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40778045920241
合同编号:00X00000000000000
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森林康养步道建设)采购合同
甲方(发包人):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乙方(承包人):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通过第三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新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 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4年太行林局东 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 xxx养步道建设)(项目编号: 1499002024BCS00337)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x xx养步道建设)。
2.工程地点: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占道村垫儿上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晋林规发﹝2023﹞77 号
4.2024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5.工程内容:包括xxx养步道新建 3.4 公里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8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合同金额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柒万伍仟元整 (¥1475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审计价格支付。
3.付款形式: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的 3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 70%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3.本合同专用条 款及附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5.投标函及附件;6.除投标函及 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 9.技术标准及规范;10.施工图纸(如有); 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如有);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4 年 4月29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甲方(公章)单位地址: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税号:
邮政编码:
乙方(公章)单位地址: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税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3.询 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4.投标函及附件;5.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 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8.技术标准及规范;9. 施工图纸(如有);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工程质量保修书(如有);12.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通信地址: | / | 。 | ||
1.1.2.5 设计人: | ||||
名称: /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通信地址: | /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山西省现行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建设部、山西省以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有 关建筑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3.本合 同专用条款及附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5.投标函及附件;6.除投标函 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 9.技术标准及规范;10.施工图纸(如有);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如有);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和 政府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需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1 套纸质版本磋商响应文件(须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x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x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车辆进出按相关 规定执行。
1.10.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利用现有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如需新建,承包人自行建设,并承担 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
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2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142423197707170013;
职 务: 场长 ;
联系电话:15 0 0 0 0 0 0 0 0 0 ;
通信地址: 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审批、设计及项目所需的各类检测、 施工、采购、验收移交、质保服务等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 确认、工期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 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该签证才有效。
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2.3.2 提供施工条件
(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2.4.2 条
规定外,开工日 3 天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 3
天,完成施工现场的校验;开工前 7 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施工所需的水、 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①正常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已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②施工用电:施工场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同价中。
③施工用水:施工场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同价中。
④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2.4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上述资料 需装订成册);②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③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份, 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需胶印装订成册。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各项水电设施等进行必要的保护,相关
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若由于承包人未能妥善保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协助发包人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 包 人的义务,承包人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承包人应自
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c.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形象,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问题而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xxx;
身份证号: 140105198411270529;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00 x 0 xx 0 x 0000 x;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工程质量、进度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按人民币 1000 元/次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更换项目 经理,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 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按 300 元人民币/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4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开始至交工出场。
3.5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依据监理合同,但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经发包人签证后,该签证才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明确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约定。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及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 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及以上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 包人支付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承包人按人民币二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二至五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 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
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4)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 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施工过 程中若发生死亡事故, 由承包人负全责,且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 24 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在预付款担保(或工程款) 中直接扣除。
(5)做好xx施工,做到施工与学校正常工作区域相隔离,做好临时围护。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合同价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报 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只是对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 误;②其他: /。
(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具体开、停和复工的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为准,如工程前期滞后、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工期顺延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签证为准。除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承包人在磋商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xx环境、停电停水、物价波动、气候因素等)影响,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以上费用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3)工程延期的审批: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方案予以弥补,而不能影响工程的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人民币 贰仟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的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
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所有试车 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2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的,应承 担为恢复原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 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 。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所有暂估价项目深化方案需经发包方、 设计确认后方可实施。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自然灾害;(2)安全生产xx施工不当引起的责任; (3)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
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增加;(4)工程要素涨价风险;(5)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 (6)采购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本 差异; (7)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在成交以后,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 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均不再调整; (8)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 起的费用增加; (9)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 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10)所有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 干( 指规费、税金、意外伤害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11)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12)除本条明确允许调整内容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预测并计入合 同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GB50500-2013)等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格参照本合同第 10.4.1条执行。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自然灾害;(2)安全生产xx施工不 当引起的责任;(3)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增加; (4)工程要素涨价风险; (5)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6)采购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本差异; (7)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在成交以后,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均不再调整; (8)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9)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
