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二)理财产品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负责人: 黄党贵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甲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并购买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受托人(即管理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托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成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理财产品文件:指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委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文件。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或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 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管理人,依据委托合同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1.1.2 甲方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
1.1.3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产品资金。
1.1.4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产品资金,不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1.5 甲方承诺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1.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2.1 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理财产品托管工作。
1.2.3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1.2.4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根据投资监督标准(见附件 6)对甲方投资交易进行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1.2.5 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运作。
2.1.2 按照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本理财产品中收取管理
报酬。
2.1.3 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净值的复核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资料。
2.1.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理财产品文件。
2.2.2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理财产品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
2.2.3 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2.2.4 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2.5 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2.2.6 保存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2.2.7 接受乙方对理财产品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理财产品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余额。
2.2.8 定期与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2.2.9 不得利用理财产品财产为自己或除理财产品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2.2.10 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2.11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
2.2.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乙方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所需的账户。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
3.2.3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自有财产、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3.2.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3.2.5 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理财产品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 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7 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产品财产。
3.2.8 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理财产品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3.2.9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
3.2.10 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3.2.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
3.2.1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复核甲方制定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3 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3.2.14 复核甲方理财产品管理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15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配合完成甲方提出的管理要求;
3.2.16 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一次乙方关联方名单,或者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名单。当上述名单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将涉及新增关联方的公告发送至甲方。
3.2.17 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
4.1 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的种类:指理财产品募集的全部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投资运用而产生的现金收益。
4.2 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的起始金额:
以理财产品成立日甲方存入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4.3 乙方对其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
4.4 保管期限
4.4.1 理财产品成立且理财产品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
4.4.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4.5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4.5.1 理财产品财产应独立于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
4.5.2 甲方通过各类账户投资运作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理财产品资金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经甲方加盖预留印鉴(附件 1)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4.5.3 甲方按照相关登记存管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理财产品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登记存管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条 账户开立
5.1 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户,乙方给予协助。
5.2 托管账户
5.2.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乙方按照甲方发行计划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户名为“甲方名称(理财产品简称) ”(以账户实际开立为准)。
5.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托管账户的开户预留
银行印鉴,须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
5.2.3 托管账户的开户预留印鉴为甲方开户专用印章及乙方指定人名章,开户预留印鉴由乙方妥善保管和使用。
5.2.4 甲方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收使用。
5.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乙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5.4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5.5 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5.6 银行间债券账户(如有)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
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5.7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5.8 投资资产移交、提取及追加
5.8.1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及后续理财产品申购确认当日通过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申购确认书》(附件 2)的扫描件,扫描件与原件效力相同。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现金资产的金额以及该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同时将足额的理财理资金划转至指定的托管账户。
5.8.2 乙方应在现金资产到账的当日,通过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反馈经乙方盖章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申购确认书》回执扫描件,扫描件与原件效力相同。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6.1.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填写授权通知书(附件 3),授权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更新授权通知书。通知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如xxx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1.2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2.1 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授权通知书上的预留印鉴。
6.2.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通过传真、网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邮箱为: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当传真号码和邮箱发生变更时,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均认可的形式提供变更后的传
真号码和邮箱。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
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附件 4),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个工作小时发送。甲方发送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确认指令已收妥。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关于划款指令中涉及的收款账户信息,如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了收款账户信息,乙方要依据指令附件进行复核;如无指令附件或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乙方要按照甲方发送加盖公章的账户确认书
(附件 5)进行复核,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收款账户信息,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账户确认书。如资金汇划出现错误,则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原路径退回,不受账户确认书限制。
6.3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如含有相关交易凭证或合同复印件等,应加盖甲方预留印鉴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托管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凭证等证明文件。
6.4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交易清算。
6.5 若遇到乙方托管网银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接入电子指令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参照本合同 6.2.2 条款及时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乙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7)发送指令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产品估值
7.1 甲方和乙方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限内,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7.2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7.3 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方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则制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作为对本理财产品财
产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
7.4 估值核对
甲方为本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主体。如双方约定乙方需对理财产品
进行估值,则乙方将每个工作日计算的理财产品估值结果与甲方或甲方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对账,包括净值核对、总账核对、明细核对、交易核对等;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
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5 暂停估值的情形
7.5.1 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7.5.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7.5.3 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7.6 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6 位以内(含第 6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6.1 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7.6.2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6.3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7 特殊情况的处理
7.7.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过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8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托管报告
8.1 乙方应当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8.2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九条 投资监督
9.1 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运作之前,协商确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如需乙方进行投资监督,则应协商确定《投资监督标准》(见附件 6)。
9.2 乙方根据《投资监督标准》,在每个估值日后对甲方进行事后监督。如在理财产品运作前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投资监督标准》或未经乙方签署确认同意,则乙方不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如在理财产品文件中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的约定超出《投资监督标准》范围,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附件 6 的《投资监督标准》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9.3 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系统改造及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准备时间。
9.4 若甲方因理财文件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监督标准》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标准》应由甲乙双方盖章(或业务章预留印鉴)确认后交乙方存档。如甲方未将上述事项通知乙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9.5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
第十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10.1 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
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以各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为准)。
10.2 托管费的计提与支付:
10.2.1 托管费的计提
托管费的计提方式由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格式见附件 8)。
10.2.2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托管费按自然年度支付,具体于每自然年度最后 1 周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已计提未支付的托管费从托管账户中扣除并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具体以双方商定或各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为准。
10.2.3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账号:9580055685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乙方如修改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需书面通知甲方。
10.3 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
结算费用外,10.1 款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10.4 在国家规定的、应由理财计划理财产品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通过邮件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知晓。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等故障、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第十三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 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3.2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及托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 15年。甲方应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前向乙方交付一份加盖预留印鉴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全部终止之日终止。
14.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3 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3.1 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3.2 乙方被依法取消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资格,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3 甲方被依法取消理财产品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或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4 双方协商一致。
14.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4.4.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14.4.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14.4.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4.4.4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4.4.5 甲方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
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产品、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由甲方承担。
15.2.2 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由乙方承担。
15.3.2 若乙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3.3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4 在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理财产品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5.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理财产品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5.6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或理财产品的终止而免除。
15.7 甲方免责条款
由于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指令或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8 乙方免责条款
15.8.1 由于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2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和准确,导致乙方未能履行相应监督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3 对于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5.8.3.1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
15.8.3.2 非因乙方原因,理财产品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
15.8.3.3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
15.8.3.4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令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划拨
资金发生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5.9 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的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理财产品交易的结算。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机构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挪用理财产品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因此对甲方和理财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 终止清算
16.1 理财产品到期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理财产品清算报告,乙方就托管部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
16.2 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应通知乙方进行到期分配划款,乙方托管职责解除。
16.3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产品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
16.4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 16.1 条和 16.2 条无法成立,乙方的托管职责于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第 15 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
16.5 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
16.1 至 16.3 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托管账户(最长期限为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一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
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托管服务;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
16.1 至 16.3 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托管账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托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青岛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青岛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如有)
18.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合同项下所有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理财产品第一笔交易所业务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
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18.2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证券经营机构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
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18.3 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
(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9.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9.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