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S,在此称为“公司”和在 www.fbs.com 开 IB 账户客户,在此进一步称为“介绍经纪人”,统称为“双方”订立为以下 IB 协议:
合作伙伴协议
FBS,在此称为“公司”和在 xxx.xxx.xxx 开 IB 账户客户,在此进一步称为“介绍经纪人”,统称为“双方”订立为以下 IB 协议:
1. 通用条款
1.1. 本协议构成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
1.2. 为了注册为介绍经纪人,必须:
1.2.1. 在公司网站上注册个人区域。
1.2.2. 接受本协议并收到关于 IB 开户的电子邮件确认。
1.2.3. 收到个人介绍经纪人 ID 号。
1.2.4. 本公司有权要求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在任何时候确认 IB 个人资料。
1.3. IB 户口开户后,介绍经纪人可以选择在本公司网站采用任何促销材料,并放置在他/她的网站,或者用他/她的推荐链接。
1.4. p.1.2 的条件满足后,IB 账户才被视为有效。自动邮件在注册过程中将发送给介绍经纪人。
1.5. 本公司及介绍经纪人进行相互协调的承诺,争取新客户,由本公司提供的市场和交易工具交易的目的。
1.6. 介绍经纪人承担本协议规定,即,为企业搜索和获取客户,以及其他在合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在本协议中规定执行承诺,介绍经纪人单独操作,但帮公司争取客户。
1.7. 介绍经纪人无条件地接受他/她所有获取的客户都会是公司的客户。
2. 双方合作
2.1. 本协议绝不代表任何雇佣关系或合作企业。 除非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介绍经纪人不得使用公司名称,公司徽标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包括广告,印刷,名片,公告,出版物。介绍经纪人作为公司的客户,仅具有介绍经纪人特权,可以执行他/她的活动,并由公司客户的范围将自己介绍为任何谈判.不允许其他可能的状态。介绍经纪人有权使用本公司为他/她设计的宣传材料。
2.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概不负责:
2.2.1. 任何介绍经纪人活动违反本协议和/或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
2.2.2. 任何介绍经纪活动超过公司提供的特权执行。
2.2.3. 介绍经纪人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2.2.4. 任何介绍经纪人因未能满足本协议第 3.1 条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2.3. 除非另有说明和签署,双方有义务遵守本协议和/或客户协议的规定。
3. 介绍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本协议被介绍经纪代表接受,为公司支付的奖励:
3.1.1. 为公司执行广告。
3.1.2. 根据本国法律执行任何活动,以向本公司获取新客户。
3.1.3. 向新客户通报公司的活动,服务,优势和其他相关信息。
3.1.4. 向新客户提供有关公司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服务条款的常见或特殊条件
3.1.5. 向新客户提供有关本公司企业网(xxx.xxx.xxx)及其结构,网站上的信息,如果需要评论并澄清的信息。
3.2. 介绍经纪人保证他/她的活动符合他/她的居住国的立法。
3.3.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公司任何干扰他/她的活动。
3.4.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收购客户。
3.5.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客户被视为被介绍经纪人收购:
3.5.1. 客户使用介绍经纪商提供的特殊(推荐)链接注册他/她的帐户。
3.5.2. 客户向公司转发书面请求,以注册他/她为被指名的介绍经纪人收购。如果客户在 xxx.xxx.xxx 注册并且客户尚未向不同的介绍经纪人注册,则在 7 天内转发该请求。
3.6. 由于客户在 xxx.xxx.xxx 注册后,公司保留在介绍经纪商收到的 7 个工作日内注册客户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介绍经纪人必须证明获得特定客户的事实,并解释为什么注册未能根据 p. 3.5 执行。
3.7.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任何广告材料(包括名片),以便在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活动之前签署
