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嘉大昆蟲館園區」出租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機關: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承 租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嘉大昆蟲館園區」出租案,雙方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規定,將甲方現有之嘉大昆蟲館、農產品展售中心及綠建築出租給乙方營運管理,出租期間屆滿後歸還甲方。雙方同意遵守並履行以下之條款:
第一章 總則
1.1 契約文件
1.1.1契約文件包括如下:
1. 本契約及附件。
2.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3. 決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招標文件。
6. 乙方營運計畫書。 1.1.2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x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如有衝突,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同第1.1.1款之排列順序。
1.2 名詞定義與解釋
1.2.1本契約各標題僅為標示方便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1.2.2本契約所用名詞或簡稱,其定義如下:
1. 本案:指國立嘉義大學「嘉大昆蟲館園區」出租案。
2. 本基地:指國立嘉義大學「嘉大昆蟲館園區」(附圖一)。
3. 經營不善: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於公共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本契約及其附件之約定,或有重整、破產、裁定解散、清算等顯無能力繼續經營之情形。
第二章權利義務
2.1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2.1.1甲方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規定,提供「嘉大昆蟲館園區」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出租予乙方營運,其所有權及其他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但乙方仍應負責維護管理;另「嘉大昆蟲館園區」xx認養綠地(附圖二)除割草工作由本校負責外,乙方須負責平日的清潔、澆水及必要之綠美化。
2.1.2乙方對租賃房地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因失火或其他因素致房屋損毀,應於15日內通知甲方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償。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乙方所為或第三人所為,乙方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1. 堆置雜物
2. 掩埋廢棄物
3. 採取土石
4. 破壞水土保持
5.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2.1.3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1.4乙方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如下:
1. 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租賃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乙方亦應遵照辦理。
2.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 租賃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2.1.5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2.1.6乙方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1.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2. 乙方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3.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若經同意,而乙方裝修、增建或改建地上物,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4.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5. 乙方有違反約定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房地。 2.1.7有關本基地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
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須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所有損害及一切費用(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2.1.8乙方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財產或物品,乙方應善盡管理及保管之責,並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因而發生事故或有毀損或短少,乙方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相當回復原狀所生費用之責任。
2.1.9乙方因基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須鑑界時,應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
2.1.10乙方應向相關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手續。
2.2 出租期間
2.2.1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承租期間為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甲方為配合其他場館租期,規劃統一招商者,其承租期間得延長或縮短,惟應於3個月前通知乙方。另如甲方因重大維修有短期封館之需要時,甲方於取得乙方同意後得暫時停止營運)
2.2.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於簽約後10日內完成出租標的物之點交。
2.2.3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合約起始日開始營運。合約存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乙方無法營業時,得依實際停業日數扣除租金。
2.3 出租標的物
房屋 | xx | xxxx | xx | x | x | x | x | xx | xxx | xxxx (xxxx) | 備註 |
嘉義市 | 東區 | 學府路 | 八掌 | 300 | 00033-001 | 2 | 1,987 | ||||
土地 | xx | xxxx | x | xx | xx |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 |||||
嘉義市 | 東區 | 八掌 | 714 | 1,556 |
2.4 出租範圍
出租範圍包括嘉大昆蟲館樓地板面積約1,324平方公尺(不含球型溫室約662平方公尺、本校保留產學合作使用約573平方公尺)、農產品展售中心樓地板面積約390平方公尺及綠建築樓地板面積約273平方公尺,總計出租樓地板面積約 1,987平方公尺。
2.5 優先訂約
2.5.1乙方如依契約第七章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出 租經營期間屆滿日前6個月,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 申請續約,期間以5年為限,最多續約1次,出租期間合計最長以10年為限。x xx於出租期間屆滿日前6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視為放棄優先續約權利。
