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8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0630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9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20630 内控鉴证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91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专项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衡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8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0630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9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20630 内控鉴证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91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20220630 纳税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律师结合前述文件,对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重大法律事项发生的变化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关问题回复中需更新的财务数据及重大变化事实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首发上市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问询函》第 17 题:关于其他收益 103
《问询函》第 20 题:关于租赁 115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 132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文件,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81.14 万元、2,600.70 万元、6,093.86 万元和-720.92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院出具的证明和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12309 中国检察网(网站:xxxxx://xxx.00000.xxx.xx/00000/,下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财务工作规范且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20630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20220630 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业务”和“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业务”、“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及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出具的证明和涉诉查询情况
告知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同) 、 中国证监会网站( 网站: xxxx://xxx.xxxx.xxx.xx/,下同)、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站:xxxx://xxxx.xx.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依申请查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结果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4,159,733 元;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 11,386,578 股,发行后
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20年度、2021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00.70 万元及 6,093.8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部分股东的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主要如下:
1、杭州xx思道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杭州xx思道的合伙人发生了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xx思道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1 | xxx | 89.6745 | 66.9007 | 有限合伙人 |
2 | xxx | 8.6432 | 6.4482 | 有限合伙人 |
3 | 薛奋飞 | 7.2263 | 5.3911 | 有限合伙人 |
4 | xxx | 5.8094 | 4.3340 | 有限合伙人 |
5 | xx | 5.8094 | 4.3340 | 有限合伙人 |
6 | xxx | 2.8055 | 2.0930 | 有限合伙人 |
7 | xxx | 2.1707 | 1.6194 | 有限合伙人 |
8 | xxx | 1.7712 | 1.3213 | 有限合伙人 |
9 | xxx | 1.5586 | 1.1628 | 有限合伙人 |
10 | xxx | 1.1637 | 0.8682 | 普通合伙人 |
11 | xx | 0.9493 | 0.7082 | 有限合伙人 |
12 | xxx | 0.8983 | 0.6702 | 有限合伙人 |
13 | xx | 0.7935 | 0.5920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 | 0.7840 | 0.5849 | 有限合伙人 |
15 | xxx | 0.6858 | 0.5116 | 有限合伙人 |
16 | 游宇 | 0.4959 | 0.3700 | 有限合伙人 |
17 | xxx | 0.4346 | 0.3242 | 有限合伙人 |
18 | xxx | 0.4251 | 0.3171 | 有限合伙人 |
19 | xx | 0.3826 | 0.2854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 | 0.3287 | 0.2452 | 有限合伙人 |
21 | 章一娜 | 0.3117 | 0.2326 | 有限合伙人 |
22 | xxx | 0.2692 | 0.2008 | 有限合伙人 |
23 | 应鸿滔 | 0.2504 | 0.1868 | 有限合伙人 |
24 | xxx | 0.1984 | 0.1480 | 有限合伙人 |
25 | 相玉安 | 0.1134 | 0.0846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 | 0.0878 | 0.065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34.0411 | 100.0000 | - |
)
2、杭州铭石
)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杭州铭石的合伙人发生了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铭石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1 | xxx | 35.8948 | 16.8233 | 有限合伙人 |
2 | 薛奋飞 | 15.6563 | 7.3378 | 有限合伙人 |
3 | xxx | 13.8157 | 6.4752 | 普通合伙人 |
4 | xx | 13.3651 | 6.2640 | 有限合伙人 |
5 | xxx | 12.2195 | 5.7271 | 有限合伙人 |
6 | xxx | 9.0631 | 4.2477 | 有限合伙人 |
7 | xxx | 8.4009 | 3.9374 | 有限合伙人 |
8 | xxx | 6.9499 | 3.2573 | 有限合伙人 |
9 | xxx | 6.8735 | 3.2215 | 有限合伙人 |
10 | 游宇 | 5.3460 | 2.5056 | 有限合伙人 |
11 | xx | 5.2315 | 2.4519 | 有限合伙人 |
12 | xx | 5.0100 | 2.3481 | 有限合伙人 |
13 | xxx | 4.7351 | 2.2192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x | 4.5823 | 2.1477 | 有限合伙人 |
15 | xxx | 4.4907 | 2.1047 | 有限合伙人 |
16 | 申屠航兵 | 4.4807 | 2.1001 | 有限合伙人 |
17 | xxx | 4.3990 | 2.0618 | 有限合伙人 |
18 | 毛三星 | 4.2768 | 2.0045 | 有限合伙人 |
19 | xxx | 3.5895 | 1.6823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x | 3.5895 | 1.6823 | 有限合伙人 |
21 | xxx | 3.3604 | 1.5749 | 有限合伙人 |
22 | 南晓节 | 3.0549 | 1.4318 | 有限合伙人 |
23 | 叶静 | 3.0297 | 1.4200 | 有限合伙人 |
24 | xxx | 3.0167 | 1.4139 | 有限合伙人 |
25 | xxx | 2.9021 | 1.3602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x | 2.7341 | 1.2814 | 有限合伙人 |
27 | xxx | 2.7188 | 1.2743 | 有限合伙人 |
28 | xxx | 2.7112 | 1.2707 | 有限合伙人 |
29 | 应鸿滔 | 2.6982 | 1.2646 | 有限合伙人 |
30 | 章一娜 | 2.5203 | 1.1812 | 有限合伙人 |
31 | xxx | 2.2912 | 1.0738 | 有限合伙人 |
32 | xxx | 2.1995 | 1.0309 | 有限合伙人 |
33 | xx | 1.8940 | 0.8877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34 | 相玉安 | 1.6802 | 0.7875 | 有限合伙人 |
35 | xxx | 1.5274 | 0.7159 | 有限合伙人 |
36 | xxx | 1.5274 | 0.7159 | 有限合伙人 |
37 | xxx | 1.5274 | 0.715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13.3635 | 100.0000 | - |
)
3、xxx杉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宁波衡杉的合伙人发生了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衡杉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1 | xxx | 159.3074 | 12.4125 | 普通合伙人 |
2 | xxx | 119.7800 | 9.3327 | 有限合伙人 |
3 | xx | 74.8625 | 5.8329 | 有限合伙人 |
4 | xxx | 65.8790 | 5.1330 | 有限合伙人 |
5 | xx | 65.8790 | 5.1330 | 有限合伙人 |
6 | xxx | 59.8900 | 4.6664 | 有限合伙人 |
7 | xxx | 59.8900 | 4.6664 | 有限合伙人 |
8 | 毛三星 | 59.8900 | 4.6664 | 有限合伙人 |
9 | xxx | 47.9120 | 3.7331 | 有限合伙人 |
10 | xx | 43.7197 | 3.4064 | 有限合伙人 |
11 | 唐金良 | 41.9230 | 3.2664 | 有限合伙人 |
12 | xxx | 35.9340 | 2.7998 | 有限合伙人 |
13 | xxx | 29.9450 | 2.3332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x | 25.1538 | 1.9599 | 有限合伙人 |
15 | 曾珍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16 | x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17 | x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18 | 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19 | x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21 | x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22 | xx | 23.9560 | 1.8665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23 | xx | 22.1593 | 1.7266 | 有限合伙人 |
24 | xxx | 21.5604 | 1.6799 | 有限合伙人 |