。
3.8. 介绍经纪人禁止使用任何欺诈性广告方法来宣传本公司。 严禁使用以下内容:
3.8.1. APS(主动推广系统);
3.8.2. 在不道德(包括色情)网站上刊登广告;
3.8.3. 在网站上刊登广告,不符合“介绍经纪人”国家立法;
3.8.4. 转发互联网垃圾邮件;
3.8.5. 广告不包含完整或扭曲的服务描述,或无法向客户解释风险和服务;
3.8.6. 广告包含错误的信息或不遵守介绍经纪人国家立法;
3.8.7. 任何其他可能损害公司良好声誉的活动;
3.8.8. 任何其他欺诈广告的方式。
3.9. 介绍经纪无权:
3.9.1. 注册和/或使用包含“FBS”或任何其他变体的域,例如:fsb, ffbs, fbss 等。
3.9.2. 注册商家和/或使用商业名称“FBS”或其任何其他变体,例如:fsb, ffbs, fbss,等。
3.9.3. 介绍经纪人禁止在任何 PPC 系统(Google,Yahoo !, Live 等)中使用公司的 URL 以及他/她的推荐链接,为品牌请求进行广告活动。禁止重定向或任何其他强制(欺诈)获取客户到网站的方式。
3.10. 介绍经纪无权与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货币关系(包括接受资金,银行电汇或信用卡等)。
3.11.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对介绍经纪人可用的公司活动和/或信息保持保密。
3.12.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立即通知公司关于可能导致对公司的任何不利后果(风险), 并告诉公司任何他/她知道的事。
3.13. 如果客户向公司提出任何与介绍经纪人活动相关的索赔,介绍经纪人有义务自行解决此类索赔。
3.14.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在客户协议签署之前向客户提醒股票交易所的风险。
3.15. 本公司不建议介绍经纪向客户就交易操作和/或策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客户的决定提供任何建议。本公司对此类建议和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16 介绍经纪无权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参与或合作可能会损害公司良好声誉的任何材料,发布,发送任何通讯或笔记,或在报纸,杂志,博客,互联网论坛或其他大众媒体上撰写任何材料。
3.17. 在与客户建立任何关系之前,介绍经纪人有义务通知他/她介绍经纪人的身份和特权。
4.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1. 本公司有义务提供介绍经纪人协助执行本协议的条款。
4.2. 公司有义务向本协议中规定的介绍经纪人支付奖励。
4.3. 公司负责处理和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司提供的交易报告不得超过每月 4 次以上的介绍经纪人要求。
4.4. 本公司有义务根据客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介绍经纪人的客户开立账户。
4.5. 本公司有义务向客户提供通过本公司设置的登录和密码执行交易操作的能力。
4.6. 本公司有义务对客户的交易进行全面会计处理。
4.7. 本公司保留收到合作伙伴关于吸引客户而进行活动和促销活动的结果完整报告权利。
4.8. 如果介绍经纪人未能在注册为介绍经纪后的 90 天内收购 5 名活跃客户,公司有权解散本协议。
4.9. 如果所述账户在其在客户个人区域注册后的 30 天内没有资金,公司保留从合作伙伴的吸引客户名单中排除一个或多个客户账户的权利。
4.10. 如果介绍经纪不能满足本协议的条件,公司有权从介绍经纪客户列表中排除客户。
4.11. 公司有权通知客户,介绍经纪人在本协议中描述的活动从公司获得他们的交易报酬。
4.12. 如果公司收到来自支付系统的信息并提示客户有欺诈行为的嫌疑,公司有权将该客户与其介绍合作伙伴关系解除,并取消所有该客户与该合作伙伴相关的佣金。如果经过调查表明客户没有欺诈行为,合作伙伴佣金将重新存入。
4.13.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以便介绍经纪人材料不能满足其条件。
5. 介绍经纪人特权限制
5.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禁止介绍经纪人:
5.1.1. 以本公司名义承诺任何承诺,或约束公司任何承诺。
5.1.2. 给予任何保证和/或承诺; 就本公司订立的任何协议支付任何款项。
5.2. 禁止介绍经纪人:
5.2.1. 在个人区域修改公司提供的促销材料的代码。 如果披露修改的事实,公司有权解散本协议并取消任何介绍经纪人的奖励。
