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有权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 3日通 过我行网站(www.czbank.com)、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我行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消息推送等形式发送的通知。您在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继续 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如您不同意,可通过支付宝提供的解约渠道或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主...
浙商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版本更新日期:2022 年 04 月 07 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2 年 04 月 07 日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请及时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95527 咨询,浙商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为您处理。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 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就银行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确认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同意本协议的,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生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快捷支付服务,是指我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合作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您的银行卡签约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后,即将该卡作为该业务项下的付款卡,授权我行可直接根据支付宝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请您知悉,我行与支付宝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业务开通必须使用您的银行 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 码等个人信息。如您不同意将上述信息用于支付宝快捷支付 业务,我行和支付宝将无法为您提供该项服务。
您承诺并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支付宝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银行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以上客户信息和验证信息以下统称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作为我行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过程中确认您身份的验证要素,并同意我行将支付宝收集并转交我行的上述信息用于校验。我行收到支付宝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及校验,校验通过后即视为签约成功,我行为您的签约银行卡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您认可并同意,签约成功即代表我行获得了您的下述有效授权:在签约有效期间我行可根据支付宝的指令直接从签约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
收到解除银行卡支付宝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通知。
此外,为提升交易体验,我行与支付宝合作,为您提供不同于上述签约方式的免输卡号签约方式。采用免输卡号签约方式签约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的,我行将另行在操作页面通过《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获得您的单独授权。此种情况下,《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卡签约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后,我行为您生成唯一签约协议号并返回支付宝。请您理解,快捷支付业务交易指令中的签约协议号是我行验证您交易指令的重要标识。您在支持支付宝快捷支付的商户或平台使用支付宝的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本人生物特征、短信验证码等)发起支付请求,即视为您同意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然后由支付宝将签约协议号(无需发送银行卡卡号、预留手机号等银行卡相关信息)、扣款金额及其他订单相关信息发送我行进行后续处理。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数字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如需解除银行卡支付宝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您可通过支
付宝提供的解约渠道将解约指令发送至我行进行解约,或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操作解约。
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银行卡卡号、开户类型、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 盾等与该银行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请您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请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请您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银行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丢失银行卡等,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我行有权根据业务经营与风险管控需要调整快捷支付
业务最高可交易限额。请您知悉,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
受我行和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您有权通过支付宝提供的渠道或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在我行和支付宝设定的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和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授信额度,借记x
Ⅱ类、Ⅲ类账户支付限额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请您知悉,您不得利用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虛假交易、洗钱等行为。如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
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我行同时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出于交易受理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及监 管要求保存及调阅等原因,您同意授权我行将快捷支付业务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用于办理和开展快捷支付业务的身份 信息及卡信息、鉴别信息、交易信息等)存储于系统后台数 据库,保存期限为终止服务后 5 年。我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请您知悉,快捷支付业务信息处理的授权期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在授权期内,您可办理快捷支付业务而无需再次授权。
我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我行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公告、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我行与您签署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存在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请您知悉,本协议项下,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提供者、电商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您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您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有权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 3日通过我行网站(xxx.xxxxxx.xxx)、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我行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消息推送等形式发送的通知。您在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继续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如您不同意,可通过支付宝提供的解约渠道或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主动发起解除银行卡支付宝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
除,本协议即终止。请您知悉,支付宝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 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