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TS-CG(2024)-005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工程类)
项目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项目编号:TS-CG(2024)-005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拓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24 年 05 月 17 日
目 录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36
项目概况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兵团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下载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05 月 28 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S-CG(2024)-005
项目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247000
最高限价(元):2246669.61采购需求:
建设项目包含:改建恰拉水库坝顶管理道路 3.193km,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4.5m。路面结构形式为原路面清废 100mm,xx整平压实,铺 150mm 水泥稳定层和 50mm 沥青混凝土。(具体详见清单)
标项名称: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2247000
建设项目包含:改建恰拉水库坝顶管理道路 3.193km,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4.5m。路面结构形式为原路面清废 100mm,xx整平压实,铺 150mm 水泥稳定层和 50mm 沥青混凝土。(具体详见清单)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124 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5、供应商须提供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4 年 0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05 月 25 日 00:00 分 ,每
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05 月 28 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 年 05 月 28 日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中国邮政院内东侧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 服务热线 0991-2819290;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 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 与解密CA 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 加密设备。办理CA渠道: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新疆CA)已完成与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 服务热线 0991-2819290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第二师铁门市
项目联系人:xxx
项目联系方式:135650785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拓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铁门关市 项目联系人:xx项目联系方式:1869969023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标段名称 |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
2 | 采购人 |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第二师铁门市电 话:xxx 联系人:13565078516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新疆拓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第二师铁门关市 电 话:18699690231 联系人:xx |
4 | 监管部门 | 名 称:第二师财政局 地 址:第二师铁门关市 |
5 | 项目控价 | 控价金额(小写):2246669.61 元 控价金额(大写):贰佰贰拾肆万陆仟陆佰陆拾玖元陆角壹分 (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控制价) |
6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3、特殊资格条件: 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④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⑤ 、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在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 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7 | 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1.项目属性(工程类)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采购标的:道路工程;所属行业:建筑业。 3.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
8 | 联合体 | 不接受 |
9 | 节能、环保要求 | 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按照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 库【2020】31 号) | ||
10 | 信息公告媒体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网” |
1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05 月28 日 11:00分(北京时间)(网址):xxxxx://xxx.xxxxxx.xx在线递交响应文件 |
12 | 磋商时间、地点 | 磋商时间:2024 年 05 月 28 日 11:00 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xxxxx://xxx.xxxxxx.xx) 电子响应文件默认解密时长:30 分钟 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处理方式:1、在规定的时限内(30 分钟)内,供应商端口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异常处理端口通过供应商“备用文件”进行解密。2、通过以上方式处理均未完成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解密失败。 |
13 |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 | 评审专家人数: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 评审小组确定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二师政 采云平台专家库中计算机语音通知方式随机抽取 |
14 | 磋商保证金 | 无 |
15 | 评审办法 | 采用二次报价综合评分法 |
16 | 磋商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 若中标则需单独提供纸质版一正二副响应文件, 电子u 盘一份(电子响应文件不加密) |
18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9 | 澄清答疑 |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内容质疑,须按以下要求提出: ①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②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③联系部门:新疆拓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④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
20 | 代理服务费 | 交纳时间:经协商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由成交供应商办理成交通知书时。 代理报酬按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计取。 收款单位: 新疆拓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1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时间:按合同约定 交纳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退还 |
22 | 合同履约期限 | 124 天。 |
23 | 付款方式 | 按进度付款。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磋商轮数:一轮; | ||
2、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 | ||
磋商轮数和最 | 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 | |
24 | 后报价的其他 | 注:本项目二次报价在政采云开标系统中进行, |
要求 | 评审过程中供应商请不要远离电脑,确保网络畅 | |
通,待开启二次报价后,供应商请按政采云系统规 | ||
定的 30 分钟内进行报价。 | ||
政采云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远程不 | ||
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开 | ||
标现场, 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 | ||
(xxxxx://xxx.xxxxxx.xx)不见面开标系统(进 | ||
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 | ||
入 开 标 大 厅 ) 或 点 击 链 接 | ||
dFile/upload/list 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 | ||
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 ||
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 | ||
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 | ||
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 | ||
采购人认为应 | 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 | |
25 | 该补充的其他 | 自行承担。 |
内容 | 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 | |
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 | ||
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 ||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 | ||
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 ||
000-000-0000 进行咨询。 | ||
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 → | ||
项目采购 → 获取采购文件 → 申请,审核通过 | ||
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 | ||
云 在 线 客 服 进 行 咨 询 , 咨 询 电 话 : | ||
000-000-0000)。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6 | 采购内容 | 改建恰拉水库坝顶管理道路 3.193km,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4.5m。路面结构形式为原路面清废 100mm,xx整平压实,铺 150mm 水泥稳定 层和 50mm 沥青混凝土。 |
注意事项 | 1、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各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制作响应文件并报价,响应文件均必须满足采购文件份数与制作等要求,否则将导致响应被拒绝。 3、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响应文件作废,(如假证书、假业绩、假合同、隐瞒不良行为记录、夸大荣誉、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的相关证件及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款等);在签订合同之前,复查原件,如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弄虚作假内容,采购人可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以上情形将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理。 4、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的同时不得耽误本项目供货。 5、本项目所述时间以政采购云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 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 账户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2 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件交由采购代理公司,由采购代理公司上传至政采云网站,经供应商审核发布政采云网站后予以退还磋商保证金。 7、针对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响应文件的过程稿制作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上述两种情形,一经发现,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将导致投标均被拒绝且按串通投标处理。 8、本次采购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 9、在本项目开标时,请供应商代表使用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认证证书(在开标时解密使用),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进入本包的开标页面出席本次开标会。 10、若采购文件其他部分相同内容描述与本表不一致时,以本表内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容为准。 | ||
备注 | 1、本次采购各供应商报价时以人民币报价; 2、采购文件中所涉及的日期均为日历日。 3、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 CA 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供应商自行进行申领。 | |
