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芯投資將予認購的投資者股份數目將以10,000,000港元除以發售價(不包括晶芯投資須就投資者股份支付的經紀佣金及徵費),並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每手買賣單 位(即 1,000股CNET股份)。 投資者股份於發行及交付時將獲全額繳足股款、可自由轉讓,且並不附帶一切購股權、留置權、抵押、按揭、質押、申索、權益、產權負 擔及其他第三方權利,並應與當時已發行及將在聯交所上市的CNET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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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基石投資協議
基石投資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晶芯投資(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投資者)與中國納泉能源科技(作為發行人)、富強金融資本(作為獨家保薦人)、安信國際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及富強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訂立基石投資協議,據此,晶芯投資已同意按發售價認購投資者股份。晶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應付的總認購價(不包括與投資者股份有關的經紀佣金及徵費)為 10,000,000港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有關基石投資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基石投資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緒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晶芯投資(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投資者)與中國納泉能源科技(作為發行人)、富強金融資本(作為獨家保薦人)、安信國際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及富強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訂立基石投資協議,據此,晶芯投資已同意按發售價認購投資者股份。晶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應付的總認購價(不包括與投資者股份有關的經紀佣金及徵費)為10,000,000港元。
基石投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訂約方
(1) 晶芯投資,作為投資者
(2)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作為發行人
(3) 富強金融資本,作為獨家保薦人
(4) 安信國際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
(5) 富強證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富強金融資本、安信國際證券及富強證券以及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基石投資
待下文「先決條件」一段所載條件獲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後,晶芯投資已同意認購,而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已同意根據國際配售並作為其中一部分按發售價向晶芯投資發行投資者股份。
晶芯投資將予認購的投資者股份數目將以10,000,000港元除以發售價(不包括晶芯投資須就投資者股份支付的經紀佣金及徵費),並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每手買賣單位(即 1,000股CNET股份)。
投資者股份於發行及交付時將獲全額繳足股款、可自由轉讓,且並不附帶一切購股權、留置權、抵押、按揭、質押、申索、權益、產權負擔及其他第三方權利,並應與當時已發行及將在聯交所上市的CNET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正尋求透過全球發售(包括(i)香港公開發售及(ii)國際配售)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基石投資構成國際配售的一部分。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其中包括)投資者股份上市及買賣。
代價及付款
x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應付的總認購價(不包括與投資者股份有關的經紀佣金及徵費)為10,000,000港元,並將以本集團內部資金來源撥付。
全部投資者股份的總認購價,連同與投資者股份有關的經紀佣金及徵費,須由晶芯投資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按同日信貸值以港元即時可用資金電匯至聯席全球協調人。
總認購價乃由基石投資協議的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已參考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提供及晶芯投資接受的的投資規模以及當時的市場狀況。
先決條件
訂約方各自於基石投資協議下履行完成基石投資的義務須以下列條件獲達成或豁免為條件(惟下文(a)、(b)、(c)及(d)所載條件不得豁免則除外):
(a)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的包銷協議已於其中規定的相應時間及日期之前根據各自的原始條款(或其後在其可被豁免的範圍內獲相關訂約方豁免)訂立,並已生效及成為無條件,且尚未終止;
(b) 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全球發售的其他包銷商)及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已就全球發售的發售價達成一致;
(c)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准或同意批准CNET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或許可未被撤回;
(d) 概無任何政府部門頒佈或制定禁止完成基石投資的法律,亦無主管司法權區法院的有效判令或禁令阻止或禁止完成基石投資;及
(e) 晶芯投資於基石投資協議中作出的聲明、保證、承認、承諾及確認在所有方面均真實準確,且不存在誤導,並且晶芯投資並無違反基石投資協議。
倘上文所載任何條件於基石投資協議日期後180日當天或之前(或有關訂約方可能書面協定的其他日期)未獲達成或豁免(上文(e)中所載條件僅可由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富強金融資本、安信國際證券及富強證券豁免,而剩餘條件不得豁免),各訂約方於基石投資協議項下的義務將告終止(不遲於由基石投資協議終止日期的30日內),而晶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就投資者股份支付的任何款項須不計利息退還予晶芯投資,且基石投資協議將終止並不再有效,前提是終止基石投資協議不得損害任何一方於終止時或終止前就其中所載條款對另一方的累計權益或責任。
出售限制
根據基石投資協議的條款,晶芯投資(及晶芯投資為根據基石投資協議的條款收購投資者股份而選定的任何全資附屬公司)須受(其中包括)自上市日期起六個月的禁售期規限。
完成基石投資
投資者股份將在國際配售結束時同步於上市日期購入,或按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及全球聯席協調人將釐定的時間及方式購入。
訂立基石投資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x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服務業務以及電腦及xx產品業務。晶芯投資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本公司認為對中國納泉能源科技的基石投資將是一項良好的金融投資,因為本公司
