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供热站烟气余热回收系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联合体):
时间:年月
甲方 (用能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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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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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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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联合体) (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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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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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联合体)(成员)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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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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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供热站烟气余热回收系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余热回收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4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5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6 采暖季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鉴于天津市从2016年开始延长供热期,本合同项下采暖季为每年的11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1.7 乙方(联合体):为完成本项目的投资运营,乙方(牵头人) 与乙方(成员) 签订联合体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始,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2本项目的改造建设期为 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始。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自项目验收结束后投运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 八 个完整采暖季。
2.4如项目的设计、建设、调试、验收等因故发生延迟,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乙方投标时提报)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联合体)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乙方投标时投报的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节能效益的分享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总节能量预计为6.2612万GJ/年,节省天然气量185万Nm³/年,预计的节能效益为438.45万元/年。
本项目余热回收系统根据甲方提供的实际工况、项目设备运行负荷和运行时间情况进行设计,甲方应保证余热回收系统运行条件和运行时间,若因甲方锅炉房燃气耗量未能达到2400万N m³/年时,双方按照净节气量185万Nm³/年进行结算费用。
4.2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按表1节能效益分配表中约定比例分配节能效益。其中,第1个采暖季为系统试用期,乙方不分享任何收益(节能收益归供热站实际运营方享有),自第2个采暖季开始,乙方按约定分享收益。
表1 节能效益分配表
分享年期 |
甲方分享比例及收益 |
乙方分享比例及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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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
比例 |
100% |
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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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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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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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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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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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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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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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年 |
比例 |
0% |
100% |
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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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益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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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收益(元)=余热水热量表计量值(GJ)×折算燃气系数(m³/GJ)×燃气单价(元/m³)+热泵系统供水水表计量值(t)×水价(元/t)
烟气回收系统运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天然气单价(含税):2.37元/m³;
2)天然气热值:8300kcal/m3,锅炉计算热效率:96%,燃气折算系数29.98m3/GJ。
3)电单价:0.85元/kwh;
4)水单价:7.9元/吨;
当天然气价格、水价、电价调整时,不启动调价机制,价格固定不变。
4.4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5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在每年支付两次,节能收益的具体支付流程与方式如下:
(a)每年12月31日和4月25日,由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共同于五个工作日内对此次申请日前未结算的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b)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联合体)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和正式发票,付款请求应标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c)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正式发票之后的十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相应款项:①由甲方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联合体);②由甲方协调供热站实际运营方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联合体),此支付方式并不免除甲方的其他责任。
4.6如甲乙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4.7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甲方生产经营状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发生改变而无法使用乙方(联合体)所供余热回收系统或者甲方的违约责任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若前期已付给的节能服务费未达到乙方(联合体)总节能分享额(上表1中内容),则应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在三十日内一次性补齐,付齐后,本合同“项目财产”归甲方所有,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若达到乙方(联合体)总节能分享额,本合同“项目财产”归甲方所有,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它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联合体)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联合体)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联合体)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联合体)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联合体)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6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联合体)或者乙方(联合体)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联合体)或者乙方(联合体)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7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联合体),配合乙方(联合体)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8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9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向乙方(联合体)付款,如通过供热站实际运营方向乙方(联合体)付款,甲方应负责协调供热站实际运营方与甲乙方共同签订三方合同,以落实支出责任。
5.12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联合体)、乙方(联合体)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3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联合体)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4其他:无。
乙方(联合体)的义务
6.1乙方(联合体)应当按照投标时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联合体)分工:
6.2.1乙方(联合体)牵头人:6.2.2 乙方(联合体)成员:6.2.3乙方(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且就成交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b.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c.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牵头方:1)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投资,并享有节能收益;
2)按照节能收益的约定,负责向甲方收取每期节能收益款,甲方的节能收益款支付至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的账户上;
3)负责与甲方进行节能收益的确认,签订节能收益确认单;
4)负责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本项目相关的节能补贴
5)负责在节能分享期内的烟气余热回收系统运行管理,包括系统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6)参与本项目工程验收工作:
(联合体)成员:1)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供货、系统调试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建设工程事宜;
2)负责本项目工程消缺和整体验收工作;
3)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售前支持、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
