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附件 2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
切险条款及建筑(以下统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86 个)
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的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本扩展条款适用下述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
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 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
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 个月 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
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K06.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一)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_ ,以高者为准。
(二)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_或损失金额的_ ,以高者为准。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
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_
K1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而所致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事故发生前,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是完好安全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做好经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确认的详细文字图片记录,并且已采取一切必需安全预防措施。
(二)当获知损坏后,而损坏程度未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性能、且该损坏是因为或认为是因与从事地铁土建工程有关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的结果,被保险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自负费用加以防护加固。
(三)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
(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
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
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
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_ ,或损失金额的_ %,以高者为准。 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
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其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
年费率:
保险期间:自 至
每次事故免赔额:_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K1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在安装、运
行、拆除过程中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其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保险人同意以出险时施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施工机具、设备进场前,必须向保险人申报设备的类型、数量、入场时间、保险金额。未及时申报,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自施工机具、设备进场日0时起,至施工完毕离场日24时结束。年费率: %;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年费率×(保险期间/365);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 %的焊缝已经X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
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
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
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K21.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
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
(一)保险财产存放于建筑物内或有其他有效的保护性隔离,保安措施、防火设施均符合该地点和储存财产的存放要求;
(二)不同储存仓库之间需有防火墙隔离或至少50米的间隔;
(三)按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暴雨或洪水造成水浸或积水的标准选择和设计库房;
(四)每一库房的存放金额不得高于下列最高存放金额。区域范围:
每一库房最高存放金额: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
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2.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
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安装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赔偿限额(每次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3.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第七条第一款项下的
措辞修改为:“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本措辞的修改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4.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路基、公路等下方水平钻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
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
(二)钻探泥浆的损失;
(三)水平钻探作业区管道外部绝缘材料的损坏。
保险金额(钻探费用+铺设管道的材料价值+钻探设备价值):
每次钻探赔偿限额:
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
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上述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5.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6.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
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
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
(二)在保险期间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K27.安装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8.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单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9.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
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0.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雇员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任何机动车辆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不适用于:
(一)上述车辆或其所载运的财产所受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可以在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的赔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单列明工地范围内进
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2.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一)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之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之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之房屋,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之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本工程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之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3.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
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4.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出差或商务旅行过程中因意外导致的第三方责任。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
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 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6.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
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7.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
(一)责任范围
1.在盾构设备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以下定义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3.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推定全部损失。
(二)定义
1.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2.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的 %为推定全部损失。
3.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掘进的施工过程。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
1.可替换之零件或配件如转、锥、刀具或其他切割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之接头或衬垫等之毁损或灭失,但与本体同时所受之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2.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之毁损和灭失;
3.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4.除经特别约定载明于本保险单者外,保险标的物于运输中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
5.保险标的物之磨损、腐蚀、氧化、锈垢、锅垢、变质及其他耗损;
6.保险标的物从事任何试验或与保险单所载工作项目无关的使用时发生之毁损或灭
失;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险标的物的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8.保险标的物制造或供货厂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之毁损或灭失;
