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額度型 貸 款 契約 書
立約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本契約詳細審閱全部內容(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 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立約人即借款人茲向凱基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辦理循環動用型之短期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並同意同時開立放款連結帳戶(帳號: ,授權貴行填寫)。
壹、借款內容及一般約定事項:
第一條、契約額度及首次可動用額度、契約類型與借款之交付
一、立約人契約額度為:新臺幣(大寫) 元整;首次可動用額度為:新臺幣(大寫) 元整。
二、本借款自生效日起,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一放款連結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帳戶」),作為本借款之指定撥款帳戶。由立約人在貴行核貸之可動用額度及借款期限內,於帳戶內循環動用,並於立約人以提領現金、轉帳或其他雙方同意方式動用時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惟貴行得保留可動用額度之審核權。
三、「契約額度」係指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貸款額度上限;「可動用額度」係指立約人實際可動用之貸款金額。四、立約人同意貴行就契約額度及可動用額度之修正及通知均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借款期間
一、本借款期間一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依額度啟用日及借款期間填載,借款起始日依貴行實際額度啟用日為準)。
二、契約期限屆滿時,倘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貴行依規定審核同意者,立約人同意以同一內容自動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三、倘契約期限屆滿前貴行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貴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立約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四、倘本契約期限屆期且未續約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全部本息與相關費用。第三條、借款利率及計息方式
一、借款利率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並依下列第 款方式辦理:
(一)按年利率 %計息。
(二)自立約日次日起算 天期間內按年利率 %計息,屆期改按年利率 %計息。
(三)自立約日起算 個月內動用時,自首次動用日次日起算 天期間內按年利率 %計息,屆期改按年利率 %計息。
(四)自立約日起算 個月內動用時,自首次動用日次日起算 天期間內按年利率 %計息,屆期改按年利率最高不超過 16%計息。(立約人同意屆期之借款利率依貴行實際核准為準)
(五)自立約日起算 個月內動用時,自首次動用日次日起算 天期間內,新增動用金額在優惠計息額度新臺幣 元內之部分按年利率 %優惠計息,屆期或新增動用金額超逾本款優惠計息額度部分,均按年利率 %計息。如於本款期間內還款時,本金採先借者先抵充,借款日期相同時先抵充適用 優惠利率者。
(六)其他約定方式:
二、利息計算係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各筆借款每日最終借款餘額先乘其各借款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立約人同意貴行就核貸利率之修正及通知均視為契約之一部份。第四條、費用收取
一、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
二、帳務管理費:□每次動用時收取新臺幣 200 元,上限新臺幣 3,000 元 或 □首次動用收取新臺幣 3,000 元 。 (續約年度:每次動用收取新臺幣 200 元,每年度上限新臺幣 3,000 元)
三、超商代收繳款手續費:每筆最高新臺幣 20 元整。四、總費用年百分率:同借款利率。
五、本貸款契約生效後如有申請各項貸款條件變更(包含但不限於調整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且經貴行核准時,貴行得酌收作業費用。
第五條、借款之動用及交付方式
一、立約人得以下列方式作為動用借款及交付方式: (一)至貴行各分行臨櫃提領方式。
(二)電話銀行語音轉帳或網路/行動銀行轉帳方式。
(三)立約人□同意□不同意以電話申請動用並指示貴行撥付款項(每次撥付日期及款項由雙方電話議定)至立約人開立於 銀行第 _號帳戶。
(四)立約人□同意□不同意本契約額度啟用時,由貴行撥付本借款金額新臺幣(大寫) 元整至第三款約定之立約人帳戶。
(五)其他雙方同意之借款動用方式及借款交付方式。
(六)立約人同意上述第三款、第四款內容,貴行於立約人申請動用或額度啟用之次一營業日逕行撥(匯)付至立約人之指定帳戶,惟立約人提供之銀行、帳號有誤時,立約人授權貴行得以電話通知或書面方式與立約人進行確認
及更正,並同意貴行就更正後之銀行、帳號重新撥付,一經撥(匯)付即視同全部借款款項已交付立約人且收訖無誤。(限匯入本人之同戶名帳戶)
二、自動轉撥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至證券款項劃撥約定帳戶(即代繳股款):
(一)立約人若約定貴行存款帳戶為證券款項劃撥約定帳戶(以下簡稱證券交割帳戶)且相對應之往來券商依貴行約定之方式辦理證券款項劃撥時,茲□同意 □不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如不同意,貴 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當立約人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該證券交割帳戶餘額不足抵扣應繳金額時,由貴行逕自「循環動用帳戶」借款並轉帳不足之金額至證券交割帳戶,無須立約人之存摺、取款條、留存印鑑或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貴行無涉,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二)立約人同意倘往來券商於立約後始依貴行約定之方式辦理證券款項劃撥時,亦將比照前款約定內容,於證券交割帳戶之餘額不足抵扣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時,由貴行逕自「循環動用帳戶」轉撥不足之金額至證券交割帳戶,無需與貴行另行約定。惟貴行應提前將新增或異動服務內容,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
(三)倘「循環動用帳戶」之可動用額度不足抵扣證券交割帳戶之差額時,則貴行將不予轉帳,立約人須以其他方式繳納股款,其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六條、還款方式
一、立約人同意,自借款日起,每壹個月壹期,並約定每月 日(或相當日)為本借款每期應繳款日期,未指定繳款日時,即視為同意以額度啟用日之每月相當日作為本借款之約定繳款日。屆繳款截止日應繳足每期應繳金額。每期應繳金額為繳款截止日當日之本金餘額先乘百分之一,再加計代墊費用、暫付款、未繳帳務管理費、利息及延滯利息。立約人可提前還款,並同意若其利息已計日期與當次應繳款日期差距小於 15 日,則下次應繳日即為其隔月的指定日或相當日(未繳足未收利息則應繳日不變)。
二、立約人得選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任一方式還款:
