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应在【2023】年【2】月【28】日【10】时前将公开比选文件送达【成都市武侯区两江国际A栋21楼2110】。凡截止时间后送到的公开比选文件将被比选人 拒绝接收。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两江国际A栋21楼会议室】
成自铁路天府站综合客运枢纽配套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法律服务机构比选文件
比选人(项目业主): 成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2】日
第一章 比选公告
一、项目概况
成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方)拟通过比选采购方式,选取一家供应商为“成自铁路天府站综合客运枢纽配套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全程参与修订、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协助委托方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争议等事项;
(二)全程审核、修订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
(三)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会议,对会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四)在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导致工程价款变更产生争议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等争议,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六)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反索赔管理,为委托方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及其他争议,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八)协助委托方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参与协商谈判,拟定结算协议;
(九)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
二、最高限价
x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万元,比选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作无效申请处理。
三、资格条件
参加比选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律所,并连续正常执业五年以上;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省国资委通报或受到行业协会严重处理;
(四)参选律所及律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主办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五年并具有建设工程行业从业经历;
(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开比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及谈判时间、地点
(一)比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中介机构应在【2023】年【2】月【28】日【10】时前将公开比选文件送达【成都市武侯区两江国际A栋21楼2110】。凡截止时间后送到的公开比选文件将被比选人拒绝接收。
(二)比选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2】月【28】日【10】时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两江国际A栋21楼会议室】
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00】
第二章 评审标准
x次比选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
(一)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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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申请书、比选资格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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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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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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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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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建设工程行业从业经历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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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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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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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报价是否超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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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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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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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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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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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部分 |
10分 |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10%×100; 例:A供应商报价为10万元;B供应商报价为12万元。若A供应商的报价是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则B供应商庭前调解的报价得分=(10÷12)×1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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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能力 |
20分 |
供应商近五年具有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代理服务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总分20分。(提供服务合同、裁判文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一单位只计算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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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员配置 |
30分 |
1、拟派团队成员执业时间10年以上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2、拟派团队成员执业时间5年以上的,每有1人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3、拟派团队成员具有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每有1人得4分,本项最多得16分。 4.拟派团队成员具有铁路建设运营单位任职经历的,每有1人得6分,本项最多得6分. |
提供拟派人员的律师xx、执业证书、聘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 |
服务方案 |
4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法律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执行性综合评审,方案内容包括:1.项目服务需求、服务重难点及对策分析;2.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及岗位职责分工;3.服务内容;4.服务质量与服务响应速度承诺。以上所有内容提供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及可执行性,且完全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得4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10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不合理、或阐述简略、不清晰,不能完全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扣8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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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草案)
甲方:四川蜀道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成自铁路天府站综合客运枢纽配套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全程建设期间的法律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下称乙方律师)为成自铁路天府站综合客运枢纽配套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在项目代建期间依法办理下列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一)全程参与修订、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协助甲方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争议等事项;
(二)全程审核、修订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
(三)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会议,对会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四)在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导致工程价款变更产生争议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等争议,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六)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反索赔管理,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及其他争议,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
(八)协助甲方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参与协商谈判,拟定结算协议;
(九)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条 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不定期方式,即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随时联系。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律师费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含税价,以实际中选价格为准)。
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第一笔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本合同签订并履行满一年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乙方须在甲方支付费用前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负担:
在 四川省 (地域)范围内包干,超出该范围履行职责的:
甲方预付,再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结算报销;或者甲方派员直接支付。
第六条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第三方支付的查档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甲方直接支付或乙方凭票报销。
第七条 乙方律师依本合同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包括: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二)义务包括:
1、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乙方律师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委托授权对外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乙方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该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5、乙方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 如甲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并有权追索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如乙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所收律师费除已服务的整月外,其余部分退回甲方。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以及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有效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x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返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信箱送达。一方如果变更通信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导致对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行使相应权利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并由接收方签字确认;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对方传真号码时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的,邮件发送到对方邮箱地址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信函、特快专递寄出邮戳日期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x合同履行期为本项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之日止。
第十三条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x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 乙方: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另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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