認為中國納泉能源科技的業務前景正面,且基石投資符合本集團的業務計劃,將為股東及本集團帶來投資收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基石投資協議乃由各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訂立,並反映正常商業條款,且基石投資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中國納泉能源科技的資料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為中國風電解決方案及變槳控制系統供應商。其主要從事風力渦輪機變槳控制系統的研發、整合、製造及銷售。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四個月的經審核綜合財務資料載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截至二零二零年 四月三十日止
四個月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除所得稅前溢利 8,988 31,423 49,570 5,450
年內溢利 7,699 27,875 42,689 4,236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止四個月的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分別為人民幣105,642,000元及人民幣109,853,000元。
有關富強金融資本、安信國際證券及富強證券的資料
富強金融資本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富強金融資本為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安信國際證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安信國際證券為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買賣證券)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富強證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富強證券為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有關基石投資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基石投資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由於基石投資須待基石投資協議所載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後方告完成,而該等先決條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獲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謹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另有指明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總認購價」 | 指 | 發售價乘以晶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將予購買的投資者股份數目所得金額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經紀佣金」 | 指 | 投資者股份之總認購價1%的經紀佣金 |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 | 指 |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指 | 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
「基石投資」 | 指 | 擬根據基石投資協議認購投資者股份 |
「基石投資協議」 | 指 | x芯投資、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富強金融資本、安信國際證券及富強證券就基石投資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基石投資協議 |
「CNET股份」 | 指 |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股本中的普通股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安信國際證券」 | 指 | 安信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 |
「富強金融資本」 | 指 | 富強金融資本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獨家保薦人 |
「富強證券」 | 指 | 富強證券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聯席全球協調人之一 |
「全球發售」 | 指 | CNET股份的全球發售,包括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 |
「晶芯投資」 | 指 | x芯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服務業務以及電腦及xx產品業務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公開發售」 | 指 |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於香港發售CNET股份以供認購 |
「國際配售」 | 指 | 為及代表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向香港及除美國以外世界其他地區的專業、機構、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有條件地 配售CNET股份 |
「投資者股份」 | 指 | x芯投資根據基石投資協議將以發售價(不包括經紀佣金及徵費)認購的總額為10,000,000港元的CNET股份數目,並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每手買賣單位(即 |
1,000股CNET股份) | ||
「聯席全球協調人」 | 指 | 中國納泉能源科技就全球發售委任的聯席全球協調人 |
「徵費」 | 指 | 0.0027%的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的聯交所交易費,在各種情況下均按投資者股份的總認購價計 |
「上市日期」 | 指 | CNET股份首次於聯交所上市的日期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發售價」 | 指 | 每股CNET股份的最終港元價格(不包括經紀佣金及徵費),根據全球發售,CNET股份將按此價格發行及出售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股東」 | 指 | x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 |
「獨家保薦人」 | 指 | 就CNET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獨家保薦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指 百分比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董事會命
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陸建明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陸建明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xxxxx;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