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H股)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已生效(為無條件或僅 須待配發及發行相關香港發售股份、就香港發售股份寄發或可領取股票及╱或於上市日期或之前(或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能以書面形式協定的較後日期)聯席 全球協調人(為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能接受的其他條件),而該等批准其後於H股在香港聯交所開始買賣之前並無遭撤回; 及(b)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香港...
香港承銷商
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xx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中信xx證券有限公司 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浦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x聯證券有限公司
承銷
x招股章程發佈僅與香港公開發售有關。香港承銷商有條件悉數承銷香港公開發售。國際發售預計由國際承銷商悉數承銷。倘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承銷商)與本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
全球發售包括初步提呈發售22,01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的香港公開發售及初步提呈發售198,084,500股國際發售股份的國際發售,在各情況下,須按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的基準以及視乎超額配售權(就國際發售而言)的行使情況重新分配。
承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承銷協議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本公司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按發售價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以供認購。
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H股)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已生效(為無條件或僅須待配發及發行相關香港發售股份、就香港發售股份寄發或可領取股票及╱或於上市日期或之前(或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能以書面形式協定的較後日期)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能接受的其他條件),而該等批准其後於H股在香港聯交所開始買賣之前並無遭撤回; 及(b)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香港承銷商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按照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中彼等各自的相應部分。
香港承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承銷協議簽訂並成為無條件,且未按其條款終止,方可生效。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發生下文所載任何事件,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有權即時終止香港承銷協議:
(a) 倘下列事件出現、發生、存在或生效:
(i) 直接或間接涉及或影響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香港、中國、美國(包括但不限於俄xx荷馬州、愛荷華州、威斯康星州及特拉華州)、英國或歐盟的任何成員國(統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性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動、國內或國際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或宣戰、災難、危機、疫病、流行病、爆發疾病及該等有關╱變種疾病、有關疾病升級、交通事故、中斷或延誤、經濟制裁、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火山爆發、內亂、暴動、公共秩序混亂、戰爭、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天災或恐怖活動);或
(ii) 於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發生或影響該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金融、法律、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信用或市場狀況、股票證券或外匯控制或任何貨幣或交易結算系統或其他金融市場(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和債券市場的狀況、貨幣以及外匯市場、投資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市場)的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不論有否為永久)之事態發展,或可能導致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之事態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iii) 香港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買賣遭全面中止、暫停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或
(iv) 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部門實施)、中國、紐約
(由聯邦或紐約州級別或其他主管部門實施)、倫敦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全面中止進行任何商業銀行活動,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中斷進行任何商業銀行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宜;或
(v) 於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頒佈或影響該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新法律,或現行法律的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或可能導致現行法律(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對該等法律的詮釋或適用範圍)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vi) 在香港、中國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根據任何制裁法律或法規直接或間接實施制裁(不論以何種形式);或
(vii) 在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發生有關或影響稅制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法規的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包括但不限於港元價值與美元價值掛鈎或人民幣價值與任何一種或多種外幣價值掛鈎所依據的系統發生變動, 或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的匯率大幅貶值),或實施任何外匯管制;或
(viii) 任何第三方提出任何威脅或針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訴訟或申索;或
(ix) 董事、監事或本集團高級管理層成員被控以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實施而被禁止或因其他理由不符合資格參與管理公司或出任公司董事,或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部門或政治或監管或行政機構、機關或組織(尤其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地方分支機構及代表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董事、監事或本集團高級管理層成員展開任何懲戒程序;或
(x)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財務總監離職;或
(xi) 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部門或政治機構或組織針對任何董事展開任何調查或其他行動,或宣佈擬進行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
(x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控股股東或任何董事或監事違反《上市規則》、
《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國《公司法》、中國《證券法》及適用於在中國上市的公司的所有規則及法規,以及所有適用的股票變動規則及法規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或
(xiii) 本招股章程(或就擬提呈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不符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或
(xiv) 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香港聯交所及╱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而刊發或被要求刊發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初步發售通函或最終發售通函(或就擬提呈發售及出售H股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補充文件或修訂;或
(xv) 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載任何風險有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或事件或落實;或
(xv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被下令或呈請清盤或清算,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通過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
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有或部分重大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發生任何同類事件;或
(xvii)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的任何證券買賣遭停止、暫停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
而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全權酌情認為其單獨或共同(1)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的整體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收入、溢利、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或(2)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全球發售的成功或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認購水平或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或預期於二級市場進行的H股買賣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或 (3)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導致按本招股章程擬定的條款及方式進行全球發售或推廣全球發售成為不明智或不適宜或不切實可行; 或(4)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導致香港承銷協議任何部分(包括承銷)無法按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或延誤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承銷處理申請及╱或付款;或