25 | 项彩丽 | 20.9615 | 1.6332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x | 17.9670 | 1.3999 | 有限合伙人 |
27 | xxx | 15.5714 | 1.2133 | 有限合伙人 |
28 | xxx | 13.1758 | 1.0266 | 有限合伙人 |
29 | xxx | 11.9780 | 0.9333 | 有限合伙人 |
30 | xxx | 11.9780 | 0.9333 | 有限合伙人 |
31 | xxx | 11.9780 | 0.9333 | 有限合伙人 |
32 | 成登亮 | 11.9780 | 0.9333 | 有限合伙人 |
33 | 蔡建国 | 8.9835 | 0.7000 | 有限合伙人 |
34 | xxx | 8.9835 | 0.7000 | 有限合伙人 |
35 | xxx | 6.5879 | 0.5133 | 有限合伙人 |
36 | xxx | 5.9890 | 0.4666 | 有限合伙人 |
37 | xxx | 5.9890 | 0.4666 | 有限合伙人 |
38 | xxx | 5.9890 | 0.4666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283.4427 | 100.0000 | - |
(4)湖畔小园
)
根据湖畔小园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湖畔小园的合伙人发生了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畔小园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1 | 杭州湖畔小草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5,001.0000 | 25.0025 | 有限合伙人 |
2 | 杭州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00 | 24.9975 | 有限合伙人 |
3 | 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3,000.0000 | 14.9985 | 有限合伙人 |
4 | 杭州科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000.0000 | 9.9990 | 有限合伙人 |
5 | 高频 | 1,000.0000 | 4.9995 | 有限合伙人 |
6 | xx | 1,000.0000 | 4.9995 | 有限合伙人 |
7 | 嘉兴荣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4.9995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8 | xx | 500.0000 | 2.4998 | 有限合伙人 |
9 | 王夷 | 500.0000 | 2.4998 | 有限合伙人 |
10 | 阮元 | 500.0000 | 2.4998 | 有限合伙人 |
11 | xxx | 500.0000 | 2.4998 | 有限合伙人 |
12 | 杭州湖畔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1.0000 | 0.0050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20,002.0000 | 100.0000 | - |
)
(5)国鑫创投
根据国鑫创投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国鑫创投的注册资本由 80,000 万元变更为 150,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鑫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4MA1FR7L96C |
住所 | xxxxxxxxx 0 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50,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3 月 3 日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于国鑫创投、国君证裕的国有股东标识批复事项已完成办理。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22]207号),确认国鑫创投持有发行人 143.968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4.2146%;确认国君证裕持有发行人 62.7440 万股,持股比例 1.8367%。如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国鑫创投、国君证裕的证券账户应分别标注“SS”和“CS”标识。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资质证照,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浙 RQ-2016-0111)已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完成续期,有效期为 1 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聚焦主业,营业收入均
为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的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132.77 万元、27,094.98 万元、41,755.99 万元和 14,963.93
万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主要客户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当年营业收入 比例 | 是否为新 增客户 |
2022 年 1-6 月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767.82 | 5.13% | 否 |
2 | 中国人寿集团 | 718.31 | 4.80% | 否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84.00 | 3.90% | 否 | |
4 | 中信集团 | 570.26 | 3.81% | 否 | |
5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 538.21 | 3.60% | 否 | |
合计 | 3,178.59 | 21.24% | - |
注: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为包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计算的金额。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为包含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计算的金额。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前五大客户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情形。
2、主要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采购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采购总额比 例 | 是否为 新增供应 商 |
1 | 百脑汇电子信息(杭州)有 | 房租物业 | 346.54 | 16.82% | 否 | |
限公司 | 及装修 | |||||
2 | 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 | 数据服务 | 200.00 | 9.70% | 否 | |
有限公司 | ||||||
2022 年 1-6 月 | 3 | 杭州荣光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设备及办公用 品 | 139.02 | 6.75% | 否 |
4 | 杭州利源电子有限公司 | 电子设备 及办公用 | 136.25 | 6.61% | 否 | |
品 | ||||||
5 | 杭州星果科技有限公司 | 房租物业 | 114.08 | 5.54% | 否 | |
及装修 | ||||||
合计 | 935.88 | 45.41% | - |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前五大供应商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开渠道查询,本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为:
(1)独立董事奉xx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北京xxx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曾任独立董事 XXXXXXX XXXX XXXX(xx)在该公司担任运营合伙人)。
(二)关联交易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433.63 |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往来款项余额。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针对 2022 年 1-6 月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2022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第
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2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五)同业竞争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自有物业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自有土地、自有房屋等自有物业。
2、租赁物业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经核查,公司租赁房产的主要瑕疵如下:除前表序号第 1-7、29、36、39、 41 号租赁合同外,发行人承租的其他房产均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前表序号第
5、6、47 号租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此,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考虑到发行人属于轻资产企业,发行人对承租的办公场地、员工宿舍不存在特殊条件要求。如因部分房产的产权瑕疵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租赁的,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办公场地、员工宿舍,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实际控制人 HANG XU(xx)、xx
x已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因其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租赁合同瑕疵或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遭受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对发行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发行人免于遭受损失。”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因未取得部分租赁房产产权证书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或处以罚款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合法
拥有已注册的商标,并新增注册商标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商标图示 | 注册号 | 核定 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 方式 | 所有权 人 |
1 | 59890796 | 9 | 2022/07/14 至 2032/07/13 | 原始 取得 | 发行人 | |
2 | 59882802 | 42 | 2022/07/14 至 2032/07/13 | 原始 取得 | 发行人 | |
3 | 60577970 | 36 | 2022/08/07 至 2032/08/06 | 原始 取得 | 发行人 | |
4 | 60596467 | 9 | 2022/08/07 至 2032/08/06 | 原始 取得 | 发行人 | |
5 | 62593988 | 42 | 2022/08/07 至 2032/08/06 | 原始 取得 | 发行人 |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并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合法
拥有已授权的专利,并新增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 人 | 类 别 | 专利号 | 专利申 请日 | 取得方 式 | 授权公 告日 | 他项权 利 |