2.5.2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優先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契約期滿前4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2.6 權利處分之限制
2.6.1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改善計畫或適當措施所需,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為全部之出租標的。
2.6.2乙方因經營本基地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如為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為一部或全部之轉讓、出租、變賣、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如有違犯,應受民刑事之追訴。
2.7 設施使用原則
2.7.1嘉大昆蟲館僅供經營﹕
1. 昆蟲資源生態、教學展示及解說。
2. xxx、DIY 材料及相關產品之推廣。
3. 昆蟲資源生態教育活動。
4. 簡餐、飲料(以不使用爐火為原則)。
5. 其他經甲方核准之服務項目。
2.7.2農產品展售中心及綠建築僅供經營﹕
1. 展售農產品。
2. 銷售簡餐、飲料。
3. 綠建築之營運(不得規劃為經常性之旅宿營業)。
4. 其他經甲方核准之服務項目。
5. 配合甲方教學實習、試驗研究、各項研討會、研習營、宣傳、促銷及其他等活動。
2.7.3甲方因公務需要及教學研究業務,致需使用出租之場地及設施時,在不影響正常運作下,乙方應優先提供使用,惟甲方應於15日前告知乙方。
2.7.4乙方於契約期滿應將場地及設備遷讓交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其他費用,乙方遷出後,如遺留物品未搬離者,視同放棄其所有權,由甲方自行雇工處理,該費用由甲方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2.7.5契約期間乙方之設施使用應遵守政府法令,如有違背情事,應由乙方負責。
2.7.6乙方在經營本基地與養護園區時,均應接受甲方人員督導、檢查。第三章乙方應履行及負擔事項
3.1 營運資產之點交
3.1.1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詳參預計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附件一),但實際點交之財產及物品仍以點交時現況為準。點交由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依使用現況一次或分批辦理點交,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如未註明者視為無瑕疵。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3.1.2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除消耗品以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契約期滿時繳回之。
3.2 乙方應負擔事項
3.2.1乙方應自負盈虧並負責管理管理、維護甲方所交付之所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並應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包括並不限於地價稅、房屋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3.2.2承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設備,其衍生 之各項清潔、維護、保養、非涉及建築物主結構之各種修繕、保管、保險、水 電、瓦斯、電話、保全、消防、建物安檢、污水排放標準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於點交完成後概由乙方依本契約及附件三「嘉大昆蟲館園區」建築物修繕維護 基準書之規定負擔。
3.2.3如乙方因業務需求所增加之後續投資設備項目,屬國有財產分類中之房屋建築 及設備、機械及設備投資,或須變更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應 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自費辦理,並於施作完成後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3份,並附修改後之電腦圖檔送甲方備查。其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安全、建築管理、 環保等相關法令者,乙方應依規定自行完成相關申辦手續,其所衍生之費用悉 由乙方負擔。
3.2.4如甲方交付之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設備,有任何乙方認為設計不完善之處,乙方得提送改善計畫予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依第
3.2.3條辦理。
3.2.5如因法令強制規定或甲方需安裝電梯等設施,其安裝費用由甲方負擔,保養維護費用由乙方負擔,租金不作任何調整。
3.2.6乙方於承租期間如使用專利品、專利性施工方法或他人之著作權者,其有關之 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擔所生風險及費用。
3.2.7乙方需負責承租範圍區內之清潔及花木管理,其清潔及管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3.2.8甲方於各出租標的物設置水、電錶(設置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須負責正常提供承租範圍內各建築物及設施之電力。另乙方在承租範圍區內之水、電費,以每月抄表計費支付。
3.2.9乙方自行向電信公司承租所需之電話及網路系統,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3.2.10乙方之垃圾應確實做好分類並自行處理。
3.2.11乙方之人員、車輛進出本校須依照甲方之管理規定,並配合甲方臨時管制措施。
3.3 營運之限制事項
3.3.1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員工制服、xxx、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校徽或名稱時,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
3.3.2乙方如欲於承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30日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應遵守法令及相關安全之規定。
3.4 營運開始日及營業日
3.4.1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依本契約第2.2.3條所訂期限對外營運,並至遲於營運開始日前7日,以書面通知甲方,若未如期營運,違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年租金千分之8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3.4.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違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年租金千分之6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經營,但仍應依第四章之約定繳付租金予甲方。
3.4.3甲方因政策或其他重大校務需要,有權要求乙方關閉營業區域之一部或全部、配合執行甲方之政策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應予配合。乙方若因此而有所損失,得按關閉營業區域之比例向甲方請求減收租金。
3.4.4除不可抗力事故外,乙方應於完成簽訂契約後6個月內對外營運,乙方營運日
(含試營運期間)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自營運日起算租金。