(b) 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獲悉:
(i) 任何載於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正式通知(統稱「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價披露資料集(定義見國際承銷協議)、初步發售通函、聆訊後資料集、發售通函(定義見國際承銷協議)及╱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刊發或使用的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統稱「發售相關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改,惟不包括用於發售相關文件有關承銷商的資料,即有關承銷商的市場推廣名稱、法定名稱、標誌及地址)於刊發時即在任何重大方面為或變得失實或不正確或具有誤導成分,或載於任何發售相關文件的任何預測、估計、表達的意見、意向或期望並非公平及誠實且並非以合理理由或合理假設為依據(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改);或
(ii) 發生或發現任何事項,而倘該等事項在緊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發生或發現則會構成任何發售相關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的重大遺漏或重大錯誤xx;或
(iii) 嚴重違反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任何訂約方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對任何香港承銷商或國際承銷商施加者除外);或
(iv) 引致或可能引致任何彌償方須根據香港承銷協議負上任何責任的任何事件、行為或遺漏;或
(v) 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整體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事態發展;或
(vi) 違反香港承銷協議所載的任何保證或發生任何事件或情況導致有關保證在任何方面失實、具誤導性或不正確;或
(vii) 於上市日期或之前,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拒絕或不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或出售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或出售的任何額外H股)上市及買賣(受限於慣常條件除外),或倘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取消、附帶保留意見(因慣常條件則除外)、撤銷或暫緩執行;或
(viii) 本公司撤回任何發售相關文件或全球發售;或
(ix) 任何人士(聯席保薦人除外)已撤回其就刊發載有其報告、函件及╱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的香港公開發售文件以及以其名稱所涉的方式及內容分別提述其名稱所作出的同意;或
(x) 本公司或任何控股股東因任何原因而被任何機關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提呈發售、配發、發行或出售任何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額外H股);
(xi) 任何債權人依法要求償還或繳付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重大債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須於指定期限前承擔的任何重大債務;
(xii) 在累計投標過程中確認的10%或以上訂單被撤回、終止或取消可能合理導致全球發售認購不足;或
(xiii) 任何基石投資者根據其參與簽訂的協議作出的任何投資承諾已撤回、終止或取消。
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承諾,其不會於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進一步發行任何H股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是否屬於已上市類別),亦不得訂立任何協議以作出有關發行(不論該等H股或證券發行是否將於自上市日期起計六
個月內完成),惟(a)根據全球發售或超額配售權或(b《)除外。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公司及控股股東就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上市規則》第10.08條訂明的任何情況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本公司已向香港承銷商、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保薦人分別承諾,本公司不會(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項下的購股權計劃發行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符合《上市規則》第10.08(1)條)外)在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及除遵照《上市規則》規定外,自香港承銷協議日期起直至上市日期之後滿六個月當日(包括該日)止期間(「首六個月期間」)的任何時間:
(a) 對本公司的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或上述H股或股份或證券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行使為或可交換為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有權獲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券,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進行發售、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出讓、授予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權利或訂約購買、購買任何購股權或訂約出售、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用以購買或認購的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或另行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有條件還是無條件),或進行回購,或就發行存託憑證向保管人存入本公司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公司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的認購或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或上述H股或股份或證券中的任何權益
(包括任何可轉換為或可交換為或可行使為本公司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有權獲取本公司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證券,或購買本公司任何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或
(c) 訂立與上文第(a)或(b)段所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交易;或
(d) 要約或訂約或同意或宣佈或公開披露本公司將會或可能會訂立上文第(a)、(b)或
(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
在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a)、(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本公司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以現金或以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該等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倘於自首六個月期間屆滿日期起計六個月(「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本公司訂立上文第(a)、(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訂約訂立任何該等交易或宣佈或公開披露訂立任何該等交易的任何意向,則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將不會造成本公司證券的混亂或虛假市場。控股股東向各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承諾,其將促使本公司遵守上述承諾。
本公司同意及承諾,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其不會且各控股股東進一步承諾促使本公司不會進行任何交易或購買H股或同意進行任何交易或購買H股,而導致於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當日或之前公眾所持H股(定義見《上市規則》第8.24條)減至低於15% 。
控股股東就其自身作出的承諾
各控股股東謹此向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分別承諾,在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及除非遵照《上市規則》規定:
(a) 其將不會於首六個月期間的任何時間(i() 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有條件還是無條
件)出售、要約出售、訂約或同意出售、按揭、抵押、質押、擔保、借出、授予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購買權、授予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出售權,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可轉換為、可交換為或可行使為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代表有權可獲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可購買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證券),或就發行存託憑證向保管人存入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 或(ii)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轉讓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為、可交換為或可行使為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代表有權可獲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可購買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證券)認購權或擁有權或當中的任何權益的全部或部分經濟後果; 或(iii)訂立與上文第(i)或(ii)段所述的任何交易具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交易; 或(iv)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落實任何上文第(i)、(ii)或(iii)段所述的交易,在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i)、(ii)或(iii)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該等H股或其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b) (就xxx、李女士及樂仁科技而言)其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不會訂立上文(a) 、 (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以致其於緊隨任何出售、轉讓或處置或根據有關交易行使或執行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及