(一)於每月約定繳款日(含)下午 3 點 30 分前,立約人得利用下列方式繳納還款金額至「循環動用帳戶」內: 1.至貴行委託代收之超商繳款;
2.利用貴行各地自動存繳款機(ADM)繳款;
3.利用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轉帳還款;
4.至貴行各分行臨櫃繳款;
5.利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網路 ATM、網路銀行或電話銀行轉帳還款;
6.至國內各金融機構櫃台跨行匯款;
7.利用 e-bill 全國繳費網還款。
(二)於每月約定繳款日,自立約人本人於貴行開立之第 號存款帳戶內,按每期應繳金額逕行轉帳繳付,無需立約人之存摺、取款條或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貴行無涉,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每期應繳金額時,就帳戶內現有餘額扣款,立約人承諾將前往繳足款項且依約負擔延滯之利息,又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立約人承諾隨即通知貴行並辦理變更手續。
三、立約人對貴行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三百二十二條規定抵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代墊費用、次充暫付款、次充帳務管理費、次充上期未收利息、次充延滯利息、次充利息,次充本金。其依前述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四、立約人清償借款後,有溢繳金額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列為暫收款,待下次借款時沖銷,且該暫收款不另計息;立約人並同意還款本金剩餘如低於新臺幣壹佰元(含)者,則由貴行代墊還清列為暫付款,待下次還款時沖銷,且該暫付款不另計息。
五、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第七條、延滯利息之計算
倘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同意貴行得自本金到期日起 (以借款期間屆滿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先屆至者為準),依
未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 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 日為止,自逾期第 271 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第八條、對帳單
貴行為保障個人隱私,無寄送本借款對帳單,惟立約人得隨時向貴行查詢動用餘額及調閱對帳單。但當月無存提交易或存款餘額為零時,貴行得不列印對帳單。立約人亦同意貴行因內部稽核及內部查核需要時,得以電話或發函確認。
第九條、資訊之利用
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同意□不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一)立約人一經貴行核貸後,不論是否動用額度,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立約人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建檔並提供予其會員參考使用。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覆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三)立約人同意貴行為債權讓與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之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等建檔使用,但貴行應督促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第十條、調高契約額度或可動用額度之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倘貴行擬主動調高契約額度或可動用額度,應事先徵得立約人之同意;立約人應配合貴行確認身分,惟貴行應負擔未確實確認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並於核准後通知立約人。
二、前項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簡訊、E-mail、網路認證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雙方同意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利率、費用調整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之變更
倘有下列情形者,除本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以書面、E-mail、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應說明其調整之原因。立約人未於上述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契約者,即視為同意上述事項之變更。
一、增加向立約人收取之任何費用。二、提高利率。
三、變更利息計算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十二條、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程序
一、立約人於契約額度啟用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貴行解除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
已收取之費用,除因貴行作業疏失外,一經收取,立約人不得以提前還款或任何其他理由請求退還;已動用之金額、利息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二、立約人已無任何未收或未付款項時,得至貴行全國各分行或透過貳、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約定之郵寄信函或傳真、電子郵件,以書面申請終止契約。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之約定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四條、契約範圍
x借款之「貳、其他約定事項」及「參、繳款案例說明」條列載於次頁,與前述「壹、借款內容及一般約定事項」各項條款及本項貸款申請書皆構成契約的一部。
第十五條、立約人同意本契約內所載之條件須經貴行有權核准層級核可,本契約方生效力,貴行並保有核准本借款及其條件之權利。
第十六條、立約人及貴行同意以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凖」所訂之安全規範或以電子簽章法之簽章,作為立約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第十七條、立約人同意後續與貴行間就本契約之一切往來異動或終止,貴行得依前條約定或貴行訂定之驗身程序,或核對立約人其他經貴行見簽文件之簽樣,或憑臨櫃簽署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留存之印鑑以確認立約人之意思表示後辦理。