3.5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3.5.1自完成點交之日起,乙方應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定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 定及甲方要求之格式,將點交後尚未報廢之財產及物品,製作財產及物品清冊,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送交甲方。
3.5.2承租期間內,甲方得就「須返還」之財產及物品每年實施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盤點。
3.5.3承租期間內,甲方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乙方應通知甲方確認是否辦理報廢或繼續由乙方代為管理,經甲方書面同意報廢後,由甲方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未奉核定前,乙方仍應負保管責任;報廢後,該
財產及物品由甲方自行處理。
3.5.4乙方因業務需求自行添購之財產、物品或設備,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依契約
3.9.4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償金或費用;乙方因業務需求增加之房屋建築、機電系統、系統功能或其他附著於建物不可分離或分離有重大困難者,於施作完成後,其所有權因添附無償歸甲方所有,其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金或費用。
3.5.5承租期間內,甲xxx購各項財產及物品,乙方同意無條件依本契約約定辦理點交、保管及保險,並負責管理維護,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維護或其他費用。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辦理增購財產、物品或設備。
3.5.6乙方依營運計畫及本契約第3.2.3條規定增置之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甲方。
3.5.7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定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3.6 營運之分包廠商
乙方若因經營項目特殊有分包之必要時,得經甲方同意後分包,如乙方未經甲 方同意即將經營項目分包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依第十章之約定終止本契約。乙方需約束其分包廠商遵照本契約之約定,若乙方之分包廠商違反本契約,視 同乙方違約。
3.7 保固契約
x基地之建築物、相關設備、各項機電設備或財物等之保固,如仍在其他廠商之保固期限者,由該廠商負之保固責任者,乙方應通知甲方請求該廠商辦理保固,並應協助甲方監督該廠商之執行成效。
3.8 監督
3.8.1甲方得指定人員隨時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3.8.2乙方應按本契約之規定,定期提送各項財產及物品清冊,與營運相關之報表及文件,送甲方備查。
3.9 營運之要求
3.9.1乙方經營管理應符合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所示之功能規範要求。
3.9.2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30日內,提出「嘉大昆蟲館園區」相關設施維護計畫書,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
3.9.3乙方應確保其經營管理,符合甲方所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各項規範與要求。
3.9.4特約事項
乙方於租約期次年起,每年應投資於更新或擴充經營管理設備、器具及補充設施之金額,不得低於前1年營業收入之1%,第3年以第2年投資額為基準(續約除外),乙方得將3年之總金額於契約期間內使用完畢,上開金額應先投入「須返還」之財產及設備之更新與增購,並於投資前將預定採購之財產及設備明細
(項目、規格型號、金額及圖說等)書面資料送甲方審查通過後,始可進行投資計畫,完成後並將收據影本送甲方備查。若乙方未履行,甲方得要求繳納該項費用或由履約保證金逕行扣除。
3.10 安全監控及通報計畫
3.10.1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30日內,應就「嘉大昆蟲館園區」相關設施之外部及內部安全,進行詳細評估,並提出安全監控計畫,自行負擔費用並負責執行,其後若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15日內提送甲方備查。乙方並應每年將安全監控計畫執行報表送甲方備查。乙方應按備查之計畫辦理,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3.10.2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30日內,應研擬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及通報甲方之系統與方式,提出通報計畫送甲方備查。其後若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15日內提送甲方備查。乙方應按備查之計畫辦理,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3.10.3如發生緊急事故或意外,有影響「嘉大昆蟲館園區」設施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時,乙方應採取封閉、疏散、搶救、復原、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乙方並應於事故或意外發生後1小時內向甲方報告,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立即遵照辦理。
3.10.4乙方應與保全公司簽約,並於簽約後15日內,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
3.11 其他事項
3.11.1門票費率及費率變更: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於營運開始日前擬定對外門票收費費率標準,報請甲方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3.11.2販售產品管理:
1. 乙方對於其所出售之農產品,應確保其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法令,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成份有害人體、衛生不佳之情形,並不得違反其他健康食品或其他相關法令。
2. 乙方販售之簡餐、飲料應符合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服務人員應保持清潔,並應對於使用瓦斯、酒精類可燃性物質之使用受過相當之講習且有書面可 證,乙方並應配備足夠之急救及滅火器材。
第四章租金
4.1 金額
4.1.1乙方自營運日起至承租期間屆滿止,每年應繳付租金新台幣000萬元整(內含營業稅)。
4.1.2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4.1.3租賃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4.2 繳納方式
乙方租金採年繳方式,除簽約後須立即繳納當年度租金外,須於每年度6月30日前向甲方總務處出納組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繳納次年度租金,最後日逢休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
4.3 遲延給付罰則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租金者,每逾1日,應按照月租金2%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最高至20%為止,給付予甲方。經甲方催告3次,或乙方逾期3個月仍未給付,甲方得逕依第十一章之約定終止本契約。
4.4 財務條款
4.4.1財務監督方式
1. 乙方應提出退票紀錄及營業稅報稅紀錄,提送甲方備查。
2.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監督乙方履約情形,由校內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平時考核,考核結果並列入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乙方接獲考核通知應備妥相關資料接受甲方之書面審查、現勘及人員備詢等,甲方於考核結束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得對乙方經營本館之業務及人事提出改善建議,乙方應以書面回報改善情形。