(c) 倘其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當日訂立上文(a)(i)、(a)(ii)或(a)(iii)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則其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上述行動不會造成本公司證券的混亂或虛假市場。
控股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各控股股東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承諾,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其不會且亦將促使有關登記持有人不會(無論直接或間接):
(i) 於首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本招股章程所列其為實益擁有人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相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證券增設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及
(ii) (就xxx、李女士及樂仁科技而言)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任何相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證券增設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以致緊隨有關出售或行使或執行有關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各控股股東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承諾在首六個月期間及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其將且亦將促使有關登記持有人:
(a) 若其向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按《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質押或押記由其實益擁有的任何相關證券以獲取真誠商業貸款,其將即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該質押或押記,連同已質押或押記的相關證券數目;及
(b) 若其接獲任何該等相關證券的承質押人或承押記人將出售任何已質押或押記相關證券而作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其將即時通知本公司該指示。
本公司將於獲任何控股股東知會上文第(a)及(b)段所述事宜(如有)後盡快通知聯交所,並須立即根據《上市規則》當時規定以刊發公告形式(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披露有關事宜。
香港承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a)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聯屬人士於318,609股A股中擁有權益; 及(b)xx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及其聯屬人士於450,300股A股中擁有權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及彼等各自於香港承銷協議下的義務外,截至最後可行日期,香港承銷商概無直接或間接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任何證券中擁有權益(無論合法或實益擁有),或擁有任何認購或購買,或提名他人認購或購買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任何證券的權利或購股權(無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
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承銷商及其關聯公司或會因履行彼等各自於香港承銷協議下的義務而持有一定數目的H股。
國際發售
國際承銷協議
就國際發售而言,預期本公司和控股股東將於定價日或前後與國際承銷商訂立國際承銷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及在超額配售權規限下,國際承銷商(在所載若干相關條件規限下)各自而非共同同意按彼等各自適用比例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預計國際承銷協議可按與香港承銷協議相若的理由終止。有意投資者務須注意,倘未訂立國際承銷協議,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請參閱「全球發售的架構
— 國際發售」。
超額配售權
x公司預計將向國際承銷商授予超額配售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承銷商於上市日期起直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後第30日當日期間隨時行使,據此,本公司或須按發售價發行合共最多33,014,000股股份,不超過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H股數目的15%,以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配售(如有)。請參閱「全球發售的架構 — 超額配售權」。
佣金及開支
承銷商將收取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3.5%作為承銷佣金,並將從中撥付任何分包佣金等費用。
承銷商可收取酌情獎勵金,最多為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1% 。
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任何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我們將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承銷佣金,而該佣金將向相關國際承銷商而非香港承銷商支付。
應就全球發售付予承銷商的承銷佣金總額(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19.5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全額支付酌情獎勵金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約為222.1百萬港元。
承銷佣金及費用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列印費及與全球發售有關的所有其他開支總額估計將約為295.5百萬港元(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19.5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全額支付酌情獎勵金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由本公司支付。
彌償
x公司與控股股東已同意對香港承銷商就彼等可能蒙受或招致的若干損失(包括彼等因履行香港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因本公司及控股股東中任何人士對香港承銷協議的任何違反行為而產生的損失)作出彌償。
承銷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承銷商(統稱「承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可能各自進行而不構成承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項活動(如下文進一步描述)。
承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為多元化金融機構,與全球多個國家建立了關係。該等實體為本身及其他人士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於承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的各種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彼等可能為本身及彼等的客戶購買、出售或持有一系列投資,並積極買賣證券、衍生工具、貸款、商品、
貨幣、信貸違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該等投資及買賣活動可能涉及或關於本公司及╱或與本公司建立關係的人士及實體的資產、證券及╱或工具,亦可能包括就本集團的貸款及其他債務為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
就H股而言,承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的活動可能包括擔任H股的買方及賣方的代理人、以主事人的身份(包括在全球發售中作為H股初始買家的貸款人,而有關融資或會以H股作抵押)與該等買方及賣方交易、自營H股買賣以及進行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或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衍生認股權證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包括H股。該等交易可作為雙邊協議或與選定交易對手的交易進行。該等實體可能須就其涉及直接或間接買賣H股的活動進行對沖,而這或會對H股的交易價產生負面影響。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方進行,並可能導致承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於 H股、包含H股的多個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H股的基金單位或與任何前述項目有關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倉及╱或淡倉。
就承銷團成員或彼等的聯屬人士於聯交所或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上市證券(以H股作為其相關資產)而言,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發行人(或其一名聯屬人士或代理人)作為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於大多數情況下,這亦將導致H股對沖活動。
所有上述活動可能會在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的穩定價格期間及結束後進行。該等活動可能影響H股的市價或價值、H股的流通量或交易量以及H股的股價波動,而每天的影響程度無法估計。
務須注意,進行任何此等活動時,承銷團成員須遵守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項:
(a) 承銷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不得就分銷發售股份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有關發售股份的任何期權或其他衍生交易)(不論是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以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公開市場當前市價以外的水平;及
(b) 承銷團成員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控及股票市場操縱條文。
若干承銷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人士過往不時且預期日後會向本公司及其各聯屬人士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而該等承銷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人士已就此收取或將收取常規費用及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