9.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10.清点或盘存时或例行检查时发现之损失;
11.任何附带损失,包括贬值、不能使用、违约金、罚款、延滞完工、撤销合约、或不履行合约等之损失。
(四)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
偿:
1.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最高物质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该盾构设备投保的保险金额时,该盾构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本保险单承保的标的物折旧,依其重置价格,按耐用年数八年以平均法计算。
3.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机,其施救盾构机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 %;盾构机的修复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扣除施救盾构机费用后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余额。
(五)一般事项
1.被保险人应遵守法令规定及制造厂之装配使用规范、采取一切必要合理之安全措施,保持保险标的物的有效使用状况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其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2. 保险人可随时派员勘察保险标的物,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所要求之任何有关资料及书面证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8.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雇员的个人物品,本项目责任限额为
( )。但下列损失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一)每次事故的 元之内的损失;
(二)不发生在工地现场;
(三)摩托车、金银首饰或现金。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9.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已运至工地的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此修理或修改工作需要在工地外或地域限制外的其它地方进行时,本保险将自动扩展在修理或修改地点的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保险财产的损失:火灾、雷电、爆炸、风暴、台风、冰雹、水灾、飞行物和其它飞行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地震、海啸、罢工、暴乱和民变。
为了避免混淆,当保险财产运送至上述地区的运输过程中,保险财产的损失将得到保障。但此条款将不提供任何在运输途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地点进行装卸时所发生的损失的保险保障,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0.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单所涉地点
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招标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扩展条款保险责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不能在其它保险单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单只负责超出其它保险单赔偿金额的部
分。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1.品牌和商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被保险人有权处理受损之商品,但其残值应由受损商品之理赔金额中扣除;如被保险人同意由本保险人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及影响被保险人品牌声誉的前提下,本保险人得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自行处理该残余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2.邻屋龟裂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一)被保险工程,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第三者建筑物发生裂缝,未达倒塌程度且未达到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程度。
(二)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限额为 万元,累计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邻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或倒塌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鉴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安全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邻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在发现邻近建筑物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邻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鉴定、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五)被保险人应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重大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3.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或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4.完工延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所保延迟期间(即赔偿期,应不短于 个月),扩展承保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完工延迟而产生的工资费用、设备租金等相关费用)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免赔: 天
K45.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
(一)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 (二)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
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6.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
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清理费用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累 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7.未受损地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发生损失时,如果被保险建筑物或工厂的地基未受损或部分受损,那么:
如果由于市或当地政府、法令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或要求,重置不能在同一地点进行,或如果由于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该地基被认为不合适或不坚固或不再有价值,则其损失将被认为是全损而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清除地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废弃地基的存在增加了原建筑物地址的重新销售价值,那么这种重新销售的价值被视为残值,这笔费用相应地由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8.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业主方人员(不记名)在保险工程施工工地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事故,保险人将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下列赔偿金额表所订百分率给予赔偿,具体赔偿限额如下:
(一)业主方高级管理人员(限 人) 1.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
2.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
(二)业主方其他职员
1.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
2.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9.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因运行检测或负载测试所致的
损失,测试期限自测试开始起不超过28天。
如果一台设备或一部分设备测试完毕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交接完毕,则保险人对该台设备或该部分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其余未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但该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制造工艺不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若保险机器设备在本次安装测试之前已被使用过,则自其测试之时起保险责任即告终
止。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0.“暗河”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勘报告中未定量描述的暗河,而导致的
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设计变更的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1.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且应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
实际工程造价。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2.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险单,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
程造价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对机器设备进行重新安装、装配所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4.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
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5.查漏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认为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保险财产存在泄漏,而且这种泄漏
实际已经发生,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查漏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对未受损的壕沟的开挖费用和修理泄漏的费用。但本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所有焊缝经过X射线或类似检查。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和累计均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6.沉降备忘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意外事故造成超出原设计沉降值的沉降
引起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原设计范围内的地基沉降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沉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7.地面下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