4.4.2公司組織與營業項目變更之通知
乙方之公司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甲方。
第五章履約保證金
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
本案之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40萬元整。
5.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5.2.1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決標後7日內,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以確保本契約之履行。 5.2.2繳納方式及格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其他甲方認可之方式。
5.3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5.3.1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經乙方履行一切義務完畢,並扣除積欠及相關必要之費用,及應負賠償金後,餘額一次無息退還。
5.3.2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5.4 履約保證之期限
乙方履約保證之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後6個月為止。
5.5 履約保證金之更換
5.5.1乙方若以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有期限規 定之保證金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為3年6個月以上,其保證期 限屆滿時,乙方應於有效期限前繳交更新後之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乙方未於有效期限15日前更換保 證金者,甲方得以違約論,依舊履約保證金之約定為實行之行為,至乙方提出 新的保證金取代為止。
5.5.2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期限,如有未能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完成資產返還後6個月之情事者,應延長至第5.5.1條規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5.6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有不完全履約、遲延履約、承租期間需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致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30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第六章保險
6.1 保險範圍
6.1.1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險外,乙方另應分別於承租期間,由乙方投保並維持下列各項保險:
1. 雇主責任險。
2. 應依中華民國法規如勞基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退休撫卹法等為其員工辦理各項保險。
3. 火險。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有資產或所有權歸屬甲方之增補替換之相關資產,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應投保火險之證明文件正本,並以甲方為受益人。
4. 嘉大昆蟲館園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責任:2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1,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200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2,400萬元。
5. 乙方應與保全公司簽約,並於其與保全公司簽約後15日內,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
6.1.2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如係可歸責乙方之因素所致,概由乙方負擔。
6.2 保險客體及金額
有關第6.1.1條之3,乙方投保火險及與保全公司簽約之資產,應以零自付額同時保費不低於現值為基礎,向1家或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足額財產保險,並以甲方為受益人,其保費則由乙方全額負擔。
6.3 保險單
乙方依第6.1.1條所載之投保各類保險之保險單正或副本及收據之副(影)本,應於簽訂後30日內送甲方備查。乙方並應逐年將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副本各1份 送甲方收執備查。
6.4 保險理賠後有關回復原狀之負擔
6.4.1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乙方同意甲方得為必要之修復,如保險金不足因應修復費用者,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負擔。
6.4.2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則雙方應同意依第8.2條之程序,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6.5 乙方未依規定投保之責任
乙方訂約後,需於營運前辦妥契約中各項保險約定,方得以正式營運。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以填補損害之理賠者,乙方應負擔所有損失及損害賠償(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 營運績效評估
7.1 營運績效評估
1.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甲方應設置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之評估,應自契
約開始日起每滿1年度結束後辦理1次。乙方應於每1年度屆滿後30日內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及財務報表提送甲方,甲方應於乙方提送相關資料後30日內完成評估作業。
2.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1)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是否違法、違約、經營效率(包括各項設施各月份使用率、年度營運收支狀況、財務報表)、設施維護情形、顧客滿意度、環保及安全衛生等,各項目評估標準及分配詳附件五所示,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0至100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 100分計。
(2)甲方如擬調整標準及分配者,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自下一年度開始實施。
3.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1)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15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甲方或經甲方指定之各委員。
(2)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要求查閱乙方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3)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4)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合計 70分以上者為及格。惟當年度內如乙方就某一單項評估項目曾收受甲方依本契約第十章出具違約通知達3次以上,該單項應為不合格。全部評估項目乙方全年各單項累計收受之違約通知達3次(含)以上者,該年度之分數應為不合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如乙方該年度之評分未達70分者,甲方得命乙方限期改善。