4)不享有节能收益。
6.3乙方(联合体)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4乙方(联合体)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联合体)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乙方(联合体)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两年。乙方(联合体)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7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联合体)应根据系统设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8乙方(联合体)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9乙方(联合体)应配合甲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10其他:无
项目的更改与提前回购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联合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采暖季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联合体)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联合体)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因乙方(联合体)原因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联合体)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联合体)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联合体)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联合体)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赔偿乙方(联合体)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7.5甲方可通过提前回购方式解除合同。提前回购指,甲方在效益分享期内某个采暖季开始前,按照提前回购金额一次性回购余热回收系统,回购资金全部支付中标人后合同自动解除。提前回购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其中:P为乙方投标时投报的投资总概算;
M为已运行期限(首个采暖季不足一季按一季计算);
N为总效益分享期(首个采暖季不足一季按一季计算)。
采暖季不足一季,按照该采暖季实际结算天数/该采暖季总天数计算。
举例说明:如余热回收系统使用2个采暖季后(首个采暖季试运行不足1季按1季计算),甲方决定回购或终止合同,则回购金额=乙方投标时投报的投资总概算-乙方投标时投报的投资总概算÷[总效益分享期-1]×(2-1)。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乙方(联合体)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xxx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联合体)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联合体)。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联合体)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联合体)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联合体)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联合体)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需要发生转移时,则按照4.6执行。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联合体)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千分之三向乙方(联合体)支付滞纳金。付款延时超过90天,乙方(联合体)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总投资回报的剩余部分(即按照4.1约定的最低天然气量 m³/年的节能量,所得的X个采暖季节能分享总额 x元,扣除至此节点已支付的节能分享总额后的剩余金额),而后本合同“项目财产”归甲方所有,合同终止。
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联合体)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无。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联合体)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无。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如果乙方(联合体)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xx,xxxx(xxx)xxxx,xxx(xxx)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10%。
9.4如果乙方(联合体)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联合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联合体)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无。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联合体)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无。
(c)直接要求乙方(联合体)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联合体)赔偿损失。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7.5条(提前回购)的规定解除。
11.3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4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九十日时,乙方(联合体)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乙方(联合体)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九十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联合体)后解除本合同。
11.6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三十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7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11.8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无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保密条款
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流程、设计方案、人员等内容;合作过程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经营管理、人事、技术等信息。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甲方工作人员和关联部门、单位人员。
14.1.3保密期限:本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后2年。
14.1.4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乙方(联合体):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流程、设计方案、人员等内容;合作过程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经营管理、人事、技术等信息。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乙方(联合体)的工作人员和关联部门、单位人员。
14.2.3保密期限:本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后2年。
14.2.4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14.3:
14.3.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流程、设计方案、人员等内容;合作过程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经营管理、人事、技术等信息。
14.3.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和关联部门、单位人员。
14.3.3保密期限:本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后2年。
14.3.4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市节能协会(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30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各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同意采取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各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解决争议。
保险
16.1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乙方(联合体)购买本项目财产和施工人员保险
16.2各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在合同签订后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知识产权
x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7.1 乙方(联合体)保证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专利、核心产品、知识产权等不存在任何争议;
17.2 甲方、应履行14.1中的约定,对乙方(联合体)的各项技术进行维护和保密。
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联合体)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当事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丙各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19.8 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联合体成员):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阳光协议
甲方(采购人、招标人、发包单位):
乙方(投标人、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腔投资的工程项目)领域廉政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以及东丽区关于加强对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以及东丽区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货物、材料生产厂和投标人,推销产品;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洽谈业务、签定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未经采购或招投标程序而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方和材料、设备;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四、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举报,并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本协议作为项目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由甲乙双方互相监督执行。
七、建立廉政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协议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阳光协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规定涉及1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内,按合同总额5%且不低于给付金额5倍违约赔偿。违反本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内的,按合同总额10%且不低于给付金额10倍违约赔偿。违反阳光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以上或折合市场价值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甲方有权暂停合同执行,并单方解除合同,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失信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的,同意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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