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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定是否批准申领人的领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十三条 借记卡开卡(换卡)时,申领人需按照我行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大集中系统内或农信联网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有银联标识
第一条 x章程所指的借记卡是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发行的借记卡,具有
存取现金(单位卡受限制)、转账结算(单位卡受限制)、消费、代收代付和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 借记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IC 卡电子现金、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 借记卡按账户类型不同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卡的依附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制卡模式,分为预制卡、非预制卡;按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借记卡(以下简称“磁条卡”)、 IC 借记卡(以下简称“IC 卡”);按持卡人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卡。
第四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我行,我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在我行辖内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行所辖营业机构申领借记卡,不需提供担保,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正确、完整、真实。
第七条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同一客户在我行最多只能开立 1 张Ⅰ类户借记卡,已开立Ⅰ类户借记卡,再
新办借记卡的,应开立Ⅱ类户借记卡。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的Ⅰ类户和Ⅱ类户借记卡(实体卡)累计不得超过 4 张,如之前已持有4 张(含)以上借记卡,则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八条 单位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凭单位的有效证件及我行要求的材料由单位书面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指定单位卡使用限额。单位承担其指定单位卡持卡人账户的全部债务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可由他人代理开卡。代理开卡时,代理人需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激活,激活前只收不付。如需申领附属卡则由主卡持卡人凭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由主卡持卡人指定附属卡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银行卡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卡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银行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激活手续前,该银行卡账户只收不付。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开户及卡激活,办理时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领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进行审查,有权决
的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 POS 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IC 卡芯片功能的使用需受理点具备芯片卡的受理条件。
IC 卡设有结算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卡结算账户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外,需凭客户预设的密码才能进行交易,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脱机消费不需使用密码。我行 IC 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若持卡人无该业务需要,可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行关闭。
持卡人还可通过我行提供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进行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查询、办理临时挂失、自助转账等业务。如需在网上支付等支付平台使用,必须先签订相关协议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借记x必须先存后支,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持卡人凭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只能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互转,不得存取现金(单位 IC 卡 ATM 取款除外),不得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Ⅱ类户借记卡使用相关规定及交易限额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网银U 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由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由开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IC 卡的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日累计限额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境内外自助柜员机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关及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取款须按我行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办理领回手续。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中磁条卡暂不设使用有效期,IC 卡的使用有效期为10 年,IC 卡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应及时
到我行办理换卡方能继续使用。若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换卡手续,导致已过期的 IC 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自开卡次日起六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卡片,我行将暂停卡片的非柜台交易。
持卡人需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核实后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我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96138 客服电话以及我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八条 借记卡需缴纳年费,我行将自动在卡账户中扣收。欠缴年费超过2 年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四章 挂失
第二十九条 卡片遗失的,持卡人可在全省大集中系统内任一行(社)柜台办理临时挂失,也可通过电话、网上银行等形式或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不自动解挂。
第三十条 如需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并缴纳挂失手续费。单位卡须到原开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后可即刻申请补发新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 次,我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如需解锁,个人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省大集中系统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单位卡需在开卡网点办理。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个人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及重置,重置后即刻生效。单位卡密码挂失重置须到原开卡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IC 卡的电子现金不挂失不补发,凡使用 IC 卡电子现金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遗失卡片造成 IC 卡电子现金余额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挂失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主卡挂失,不影响附属卡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临时挂失解挂,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解挂,持卡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原挂失机构办理,但挂失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十六周岁以下持卡人及十六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持卡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密码重置、挂失补发、挂失解挂业务。办理时应出具代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受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IC 卡电子现金交易及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若借记卡停止使用,其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
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清余额,交回借记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主卡如果是无卡销户的,必须先挂失后销户。
(七)持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借记卡,不得利用借记卡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八)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发卡机构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的服务。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如因借记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有变动,发卡机构将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五)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借记卡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卡机构有权视实际情况对借记卡采取停止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六)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息
第三十七条 借记卡内账户的存款按照我行对外公布的最新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如遇存款利率调整则按相应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IC 卡电子现金不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卡,由我行按当时的国家政策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条 x章程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制定。我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解释权。我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修订章程,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修订。
第四十一条 x章程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原《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通借记卡章程》
(南农商银发〔2016〕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