1 | 样本标注资源分配方法、装置及 应用 | 发行 人 | 发 明 | ZL202210159 601.1 | 2022/02/ 22 | 申请取 得 | 2022/06/ 28 | 无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并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3、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
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合法
拥有已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并新增软件著作权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所 有人 | 首次发表 日期 | 登记日期 | 取得 方式 | 权利 范围 |
1 | 衡泰金融数据 管理平台软件 | 2022SR07769 25 | 发行人 | 2022/04/30 | 2022/06/17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2 | 衡泰估值与核算管理系统软 件 | 2022SR08803 15 | 发行人 | 未发表 | 2022/07/01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3 | 衡泰定量计算 平台 | 2022SR08815 21 | 发行人 | 2022/04/28 | 2022/07/04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4 | 面向企业信用评级与风险计算的联邦学习 平台 | 2022SR11053 16 | 发行人 | 2022/06/30 | 2022/08/12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5 | 衡泰信用投资 研究系统 | 2022SR12608 80 | 发行人 | 2022/06/30 | 2022/08/24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2)作品著作权
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合法
拥有已取得的作品著作权,并新增作品著作权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作品名称 | 发表时间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登记证号 | 登记时间 |
1 | 压力测试在信用风险管 | 2022/02/17 | 原始 | 全部 | 国作登字 | 2022/07/29 |
序号 | 作品名称 | 发表时间 | 取得方式 | 权利范围 | 登记证号 | 登记时间 |
理中的作用 | 取得 | 权利 | -2022-A-10155362 | |||
2 | 巨额损失风险度量 | 2022/02/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国作登字 -2022-A-10155360 | 2022/07/29 |
3 | 投资、金融系统、实际产出与宏观风险管理 | 2022/02/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国作登字 -2022-A-10155361 | 2022/07/29 |
4 | 一个新的经济周期指数 | 2022/02/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国作登字 -2022-A-10155359 | 2022/07/29 |
5 | 特质风险和向价值股倾斜的时机 | 2022/02/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国作登字 -2022-A-10155363 | 2022/07/29 |
6 | 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中的公司信用限额 | 2022/02/17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国作登字 -2022-A-10155364 | 2022/07/29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网 站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就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
4、域名
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属争议。
(四)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分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申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1.60 | 保函保证金 |
合计 | 11.60 | - |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签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合同总金额 (万元) | 截至2022 年 6 月 30 日履行情况 |
1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2019 年 6 月 | 簿记管理系统软 件销售项目 | 594.00 | 履行完毕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年 7 月 | 银行理财及资产 管理优化项目 | 524.16 | 履行完毕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2019 年 11 月 | 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项目 | 582.40 | 履行完毕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2019 年 12 月 | 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项目 | 569.40 | 履行完毕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2020 年 7 月 | 银行理财及资产 管理优化项目 | 530.40 | 履行完毕 |
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 2021 年 3 月 | 固收投资管理系 统项目 | 685.40 | 履行完毕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 年 5 月 | 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系统建设项 目 | 608.00 | 履行完毕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 年 7 月 | 资产管理、托管及 投资业务领域优化项目 | 716.10 | 履行完毕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2021 年 11 月 | 投行资管业务合 规创新转型项目 | 789.88 | 履行完毕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 年 2 月 | 养老金综合业务 管理系统升级资源配置项目 | 659.92 | 履行完毕 |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签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合同总金额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履行情况 |
1 | 百脑 汇电子信息(杭州)有限公司 | 2018 年 9 月 | 房屋租赁 | 2018/10/16 至 2021/10/15,前两年租金 366,171 元/月,自第三年 起每年上浮 5% | 履行完毕 |
2020 年 3 月 | 2020/05/16 至 2021/10/15,租金 91,592 元/月,该房屋租金一年内不变,自第二年起,租 金另议 | 履行完毕 | |||
2021 年 8 月 | 2021/10/16 至 2024/10/15 租金 512,533 元/月 | 正在履行 | |||
2 | 杭州 荣光科 技有限公司 | 2020 年 12 月 | 电子设备 采购 | 框架协议,实际履行金额 超过 200 万元 | 履行完毕 |
序号 | 客户名称 | 签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合同总金额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履行情况 |
3 | 北京 弘松投 资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 | 2020 年 12 月 | 财务顾问服务采购 | 286 万元 | 履行完毕 |
4 | 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 | 2022 年 1 月 | 数据库信息服务采 购 | 1,400 万元(分三年履行) | 正在履行 |
5 | 德思 泰信息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022 年 4 月 | 软件采购 | 240 万元 | 正在履行 |
3、借款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签订时间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金额 (万元) |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履行情况 |
1 | 2019 年5 月 | 发行人 | 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 1,000 | 2019/05/06-2020/05/05 | HANG XU (xx)、xxx、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履行完毕 |
2 | 2019 年7 月 | 发行人 | 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 1,000 | 2019/07/09-2020/02/07 | HANG XU (x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履行完毕 |
3 | 2020 年3 月 | 发行人 | 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 1,000 | 2020/03/30-2021/03/19 | HANG XU (xx)、xx、x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 履行完毕 |
4 | 2020 年5 月 | 发行人 | 浦发银行杭州新城支行 | 1,000 | 2020/05/28-2021/05/28 | HANG XU (xx)、xx、x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履行完毕 |
序号 | 签订时间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金额 (万元) |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履行情况 |
5 | 2020 年6 月 | 发行人 | 浦发银行杭州新城支行 | 1,000 | 2020/06/11-2021/06/11 | XXXX XX (xx)、xx、x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履行完毕 |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余额为 390.83 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款项性质 | 其他应收 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 额 |
百脑汇电子信息(杭州)有限公司 | 押金 | 52.10 | 13.33% | 40.57 |
杭州星果科技有限公司 | 押金 | 35.99 | 9.21% | 1.80 |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 押金 | 32.26 | 8.25% | 9.95 |
公司名称 | 款项性质 | 其他应收 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 额 |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31.50 | 8.06% | 3.15 |
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 押金 | 29.72 | 7.6% | 1.49 |
合计 | 181.57 | 46.45% | 56.96 |
2、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余额为 105.47 万元,主要为应付未付员工报销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或类似安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1 次修订,具体情况详见如下:
序号 | 修改时间 | 制定/修改的会议及时间 | 修改内容 |
1 | 2022/04/13 |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股东大会 | 股东名称变更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本次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变更,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更,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召开董事会 4 次,召开监事