7.2 營運績效良好
如乙方於營運期間(採曆年制)之評分為80分(含)以上者達3年以上,且營運最後1年無重大過失或違約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乙方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依本契約第2.5條規定向甲方申請優先續約。
7.3 平時考核
甲方為管理及監督乙方履約情形,得組成「考核委員會」,每年辦理平時考核1次,考核結果並列入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乙方接獲考核通知應備妥相關資料接受甲方之書面審查、現勘及人員備詢等,甲方於考核結束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得對乙方經營園區之業務及人事提出改善建議,乙方應以書面回報改善情形。
第八章爭議解決
8.1 協商
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以下列方式解決之。
8.2 仲裁
8.2.1協商不能解決之爭議,就該法律關係,任一方認為有必要時,得提付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仲裁。
8.2.2提付仲裁時,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嘉義市進行仲裁。
8.3 民事訴訟
x契約法律關係若有協商不能解決之爭議,而有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4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
8.4.1本契約與爭議無關或不受爭議影響之部分,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雙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8.4.2乙方因爭議而自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義務及責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9.1 定義
9.1.1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天災、事變等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9.1.2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除不可抗力情事外,有下列二種情形,亦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及狀態,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 因法規變更、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不作為或決策或經濟情勢之重大改變,致對乙方之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響。
2. 其他性質上不屬不可抗力,而經雙方或合意認定係除外情事者。
9.2 通知與認定程序
9.2.1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時,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9.2.2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第8.2.1條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雙方同意遵守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任何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時,儘量先行協商補救措施。若雙方就該事件或其起始日之認定無法於事件發生後2個月內達成協議者,得依第八章程序處理之。
9.3 認定後之效果
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但雙方得協商延展特定行為之履行期間。
9.4 損害之補救
遇不可抗力(如颱風、水災、土石流及地震等)或除外情事,乙方必須配合甲方之應變措施並視需要停止營運。如乙方遭受重大損害,甲方得酌減租金。
第十章違約之處理程序
10.1 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
乙方於承租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甲方認為 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選擇下列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 要求限期改善。
2. 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或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3. 情節重大時,終止本契約。 10.1.1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程序
1. 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缺失之具體事實。
(2)改善缺失之期限。
(3)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 乙方於期限內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甲方得代為執行改善,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10.1.2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之程序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每件每日新台幣 5,000元,有持續之情形者,得按日連續懲罰至改善為止。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者,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0.1.3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程序
1. 乙方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雖改善而未達甲方要求之標準,影響營運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2. 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得中止全部或一部營運之事由。
(2)中止營運之日期。
(3)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4)中止營運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及期限。 (5)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3. 「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係由甲方依客觀事實,在改善缺失必要之範圍內決定之。
4. 乙方經甲方要求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甲方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應以書面限期通知乙方繼續營運。乙方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甲方申請繼續營運。
第十一章 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11.1 契約終止之事由 11.1.1雙方合意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11.1.2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1.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2.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3.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4. 乙方積欠租金經甲方催告3次,或乙方逾期3個月仍未給付時。