第十八條、本契約正本乙式貳份,由立約人與貴行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重要內容及個別商議條款確認】:立約人茲聲明本契約「壹、借款內容及一般約定事項」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貳、其他約定事項」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參、繳款案例說明」等重要內容,與「壹、借款內容及一般約定事項」之第三條(借款利率及計息方式)、第四條(費用收取)及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控基準及電子簽章法規範之身分辨識)、「貳、其他約定事項」之第一條
(加速條款之行使)第二項、第二條(使用限制)、第四條(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及第十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個別商議條款,業經貴行於簽約前向立約人充分說明且揭露風險,茲確實瞭解各條款內容無誤。
此致 凱基商業銀行
茲聲明上列條文與載於次頁之各項條款均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瞭解及確認,且願確實遵守。
立約人:
(若因難字而未能完整顯示您的姓名,亦不會影響本契約書之效力,惟如有需要更正,您亦可洽本行客服專線辦理。)
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約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對保方式:
對保時間:
來源 IP:
身分認證:
會員號:
(本行蓋章欄位)
貳、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加速條款之行使
一、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一)款到第(四)款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依下列第(五)款到第(七)款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三)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六)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二、除前項七款外,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貴行認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貴行得隨時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立約人對貴行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
(二)立約人於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如有逾期、催收、呆帳或信用卡有遭強制停卡之情事發生時。
(三)立約人於xxxxxxxxxxxxxxxxxxx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超過貴行主管機關所規範之倍數。
(四)立約人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第二條、使用限制
一、立約人同意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降低或停止立約人之可動用額度:
(一)有前條(加速條款之行使)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發生債、票信不良情事,貴行認為有必要時。
(三)立約人如經聯合徵信中心揭露參加金融機構個別協商,貴行認為有必要時。
(四)貴行已依立約人填載於申請書或事後依約通知貴行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聯繫立約人而無法取得聯繫者。 (五)立約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情況)有所變動,如有具體事實足供貴行降低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六)基於立約人帳戶風險、安全及使用情況等考量,若立約人連續 12 個月(含)以上未使用且無動用餘額,貴行認為有必要時。
二、貴行如經政府機關通知立約人之帳戶有遭違法或不當使用之虞,或經貴行研判立約人之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行認為有必要時,貴行得暫停或逕行終止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功能(包括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之權利)。
三、立約人同意貴行於前二項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立約人釋明相當理由,或立約人清償部份款項,得恢復原核給立約人之契約額度或可動用額度或使用自動化服務功能之權利。
第三條、抵銷權之行使
一、立約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除了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委任貴行向立約人付款者外,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二、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四條、 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如與其他條款抵觸,依本條款優先適用
一、立約人及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立約人及貴行應保存所有電子融資相關之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於前項之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或依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為準。
三、契約之交付:立約人同意本契約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述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第五條、住所變更之告知及通知方式
一、倘立約人之住所或通訊方式或貴行營業所在地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告知對方。倘未為變更通知者,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二、立約人同意貴行就本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為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以書面、E-mail、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條、姓名及其他事項變更之通知
立約人因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因電話號碼或服務公司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前述通知到達或完成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立約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八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作業、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
