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x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等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9
第一部分 绪 言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公历日。
36、月: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增值服务:指本基金为 C 类基金份额提供的根据投资者的自动指令为其提供 T 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T+1 日可以赎回、T 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账户内证券交易等系列增值服务。
57、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9、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须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1.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6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收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8、《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977 亿元
联系电话:(0351)0000000 传真:(0351)8686918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140,374,242 | 31.77% |
2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334,755,416 | 9.33% |
3 |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199,268,856 | 5.55% |
4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2,805,220 | 1.47% |
5 | 中吉金投-稳赢 2 号投资基金 | 44,788,100 | 1.25%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2,160,463 | 1.17% |
7 |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40,630,513 | 1.13% |
8 |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34,321,745 | 0.96% |
9 | xxx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7,302,940 | 0.76% |
10 |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 22,100,000 | 0.62% |
注:截止到 2021.9.30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期间兼任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xxxxx,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2年4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理、总监、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2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0年3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截至目前,兼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山证
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汾西启富扶贫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交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太行煤成气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xxxxx,1981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xxx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xx,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
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历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会主席;2018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2018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工会主席。
xxxxx,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 2008
年5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5月至 2009年2月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2月至 2018年 11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 KROM 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今任太钢集团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太钢不锈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4月至今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晋祠
国宾馆有限公司董事。
xx所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11 月至 2004年3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年3 月至2008年2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 2020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年11月至 2020 年2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年5月至2020年 8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10年6月至今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2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 月至今任晋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 月至今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 月至今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 月至今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xx,1969 年 2 月出生,博士学位,教授。1997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康纳尔大学 Johnson 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 年 6 月至 2013 年 2月任密西根大学 Xxxx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授;2013 年 3 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x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先生,1976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
年 7 月至今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2008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于北京市国浩律师
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安徽鑫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3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2016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月任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20 年 1 月至今于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
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 年 11 月至今任xx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先生,1975 年 11 月出生,博士学位,副教授。2007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2012 年 7 月至今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副教授;2019 年 8 月至今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女士,1975 年 8 月出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12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北京
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副总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 年 5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新时空天基物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中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锦绣大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3年5月至1997年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1997年3月至2001年8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监;上海双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监、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7年8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任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5年5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xxx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任期货筹备组负责人;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xxx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xxx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xx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今兼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先生,196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97年3月至2010年1月历任山西信托计划处副处长、资金管理部副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1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历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0年10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监事会主席;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
xxx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83年6月至1996年5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干事、晋东南地区中心支行干事、长治分行干事、长子县支行副行长、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1996年5月至2002年8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历任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1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xxx,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4年4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山西省投资
集团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xxx,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10月至2007年4月任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总会计师;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x先生,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200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回收科副科长、办公
室主任;2014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7 年 10 月起主持全面工作;2019 年 12 月至今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xxx先生,1967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8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历任汾酒大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竹叶青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月任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1973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精酚车间主任;20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山西焦
