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自愿将座落在新昌县新富村南湾岗、中央湾龙潭、千亩畈农用土地经营权,土地总面积约728亩(其中南湾岗约428亩、中央湾龙潭约200亩、千亩畈约100亩) ,出租给承租方作农业项目种植使用,不可改变项目业态。承租方已对出租方所要出租的地块做了充
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地块。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的交纳:
租
租金总额 x元,即 x元/每年。交纳方法:①第一年,拍卖成交后,按拍卖文件所规定付款时间即 月 日前全部一次性支付;②第二年起,每年的租金于 月 日前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第三条、出租方保证出租的地块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出租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债权,
概由出租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承租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负责赔偿。
承租方保证承租上述地块作为农业项目种植 使用。
第四条、地块租赁期内、出租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地块符合出租地块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上述地块,出租方将提前 1 个月通知承租方。
3、按国家规定及时交纳出租地块相关税费。
第五条、地块租赁期内承租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因使用该地块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等问题由承租方负责解决。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4、该地块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需改变须经相关部同意。
5、该地块不能自行转租或转让和互换,如确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地块使用时,
必须书面报告取得出租方同意,并出租方与新的转租或互换方在原租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订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的新合同,否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6、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地块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7、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无条件把地块交还给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地块,侧应提前 1 个月向出租方报告并要求继续参加下一轮租赁权的竞买,从而享有原承租方的优先权。
8、承租方应对出租方对必要地块检查积极协助配合。
9、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如出现安全及其他一切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等责任。
10、按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交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土地租赁的有关规
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支付年租金 5 ‰的违约金,如逾期30日以上的则无条件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标的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按剩余租金的25%向承租方收取赔偿金。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土地损失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2 项解决:
1、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上述地块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经租赁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须经营种植经济农作物,经营期满如买受人未按
时移植,则种植的农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投资建造的建筑设施、管理用房、农业设施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审
批手续,并自行承担建设费用,建设面积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超面积建造,租赁期满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拆除。
4、出租方如因水土改造、拆迁、政策等特殊原因,要在租赁期限内提前终止该地块的租赁
权,则必须提前1个月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则承租方应无条件交还给出租方,剩余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无息返还。地块内原承租方投资建造的建筑设施、固定的农业设施则无偿归属出租方,原承租方故不准损坏拆除,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5、该项目的提水灌溉的电费等由买受人自负,并做好电力、电源、提水设备、运水管道等
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
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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