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x 0 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理财产品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 xxxxxxxxx 0000 x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
公司,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甲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并购买
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受托人(即管理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托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成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甲
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理财产品文件:指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文件等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文件。
工作日: 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工作日。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 甲方保证拥有银保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管理运作,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1.1.2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
件。甲方应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1.1.3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产品财产。
1.1.4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产品财产,不将理财产品财产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1.5 甲方承诺理财产品财产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1.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2.1 乙方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理财产品托管
工作。
1.2.3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1.2.4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1.2.5 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运作。
2.1.2 按照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理财产品中收取管理报酬。
2.1.3 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净值的复核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资料。
2.1.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理财产品文件。
2.2.2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理财产品财产,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
2.2.3 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2.2.4 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2.5 为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2.2.6 保存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2.2.7 接受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理财产品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余额。
2.2.8 定期与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2.2.9 不得利用理财产品财产为自己或除理财产品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2.2.10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产品财产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2.11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
2.2.12 不得以乙方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2.2.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证券投资账户。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3.2.3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自有财产、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3.2.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3.2.5 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理财产品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 记录理财产品财产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产品财产。
3.2.8 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3.2.9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3.2.10 为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3.2.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
3.2.12 复核、审查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2.13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2.1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复核甲方制定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理财产品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5 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3.2.16 复核甲方理财产品管理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17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
4.1 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的种类:指理财产品募集的全部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投资运用而产生的现金收益。
4.2 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的起始金额:以理财产品成立日甲方存入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4.3 乙方对其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
4.4 保管期限
4.4.1 理财产品成立且理财产品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
4.4.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4.5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4.5.1 理财产品财产应独立于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
4.5.2 甲方通过各类账户投资运作理财产品财产,运作理财产品财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4.5.3 甲方按照相关登记存管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理财产品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登记存管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条 账户开立
5.1 甲方应协助乙方,由乙方指定人员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各期理财产品分别开设独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及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户,具体开户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5.2 托管账户
5.2.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上述理财产品的各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指定用章,由乙方刻制、保管和使用。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前由甲方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乙方要求的开户材料,乙方通过收到的开户材料中提供的单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及时将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5.2.2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日当天将起始理财产品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
(见附件五)。
5.2.3 乙方为甲方开通托管网银,供甲方查询资金流水使用,甲方应当在开立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5.3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根据理财产品需要及甲方的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规定,乙方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单独的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证券品种所发生的交割和存管,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4 理财产品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如有)
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处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并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负责在托管账户开户行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业务,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5 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单独的债券账户。
5.6 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资金托管账户为所投资基金的唯一资金回款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理财产品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信息。
5.7 理财产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开立和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6.1.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电话通知乙方。x方对授权书的内容的变更自乙方接收邮件并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如注明的授权生效日期较晚,则以后者为生效时间。通知应xx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6.1.2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2.1 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
(收款)事由等。指令应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发送,对暂未实现对接的业务,或应急情况下,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2.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通过系统对接、托管网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并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给乙方预留 2 个工作小时处理发起交易要素的审核及划款操作。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将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相关交易凭证或合同复印件/扫描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托管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凭证等证明文件。
6.4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交易清算。
6.5 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
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产品估值
7.1 甲方和乙方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限内,为理财产品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7.2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或电子交易数据),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7.3 估值和核算方法
7.3.1 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具体的估值方法及估值相关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约定为准。
7.3.2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乙方对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
7.3.3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7.3.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乙方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7.4 估值核对
甲方为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主体,乙方定期对甲方编制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进行复核。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甲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委托人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对甲方确认并公告的理财产品估值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5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托管报告
8.1 乙方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乙方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甲方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8.2 乙方应协助向甲方提供关联方信息(具体以乙方在公开渠道公布的年报信息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关联方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至甲方关联交易联系人邮箱。
8.3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4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九条 投资监督
9.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于每一估值日后对甲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以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如有)等约定内容为准,《理财产品说明书》监督内容需经乙方认可方可执行。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则需编制《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三),约定投资监督内容,作为乙方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内容需经乙方认可方可执行。
9.2 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系统改造及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准备
时间。
9.3 若甲方因理财产品说明书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交乙方存档。如甲方未将上述事项通知乙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9.4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乙方不负责防止违规行为,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10.1 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
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10.2 托管费的计提与支付:
10.2.1 理财产品托管费的计提标准、计提方法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10.2.2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号:917862568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104584001127
10.2.3 理财产品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并按季度支付。甲方于季度末前根据已核对一致的费用金额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应付托管费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如遇非工作日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支付。
10.3 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10.1 款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10.4 在国家规定的、应由理财产品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银行交易系统故障、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 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
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印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3.2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及托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 15年。甲方应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前向乙方交付一份加盖公章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全部终止之日终止。
14.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3 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3.1 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3.2 乙方被依法取消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资格,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3 甲方被依法取消理财产品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或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4 双方协商一致。
14.4 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乙方业务终止函送达甲方之日终止: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甲方涉嫌违反制裁规定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产品、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由甲方承担。
15.2.2 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由乙方承担。
15.3.2 若乙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3.3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4 在理财财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理财产品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5.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5.6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或理财产品的终止而免除。
15.7 甲方免责条款
由于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指令或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8 乙方免责条款
15.8.1 由于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2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和准确,导致乙方未能履行相应监督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3 对于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5.8.3.1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
15.8.3.2 非因乙方原因,理财产品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
15.8.3.3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
15.8.3.4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令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划拨资金发生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5.9 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的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
理财产品交易的结算。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机构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挪用理财产品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因此对甲方和理财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 终止清算
16.1 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乙方,乙方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乙方托管职责解除。
16.2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产品财产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
16.3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 16.1 条无法履行,乙方的托管职责于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第 15 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
16.4 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
16.1 条和 16.2 条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托管账户(最长期限为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一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托管服务;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甲乙
双方按照 16.1 条和 16.2 条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托管账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托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北京市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8.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8.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