会 5 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2022 年 8 月 26 日,因 XXXXXXX XXXX XXXX(xx)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
务,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补奉xx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奉xx填写的核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情形,也不存在兼任监事的情形,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本所认为,奉xx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1、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6%、3%、1%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15%、2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应交增值税计缴 | 7%、5% |
教育费附加 | 按应交增值税计缴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应交增值税计缴 | 2% |
2、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 2022 年 1-6 月所得税税率 |
衡泰技术 | 15% |
上海衡钛 | 20% |
杭州取道 | 20% |
本所认为,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自 2018 年 5 月起,增值税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起,增值税原适用 16%税率的调整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得税
(1)根据全国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对浙江省 2021 年认定的第一批xx技术企业进行备案公示的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通过xx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
(2)根据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子公司上海衡钛和杭州取道 2022 年 1-6 月期间企业所得税减按 12.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认为,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2022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政策文件 |
“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资金经费 | 10.00 |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区配套资助经费的通知》(区科技〔2022〕 11 号) |
稳岗补贴 | 2.51 | 《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 告》 |
xx企业认定奖励 | 20.00 | 《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七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的通知》(杭财教〔2021〕61 号) |
补助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政策文件 |
滨江区产业扶持资金 | 100.00 | 《关于下达杭州市 2022 年落实“凤凰行动”计划扶持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杭财企〔2022〕34 号) |
滨江区产业重组奖励 | 435.72 | 《关于下达支持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通知》(区发 改〔2022〕37 号) |
合计 | 568.23 | - |
本所认为,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税收违法情况证明》:“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纳税人名称: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30100725231789B)系我局管辖企业,未发现该企业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止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杭州取道科技有限公司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杭州取道科技有限公司近 3 年(2019 年 01 月 01 日--2022 年 06
月 30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杭州取道科技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出具
《无欠税证明》:“纳税人名称:上海衡钛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5MA1HAEC03X,,有效证件类型:营业执照,有效证件号码: 310115003810940,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出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人名称: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31825860XP,有效证件类型: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单位),有效证件号码:110000450271323,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出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人名称: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000MA1FR49G9R,有效证件类型:营业执照,有效证件号码: 310000500597329,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出具《无欠税证明》: “纳税人名称: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H2C11X3,有效证件类型: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单位),有效证件号码:91440300MA5H2C11X3,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立信出具的《20220630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本所认为,2022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经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2022 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滨江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查询单》:“依
申请查询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330100725231789B)在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7 月 01 日期间的违法违规信息,经查询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监管系统,结果如下:暂无记录。”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查询单》:“依申请查询杭州取道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656879136XN)在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7 月 01 日期间的违法违规信息,经查询浙江省
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监管系统,结果如下:暂无记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合规 证 明 》 : “ 上 海 衡 钛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社 会 信 用 码 91310115MA1HAEC03X)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未发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31825860XP)系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该企业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没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社会信用码 91310000MA1FR49G9R)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在信用广东(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申请查询取得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深圳分公司自 2019 年 07 月 25 日至 2022
年 07 月 25 日期间,在市场监管领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员工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类别 | 2022 年 6 月 30 日 | |
社会保险 | 公积金 | |
员工人数 | 1,333 | |
缴纳人数 | 1,315 | 1,313 |
缴纳比例 | 98.65% | 98.50% |
未缴纳人数 | 18 | 20 |
其中:当月新入职员工 | 17 | 17 |
退休返聘 | 0 | 0 |
上家单位缴纳 | 1 | 1 |
外籍员工 | 0 | 2 |
自愿不缴纳 | 0 | 0 |
试用期 | 0 | 0 |
2、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的意见
(1)相关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出具的合规证明
2022 年 7 月 1 日,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情况证明》:“经查询浙江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数据库,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至本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现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记录。”
(2)相关主管部门就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出具的合规证明
2022 年 7 月 6 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经核查,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特此证明。”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20220630 审计报告》、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依申请查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结果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院出具的证明和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依申请查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结果表》、Ogier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承诺函与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院出具的证明和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依申请查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结果表》,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承诺函与核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询函》第5题: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与财务内控