5. 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且情節重大時。
6. 租賃房屋滅失時。
7. 乙方騰空申請退租時。
11.2 契約終止之程序
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他方:
1. 終止契約之事由。
2. 終止本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3. 任一方擬採取之適當措施。
11.3 契約終止之效力
11.3.1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契約始生效力。
11.3.2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二章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及因代履行或重新招商發包所生之損害。
11.3.3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依5.3及5.6規定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2. 雙方應依第十二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11.3.4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依5.3及5.6規定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2. 雙方應依第十二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解決處理。
11.4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x契約之下列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11.4.1第四章有關最後1年租金繳交之約定。
11.4.2第五章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11.4.3第七章爭議解決之約定。
11.4.4第十二章資產之返還之約定。
11.4.5其他處理契約終止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第十二章 資產之返還
12.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2.1.1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承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15日內將甲方依第三章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之所有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2.1.2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視同放棄所有權,任由甲 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2.1.3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6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後30日內,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中心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消防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2.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2.2.1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之情形。
12.2.2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於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2.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2.3.1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1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00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2.3.2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依公證法及強制執行法逕行收取金錢、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章 其他條款
13.1 責任之豁免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任何第三人因營運本館所衍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甲方如因乙方而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乙 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債權 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或要求任何賠償。
13.2 公證
x契約應經公證單位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乙方若有違約情事,同意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13.3 契約之生效及修改
雙方得協議修訂或補充本契約。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13.4 權力之行使
甲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13.5 訴訟費用
如因乙方違約、違反法令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對乙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任何訴訟或強制執程序、甲方勝訴時有權向乙方請求因該等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及律師費。
13.6 組織變動或管轄權變動
甲方如因組織變更或管轄權變動,致本契約之甲方名義有所變更時,乙方同意配合換約,不得為任何異議。
13.7 準據法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契約之訂立、修改、效力、履行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令。
13.8 契約條款之可分性
x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並不
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惟無效部份對本契約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亦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13.9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13.9.1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通知或文件、資料,均應以書面雙掛號信函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他方收受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
地址:嘉義市學府路300號統一編號:66019206
乙方:地址:
統一編號:
13.9.2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13.9.1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他方。