质疑原则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4.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质疑函的递交方式:将供应商质疑文件电子版(须为可编辑的 WORD 文档) 与盖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 PDF 版本发送至 0000000@xx.xxx;如 WORD 文档内容与盖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PDF内容不一致的,以盖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PDF 内容为准。 7.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
序列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提示: (1)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未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机构将不允许其获取。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 (4)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查看下载。 |
注:本表内容与采购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工信部联部门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 |
小型 | 50 万元——500 万元 | |
微型 | 50 万元以下 | |
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4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2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8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营业收入 6 000 万元-8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80 000 万元 | |
小型 | 营业收入 300 万元—6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300 万—5 000 万元 | |
微型 |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2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5 000 万元—4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5 人—2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5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以下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5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5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5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 |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3 000 万元—30 000 万 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3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3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2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中型 |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30 000 万 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从业人员 2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2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 万 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1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 20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 | |
中型 | 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20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 |
小型 | 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5 000 万元 | |
微型 |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5 000 万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1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120 000 万 |
元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8 000 万元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
中型 | 从业人员 100—300 人 | |
小型 |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 | |
微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
供应商须知说明
1.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项目概况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1.3.2 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
1.3.3 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均作无效报价处理。
1.3.4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报价行为并作无效报价处理: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磋商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参加磋商答疑会、交纳或退还磋商保证金、开标的;
(3)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报价行为。
1.4 参与磋商的费用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4)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
(5)图纸
(6)响应文件格式
(7)磋商方发出的所有修改、澄清通知。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磋商文件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内容将送达所有参与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
2.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响应文件
3.1 一般要求
3.1.1 供应商应按本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3.1.2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申请及附录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3.3 报价要求
3.3.1 供应商应根据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的要求编制单价、合价和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3.2 报价应是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检验、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施工中的水、电费、合同履行中人工及材料涨价因素和其它风险产生的各项费用。
3.3.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3.3.4 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4 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1.3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5 磋商保证金
3.5.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 1 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5.2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3.5.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5 如开标时供应商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标结束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3.6 响应文件有效期
3.6.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予以拒绝。
3.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7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7.1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3.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应通过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政采云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4.1.2 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应封装在信封中。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字样。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4.1.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并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密封送达指定开标地点。
4.2.2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3 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需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BTTF 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属于本须知 5.4.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磋商和评审
5.1 磋商仪式
5.1.1 采购机构在磋商须知前附表 1 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仪式。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并按要求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1.2 磋商开始时,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相关信息。
5.1.3 除了存在以下情形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开始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报价。
(1)未按磋商邀请要求报名和获取磋商文件,并提交相关资料的; (2)未按磋商须知第 5.1.1 项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并出席磋商仪
式的;
(3)未按磋商须知第 4.1 项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4)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或撤回不符合磋商须知第 4.2、4.3 项规定的。
5.2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A.采用见面开标方式
5.3 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与澄清
5.3.1 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5.3.2 响应文件的澄清
(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4 磋商、最后报价
5.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以下两种情况和程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磋商机会。
(1)第一种情况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第二种情况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4.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4.4 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5.5 综合评审
5.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5.2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对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详细评审标准见第三章 评审方法。
5.5.3 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报价处理。
5.5.4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报的,以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价格)或漏(缺)报的项目视同已含在总报价中,不予调整。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5.6 成交原则
对经比较和评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磋商须知前附表 1 规定数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相同,由磋商小组按技术指标、实力等综合因素优劣排列。
5.7 磋商的特殊情形
5.7.1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
任务取消外,如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三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进入磋商程序。
5.7.2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是否采用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使用CA 密钥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交互,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六、成交结果及合同授予
6.1 成交结果