5.3. 第 5.1 和 5.2 页在协议已于协议签订后及协议解除或失效后 5 年内限制有效 。
5.4. 如果由于介绍经纪人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件(包括未经授权的活动或声明),公司收到任何起诉,公司的所有费用(损失)必须由介绍经纪人完全补偿 。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损失被确认为公司承担或将要承担的任何费用,以恢复其公司在其共同业务流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实际损失)以及利润损失,公司的利益和业务 信誉不会因介绍经纪人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受到损害。 介绍经纪无权就本公司声称的赔偿损失金额提出异议。
5.5 如果介绍经纪违反本协议的条件,公司保留权利阻止他/她的 IB 和真实账户,直到所有的损失被覆盖
。 公司有权利用介绍经纪人奖励或本客户协议和/或客户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付款来弥补介绍经纪人造成的损失。
5.6. 如果介绍经纪人和他/她的推荐人(例如但不限于地址,电子邮件,电话,IP 地址等)之间的数据匹配,推荐将被从介绍经纪人的客户列表中排除。 如果两个或更多真实帐户使用相同的 IP 地址,他们被视为关联公司(自动转介),并且没有奖励支付他们的交易。
5.7 在批准从合作伙伴帐户提款之前,公司保留要求合作伙伴获得佣金的合作伙伴所有客户进行个人地区验证的权利。
6. 介绍经纪人工作原理和客户获取
6.1. 介绍经纪人有权创建一个专门用于公司活动的网站,包含有关世界金融市场和公司服务的信息,如第 3 页所述。
6.2. 客户注册并将其添加到简介代理组(客户端列表)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执行的:
6.2.1. 客户使用推荐链接进入公司网站。
6.2.2. 在开启交易账户后,如果客户之前没有与任何合作伙伴关联,且没有任何交易历史或在任何账户中没有先前交易的订单,客户可以选择随时与合作伙伴关联。使用“123 奖金”交易的订单不参加。
6.2.3. 如客户在任何账户中没有交易历史或先前交易订单,可以在一周内更换从属的合作伙伴。使用“ 123 奖金”交易的订单不参加。每个客户只能更改一次合作伙伴。
6.3. 客户有权离开其介绍经纪,并随时成为本公司的直接客户。如果客户与合作伙伴脱离关系,则其不能再次与该合作伙伴关联。
6.4. 介绍经纪人禁止通过自己的帐户或属于他/她的亲戚或任何其他关联方的帐户(无论介绍经纪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接受任何奖励。
7. 佣金和介绍经纪费
7.1. 由合作伙伴介绍给 FBS 公司的每个个人客户账户(MT4 和 MT5 账户),每次完整交易(开仓后平仓的订单),除了出现部分平仓或多次平仓的情况,公司都将支付合作伙伴佣金,佣金数额在协议的 7.3. 条中明确。
7.1.1. 公司以 3 级基准支付介绍经纪佣金。
•一级为直接吸引客户提供 100%佣金。
•二级直接吸引 IBs 佣金的 15%。
•三级 5%的子 IB(二级)佣金。
7.1.2. 佣金按照第 7.2 和第.7.3 节计算和支付。
7.2. 所有获得客户帐户的介绍经纪人委员会在 24 小时内总结和支付 1 次。
7.3. 中间经纪商佣金:
7.3.1. 对于“美分”账户,每手其客户完成的交易(开仓后平仓的订单)获取 10 美分佣金。“美分”账户中间经纪商最低佣金为 1 美分。无论交易是否获利,完成的交易订单的开平仓价格差需高于 59 点。
7.3.2. 对于“迷你”账户,每单其附属客户完成之交易 (建仓后已平仓之订单) 佣金为 80 美元/手。无论交易是否盈利,整笔交易的建平仓价格差额需高于 59 点
7.3.3. 对于“标准”账户和零成点差账户,每笔其客户完成的交易(开仓后平仓的订单)佣金为每手 10美金。无论交易是否获利,完成的交易订单的开平仓价格差需高于 59 点。
7.3.4. 对于“ECN”账户,每笔其客户完成的交易(开仓后平仓的订单)佣金为每手 3 美金。无论交易是否获利,完成的交易订单的开平仓价格差需高于 59 点。
7.4. 如果买卖订单使用相同工具开仓,且同时在这些开仓单之间价差低于 59 点时下入市的情况下,获得合作伙伴佣金。Fbs 公司有理由认为合作伙伴的操作是欺诈行为,并有权取消已经支付的佣金。
7.5 参与公司奖金计划的客户账户的介绍经纪佣金支付的金额为估计金额的 50%(p.7.3。)。
7.6. 只有在客户自己的资金存入奖金帐户的情况下,介绍经纪商委员会才会为具有非存款奖金的交易账户支付。
7.7. 如果来自一个客户的介绍经纪人委员会在提出要求之前超过总介绍经纪人委员会的 30%,为期 1 至 6 个月,则公司保留取消它的权利。
7.8. 如果来自一个客户帐户的介绍经纪佣金总额超过该帐户总存款额的 60%,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选择调整为小于该帐户总存款额 60%的金额 。