化焦化三厂总工艺师;2009 年 9 月 2011 年 1 月任山西焦化焦化五厂总工程师;
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山西焦化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总调度长;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山西焦化焦化厂副厂长;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山西
焦化焦油加工厂党委书记、厂长;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8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
xxxxx,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运行处处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支部书记;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山西
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8年8月至今任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2019年4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今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12月至2002年1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年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西安xx二路营业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 2021年6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xxxxx,1971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8 年 9 月至 2008
年 7 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理助理、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xxx女士,197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0 年 8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200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xxxxx,1981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11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2019 年 3 月起主持研究所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xxx,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xxxxx,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x先生,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1996 年 1
月至 2001 年 9 月历任山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处职员、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证券总部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副总经理兼总监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xxx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 年 10 月至今任xx大华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7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 年 1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xxxxx,1975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8 月至2015 年 11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 3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挂职于山西省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xxxxx,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7 年 4 月至 2001
年 2 月先后在山西省证券公司综合部、五一路营业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工作;2001 年 2 月至 2008 年 1 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经理、期间兼任西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考核部
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 年 8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
xx先生,1972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历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财处、委托处科员、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网点负
责人;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济服务部经理;2004
年 4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任山西证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总监、总经理、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xxx女士,1974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6 年 9 月至 2002
年 6 月先后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从事柜台交易、客户服务工作;
2002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
柜台交易部经理、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监理;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城分公司总经理,其间兼任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2019 年
7 月任财富管理运营部、零售及互金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xxxxx,197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在山西四建集团从事财务工作; 2000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先后在山西
证券五一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工作;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吕梁分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
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xxx先生,1977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在环球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04 年 3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中诚信国
际评级有限公司担任结构融资部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副总裁;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0 月在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监;2008 年 12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
高级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在第一创业xx大通证券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金融机构业务主管;2017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执委会副主席;2017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北京)部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4、基金经理
xxxxx,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3 月起
担任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3 月担任中欧滚钱
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担任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担任投资主办;2018 年 7 月转入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2019 年 1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xx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xxxxx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xx女士,新西兰梅西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利率互换经纪。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债券销售交易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主办,管理定向专户。2017 年
11 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任投资主办,管理恒利系列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和启睿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约 50 亿。2021 年 8 月调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经营决策委员会——公募固定收益委员会主任委员:
xxx,公司副总裁。委员:
xxx,公募基金部总经理;xxx,产品主管;
xxx,基金经理;xxx,研究员
xx,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xx,研究所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法律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法律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xxx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2021
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xxx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xxx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xx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xx先生2014 年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7 月至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
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x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x
x秘:xxx
联系电话:(0351)0000000传真:(0351)0000000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xxx.x000.xxx.xx 2、代销机构: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西街 59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x
客服电话: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xx电话:000 000 0000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欲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阳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118 号浦江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01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188-8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1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客服电话:000 000 0000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
(1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0)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11 街京东总部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21)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客服电话:95555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2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x