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 1 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2 签订合同
6.2.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6.2.2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2.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质疑与投诉
7.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4)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内。
7.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质疑书原件。招标采购单位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7.4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5 采购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7.6 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其他规定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 1
项目名称: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项目分类: 工程
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编制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编制时间: 2024 年 05 月
编 制 说 明
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 224.7 万元,不需进行需求调查。二、需求详情
(一)项目概况
改建恰拉水库坝顶管理道路 3.193km,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4.5m。路面结构形式为原路面清废 100mm,xx整平压实,铺 150mm 水泥稳定层和 50mm 沥青混凝土。(具体详见清单)。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224.7 万元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分类编码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是否 进口 |
1 | 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 路 修 缮 工 程 (21+320-24+513) | X00000000 | 1 | 1 | 否 |
…… | …… | …… | …… | …… | …… |
(四)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支持绿色发展
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④、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执行);⑤、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 号)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2.1.项目属性(工程类)
2.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采购标的:道路工程,所属行业:建筑业。
2.3.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商务要求
(1)计划工期: 124 天
(2)实施地点: 第二师恰拉水库
(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按进度付款
(4)售后服务要求: 无
(5)其他商务要求(包装和运输,保险等): 无
工程量清单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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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条款 编码 | 备注 |
1 | 500101002001 | 清基(厚度 10cm) | m3 | 1666.975 | |||||
2 | 500114002001 | 原沥青路面及路沿石拆除及拉运(运距:投 标人自行考虑) | m3 | 393.41 | |||||
3 | 500101001001 | xx整平压实 | m2 | 16669.752 | |||||
4 | 000000000000 | 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度 15cm) | m2 | 14751 | |||||
5 | 500114001003 | 透层油(乳化沥青 PC-2,用量 1.0L/m2) | m2 | 14751 | |||||
6 | 500114001004 | 沥青砼路面(细粒式沥青砼厚 2cm,粗粒式沥 青砼厚 3cm) | m2 | 14751 | |||||
7 | 500114001005 | 粘层油(乳化沥青 PC-3,用量 0.6L/m2) | m2 | 14751 | |||||
8 | 500109011001 | 路沿石预制及安装(预制 C30砼,二级配,抗硫水泥,含砌筑、找平及勾 缝) | m3 | 188.67728 | |||||
9 | 500101004001 | 路沿石基础开 挖 | m3 | 658.49 |
10 | 500103001001 | 路沿石基础回 填 | m3 | 428.02 | |||||
11 | 000000000000 | 路肩培土(原路 面清基土方) | m3 | 1666.975 | |||||
【新点水利软件新疆版 V10.3.0】
、
措施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
(21+3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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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项 | 1.000 | |||
1.1 | 安全生产措施费 (依据办水总函 【2023】38 号文) | 项 | 1.000 | |||
2 | 临时工程 | 项 | 1.000 | |||
2.1 | 施工供水 | 项 | 1.000 | |||
2.2 | 施工供电 | 项 | 1.000 | |||
2.3 | 砼生产系统 | 项 | 1.000 | |||
2.4 | 附属加工车间和 仓库 | 项 | 1.000 | |||
2.5 | 临时房屋建筑和 公用设施 | 项 | 1.000 | |||
2.6 | 施工道路 | 项 | 1.000 | |||
3 | 施工企业进退场 费 | 项 | 1.000 | |||
3.1 | 进场费 | 项 | 1.000 | |||
3.2 | 退场费 | 项 | 1.000 | |||
4 | 施工环境保护及 水土保持设施费 | 项 | 1.000 | |||
4.1 | 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厕所1 座、垃圾桶 5 个、临 时垃圾站 1 座) | 项 | 1.000 |
4.2 | 环境保护临时措施(噪音防护、空气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处理、施工区人群健康 保护) | 项 | 1.000 | |||
4.3 | 水土保持措施及 防护费用 | 项 | 1.000 | |||
【新点水利软件新疆版 V10.3.0】
其他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预留金 | 50000.00 | |
【新点水利软件新疆版 V10.3.0】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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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备注 |
一 | 人工 | |||
1.1 | ||||
1.2 | ||||
人工小计 | ||||
二 | 材料 | |||
2.1 | ||||
2.2 | ||||
材料小计 | ||||
三 | 施工机械 | |||
3.1 | ||||
3.2 | ||||
施工机械小计 | ||||
【新点水利软件新疆版 V10.3.0】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供应价(元) | 供应条件 | 备注 |
【新点水利软件新疆版 V10.3.0】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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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设备状况 | 设备所在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折旧费 | 备注 |
元/台时 (台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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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第二师恰拉水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缮工程(21+3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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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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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评分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214 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 综合评分细则表
评分因素 | 评分点 | 评分标准 | 评审意见 | ||
是 | 否 | ||||
初步评审 | 资格检查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均为证件原件的扫描件。 | ||
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
法人和授权代表资格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 ||||
符合性检查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一致 | |||
报价 | 其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工期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其他 | 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及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评分因素 | 评分点 | 评分标准 | |
详细评审 | 价格评审(20分) | 报价(20 分) | 磋商报价评标基准价=有效磋商报价的最低值,有效磋商报价等于基准值的得满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20%×100。有效磋商报价为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
商务标评审(20分) | 近三年类似项目(4 分) | 近三年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一项得 2 分,最高 4分。 注:需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5 分)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 22 天, 保证服从工程施工需要,并有违约处罚(每少 1 天, 愿按照日工资的 5 倍及以上受到处罚)承诺的,得 5 分,无承诺的,得 0 分 | ||
承诺及优惠条件(11 分) | 1、承诺有保修违约经济处罚且措施可行得 3 分,承诺达到优质质量标准、并有切实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得 3 分,满分 6 分。 2、有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承诺,且有相应经济处罚的得 5 分。 |
技术标评审(6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地情况,主要施工顺序、 施工工艺、作业方法、作业流程、操作要领阐述合 理、表述全面且方案完善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档计分:方案完善、措施 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 10 分; 方案每缺一项内容扣 2 分,每存在 1 处瑕疵扣 1 分扣完为止。(本项所称“瑕疵”是指 1、缺项漏项或描述内容与实际无关;2、不适用于本项目或套用其他项目内容;3、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4、不利于本项目实现或现有技术条件无法达成任务目标。) | |
质量保障体系与措施 (10 分) | 供应商提供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质量保障体系阐述完整合理、可行,保证措施得力有针对的进行分档计分:方案完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 10 分;表述不充分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 ||
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5分) | 供应商提供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分析得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得力、有操作性针对性的计 5 分;表述不充 分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 ||
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5分) | 供应商提供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的项目现场情况分析符合实际,噪音控制、污水控制、扬尘控制,材料堆放等,表述全面且方案完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 5 分;表述不充分一项扣 1分,扣完为止。 |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0 分) | 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得 4 分;平面布置合理得 3 分; 涉及主要内容齐全措施计划详尽得 3 分,满分 10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5 分) | 施工设备、机具配置齐全、合理,能满足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得 5 分,表述有缺失不完整一项扣 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5 分) | 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进度提案者得 5 分,方案尚可表述有不充分的得 3 分;方案存在表 述不准确、有缺失项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 | 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合理可行得 5 分;施工重 点难点解决的方案合理可行得 5 分。不满足评分点, |
案(10 分) | 专家酌情扣分。 | ||
合计 | 100 分 | ||
注: 1、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三.推荐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评分计算方法解释