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赔偿责任的保障。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8.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下列损失或费用,本保险人将在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外另行支付,
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 元整,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事故的次数不限:
(一)对属于本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任何索赔人向被保险人追索为索赔而发生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二)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所有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三)对于可能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情况进行如调查、审理、处置或其他类似的司法调查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9.额外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工程所有人的雇员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时遭受的
意外伤害,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 万元。死亡及伤残的赔偿标准按人身意外险的赔偿等级,伤残鉴定需由国家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执行。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0.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
空中、水中的使用权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1.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
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单列明工地范围内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2.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
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3.公益社交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社会或娱乐活动导致的被保险人
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4.雇员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每位雇员 为限,本保险第一部分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
的工具、衣服及私人物品遭受的损失,但适用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_ _。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5.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内、周边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6.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的修复费用,以及工程所有人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7.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
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8.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
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不论保险单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单的保障范
围。
但下列责任除外:
(一) 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 因滑波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9.货车装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物之车辆或货柜暂时置于保险单所载明之处所内时,本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承保危险事故所致的毁损或灭失,亦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0.合同性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不违背第二部分的承保范围的条件下,并根据条款中所含的除外责任,
所述关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的赔偿将扩展包括:针对人身伤害和根据安装合同、或为租用工程设施和设备而必须合理地达成任何合同或协议、或为提供材料或因其它协议而负看管义务财产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绝对排除对设施或设备本身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和因继续付租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1.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
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K72.奖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可承保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奖励费用,该费用是对奖励保险保护和/或恢复全部受损财产,但事先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3.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
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4.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5.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
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6.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
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7.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的保险标的物,其保险金额系以实损实赔为基础,保险期
间内每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实际损失赔付,不受本保险单中其他有关比例分摊条款的限
制,但保险期内累计之赔偿金仍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条款与本保险单内其他条款内容相冲突,以本条款所载内容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8.渗漏和污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以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渗漏、污染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坏或丧失使用。但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非故意的和不可预料的渗漏、污染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身体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失、物质损坏或毁坏或被损坏或破坏财产的丧失适用的责任。
2.转移、消除或清理渗漏、污染物质的费用,除非该渗漏、污染是由于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非故意的、不可预料的事件引起的。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9.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一)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
(二)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80.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文件、手稿、图样、计划书和计算机系统的记录的费用和/或用于复制这些文件或记录而花费的计算机时间(包括输入这些记录的费用),但不包括那些资料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损失包括对含有材料的数据记录偶然的或蓄意地删除、破坏或曲解,及对设备的损坏,但以下列三项为条件:
(一)对恶意或意外删除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超过或持续超过12个公历月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二)被保险人应保存足够的所有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备用复制件,并且应采取任何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持并贮存这些复制件;
(三)只要是合理可行的,被保险人应遵循生产商和/或供货商对计算机系统记录及资料进行安全保护的建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81.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项目土建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施工及
设计修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新增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82.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
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_
K83.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间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 。
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险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84.租赁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对于不再适合使用的受损保险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进行重置期间所必须另行花费的租金。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
%或 万,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85.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本保险人签发之 险第[ ]号保险单项下承保之任何工程,因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而导致上述 险保险单终止承保,则本保险即自动承保该部分或全部工程(财产),但规定被保险人一旦知悉上述保险终止情况时,应在 天内向本保险人申报该部分或全部工程(财产)的保险金额并缴付按日数比例计算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内容不变。 K86.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承保责任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
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保险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二、限制类(24 个)
X01.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2.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其它养殖类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裂缝和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