根据申报材料: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员工存在大额资金拆借。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相关资金拆借的用途主要为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境外架构调整时股权转让款、购房款项资金、个人其他家庭支出等,相关表述较为笼统且未针对单一对象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说明。
(二)报告期内,共有 8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报告期内累计发
生额为 131.76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逐笔的借款和还款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具体用途、利息等;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说明向发行人借款员工的职务、借款原因、履行的审批程序、后续借款内控制度完善情况。
(3)逐条对照并说明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所列的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逐笔的借款和还款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具体用途、利息等;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一)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因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境外架构调整时股权转让款、购房款项资金、家庭日常往来、个人消费支出等个人资金xx需要,在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且公司具备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与公司发生了资金拆借。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相关借款具体情况逐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借款日期 | 借款 金额 | 还款日期 | 还款 金额 | 借款 利息 | 原因及具体用途 |
HANG XU (xx) | 2019/3/25 | 100.00 | 2020/12/24 | 100.00 | 7.64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 |
2019/4/17 | 140.85 | 2020/12/24 | 140.85 | 10.37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及家庭日 常往来 | |
2019/5/9 | 115.00 | 2020/12/24 | 115.00 | 8.17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 | |
2019/5/21 | 13.50 | 2020/12/24 | 13.50 | 0.94 | 家庭租房支出 | |
2019/6/17 | 30.00 | 2020/12/24 | 30.00 | 1.99 | 代员工借款 | |
2019/11/18 | 28.50 | 2020/12/24 | 28.50 | 1.37 | 家庭租房支出 | |
2020/4/1 | 10.00 | 2020/12/24 | 10.00 | 0.32 | 偿还个人借款 | |
2020/4/24 | 105.00 | 2020/12/24 | 105.00 | 3.07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 | |
2020/5/28 | 110.00 | 2020/12/24 | 110.00 | 2.77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 | |
2020/5/29 | 100.00 | 2020/12/24 | 100.00 | 2.50 | 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 | |
2020/6/2 | 20.00 | 2020/12/24 | 20.00 | 0.49 | 子女教育支出 | |
2020/9/17 | 10.00 | 2020/9/22 | 10.00 | 0.01 | 个人消费支出 | |
2020/9/30 | 45.00 | 2020/12/24 | 45.00 | 0.46 | 家庭租房支出及个人消费支出 | |
xxx | 2019/1/22 | 45.00 | 2020/12/22 | 45.00 | 3.76 | 子女教育支出 |
2019/8/21 | 40.00 | 2020/12/22 | 40.00 | 2.34 | 子女教育支出 | |
2019/10/29 | 20.00 | 2020/12/22 | 20.00 | 1.00 | 子女教育支出 | |
2019/10/31 | 48.51 | 2020/12/22 | 48.51 | 2.42 | 承接离职高管借款 | |
2019/12/4 | 10.00 | 2020/12/22 | 10.00 | 0.46 | 个人消费支出 | |
2019/12/24 | 10.98 | 2020/12/22 | 10.98 | 0.48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关联方名称 | 借款日期 | 借款 金额 | 还款日期 | 还款 金额 | 借款 利息 | 原因及具体用途 |
2020/1/16 | 30.00 | 2020/12/22 | 30.00 | 1.22 | 子女教育支出 | |
2020/1/17 | 30.00 | 2020/3/4 | 30.00 | 0.17 | 购房款项资金 | |
2020/6/22 | 640.00 | 2020/6/24 | 640.00 | 0.23 | 购房款项资金 | |
2020/6/29 | 130.00 | 2020/12/22 | 130.00 | 2.74 | 购房款项资金 | |
2020/8/31 | 825.00 | 2020/9/2 | 825.00 | 0.30 | 境外架构调整时股权转让款,后因方 案调整退回 | |
2020/11/18 | 825.00 | 2020/12/22 | 825.00 | 3.44 | 境外架构调整时股权转让款 | |
2020/12/14 | 100.00 | 2020/12/22 | 100.00 | 0.11 | 购房款项资金 | |
xxx | 2019/8/22 | 50.00 | 2021/4/26 | 50.00 | 3.66 | 子女教育支出 |
2020/3/13 | 16.57 | 2021/4/26 | 16.57 | 0.81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
2020/5/19 | 50.00 | 2021/4/26 | 50.00 | 2.04 | 子女教育支出 | |
2020/6/9 | 5.22 | 2021/4/26 | 5.22 | 0.20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
2020/8/28 | 5.45 | 2021/4/26 | 5.45 | 0.16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
2020/11/5 | 10.49 | 2021/4/26 | 10.49 | 0.22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
xxx | 2020/10/30 | 100.00 | 2020/12/25 | 100.00 | 0.75 | 购房款项资金 |
xxx | 2020/1/20 | 17.74 | 2021/12/29 | 17.74 | 1.50 | 家庭日常往来 |
2020/10/19 | 15.00 | 2020/10/30 | 15.00 | 0.02 | 个人消费支出 | |
xx唯 | 2019/12/24 | 2.57 | 2020/12/28 | 2.57 | 0.11 |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GP,回购离职员 工股权 |
2020/1/10 | 100.00 | 2020/12/30 | 100.00 | 4.20 | 个人医疗支出 | |
xxx | 2019/8/6 | 50.50 | 2020/12/24 | 50.50 | 3.05 | 医疗相关支出 |
注:除上述逐笔资金拆借外,2019 及 2020 年度,XXXX XX(xx)因个人资金xx需要,与公司发生 5 万元以下的资金拆借 13 笔,合计 32.60 万元;xxx因个人资金xx
需要,与公司发生 5 万元以下的资金拆借 11 笔,合计 21.50 万元,相关借款均在报告期内完成计息偿还。
除上述董事、高管资金拆借外,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开曼衡泰的资金往来。对开曼衡泰的其他应付款系报告期前往来余额形成,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公司在开曼衡泰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其代缴的相关税费。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相关资金往来具体情况逐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借款日期 | 借款 金额 | 还款日期 | 还款 金额 | 借款 利息 | 原因及具体用途 |
开曼衡泰 (其他应收款) | 2019/11/28 | 30.34 | 2021/12/29 | 11.95 | 2.76 | 开曼衡泰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 |
2019/12/3 | 0.17 | 0.02 | ||||
2020/4/2 | 2.43 | 0.18 | ||||
2020/7/23 | 0.21 | 0.01 | ||||
2020/11/20 | 0.21 | 0.01 | ||||
2020/12/10 | 0.75 | 0.03 | ||||
2021/3/8 | 4.43 | 0.16 | ||||
开xxx (其他应付款) | 期初余额 | -41.11 | - | 报告期前 往来余额 | ||
2019/2/19 | 0.63 | - | 代开曼衡泰支付相关代理费用 | |||
2019/4/17 | 0.71 | - | ||||
2019/4/30 | 2.03 | - | ||||
2020/1/20 | 8.11 | - | ||||
2020/4/23 | 3.04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拆借行为。截至 2021 年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余额均已清理完毕,清理完毕后未再发生其他资金拆借情形。
(二)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股改前,董事、高管等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资金拆借均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由借款对象发起借款申请,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完成借款。
针对上述借款情形,公司已经在股改过程中予以整改规范。在股改完成后,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并遵照执行。股改后,公司与关联方未再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况,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本金和利息已全部结清。关于上述情
况公司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XXXX XX(xx)、xxx、xxx、xxx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三)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按照4.35%的拆借利率计息,系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 年以内)基础上由公司与关联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关联资金拆借利率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说明向发行人借款员工的职务、借款原因、履行的审批程序、后续借款内控制度完善情况
(一)向公司借款员工的职务、借款原因、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公司部分员工因购房款项资金、个人家庭医疗支出等个人资金xx需要,在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且公司具备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与公司发生了资金拆借。报告期内,相关借款情况逐笔列示如下:
姓名 | 职务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借款原因 | 审批 程序 |
x** | 测试组总监 | 40.00 | 2019/9/18 | 2020/3/3 | 购房款项资金 | 总经理审批 |
冯* | 产品经理 | 30.00 | 2019/3/29 | 2020/12/25 | 购房款项资金 | |
王* | 开发经理 | 20.00 | 2019/5/10 | 2020/12/25 | 购房款项资金 | |
x** | 高级市场企划 专员 | 10.00 | 2020/8/21 | 2020/10/9 | 个人资金xx | |