x秘:xxx
联系电话:(0351)0000000传真:(0351)0000000
客服电话:9557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xx、xxx联系人:xx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 xx联系人:xx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x基金根据销售渠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等的不同,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 C 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 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1 份 | 1,000,000 份 | 1 份 |
管理费(年费率) | 0.3% | 0.3% | 0.3%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25% | 0% | 0.25% |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 0% | 0% | 1.5%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x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x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5]414 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募集情况
x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64,166,752.82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39,805.3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46 户。 其中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10,754,777.1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2.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1、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达到 0.5%时。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4、15、1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8、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x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
x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市场结构
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判断,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x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x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久期策略
x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7、现金流管理策略
x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1)、(11)、(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x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公式为: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2,988,889,120.19 | 72.62 |
其中:债券 | 2,988,889,120.19 | 72.6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71,695,237.54 | 9.03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16,034,562.53 | 17.40 |
4 | 其他资产 | 39,150,763.77 | 0.95 |
5 | 合计 | 4,115,769,684.03 | 100.00 |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 0.59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0.00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99,359,650.96 | 2.48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0.00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x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91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94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5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x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21.40 | 2.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0.00 | - |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 30天(含)—60天 | 8.47 |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00 | - | |
3 | 60天(含)—90天 | 32.34 |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00 | - | |
4 | 90天(含)—120天 | 11.48 |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00 | - | |
5 | 120天(含)—397天(含) | 28.00 |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00 | - | |
合计 | 101.68 | 2.48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20,151,472.18 | 5.4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20,151,472.18 | 5.49 | |
4 | 企业债券 | 50,084,715.64 | 1.25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050,162,257.31 | 26.19 |
6 | 中期票据 | 230,785,014.65 | 5.76 |
7 | 同业存单 | 1,437,705,660.41 | 35.86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2,988,889,120.19 | 74.55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210401 | 21农发01 | 1,000,000 | 100,112,372. 70 | 2.50 |
2 | 112108039 | 21中信银行CD 039 | 1,000,000 | 99,642,128.9 6 | 2.49 |
3 | 112006273 | 20交通银行CD 273 | 1,000,000 | 99,505,899.2 8 | 2.48 |
4 | 112010533 | 20兴业银行CD 533 | 1,000,000 | 99,456,746.9 6 | 2.48 |
5 | 112182440 | 2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065 | 1,000,000 | 99,440,369.8 6 | 2.48 |
6 | 112008335 | 20中信银行CD 335 | 1,000,000 | 99,396,219.9 9 | 2.48 |
7 | 112108047 | 21中信银行CD 047 | 1,000,000 | 98,907,664.4 5 | 2.47 |
8 | 112106078 | 21交通银行CD 078 | 1,000,000 | 98,839,305.7 3 | 2.47 |
9 | 112109124 | 21浦发银行CD 124 | 1,000,000 | 98,769,491.3 0 | 2.46 |
10 | 112183401 | 21宁波银行CD 168 | 1,000,000 | 98,746,094.5 4 | 2.46 |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425%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101%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223%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x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39,150,763.77 |
4 | 应收申购款 |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其他 | - |
7 | 合计 | 39,150,763.77 |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一. 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1山证日日添利货币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5.14—2015.12.3 1 | 1.8167 % | 0.0011% | 0.2258% | 0.0000% | 1.5909% | 0.0011 % |
2016.1.1-2016.12.31 | 2.5117% | 0.0004% | 0.3565% | 0.0000% | 2.1552% | 0.0004% |
2017.1.1-2017.12.31 | 3.3896% | 0.0012% | 0.3555% | 0.0000% | 3.0341% | 0.0012% |
2018.1.1-2018.12.31 | 3.2705% | 0.0011% | 0.3555% | 0.0000% | 2.9150% | 0.0011% |
2019.1.1-2019.12.31 | 2.5648% | 0.0004% | 0.3555% | 0.0000% | 2.2093% | 0.0004% |
2020.1.1-2020.12.31 | 2.2218% | 0.0009% | 0.3565% | 0.0000% | 1.8653% | 0.0009% |
2021.1.1-2021.9.30 | 1.6963% | 0.0004% | 0.2658% | 0.0000% | 1.4305% | 0.0004% |
2015.5.14-2021.9.30 | 18.8208% | 0.0015% | 2.2931% | 0.0000% | 16.5277% | 0.0015% |
1.2山证日日添利货币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5.14— 2015.12.31 | 1.8000% | 0.0025% | 0.2258% | 0.0000% | 1.5742% | 0.0025% |
2016.1.1-2016.12.31 | 2.7682% | 0.0004% | 0.3565% | 0.0000% | 2.4117% | 0.0004% |
2017.1.1-2017.12.31 | 3.6507% | 0.0012% | 0.3555% | 0.0000% | 3.2952% | 0.0012% |
2018.1.1-2018.12.31 | 3.5291% | 0.0011% | 0.3555% | 0.0000% | 3.1736% | 0.0011% |
2019.1.1-2019.12.31 | 2.8217% | 0.0004% | 0.3555% | 0.0000% | 2.4662% | 0.0004% |
2020.1.1-2020.12.31 | 2.4778% | 0.0009% | 0.3565% | 0.0000% | 2.1213% | 0.0009% |
2021.1.1-2021.9.30 | 1.8876% | 0.0004% | 0.2658% | 0.0000% | 1.6218% | 0.0004% |
2015.5.14-2021.9.30 | 20.5251 % | 0.0016% | 2.2931% | 0.0000% | 18.2320 % | 0.0016% |
1.3山证日日添利货币C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5.19— 2015.12.31 | 0.8174% | 0.0009% | 0.2209% | 0.0000% | 0.5965% | 0.0009% |
2016.1.1-2016.12.31 | 0.9862% | 0.0004% | 0.3565% | 0.0000% | 0.6297% | 0.0004% |
2017.1.1-2017.12.31 | 1.8511% | 0.0012% | 0.3555% | 0.0000% | 1.4956% | 0.0012% |
2018.1.1-2018.12.31 | 1.7334% | 0.0011% | 0.3555% | 0.0000% | 1.3779% | 0.0011% |
2019.1.1-2019.12.31 | 1.0391% | 0.0005% | 0.3555% | 0.0000% | 0.6836% | 0.0005% |
2020.1.1-2020.12.31 | 0.8849% | 0.0009% | 0.3565% | 0.0000% | 0.5284% | 0.0009% |
2021.1.1-2021.9.30 | 0.5630% | 0.0004% | 0.2658% | 0.0000% | 0.2972% | 0.0004% |
2015.5.14-2021.9.30 | 8.1387% | 0.0014% | 2.2881% | 0.0000% | 5.8506% | 0.0014% |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其他);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x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增值服务费
x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申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外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7 ⎛
R ⎞⎤ 365/7 ⎫⎪
⎨⎢∏ ⎜1+ i ⎟⎥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政策变更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