訊系統開發、監控、維護、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消費性貸款之行銷業務、表單憑證資料之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立約人並同意貴行依前述目的將立約人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惟貴行依前述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二、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九條、契據遺失或滅失、毀損之處理方式
倘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之授信契據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者,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影本、縮影本等記載,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而應由貴行更正者外,立約人對前述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且同意一經貴行通知,即向貴行補立契據供貴行收執。
第十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立約人認知並同意,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貴行得依法令及相關自律規範規定進行以下措施:一、貴行於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實質受益人、法定代理人、被授權人、保證人、擔保物
提供人、交易有關對象例如:代償帳戶之受款人、委託轉帳之受款人,以下同)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貴行得拒絕簽約、逕行暫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減少借款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及/或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立約人及/或關聯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等),得要求前述人員於貴行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如立約人或關聯人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資料或相關資料及說明未妥適合理,或貴行依具體事證認為立約人之交易有違反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政策或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之虞者,貴行得拒絕簽約、逕行暫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減少借款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一條、立約人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第十二條、服務專線
立約人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與貴行之服務專線聯絡。貴行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郵寄地址:新北市中和xxx路 188 號 3 樓(客戶服務部收)。
■其他:凱基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之「客戶留言」專區。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三條、電話錄音
立約人同意貴行及受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契約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以資對抗他方或任何利害關係人。
參、繳款案例說明:(每日交易切帳時點為下午 3 點 30 分)
假設立約人約定以每月 30 日為每期應繳日且以年利率 14.25%為例(案例中金額取至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低應繳指定額為 1%):
7/1 | 7/3 | 7/5 | 7/20 | 7/30 | 8/11 |
▼ | ▼ | ▼ | ▼ | ▼ | ▼ |
借款 $2,000 | 回饋活動 | 借款 $8,000 | 提前還款 | 原繳款期限 | 視為全部到期 |
(A)假設立約人 7/20 提前還款,則下期繳款期限為 8/30,繳款案例說明如下:
*當期利息: $2,000×14.25%×4 天÷365 天+$10,000×14.25%×15 天÷365 天=$62。
*當期應繳金額: $100( $10,000×1%) +$62(當期利息) +$400(帳務管理費) =$562。
*本次還款充抵帳務管理費 400 元,利息 62 元,本金 100 元。
(B)假設立約人 7/30 準時還款,則下期繳款期限為 8/30,繳款案例說明如下:
*當期利息: $2,000×14.25%×4 天÷365 天+$10,000×14.25%×25 天÷365 天=$101。
*當期應繳金額: $100( $10,000×1%) +$101(當期利息) +$400(帳務管理費) =$601。
*本次還款充抵帳務管理費 400 元,利息 101 元,本金 100 元。
(C)假設立約人 7/30 未依約還款並於 8/11 經貴行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則 8/17 還款時,繳款案例說明如下:
*7/1~8/10 利息: $2,000×14.25%×4 天÷365 天+$10,000×14.25%×36 天÷365 天=$144。
*8/11~8/17 延滯利息: $10,000x 16%(延滯利率)x 7 天÷365 天=$31
*截至 8/17 應繳總額: $400(帳務管理費) +$31 (延滯利息)+144(利息) +10,000(本金)=$10,575。 (D)假設貴行不定期為回饋立約人提供 7/3~7/15 新增借款享 7%優惠利率活動, 立約人於 7/5 借款
8,000 元並於 7/20 提前還款 1,500 元,繳款案例說明如下:
*當期利息: $2,000×14.25%×4 天÷365 天+$2,000×14.25%×15 天÷365 天+$8,000×7%×10 天÷365 天
+$8,000×14.25%×5 天÷365 天=$46。
*本次還款 1,500 元於充抵帳務管理費 400 元,利息 46 元後,再就本金部分先充抵 7/1 借款本金 1,054 元。
(E)假設貴行不定期為回饋立約人提供 7/3~7/15 新增借款享 3000 元 0%優惠利率活動,屆期或逾前述約定額度仍按原利率計息;立約人於 7/5 借款 8,000 元並於 7/10 提前還款 2,500 元,還款本金採先借者先抵充,借款日期相同時先抵充適用優惠利率者, 繳款案例說明如下:
*當期利息: $2,000×14.25%×4 天÷365 天+$2,000×14.25%×5 天÷365 天+$3,000×0%×5 天÷365 天
+$5,000×14.25%×5 天÷365 天=$17。
*本次還款 2,500 元於充抵帳務管理費 400 元,利息 17 元後,再就本金部分採先進先出法先充抵 7/1 借款本金 2,000 元,再沖抵 7/5 借款中以 0%計息本金 3000 元中的 83 元,本次還款後剩餘 2,917元採 0%計息(0%優惠計息額度尚餘 3000 元-2917 元=83 元)、5,000 元採 14.25%計息。假設客戶於 7/11 再借款 1,000 元,則其中 83 元以 0%計息、另 917 元則以 14.25%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