13.10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由雙方各執正本1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約人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
代表人:
姓名:xxxxx:校長
地址:嘉義市學府路300號統一編號:66019206
乙方:
代表人:姓名:職稱: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附件目錄
附件一 | 嘉大昆蟲館園區財產及物品清冊 |
附件二 | 嘉大昆蟲館園區相關設施維護需求書 |
附件三 | 嘉大昆蟲館園區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 |
附件三 A | 嘉大昆蟲館園區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 |
附件四 | 嘉大昆蟲館園區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
附件四 A | 嘉大昆蟲館園區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表 |
附件五 |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
圖一 | 嘉大昆蟲館園區位置圖 |
圖二 | 嘉大昆蟲館園區xx綠地認養區域平面圖 |
附件一嘉大昆蟲館園區財產及物品清冊
嘉大昆蟲館 | ||||
項次 | 項目及說明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一 | 檯座 | |||
1 | 330cm×210cm 半圓台座(含鋼管腳座) | 座 | 1 | 所有檯座科技木皮染白 |
2 | 150cm×240cm 弧形立柱 | 座 | 2 | |
3 | 100cm×180cm 凹面立柱 | 座 | 1 | |
4 | 132cm×210cm 弧面立柱 | 座 | 1 | |
5 | 132cm×240cm 弧面立柱 | 座 | 1 | |
6 | 直徑150cm 圓柱 高30cm | 座 | 2 | |
7 | 直徑150cm 斜面圓柱 高110cm | 座 | 1 | |
8 | 直徑150cm 斜面圓柱 高90cm | 座 | 1 | |
9 | 直徑200cm 斜面圓柱 高90cm | 座 | 1 | |
10 | 直徑200cm 圓柱 高40cm | 座 | 1 | |
二 | 基座(含強化玻璃) | |||
1 | 330*210(cm) | 座 | 1 | |
2 | 210*210(cm) | 座 | 3 | |
3 | 390*210(cm) | 座 | 1 | |
4 | 210*90(cm) | 座 | 1 | |
5 | 120*120(cm) | 座 | 2 | |
6 | 160*90(cm) | 座 | 2 | |
7 | 260*260(cm) | 座 | 1 | |
三 | 壹樓櫃台及活動告示牌 | |||
1 | 解說牌(含壓克力字體) | 式 | 18 | |
2 | 標本展示盒 | 組 | 240 | |
四 | 世界昆蟲標本區 | |||
1 | 鳥翼蝶標本展示櫃 (含牆面10mm 強玻250x312cm) | 式 | 1 |
2 | 大圖輸出 | 式 | 3 | |
3 | 標本展示櫃(A) | 座 | 6 | |
4 | 標本展示櫃(B) | 座 | 16 | |
5 | 珠寶櫃 | 座 | 9 | |
6 | 珠寶櫃內坎鹵素杯燈(含配管線) | 式 | 18 | |
五 | 活體展示區 | |||
1 | 大型展示玻璃網箱(150cm 高網) | 座 | 4 | |
2 | 展示玻璃網箱〈60cm 高〉 | 座 | 6 | |
3 | 資源區產業展示檯(甲式) | 組 | 3 | |
4 | 資源區產業展示檯(乙式) | 組 | 3 | |
5 | 資源區產業展示檯(丙式) | 組 | 3 | |
6 | 資源區產業展示檯(丁式) | 組 | 3 | |
六 | 照明設備 | |||
1 | 展示櫃上方投射燈(含配管線) | 盞 | 36 | |
七 | DIY 教室 | |||
1 | 服務櫃檯 | 尺 | 8 | |
2 | 工作桌 | 式 | 6 | |
3 | xxxxx腳圓凳 (長27寬27高45cm,厚3cm;原木色) | 張 | 67 | |
八 | 水生昆蟲觀賞區 | |||
1 | 150*80*88cm*T12mm 水生昆蟲生態缸 (強化玻璃) | 座 | 1 | |
2 | 150*80*88cm*T8mm 水生昆蟲生態缸 (強化玻璃) | 座 | 4 | |
3 | 150*150*60cmST 生態缸架 | 座 | 1 | |
4 | 105*60*90cmST 生態缸底座 | 座 | 4 | |
5 | 外置圓桶過濾器(130型) | 組 | 2 | |
6 | 外置圓桶過濾器(100型) | 組 | 4 |
7 | 上部鋁合金雙管反射燈(5尺)(含配管線) | 組 | 1 | |
8 | 上部鋁合金雙管反射燈(3尺)(含配管線) | 組 | 4 | |
9 | 展覽透視窗(105*75cm*T8mm 強化玻璃) | 座 | 4 | |
九 | 模型 | |||
1 | 台灣大鍬形蟲 | 具 | 1 | |
2 | 長角大鍬形蟲 | 具 | 1 | |
3 | 大紫蛺蝶 | 具 | 1 | |
4 | 津田氏大頭竹節蟲 | 具 | 1 | |
5 | xx鳳蝶 | 具 | 1 | |
6 | 虹彩叩頭蟲模型 | 具 | 1 | |
7 | 無霸鉤蜓模型 | 具 | 1 | |
8 | 蘭嶼大葉螽模型 | 具 | 1 | |
9 | 長吻白蠟蟬模型 | 具 | 1 | |
10 | 台灣爺蟬 | 具 | 1 | |
11 | 妖豔吉丁蟲 | 具 | 1 | |
12 | 台灣長臂金龜 | 具 | 1 | |
13 | 霧社血班天牛 | 具 | 1 | |
14 | 珠光鳳蝶模型 | 具 | 1 | |
15 | 曙鳳蝶模型 | 具 | 1 | |
16 | 寬尾鳳蝶模型 | 具 | 1 | |
17 | 台灣食蝸步行蟲模型 | 具 | 1 | |
18 | 台灣擬食蝸步行蟲模型 | 具 | 1 | |
十 | 九宮格蝴蝶拼畫 | 個 | 1 | |
十一 | 彩蝶柱 | 座 | 1 | |
十二 | 3HP 沉水式揚水泵 | 台 | 2 | |
十三 | 瞬間式電能熱水器 | 套 | 1 | |
十四 | 複合式受信總機15L | 台 | 1 | |
十五 | 緊急照明設備 | 式 | 1 |
十六 | ABC 乾粉滅火器20型 | 只 | 20 | |
十七 | 緊急廣播主機350W10L | 台 | 1 | |
十八 | 消防栓設備 | 式 | 1 | |
十九 | 5HP 排煙機 | 台 | 1 | |
二十 | 緩降機 | 台 | 1 | |
二十一 | 標本 | |||
農產品展售中心 | ||||
一 | 3.4尺冷凍櫃 | 台 | 1 | |
二 | 5.0尺冷凍櫃 | 台 | 1 | |
三 | 雙門冷藏櫃 | 台 | 1 | |
四 | 三門冷藏櫃 | 台 | 1 | |
五 | 冷氣機(30RT 氣冷式) | 台 | 2 | |
六 | 個人電腦(含燒錄器) | 台 | 1 | |
七 | 條碼列印機 | 台 | 1 | |
八 | 條碼讀取機 | 台 | 1 | |
九 | 標價顯示器 | 台 | 1 | |
十 | 專業進銷貨軟體 | 套 | 1 | |
十一 | 專業會計軟體 | 套 | 1 | |
十二 | 錢櫃(收銀機) | 台 | 1 | |
十三 | 電錶 | 組 | 1 | |
附件二嘉大昆蟲館園區相關設施維護需求書一、管理維護範圍:
(一) 總面積約11,061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約1,987平方公尺、認養維護面積約9,074平方公尺),認養範圍為公共空間者,除甲方另有規定或同意外,乙方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出入或停車。
(二) 建築物(含固著於建築物構體之設施裝潢、設備、園藝及公共藝術品等,另詳如點交清冊及相關圖說)及其附屬設施。
二、有關管理維護範圍之各項管理維護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詳如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附件三)
(二) 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詳如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附件四)
(三) 其他未敘明項目之維護基準,依甲方要求之維護基準或通常之方法辦理之。
三、乙方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設施維護等作業除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委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施工作業,及指派合格人員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有違反或乙方工作人員於工作中發生任何意外、傷亡及損害,概由乙方自負全責,並自理賠償,與甲方無涉。其所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消防、衛生及環保等法令標準,且不得損傷非作業範圍之既有設施。
