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511020222401
科普基地运维服务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511020222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 | 乙方:上海杰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淮海中路 1329 号 22 楼 |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向为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详见附件 1。
1.2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前根据附件要求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本服务乙方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2 甲方有权对于需要乙方解答的问题或沟通协调事宜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24小时内提供相应的解答或解决方案。
2.3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技术服务进展情况和技术服务成果,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甲方。
2.4 甲方可在本项目范围内对于项目的服务范围进行变更或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服务期限。
2.5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服务成果,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应认真组织本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力、物力、技术等条件,落实服务内容,应派出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服务的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整体实施,人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服务人员。
3.3 本协议服务期限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异议的,可以随时向乙方指出,乙方应当配合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要求。
3.4 除非经甲方书面指示,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服务范围和内容,不得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人。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且乙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3.5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都应当由乙方承担,如因为司法机关生效文件确定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服务成果验收
4.1 本项目采取以下第3种验收方式:
① 专家评审;②书面验收:③其他现场验收及书面验收
4.2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附件约定的时间前形成项目成果初稿提交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书面确认函。验收不通过的,甲方应当及时回复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修改,确保相应工作成果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要求。
4.3 乙方最晚应当于本协议附件约定的时间前形成项目成果终稿提交甲方。
4.4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相应工作成果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并签发书面确认函后视为交付完成。
4.5 甲方在服务过程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检验或验收乙方提供的服务,验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
4.6 甲方验收通过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亦不能免除乙方就本协议约定可能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
第五条 价款及其支付
5.1 本协议涉及的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如下:
5.1.1 本项目费用共计888000元(含税,大写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5.1.2 上述价格已包括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项保险、调试、技术支持、验收费用以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除上述价格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以下支付方式付款:
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采购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款项:提供抬头为甲方的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正本普通商业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应提交的项目成果并通过中期验收后,如有违约,按违约条款扣除违约部分,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采购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1)抬头为甲方的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正本普通商业发票;
(2)一份由买卖双方签署的《中期评估报告》。
5.3 乙方应当于每次支付时限届满前 10 日内向甲方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并寄送至甲方。因乙方怠于或迟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解除
6.1 双方同意,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承诺或义务的,对于守约方提出的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
相关一切款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6.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或完成服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总价格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义务。
6.3 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后,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部分退回相应甲方已经支付的价款。甲方行使前述权利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和法律所享有对乙方的其它请求权。
6.4 在不影响一方依据法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另一方破产、开始清算、停业或声称停业时经书面通知出现上述情形的另一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6.5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成果以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用相关成果。
7.2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乙方应就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有关甲方产品、技术、商
业经营、财务、行政管理的信息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项目的服务成果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前述信息、文件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保密义务将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并非由于乙方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协议附件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送达至被通知人。
9.2 上述规定的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9.2.1 若面呈的通知在通知人将通知送交被通知人时视为送达;
9.2.2 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以挂号快件或快递的方式进行,挂号快件应在投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通知人,快递应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9.2.3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通知,在邮件发送至收件方邮箱服务器的当日视为送达。
9.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信息发生变化,该方应当在发生该等变化的3日内通知其他方,未及时通知的,由未及时通知的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9.4 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协议底部为双方送达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本协议列明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凡因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以下统称“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未能或迟延履约,该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出现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2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1.2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意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1.3 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题述事宜的全部协议,取代在此以前双方就题述事宜的任何文
件或口头协议等。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附件(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附件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附件约定为准。
12.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12.3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2.4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12.5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附件1:
1.1 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保障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奉贤场馆所有展项正常运行;
2、每个季度需要对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奉贤场馆互动展项进行保养;
3、需要完成对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新馆的总体设计;
4、根据新选址完成科普基地展具搬迁及安装的实施;
5、所有设计项需要提交详细设计方案,所有异地搬迁项需要完全还原,所有运维项 需要提交运维记录、总结报告等。
1.2委托服务成果: 1、项目运维总结报告;2、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新馆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图平面图、效果图);3、招标文件范围内展具搬迁及安装的实施;4、上 海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新馆展示墙布置、保养;5、无线电多媒体展厅、展项深化设计(设计深度应等同于场馆施工设计图)
1.3 技术服务标准(如有): /
1.4 委托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3年11月30日
1.5 委托服务地点/区域:上海市奉贤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无线电科普教育基地新场馆。
1.6 委托服务成果的完成时间:乙方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设计完成稿,并将向甲方征询意见,出具正式设计稿的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商定,最晚应于2023年8月30日前出具。
1.7 经甲方与乙方一致确认没有书面委托成果的,在乙方完成委托服务后,最晚应于2023年 11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服务总结报告,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视为委托服务已完成。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2-11-30 | 日期:2022-11-30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