冯** | 高级销售经理 | 5.00 | 2020/11/4 | 2020/12/29 | 个人资金xx | |
5.00 | 2020/11/27 | 2020/12/29 | 个人资金xx | |||
孙* | 高级销售经理 | 5.00 | 2020/11/19 | 2020/12/29 | 个人资金xx | |
5.00 | 2020/10/30 | 2020/12/29 | 个人资金xx | |||
耿** | 高级项目经理 | 6.76 | 2020/9/29 | 2021/2/15 | 个人家庭医疗 支出 | |
虞** | 销售部门总监 | 5.00 | 2020/12/17 | 2020/12/29 | 个人资金xx |
(二)后续借款内控制度完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借款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切实保护公司资金安全,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了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对于关联资金拆借、员工借款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不再向员工提供借款,截至 2021 年末,公司与关联方和员工之间的资金拆借本息已结清。相关制度运行良好且持续有效。
2、公司已逐步完善了员工借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等事项,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系。
3、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员工等深入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明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4、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及实际控制人 HANG XX(xx)、xxx出具了《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承诺》,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开xxx、HANG XU(xx)、xxx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三、逐条对照并说明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所列的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对照《审核问答》问题 25 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 是否存在相 关情形 | 具体情况 |
1 |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 贷”行为) | 不存在 | 不适用 |
2 |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 后获取银行融资 | 不存在 | 不适用 |
3 |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 存在 |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询函》第 5 题: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与财务内控”之“一、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 况,包括逐笔的借款和还款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具体用途、利息等;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 害发行人利益” |
4 | 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 | 不存在 | 不适用 |
5 |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 不存在 | 不适用 |
6 |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 不存在 | 不适用 |
7 |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 挪用资金 | 不存在 | 不适用 |
综上,根据《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除前述已说明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细表,检查银行单据等原始凭证,访谈并了解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及拆借资金的具体用途,检查相关资金支出是否已经过适当审批;获得公司资金拆借利息计算表,复核拆借利率是否公允,复核利息计算表,以确认相关利息费用是否已完整记录;向存在资金拆借情形的关联方进行函证,确认资金拆借的相关金额;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了解借款员工的职务;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员工借款原因的说明;检查借款流程是否经过适当审批,并获取员工借款及还款的银行回单;
3、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及实际控制人 XXXX XX(xx)、xxx出具的《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承诺》;
4、查阅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报告期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5、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其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银行贴现进行融资、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其取得银行贷款、通过第三方账户收付款项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6、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合同,结合银行流水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的情形;
7、获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票据台账,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的行为;
8、获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核对发行人银行账户
的完整性,并通过银行函证核实发行人所有银行账户是否均已准确记录;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抽查并核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银行流水是否一致,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出借公司银行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的情形;
9、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和银行日记账,结合业务合同、验收资料、发票及其他相关原始凭证、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 议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无商业实质交易、转贷、通过关联 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挪用资金等 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公司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及员工借款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资金拆借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和员工借款主要系满足个人资金xx等需求,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意识逐渐增强,并于 2021 年末前结清关联方资金拆借款项,具有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公司不再向员工提供借款,截至 2021 年末,公司与关联方和员工之间的资金拆借本息已结清。相关制度运行良好且持续有效;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转贷、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其他未披露的《审核问答》问题 25 所列的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问询函》第8题:关于获客方式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一般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方式与金融机构客户签订应用软件产品服务合同,并进行相关软件产品的交付。在首次采购软件产品时,金融机构客户通常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等方式选定服务厂商;在后续产品升级、功能模块持续开发时,金融机构客户更多采取商务谈判方式与服务厂商签订服务合同。
请发行人说明:
(1)各期获得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对应收入占比,各期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数量,中标的数量及中标率。
(2)客户是否存在应招投标但未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期获得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对应收入占比,各期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数量,中标的数量及中标率
对应于软件产品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应用软件产品合同。
对于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运维服务均为已签订应用软件产品合同的客户提供后续的运维服务,因此运维服务合同基本通过商务谈判取得。
(一)应用软件产品合同获取方式及对应收入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用软件产品合同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商务谈判等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收入 金额 | 占比 | 收入 金额 | 占比 | 收入 金额 | 占比 | 收入 金额 | 占比 | |
公开招标 | 200.00 | 1.68 | 1,635.84 | 4.49 | 1,705.74 | 7.50 | 1,206.11 | 5.57 |
邀请招标 | 502.87 | 4.23 | 3,524.04 | 9.68 | 3,026.39 | 13.31 | 5,126.69 | 23.69 |
竞争性谈判 | 552.27 | 4.64 | 1,550.76 | 4.26 | 1,245.97 | 5.48 | 2,538.52 | 11.73 |
单一来源采 购 | 965.23 | 8.11 | 3,274.81 | 9.00 | 2,574.74 | 11.33 | 1,694.78 | 7.83 |
商务谈判 | 9,675.70 | 81.34 | 26,419.08 | 72.57 | 14,176.99 | 62.37 | 11,078.96 | 51.18 |
——延续性项目(原有系统模块升 级) | 9,530.89 | 80.12 | 22,653.65 | 62.23 | 12,321.24 | 54.21 | 8,504.29 | 39.29 |
——非延续 性项目 | 144.81 | 1.22 | 3,765.44 | 10.34 | 1,855.75 | 8.16 | 2,574.67 | 11.89 |
合计 | 11,896.07 | 100.00 | 36,404.53 | 100.00 | 22,729.84 | 100.00 | 21,645.06 | 100.00 |
注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注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注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以一定标