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7.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单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08.风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由于风速达到或超过(蒲福氏风级)8级(平均风速超过62千
米/小时)的风暴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施工方法,或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地质障碍所增加的费用;
(二)为改善或稳定地质条件,或封闭入水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在此限;
(三)清除挖掘物,或者清除超挖物及由此产生的回填费用;
(四)排水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五)使用备用设施本可以避免的排水系统损坏;
(六)放弃或恢复隧道挖掘设备;
(七)为挖掘进行支撑或加固地面所需的膨润土等任何媒介物。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应赔偿金额以将保险财产恢复至受损前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损失发生区域原挖掘费用的百分之 (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 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 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 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它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水平钻探造成的损失;
(二)水平作业区内管道自身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2.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
(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13.沉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地基、道路、桥梁由于下列沉降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未进行足够的加固或改良所引起的沉降; (二)可预见的沉降;
(三)与所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有关的沉降。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14.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带有欺诈性,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在本保险单下获得利益而使用欺诈性手段,则其在本保险单下的利益将全部丧失,但本款仅针对有此行为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书面授权代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5.地下服务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造成现有地下服务设施(如水、气或下水管,电线或电话线)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在挖掘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向有关政府部门询问此种设施的确切位置。在有关政府部门指示设施存在于工地附近时,被保险人应在进行任何机械挖掘之前手工挖掘试坑,以确定设施位置,如果手工挖掘仍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应要求有关政府部门给予帮助。
本保险人的责任限于对受损的地下服务设施进行修理、替换或重置的费用,并不扩展包括服务中断引起的后果损失。
对于在本批单项下可获赔偿的每一损失,本保险人先扣除 万元免赔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16.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在保险单其他承保条件、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不变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软石、溶洞地域灌水泥浆及采取的其他即便是工程所需的正常安全措施;
(二)排水费用(即便水量大大超过了预计量)和后果;
(三)排水系统的机器损坏所致损失(假如排水系统的机器损坏在有足够的备用设施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的);
(四)防止流水、地下水渗漏的附加绝缘设施及其他装置的费用;
(五)由于被保险人能合理预见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而致的侵蚀坡面及其他斜坡地区的修理费用;
(六)基础不实引起的地面塌陷损失;
(七)裂口及渗漏;
(八)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挖掘量的挖掘费用及由此产生的额外填充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X17.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四)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五)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但本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二)本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的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四)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本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万元;
(五)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 万元。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一)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三)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四)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施工过程中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六)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八)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九)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8.海洋常态行为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非由蒲福氏风级八级以上台风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19.疏浚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清淤费用或由于清淤导致的任何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20.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工程航道疏浚后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航道回淤均不属于本保险责
任范围,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21.船舶碰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船舶(包括施工船舶)的碰撞或船舶缆绳影响,而造成被保险工程的损失,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22.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承包商以下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
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一)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对于洪水、暴雨、台风和冬季冻灾未制定合理的、必要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
(三)违章作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23.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本除外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或/和下列相关因素造成的损
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一)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军队或篡权行为;
(二)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附加险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一种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的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或采取威胁方式。
(三)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非法的、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任性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人而实施,由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非直接的方法),或由使用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导致工作的价值降低,财产的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
本附加险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或/和上述(一)和(二)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保险人声明,对于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相反的举证应该在被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X24.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本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造成的损失,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应按规范设计,具备相应的设计等级。同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建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的防护措施,做好维修保养;
(二)对于无设计等级的临时便道、便桥,本保险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具备相应设计等级的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本保险单赔偿仅以受损线段的原工程造价的80%为限;
(四)待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期结束后的站后配套期,以及其后的试运营期,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三、规范类(86 个)
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单的保障,应向本保险人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它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除非本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本保险人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时间进度偏差 星期 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周围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高水
位的地方,并且每一工棚、库房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的施工用机具放置在
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超过3天的用量,且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
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