7.9. 介绍经纪佣金不能超过报告月份所有客户账户平均股本的 50%。 平均权益计算如下:
, 至于
E -平均股权,
E1 - 所 有 客 户 账 户 在 月 初 的 权 益 ,
E2 -所有客户帐户的月底的权益。
7.10. 第 7.1.页设的佣金是本公司向介绍经纪支付的唯一类型的费用。 没有其他费用要求介绍经纪人。
7.11. 介绍经纪人委员会以美元支付,不论介绍经纪人的客户帐户货币。
7.12. 来自“固定利率”选项打开的客户的交易合作伙伴佣金金额计算方法如下:佣金,计入考虑交易量乘以(“固定利率”率除以当前利率)。
7.13. 存款/提出从介绍经纪人的帐户提取是在由使用的支付系统设置的时间表内进行的。 如果从通过借记卡/信用卡存入的客户账户接受介绍经纪人委员会,则时间可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如有必要,可在公司通知中延期。
7.14. 在特殊情况下,本公司保留单方面确定 IB 佣金提款可用方法的权利。
7.15. 本公司保留根据第 10.3 页修改佣金及介绍经纪商费用之权利。
7.16. 如果客户账户出现固定资产,公司有权从该客户交易当天的合作伙伴佣金总额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公司赔偿。
8. 有效期
8.1. 本协议自本公司网站上的介绍经纪人接受后生效。
8.2.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接受之日起为 12 个月。 本公司可能随时要求签署协议。
8.3. 如果没有一方决定在其有效期结束之前 30 天终止协议,该协议将被视为延长到不明的期间。
9. 不可抗力
9.1. 任何缔约方均不应对其不可抗力事件(内乱,战争,暴动,国际干预,政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控制,没收,国有化)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承诺承担责任 ,贬值,自然灾害,上帝的行为和其他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取决于任何缔约方的意愿)。
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其承诺的缔约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 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对手。
9.3. 本通知中提及的事实必须由适当的当局或该缔约方居住国的组织确认。 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应被视为解除该方责任的依据。
9.4. 如果履行缔约方承诺的可能性持续 6 个月以上,本协议应视为已解散。
10. 其他条件
10.1. 如果客户和介绍经纪人之间有任何争论,公司的意见将是最终的。
10.2. 如果没有履行缔约方之一的承诺的要求,对方方不能解除其在本协定中规定的责任,也不表示拒绝承担责任。
10.3. 介绍经纪人接受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某些条件。 介绍经纪人接受负责检查协议中的所有修改。
10.4. 以下通信手段之一应被视为书面通知:
10.4.1. 电子邮件;
10.4.2. 普通邮件;
10.4.3. 公司网站上的“公司新闻”部分的公告。
10.5. 公司将使用介绍经纪人联系信息,例如 地址,电子邮件等,或者介绍经纪人提供的最后联系信息
。
10.6. 任何类型的信息(文件,通知,公告,确认,报告等)应被介绍经纪人视为收到:
10.6.1. 自发送电子邮件 1 小时后;
10.6.2. 自发送普通邮件 7 天后;
10.6.3. 自该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1 小时后。
10.7. 介绍经纪人有义务在登记期间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其联系信息的任何更改通知公司。 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或任何其他通信手段发送,这可以保证:
10.7.1. 信息及时传递;
10.7.2. 该信息由介绍经纪人亲自提供。
10.8. 任何缔约方均有权单方面法外地解除本协议,事先通知交易对方不少于 30 天。
10.9. 如果对方方多次或粗暴违反其条款和条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当前立法,本协议可以根据一方的需求在司法上解除。
11.1. 接受本协议,介绍经纪确认:
11.2. 他/她已阅读并理解该协议。
11.3. 该协议的所有条件都被理解和完全接受。
11.4. 没有任何情况阻止了介绍经纪人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