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注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注 5:通过商务谈判取得的合同可分为延续性项目和非延续性项目,延续性项目指客户向发行人购买的应用软件产品需进行系统模块升级,从而通过商务谈判方式续签了模块升级合同。非延续性项目包括发行人拓展的新客户订单,以及发行人的老客户购买了其他类型的软件产品。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取商务谈判获取应用软件产品合同的比例较高,对应的应用软件产品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51.18%、62.37%、72.57%和 81.34%,其中,延续性项目对应的应用软件产品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39.29%、54.21%、62.23%和 80.12%。由于金融机构客户向发行人购买的应用软件产品后需进行系统模块功能升级时,一般采取商务谈判方式向发行人进行采购,导致发行人采取商务谈判获取合同订单的比例较高,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各期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数量,中标的数量及中标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获取应用软件产品合同而参与招投标的情况如下:
单位:次数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参与招投标项目次数 | 66 | 133 | 81 | 130 |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中标次数 | 39 | 70 | 40 | 66 |
——未中标次数 | 27 | 63 | 41 | 64 |
中标率(%) | 59.09% | 52.63% | 49.38% | 50.77% |
注:以上招投标项目统计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别参与 130 个、81 个、133 个、66 个项目的招投标,中标率分别为 50.77%、49.38%、52.63%和 59.09%,各年度中标率整体保持稳定。
二、客户是否存在应招投标但未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三)发行人和客户签署的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
1、发行人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并经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和相应客户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相关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2、发行人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撤销: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并经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和相应客户签署相关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存在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或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不存在显失公平,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发行人客户不存在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3、发行人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报告期内和客户之间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诉讼纠纷。
(一)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应招投标但未招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工程建
设项目有关的服务或货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且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以交易处理类、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系统为主的应用软件产品及运维服务,并未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或货物,且发行人的客户中不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发行人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客户不存在应招投标但未招投标的情形。
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和客户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或者商务谈判的方式获取合同订单。经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针对未履行招投标的情况,相关客户确认相关采购及续签合同无需履行招投标流程,合同签订符合其内部相关流程规定,和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报告期内和客户之间不存在涉及招投标事项的法律诉讼纠纷。
三、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明细表、中标项目数量统计表,并抽查主要业务的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部分业务网络公示的招投标信息;
2、与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和获得业务合同的具体方式及业务背景;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获取合同订单的方式,发行人客户内部关于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和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4、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检索了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网等公开网站;
5、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涉及招投标事项及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诉讼纠纷,取得了法院和仲裁委出具的证明,并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金融机构,合同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商务谈判等方式;
2、发行人的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报告期内客户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而未履行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问询函》第10题: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募投项目包括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项,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6.01 亿元。
(2)截至 2021 年底,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 13,700 万元、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资产 2,177.19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2,203.25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
25,391.88 万元,主要为发行人购买的银行理财和大额存单产品。请发行人:
(1)说明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必要性,是否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2)测算募投项目建成后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影响。
(3)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购买银行理财、大额存单的金额、收益、风险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必要性,是否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一)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1、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投入占比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各募投项目的投资规划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投资估算 | ||||
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 | 新一代多资产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 项目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合计 | 占比 | ||
1 | 土地出让金 | 2,000.00 | - | - | 2,000.00 | 3.33 |
2 | 建筑工程及场地 装修 | 10,242.50 | 1,090.00 | 345.00 | 11,677.50 | 19.43 |
小计 | 12,242.50 | 1,090.00 | 345.00 | 13,677.50 | 22.76 | |
3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6,739.25 | 7,186.60 | 3,858.69 | 17,784.54 | 29.59 |
4 | 基本预备费 | 1,898.19 | 827.66 | 420.36 | 3,146.21 | 5.23 |
5 | 人员费用/研发 费用 | 10,810.80 | 5,049.00 | 9,308.66 | 25,168.46 | 41.88 |
6 | 铺底流动资金 | 202.14 | 122.97 | - | 325.11 | 0.54 |
项目总投资合计 | 31,892.88 | 14,276.23 | 13,932.71 | 60,101.82 | 100.00 |
根据上表可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于土地出让金、建筑工程和场地装修合计 13,677.50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22.76%;投向于设备购置及安装金额为 17,784.54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29.59%;投向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用和研发费用共 25,168.46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41.88%。
从资金投入结构来看,本次募投项目拟投资用于土地出让金、建筑工程、场地装修的比例仅为 22.76%,主要还是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用、研发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资金占比具备合理性。
2、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投入具备必要性
1)公司经营规模稳步扩张,当前场地使用已经饱和
近年来,发行人业务发展持续向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保持增长,人才团队亦扩增迅速。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数达到 1,333 人。目前,公
司是以租赁场地的形式进行办公,合计租赁办公场地面积为 8,976.11 平方米,人
均办公面积为 6.73 平方米/人。若不及时扩充办公场地面积,人均办公面积将会受到持续压缩,办公环境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高效办公和吸引人才。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近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同行业公司 | 募投项目 | 人均办公面积 |
宇信科技 (300674) | 面向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 | 11.09 |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 ||
全面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 | ||
xxx (300465) | 智能金融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 10.00 |
面向中小企业的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
熙菱信息 (300588) | 研发中心及城市治理大脑 | 17.11 |