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库存点金额:
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开沟长度: 米 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_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条款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将为_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
2. 由于任何管道的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 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 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特别条款项下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A下第(二)条中“催
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的措辞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1.核燃料组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条件扩展承保核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 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 燃料包层;
3. 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本条款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每一燃料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申请延长期
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燃料组件中提取燃料,并对此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_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 ׉/年度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 日期
燃料重量(吨)
实际金额
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压力反应堆及内部物体(燃料组件及吸收器成份除外),对通常修理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不作区别,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压力反应堆的外部范围根据附件第 号图纸所示确定。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燃料组件 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燃料包层及相关的支撑结构。
吸收器成份 关闭杆、控制棒及相关的结构材料。 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
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公里。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开沟长度 公里
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一)被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人要求提供: 1.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2.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3.储存期限: 。 (二)被保险人应保证:
1.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2.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通用条款除外责任第二十八条(一)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8.分期付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缴付: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若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已缴付的保险费时,本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增加以下条款:
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安装错误除外)等原因中同一原因多次造成相同类型或型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下列比例赔偿:
第一次事故:100%;第二次事故:100%;第三次事故:80%;第四次事故:60%;第五次事故:50%;
以后同类事故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当保险工程在设计中已考虑并在建设中已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工程因降雨、洪水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除工地内沟渠中(无论是否有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不论保险工程施工进度如何,只有当修筑边坡、道路、开挖河道、沟渠
工程中分段施工的总长度不超过以下列明的最大长度时,保险人才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损坏或引起的责任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分段施工的修复费用。
每段施工的最大长度: 米。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仅在被保险人做到下列要求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一)工地上应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规范配置消防器材以供随时使用;功能完善的消防水龙必须安装至最高施工层的下一层并用临时端盖密封;
(二)定期检查水龙带和便携式灭火器,每周至少两次;
(三)拆除模板后,应立即根据消防技术规范设立消防分隔墙;在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尽快暂时关闭升降梯井、施工通道及其他开口;
(四)废弃材料必须定期清除,安装楼层每天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扫易燃废弃物;
(五)所有从事下列明火或高温作业的承包商必须实施工作许可证制度: 1.研磨、切割和焊接作业;
2.使用喷灯、焊炬;
3.使用高温沥青;
4.其他明火操作。
明火作业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情况下方能进行。明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必须对该作业区进行检查。
(六)建筑安装材料必须分隔储存,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存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且各储存点之间至少要有50米间隔或用防火墙隔离。
所有易燃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要求。
(七)指定一名现场安全协调员;
现场安装可靠的火警系统,如有可能应与最近的消防队建立直接的通讯联系;制订防火规章和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更新;承包商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培训,每周进行消防训练;向最近的消防队提供现场情况并始终保持工地内消防通道畅通。
(八)现场必须用围墙封闭。
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存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3.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
一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
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6.试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
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险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
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30.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
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31.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 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 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
终的工程决算金额。
如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 %,则保险公司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33.财产指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同意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
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34.打桩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导致的基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对受损基桩进行更换、矫正,包括:
(1)抽取桩套时发生废桩或基桩受损;
(2)由于打桩设备或桩套阻塞、损坏导致的桩基受损。 2.矫正松脱的桩板;
3.正基桩材料的渗漏;
4.灌桩或更换流失的粘土(斑特土);
5.桩基未能通过设计荷载试验或者没有达到设计的荷载能力;
6.恢复基桩的剖面或截面。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由地震、风暴、洪水、海啸、台风、飓风和滑坡导致的基桩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35.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因基础夯压不实、天然基础改进不当、建筑工艺或材料缺陷等导致的可预见的地面下沉损失,而不能归因于不可预见事故的,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G36.地下工程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 (m)。
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37.地下工程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药液灌注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抽排水设备发生故障,倘使备用设备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5)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费用,包括水量超过预估数量所致者;
(6)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密封、防水或阻绝措施所需费用; (7)开挖面挤压变形致净空不足所需之修挖补救费用;
(8)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
(9)修理、调整或校正施工用机具设备、推进管、环片或其他类似财务所需费用; (10)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检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
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处理和以上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发生损失前本应采取的防损或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以下列明的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的百分比上限。该最高赔偿限额包括施救费用及特别费用等所有费用。但清除残骸费用和专业费用不受此限。
