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2,690,29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0-09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2,690,29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04.13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6,527,939,897.70 元,扣除不含税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61,246,285.44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全部到账,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0)第 00517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公司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药明”)增资,上海药明将进一步以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全药业”),再由合全药业分别向子公司常州合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合全药业”)、上海合全药物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全药物研发”)、无锡合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合全药业”)增资,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协议签署日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专户用途 |
常州合全药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632402943 | 0 | 常州合全新药 生产和研发中心项目 |
常州合全药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36945710590 | 0 | 常州合全新药生产和研发一 体化项目 |
合全药物研发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 98460078801200002528 | 0 | 合全药物研发小分子创新药生产工艺平台技术能力升级 项目 |
合全药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金山支行 | 03857600040109608 | 0 | 合全药业全球研发中心及配 套项目 |
无锡合全药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510900091510956 | 0 | 无锡合全药业新药制剂开发服务及制剂生 产一期项目 |
上海药明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 31050110057900006937 | 0 | 上海药明药物 研发平台技术能力升级项目 |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华泰联合、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下同)和对应子公司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泰联合(以下简称“xx”)、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和对应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监管银行和对应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