(1)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是指所有磋商小组成员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注:本合同仅为参考文本,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一、合同协议书
(以下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
二、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A.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B.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C.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D.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
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F.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G.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H.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I.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J.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K.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L.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的义务
M.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O.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等施工场地内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P.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Q.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R.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S.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T.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U.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V.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W.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X.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Y.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
Z.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AA.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
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付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AB.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AC.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书面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
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AD.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AE.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
人应予以撤换。
AF.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AG.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AH.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
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AI.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条款第 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AJ.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协议副本及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
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K.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AL.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
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AM.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AN.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AO.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 AP.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AQ.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AR.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以上手续。 AS.7.2 场内道路施工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AT.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AU.7.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AV.7.5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AW.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
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AX.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AY.8.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AZ.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BA.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付的安全责
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BB.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BC.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BD.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BE.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点差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BF.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BG.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组织机构,指定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BH.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指定相应的度
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BI.10.进度计划 BJ.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BK.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
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
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约定办理。
BL.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BM.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以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BN.11.开工和竣工 BO.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提交一份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P.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完工证书中明确。
BQ.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BR.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BS.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BT.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BU.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BV.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BW.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BX.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BY.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BZ.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CA.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
监理人审查。
CB.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CC.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
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CD.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CE.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的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的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
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CF.13.8 质量事故的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CG.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
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CH.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CI.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CJ.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K.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CL.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
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CM.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N.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CO.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CP.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
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CQ.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加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价格调整
CR.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n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
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
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S.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
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CT.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CU.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CV.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4)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3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CW.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CX.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l)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
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CY.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CZ.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DA.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DB.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在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DC.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DD.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合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DE.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DF.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