交易而新增关联交易。
(六)本次收购中上市公司将承担的贷款利息成本,量化分析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
x次交易完成后,杭叉集团将持有中策海潮 27.50%股权,并委派人员担任中策海潮董事。杭叉集团对中策海潮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对中策海潮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本次交易融资安排不会对杭叉集团资本结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根据并购借款利率及还款安排,本次融资对于杭叉集团投资收益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投资收益(未扣除财务费用) | 财务费用 | 投资收益(注) |
2019 年 8-12 月 | 4,915.18 | 545.74 | 4,369.44 |
2020 年度 | 13,937.37 | 2,161.11 | 11,776.26 |
2021 年度 | 14,661.83 | 2,098.71 | 12,563.12 |
2022 年度 | 15,621.52 | 2,014.50 | 13,607.01 |
注:扣除财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7 月完
成,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市公司每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分别获取投资收益 4,915.18 万元、13,937.37 万元、14,661.83
万元和 15,621.52 万元(参考本次收购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程序中对于中策橡
胶相应期间净利润的预测数据并经计算而得),财务费用主要为并购贷款融资的利息费用,该费用对于投资收益影响较小,上市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可获取投资收益 4,369.44 万元、11,776.26 万元、12,563.12 万元和 13,607.01 万元,与扣除财务费用前投资收益相比差异不大,因此相关融资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页无正文,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