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為缺乏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在起居及護理方面均需要協助的嚴重/輕中度智障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務。
目的及目標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標是:
• 提供住宿照顧及設施;
• 提升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並透過營造關懷及鼓勵的環境,盡量發揮他們的潛能;及
• 保持服務使用者的健康及能力,並在各種個人照顧需要及起居活動方面為他們提供協助。
服務性質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護理服務,包括服用藥物和監管;
(c) 提供基本自我照顧方面的個人協助;
(d) 提供物理治療,以維持及改善服務使用者的身體機能;
(e) 提供機會及舉辦活動,培養他們的日常生活、社交及溝通技巧;及
(f) 定期安排活動,以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社交及康樂需要,並讓他們保持與社區
和家人的接觸。服務對象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服務對象為 15 歲或以上的嚴重/輕中度智障人士。申請資格
符合入住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現正接受或已獲編配日間服務;
⚫ 體格及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及
⚫ 無傳染病。
所有申請將由社會福利署(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 95% |
2 | 一年內的個人計劃達成率 | 95%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a) 員工須輪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時服務。
(b) 每日定時提供種類多元化的食物。
(a) 須聘用註冊社工*及合資格護士。
(c) 提供物理治療服務。服務營辦者可聘用合資格專業機構的服務。
(d) 所有服務須遵守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最新指引及程序。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 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V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保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
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VI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建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入住人士的總數。
2. 平均入住率 | = | 12 個月月底入住人數總和÷12 | x 100% |
名額 |
3. 個人計劃指宿舍實施的計劃,以滿足個別服務使用者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標、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期限(服務質素標準 12:準則 12.4)。個人計劃設定為每名個別服務使用者每年制訂兩項個人計劃。這些個人計劃應構成定期個案檢討的基礎,而每名服務使用者應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個案檢討。達成個人計劃指完成個人計劃。
4. 個人計劃達成比率 =
期內完成的計劃數目 1 | x 100% |
期內需要完成的計劃總𢿙𢿙 2 |
期內需要完成計劃總數的計算方程式
服務使用者於計算時的入住期 | 0 至 3 個月 | > 3至6個月 | > 6至9個月 | > 9個月 |
服務使用者人數 (a) | a1 | a2 | a3 | a4 |
待計入的計劃比例(b) | 0 (不計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P = 2(一年內須為每名個別服務使用者制訂的最少計劃數目)
1 = 一年內為所有服務使用者完成的計劃總數。
2 = 一年內將計入的所有服務使用者計劃總和,即(b)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