四、乙方於出租營運管理期間,對於履約品質應依照本需求書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且作成紀錄。乙方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維護工作所需各項自主檢查及工作報表之格式,均由乙方設計,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於定期檢查或施作完成後,填具各項工作紀錄表留存供甲方隨時查驗。
五、乙方應對其維護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六、乙方應依法對各項設施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有違反,其罰鍰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使用之清潔劑及保養劑,均應符合環保及衛生標準,且不得損傷原有材質。
八、甲方監督乙方辦理建築物維護、機電設備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工作,如發現有未依維護標準辦理或作業品質不符標準情事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如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合甲方要求者,每項每次罰新台幣10,000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累罰至改善完竣為止。
九、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委由其他廠商承包與本館有關之其他工程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當事人依民事程序解決。
十、 本需求書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附件三嘉大昆蟲館園區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
一、乙方對於甲方出租標的物之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應即時修復。
二、如發生xx颱風侵襲、三級以上地震及洪水爆發等重大災害時,乙方應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甲方,如有損壞應維護補強。
三、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 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參考坊間租賃契約)
四、其他未敘明場所或項目之修繕維護標準,依甲方要求之修繕維護標準辦理,修繕維護標準如因業務需要致需調整時,由雙方協議修訂之。
五、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如附件三 A:(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
附件三 A 嘉大昆蟲館園區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 | 維護期間 | 維護標準 | 備註 |
廁所 | 定期 | 牆面定期清洗,並隨時保持乾淨及管路暢通 | |
各欄杆及鐵捲 門 | 定期 | 擦拭上油保養1次、髒污隨時清除,鏽斑及毀損即時 修復處理 | |
全區門、窗、玻璃、紗窗、百葉窗、窗簾 布 | 不定期 | 安全門、門框、金屬門框保養1次,常保乾淨明亮,必要時應上油保養,若有紗窗則應定期清洗 | |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 依有關法令規定 | 隨時維護建築物安全。並依相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報 | |
建築物及其附屬機具設施 | 定期 | 實施定期維護保養1次,並將維護保養紀錄留存備查,如有毀損,應立即維修。甲方得不定期派員實施檢查,如遇應改善維護事項,乙方應依甲方指 示,立即修復完成 | |
大樓窗戶 玻璃、外牆 | 定期 | 全面清洗1次 | |
綠化植栽 | 不定期 | 花木、草皮及植栽等應適時澆水,定期修剪、雜草 及病蟲害防除,如有枯萎死亡應立即無條件更新 |
項目 | 維護期間 | 維護標準 | 備 註 |
各種修繕 | 不定期 | 除下列由甲方負責修繕外,其餘均由乙方負責修繕: A. 結構體全部,含球型溫室內之走道(人為髒污除 外)。 B. 內部裝修隔間全部(人為髒污、地板除外)。 C. 供電系統全部(燈管、燈泡等末端用電設備除外)。 D. 供水系統全部(水龍頭、馬桶等末端用水設備除外)。 E. 排水系統全部(管路阻塞除外)。 |
附件四嘉大昆蟲館園區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一、「維護標的」為嘉大昆蟲館所屬機電、空調、消防、昇降設備(電梯)、給排水、照明燈具(含認養區域)、及其他相關設備(另詳財產及物品清冊及工程竣工圖)。
二、乙方負責「維護標的」之監視、管理、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處理等各項工作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轉並維持良好之使用狀態,且均應達到各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三、乙方執行各項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維護、測試、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電力供電設備、消防設備、昇降設備及其他機電設備,乙方應依法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違反相關規定,其罰鍰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五、定期修繕維護保養基準表如下附件四 A:(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
附件四 A 嘉大昆蟲館園區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表
項目 | 維護期間 | 維護標準 | 備註 |
空調系統 | 定期 | 岀風口、濾網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清潔 | |
低壓電力設備 | 定期 | 巡視、檢視各主要高低壓設備運轉狀況 | 依電工相關法規辦理 |
低壓設備 | 定期 | 以儀器檢測絕緣電阻、供電線路、控制線路清理及各接頭接點檢查 | |
給、排水設備 | 定期 | 全區常保暢通不積水、不阻塞、無蚊蟲及異味 | |
消防設備及緊急廣播系統 | 定期 | 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以精密儀器檢驗維護及保養修復 | 檢測、修復、申報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
緊急發電機及並聯盤 | 定期 | A. 依原廠設計標準實施檢測、維護及保養 B. 發電機每月定期空載啟動運轉,其運時間不得少於15分鐘 C. 每年定期清理油、水管路及更換潤滑 油、過濾器及相關設備定期保養 | |
飲水機 | 定期 | 隨時保持清潔,定期更換濾芯 | |
污水處理槽 | 定期 | 定期保養及清除 | |
溫室維生系統 | 定期 | 需維持正常運作 |
附件五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項次 | 項目 | 權重 | 標準 | 分數 | 備註 |
1 | 營業項目 | 10﹪ | A. 各項設施之各月份使用率 B. 是否有違法情事 | ||
2 | 年度營運績效 | 30﹪ | A. 年度營運收支狀況 B. 財務報表 C. 設施增置及汰換及經費預估 D. 預估下年度之營運收支 E. 藝文相關活動之執行度 | ||
3 | 顧客滿意度或 投訴率 | 20﹪ | A. 問卷調查之結果 B. 申訴案件之處理是否恰當 | ||
4 | 設施維護情形 | 20﹪ | A. 是否按照投資計畫、業務計畫以及相關規定與標準維護設施 B. 各項維護報表填寫情形 | ||
5 | 下年度營運計畫 | 20﹪ | A. 管理運作計畫 B. 空間調整及設施增置計畫 C. 行銷計畫 D. 費率調整計畫 |
註: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甲方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