综合单价不作调整;(10)所有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干(指规费、税金、意外伤害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11)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 (12)除本条明确允许调整内容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预测并计入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等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格参照本合同第 10.4.1 条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 1)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款支付及比例
12.4.1 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70%。
12.4.2 工程质量保修金:留合同总价的 3%(人民币 44250 元)作为工程质量
保修金,该质量保修金需在第二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70%前交回实施单位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为
名 称: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纳税人识别号:000000000000000000
地址、电话:xxxxxxxxx 00-0 x 0351-4422048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黑土巷支行 04172801040002878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本工程在施工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结算完成,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总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
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4.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缴纳。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该保修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 15%计算)。(2)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 保修
15.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
(2)工程经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通 过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此而造成延误的,承包人 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工程经承包人的全面整改后,仍然未达到“合格 ”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保维修责任。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并承担相应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另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 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0.1 工期要求的其他约定
20.1.1 如承包人认为发生了可顺延工期情形的,承包人必须于工期延误情形发生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按发包人签证的工期顺延。承包人逾期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工期不予以顺延。实际施工期限超过原定工期时,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20.2 安全xx施工要求的其他约定
20.2.1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责任书》,且必须
按照山西省及发包人安全生产、xx施工准化工地要求,做好安全生产、x
x施工。安全生产、xx施工相关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足额投入,否
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20.3 合同价款的其他约定
20.3.1 本合同价中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赶工措施 费、监测、质检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0.4 其他方面的约定
20.4.1 磋商响应文件中一切有悖于磋商文件的条款为无效条款;磋商响应文件中承包人单方面设置的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为无效内容;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在磋商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均无效。
20.4.2 如承包人在磋商时选择的备选材料设备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范围内,其材 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审核,经审核如存在材料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则发 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推荐的范围内任意选择或社会上相关产品进行指定,且价格不予调整。
20.4.3 承包人应充分响应本省政策及运输路线经过地政府关于工程运输车
安全整治有关问题的相关意见,落实好工程安全运输责任制。
20.4.4 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第三方咨询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提出咨询意见,因承包人不配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导致第三方咨询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0.4.5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补充本合同内容的,不受本
条款限制,补充合同或工程联系单等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以补充合
同内容为准。
甲方(发包人):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乙方(承包人):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就 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x xx养步道建设)(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33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报修问题。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质量和材料质 量承担免费保修义务,避免出现任何质量劣化现象。具体保修内容为: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塑胶路面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约定: / 。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24 小时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1、在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时,乙方按工程总价的 3%缴纳质量保修金;
2、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质量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 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山实验林场无 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乙方在保修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2.乙方提供的保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 年4 月 29 日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2024 年 4 月 29 日
甲方(发包人):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 乙方(承包人):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森林 康养步道建设)(项目编号: 1499002024BCS00337)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 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2024 年4 月 29 日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2024 年 4月 29日
甲方(发包人):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乙方(承包人):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xx x养步道建设)(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337)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一致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 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 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 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 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出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 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 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 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 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的约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以及本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五、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 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
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 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 地
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 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 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 ”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 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 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 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
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 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在施工现场或施工作业过程中,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 伤亡的, 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和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须妥善处理事故,积极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安监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发包人,不得迟报瞒报。发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
十二、承包人须参加由发包人召集的每周一次的工程工作列会,对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等情况向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
十三、承包人不准将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转包。
十四、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和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须按规定将
事故发生情况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发包人积极协助处理。十五、承包人须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个工作
日内将缴纳保险凭证复印件交发包人。
十六、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上。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 年4 月 29 日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 年 4 月 29 日
甲方(发包人):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乙方(承包人):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4 年太行林局东山实验林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xxx养 步道建设)(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0337)
为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的原则,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 ”的xx施工 原则。现场由甲方代表牵头,建立参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 调工作,争创xx工地。甲方按合同有关要求,及时拨付有关费用并按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xx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 5 日内,将xx施工实施方案报甲方备案。
2、乙方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xx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3、工地应设置专职xx施工安全员。
4、施工现场应按xx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其他要求:
5、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
6、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义务避免
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7、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 冲洗干净后出场, 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8、乙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 5) 控制夜间施工作业, 确需夜间作业的, 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 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10、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2)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物、旧料和其他杂物。
(3)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4)其他:
11、乙方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12、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
周围的单位及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xx土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对乙方责任违约,按约定办法进行经济处理。
违反约定的责任处理办法:
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承包商一次性的经济处理 (100-5000 元人民币)。
五、因乙方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 年 4 月 29 日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 年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