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附加安康一生提前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减额交清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有哪些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减额交清 7.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性别错误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未还款项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地址变更 7.9 争议处理 8.重大疾病 8.1 重大疾病范围 8.2 重大疾病定义 9.特定疾病 9.1 特定疾病定义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安康一生提前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本合同只能附加在“百年安康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⒈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1.1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1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2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2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首次确诊并给付本合同或主合同中任意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与主合同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1.3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主合同 10 种及本合同 20 种特定疾病,共计 30 种特定疾病)首次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1.1.4 | 等待期 | 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合同的等待期同主合同剩余的等待期,主合同等待期已过,则本合同没有等待期。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1.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剩余保险期间一致。 |
⒉ | 不保什么 |
1 医院系指百年人寿的定点医院,在无定点医院的县市地区选择医院时,须经百年人寿同意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日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 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 动车7;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8)遗传性疾病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⒊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百年人寿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百年人寿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3计算)和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⒋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百年人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百年人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百年人寿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百年人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4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1 |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5;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2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申请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能够证明符合约定特定疾病定义的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4.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 |
14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15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
4.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百年人寿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百年人寿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百年人寿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4.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⒌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⒍ | 还有哪些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 ||
6.1 | 保单贷款 |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百年人寿申请贷款。 |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6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
6.2 | 减额交清 |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百年人寿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百年人寿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 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限额。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⒎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百年人寿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百年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
7.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7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投保年龄与交费期间之和不得超过 65 岁。 |
7.4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百年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百年人寿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百年人寿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16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17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 订立本合同时,百年人寿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 任条款内容。百年人寿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百年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到达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时解除。您如有异议,可以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本合同的效力。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人 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百年人寿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百年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6 | 未还款项 | 百年人寿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百年人寿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百年人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百年人寿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百年人寿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
7.8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9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⒏ | 重大疾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的释义。 | ||
8.1 | 重大疾病范围 |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百年人寿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
8.2 | 重大疾病定义 |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18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 30 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8.2.1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 ||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 ||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 ||
助产士 消防队员 | ||
警察 狱警 | ||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百年人寿承担本项重大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
8.2.2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该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师确诊,并且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 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3 | 主动脉夹层 |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 |
18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
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 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
8.2.4 |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的疾病。嗜铬细胞瘤的诊断需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并已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且已经进行了切除嗜铬细胞肿瘤的手术治疗。 |
8.2.5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6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诊,并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百年人寿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7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 以下全部临床特征: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8.2.8 | 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9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 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0 |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 III 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xx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
8.2.11 |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 面积达 20%或以上)或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 |
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病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 ||
8.2.12 | 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8.2.13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同时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4 | 严重克-雅二氏病 | 是一种由动物源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师基于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报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内。 |
8.2.15 | 脑外科手术 | 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手术必须是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神经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 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意外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6 | 一肢及单眼缺失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2.17 |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由踝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8 | 骨髓纤维化 | 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输血治疗才能维持生命。骨髓纤维化的诊断必须由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科专科医师确诊,并且理赔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9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
8.2.20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4)经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
8.2.21 |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8.2.22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病理诊断明确,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8.2.23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 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8.2.24 | 严重的 III 度房室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 |
传导阻滞 | 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
8.2.25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指由于患者罹患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导致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为了达到治疗该血液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身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以重建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的一种治疗方式。该治疗必须是医疗必需的且已经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实施完 成。 |
8.2.26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需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
8.2.27 | 出血性登革熱 |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 III 级及第 IV 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证实。非出血 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28 | 肝豆状核变性(xxx氏病) | xxx氏病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徵。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
8.2.29 | 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在年满 18 周岁前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关节畸形,以下关节中至少其中三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2)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30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的血液病专科注册医生确认。 |
⒐ | 特定疾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特定疾病的释义。 | ||
9.1 | 特定疾病定义 |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 |
断,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 20 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
9.1.1 |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
9.1.2 |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 颈动脉血管介入治疗术是对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狹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狀,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
9.1.3 |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狹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狀,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
9.1.4 |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受伤而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掉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是医疗所必须。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 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9.1.5 | 单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9.1.6 |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以Snellen视力检查表的标准,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为6/18或更差); (3)被保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
9.1.7 |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 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 ||
9.1.8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 III 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注册医师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 保障范围内。 |
9.1.9 | 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注册医师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 2 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被保人满足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
9.1.10 |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2 项: •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 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
9.1.11 |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本保障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2)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9.1.12 | 中度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方符合理赔条件。 |
9.1.13 | 中度严重细菌性脑 膜炎 | 指细菌感染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即: 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全部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定,並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疾病原因为急性脑(脊髓)膜受细菌感染。 |
9.1.14 | 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
9.1.15 | 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 指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师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被保人满足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条件。 |
9.1.16 | 心包膜切除术 |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科注册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9.1.17 | 单肾切除手术 | 因肾脏疾病或外伤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切除左肾和/或右肾。手术必须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视为必要的。 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手术或部分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
9.1.18 | 左和/ 或右肝叶切除术 | 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份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 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9.1.19 | 单肺切除手术 | 单肺切除手术是指受保人因疾病或意外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了左全肺或右全肺。 手术必须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注册医生视为必要的。 部份切除一个肺不在此保障范围内。因捐赠肺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
9.1.20 |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 |
除术 | 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术,以及因恶性肿瘤而进行的双侧卵 巢或双侧睾丸切除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投保时已经缺失一侧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