百分比: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38.地下工程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工程废弃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 %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 (m)。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39.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工程因在半径为50km的圆型地域范围内遭受暴风、暴
雨、洪水或地震所致的损失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圆心的位置,但若在连续数个圆形地域范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圆形地域范围不得重叠或交叉。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40.放弃评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时,本保险人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1.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钢结构施工时,无论是钢结构中的单构件,还是已拼装成整体的钢框架、钢屋架,无论是在业主指定的仓库、接货地点、区域至工程所在地的运输途中,还是在堆放、吊装或安装时的支架垮塌所发生的碰撞、变形、坠落毁损造成的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在钢结构施工时,必须按规范、设计要求及已批准的施工工艺进行操作,任何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均不构成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2.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来维持项目工地的安全水准和保险人所
建议的救火设施,被保险人就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的合理要求必须遵从。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
偿。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4.关税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之保险金额内已包含意外发生被保险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需缴付的所有税项,包括进口关税。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5.工程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由于任何原因项目工作或任一部分将要中断,并且被保险人提供相关
通知的情况下,本保险单提供可以继续不间断的提供保障。
被保险人应保持合理的审慎,以确保停工期间被保险财产得到经常检查和维护,被保险人应采取合适的步骤以确保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6.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地点新增加的工程项
目。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申报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其价格,本保险人据此向被保险人收取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7.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自动延长本保险单保险期
天且不另收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48.汇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在损失发生时,汇率的换算
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汇率换算适用于损失发生时的支付和赔付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49.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0.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本保险单的保险期
间自动随工期延长,保险人不加收保险费。对于延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部分时间,被保险人缴纳本保险单项下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可以继续延长;但对于延长期超过 个月以上部分,双方可以协商新的承保条件另行承保。
本条款适用于工程各个部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1.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52.基础托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使用基础托换施工直接对被托换的原建筑物部位本身造成的损坏不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对由此施工引发的意外事故造成原建筑物其他部位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一)对原建筑物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因未进行地质详勘而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原建筑物本身的损失;
(三)因设计错误造成被托换的原建筑物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原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53.跨线施工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跨线(包括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而非故意损坏沿
线相邻的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设施或机车,汽车等财产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本工程施工方负责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本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4.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主险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 个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即表示保险人同意对事故予以认可,无需再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同时表示同意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5.免费物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所指的材料包括业主免费提供的材料。此材料价值已包括在项目
保险金额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6.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
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单生效后征收。
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
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7.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按照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损失而发生的运费、关税(如需交纳)和其他应付款等,必须是已投保的。保险人对未投保的费用项目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四、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实际损失为将保险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的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如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参照以下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实际损失为保险机器设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保险机器设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应按保险设备的使用时间扣除折旧后计算赔偿,月折旧率标准:
月折旧率已使用月数 | 国产、日本产设备 | 欧洲、美国产设备 | ||
自用 | 租赁 | 自用 | 租赁 | |
1…12个月(含) | 2.5% /月 | 3.00%/月 | 1%/月 | 1.25%/月 |
12…36个月(含) | 1.25%/月 | 1.5%/月 | 1% /月 | 1.25%/月 |
备注:
(1)折旧金额=新机购置价×累计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 使用时间:如出厂时间与购机时间相差6个月内,使用时间自购机当月开始计算;如果超过6个月,出厂时间至购机时间按50%计算使用时间。不足1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五、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8.批单效力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同意除按法律要求必须遵守的内容外,本保险单附有的批单将
替换保险单基本条件中的相应内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也以替换后批单所规定的内容条件为准。
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中的诸如各种条款/保险单段落和任何批单的标题仅是为了措辞方便,而非某种限制或影响本保险单相关部分的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59.全额赔偿扩展条款
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0.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此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
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61.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其他条件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施工方法的改变或无法预料的地质状况;
(2)改善或稳定土壤状况的措施或封堵出水口的措施,除非上述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3)移走因为挖掘或塌方而产生的超过设计范围的土壤或填充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穴;
(4)排水除非此项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5)排水系统的失效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备用排水设施避免的;
(6)盾构机的废弃或恢复;
(7)黏土、泥浆或其他作为挖掘支撑或进行土壤改性的界质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可能发生的最大赔偿金额以将被保险标的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为限,但单位造价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段原有的平均单位造价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2.隧道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隧道施工中发生下列损失负责赔偿:
(1)突发性涌水、突泥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工程抢险损失;
(2)突发性岩爆或危岩下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
但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定测(含补充定测)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和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且施工单位已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63.停工期间保险费计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遇任何停工(书面向保险公司提供),且连续停工超过二个月,则本保险
人同意保险期间按 %的停工期间(以工程停工指令和开工指令为准)自动延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64.完好财产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如损坏完好财产是重置或恢复原建筑或结构所必须,在征得被保险人实现同意的情况下,损坏完好财产可以获得赔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65.无过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业
主和承包商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并且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业主因倒塌、地陷、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或地下水下降造成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坏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但是,一经发现造成财产损失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系起因于或被认为系起因于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进行的作业,则被保险人应立即暂停作业、进行修理,并对受损财产安装额外的支撑。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特别规定,本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有关索赔不予负责。
本保险人对以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造成拆除中或已为政府部门宣布为危险的建筑物损坏的有关索赔; (二)为防止财产受损而采取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三)裂缝或其他原因造成建筑物或其他结构损失的有关索赔,除非建筑物或结构的稳定性或其使用者的安全已受损害;
(四)每一索赔的首_ 。
本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所有及每一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6.围堤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未经加固、完成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任何一段一旦发生损坏或破坏,本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经加固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部分的损失,赔偿损失长度不超过 100 米。
本特别条款目的在于明确限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围堤:一、最靠近业已加固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港口防波堤的围堤部分;二、如果围堤未加固、完成,则是最靠近工程项目的防波堤、河堤、码头围堤、港口防波堤的围堤部分。
如果赔偿围堤总长超过100 米,损失金额则按100 米乘以赔偿围堤的每米平均造价计算。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7.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岩溶洞穴路段的路基施工中发生的下列损失负责赔
偿:
(1)突发性的岩溶洞穴路段发生轴线方向连续100m以内的路基下陷造成的损失后,为修复该路基所发生的费用;
(2)当以上路基下陷长度超过连续100m时,最大赔付额按折合成100m路段的损失量进行比例赔付;
每次地陷最高赔偿限额: 元,单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8.“岩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69.“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察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0.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
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1.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
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72.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公司按被保
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 。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3.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保证在使用两台起重机或其他起重设备提升或放下同一重物的
操作中,应遵守下列规程:
(1)确保操作经过仔细研究计划,并且整个过程有专人指导; (2)确保两台起重机有同样的提升和回转速度;
(3)确保负载平均分布在两个吊臂上;
(4)确保在操作过程中,起重量最高不超过允许重量的75%;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4.意外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为避免歧义,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1.盗窃。指一切明显的偷窃行为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如果盗窃是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或默许,则保险人不予负责。每次事故免赔额: 。
2.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件坠落;
3.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引起事故的有缺陷设备本身的损失不赔;
4.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其中恶意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不予赔偿;
5.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由于安装方的责任,根据安装合同规定应当由安装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6.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事故(大气除外);
7.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5.仲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将申请向 仲裁解
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责任:
1.更换或矫正地桩或保护挡土墙的基础;
(1) 在工程期间发生的错误的更换或错误的调整或堵塞; (2)在操纵或取出时被丢失或抛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包装被堵塞或损坏而造成的阻塞。
2.为矫正桩的分离或停转;
3.为调整任何种类材料的任何泄漏或渗透;
4.为填补空隙或更换流失的斑脱;
5.任何由于地桩或地基没有通过装载负担程度试验或没有达到设计装载度的容量而导致的后果;
6.重新调整外形或规格;
7.工程设计或其它施工规范所允许或预计的损耗。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或损毁,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这样的损失或损毁是否适用于该保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7.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 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 %为限。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8.再保理赔合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与保险单存在相反规定,再保应依据以下惯例:
1.再保分出人基于其经验及对环境的了解,对于可能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在 小时内通知再保接受人。
2.再保分出人应当与再保接受人或其指定代表在仲裁、公估、检验人员的选择及事故调查、定损等方面达成一致。
在没有得到再保接受人的认可之前,再保分出人不得作出最终结算。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79.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标的地内进行改动、维修、粉饰及保养将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但每一工程之合同价格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为限,超出该限额应通知保险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0.注册商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附有被保险人的注册商标或以某种方式附有或暗示被保险人承担保
证或责任的保险财产遭受承保风险的损失时,该项财产的残值应当按习惯方式去除所有这些商标和特征后予以确定,去除商标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当本保险单项下发生任何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占有并控制受损财产。被保险人应以合理的谨慎独自决定受损财产是否适合消费。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不适合消费,则该项财产不应被出售或另行处置,除非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置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但保险人应得到被保险人出售或处置该财产所获得的残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1.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将不超过明细表中写明的保险金额,除非下述提供的重新恢复例外:假若
发生损坏或灭失,本保险在保险期内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被保险人自损坏或灭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有效期结束止,负责对人民币 元以上的损失根据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现有保险单有效期结束止的时间除去相应免赔额后按比率分摊的保险费率支付额外保险费,此额外保险费不得被认为是为了调整本保险单的保险费,也不能成为原始索赔的一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2.临时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颁布的技术规范标
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3.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工程的合拢和渡汛工程结构施工内容,必须按
拟定的施工进度表实施和完成,并在汛期前必须达到渡汛断面结构,否则由于工期延误,未完成拟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在汛期前未达到渡汛断面结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4.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承担非施工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人仅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3.外来船舶航行或避风过程中发生的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对具有保险的施工船舶或外来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5.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内对施工水域采取并实施了切实可行的封航施工措施,以及发生险情时采取了有效的紧急措施。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5.赔偿基础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
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86.赔偿基础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
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但此费用不得超过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