国联股份 (603613) | 基于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 | 13.00 |
数字经济总部建设项目 | ||
广联达 (002410) | 数字建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基地 | 14.64 |
泛微网络 (603039) | 泛微协同管理软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 17.42 |
启明星辰 (002439) | 济南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18.68 |
平均值 | 13.88 | |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 | 11.31 |
从上表可知,近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为 13.88 平方米/人,发行人目前的人均办公面积为 6.73 平方米/人,显著低于
行业平均水平。本次募集项目拟新建的总部大楼规划建筑面积为 17,850 平方米,
其中办公场地、培训中心、演示中心及会议室的面积合计 16,250 平方米,三个
募投项目合计投入人员为 1,437 人,发行人募投项目人均办公面积将达到 11.31平方米/人,虽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将有效提升发行人的人均办公面积,对改善办公及研发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业务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且主要经营成本为人工成本。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土地建设的总部大楼,为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人员办公所需,将有利于业务规模扩张下的高效办公,可有效提升公司各项业务交付实施能力和研发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大楼对于改善员工办公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且有助于公司提升管理效率,具备必要性。
2)募集资金用于场地购置及装修有助于节约成本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在杭州市滨江区购置地块建设公司总部大楼,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1.5 万平方米,预计的计容建筑面积为 17,850 平方米,全部用xxx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杭州市滨江区地块预计将花费土地出让金为 2,000 万元,建筑工程及装修费用为 11,677.50 万元。
公司目前主要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急需扩大租 赁面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所处杭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的租金较高,即使不考虑租 金逐年上涨因素,相较租用同样面积的办公场所,购置场地并新建办公楼有助于 节约成本费用。公司若仍是以租赁的形式在其他区域扩大办公面积,一方面将会 因人员规模庞大无法集中办公而不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管理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结合历史租金价格情况,发行人所在办公楼租金价格存在逐年上涨的 风险,长期支付xx的租金成本将不具备性价比。因此,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 展,发行人更倾向于未来以拥有自有房产的形式来满足大量人员办公的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拟购买办公楼的预计年折旧金额和租用相同面积的办公楼的年租金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地点 | 年租金① | 年折旧额② | 经济效益③=①-② |
杭州 | 1,807.85 | 600.63 | 1,207.22 |
注 1:公司目前在杭州百脑汇科技大厦的月租金为 84.40 元/㎡,以此为参考依据可计算得出租赁 17,850 ㎡每年所需费用为 84.40 元*17,850 ㎡*12 月=1,807.85 万元;
注 2:购买土地的摊销政策设定为 20 年折旧年,残值率 0%,年折旧率 5%;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政策设定为 20 年折旧年,残值率 5%,年折旧率 4.75%。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集资金购置办公楼有助于节约成本费用。随着杭州商业办公楼租赁价格不断上涨,无论短期或长期成本,相比继续租赁办公楼,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办公楼都有助于节约成本费用,具备必要性。
3)围绕公司核心业务加大必要投入,增强研发实力和业务竞争力
未来,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实施和研发课题开展都将加速公司对人才的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软
件行业蓬勃发展,业内企业对集金融和软件开发一体的复合型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员工除了考虑薪资水平的竞争力,办公环境和研发环境亦是其关注的重要因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总部大楼不仅可有效提升企业形象,还可通过优化办公环境和公共区域体现企业文化及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凝聚力,吸引行业优秀人才。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将采购较多硬件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存储器及安全设备等,这些硬件设施对于运行空间、保密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较高,需安排独立、安全、稳定的设备机房进行存放。若采用租赁办公方式,场地稳定性较差,硬件设备不易移动,搬迁成本较高,难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技术开发环境搭建的客观要求,而自有办公场所能保障上述设施独立、安全、稳定地运行,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大楼是公司围绕核心业务加大必要投入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增强研发实力和业务竞争力,具备必要性。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发行人工商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预售许可证,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项目建设内容与主业紧密相连,与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无关
发行人在本次募投项目中拟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大楼,涉及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大楼建成后将按照规划用途进行自用。根据计容面积 17,850 平方米,总部大楼初步规划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区域 | 面积 |
1 | 办公场地 | 13,150 |
序号 | 区域 | 面积 |
2 | 培训中心 | 1,000 |
3 | 演示中心 | 900 |
4 | 会议室 | 1,200 |
5 | 机房 | 300 |
6 | 配套用房 | 1,300 |
合计 | 17,850 |
募投项目建设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与公司的现有业务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不属于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不涉及房地产投资业务。募投项目已完成备案获得《杭州xx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登记的建设内容如下所示:
项目名称 | 备案编号 | 备案建设内容 |
本项目旨在建设新一代FICC 及多资产衍生品交易处理解决方 | ||
案产业化基地。基于公司现有产品、项目经验、金融模型研究 | ||
的基础之上,本项目将对 FICC 及多资产衍生品交易处理类系 | ||
列产品功能进行全方位升级改造,包括扩展金融工具(如外汇 | ||
衡泰新一代 | 及其衍生品、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权益及其衍生品等)、拓 | |
多资产交易 类产品产业 | 滨发改金融 [2022]11 | 展业务场景(如跨境业务、新三板、场外基金、两融业务等)、 升级技术架构(如分布式微服务架构等);与此同时,系统将 |
化基地项目 | 增加产品功能模块,包括建设统一场外交易执行平台、统一场 | |
外业务运营结算平台、投后分析管理平台、监管报送平台等。 | ||
通过升级改造与新功能拓展,进一步提升系统性能与稳定性, | ||
并满足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的FICC 及多资产衍生品相关业务管 | ||
理需求。 | ||
在风险管理领域,本项目旨在建设新一代跨币种、多资产、准 | ||
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涵盖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信 | ||
用评级等领域。在提升相关系列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 ||
公司将进一步扩展上述产品对境外投资以及衍生品等复杂业 | ||
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 | 滨发改金融 [2022]12 | 务的支持,更好满足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需求。同时,系统将建设及提升准实时风险监控和预警、风险试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等功能,支持 FRTB 等新一代监管要求,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在投资分析领域,本项目旨在建设支持多场景、准实时的新一 |
代投资分析系统。通过技术架构升级等方式提升系统应用场景 | ||
的可扩展性基础上,公司将加强该系列产品多因子风险绩效分 | ||
析、多维度模拟交易分析与组合优化、准实时投资组合风险管 | ||
理等功能,提升金融机构投资分析方面全流程管理能力。 | ||
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金融软件计量分析方面的能力提出了 | ||
更高要求。同时,随着软件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高性能计 | ||
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 滨发改金融 [2022]13 | 算、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性 日益提高.为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公司产品体系的 |
升级迭代与创新,并加强技术积累和人才储备,公司将加大算 | ||
法研究与技术研发的相关投入。 |
项目名称 | 备案编号 | 备案建设内容 |
本项目将进一步优化研发环境,更新软硬件设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此基础上,开展新一代金融工具定价算法、多因子绩效归因算法、综合压力测试算法、智能信用风险分析算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并对定量计算平台(xPP)、技术开发平台 (xTOP)、大数据平台、Devops 效能平台、高性能计算平台 等进行建设和升级,全面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
3、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的承诺
发行人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一直聚焦主业发展;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监管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3)本次募集资金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相关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领域,本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发展,深耕主营业务领域。”
二、测算募投项目建成后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非流动总资产投资额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非流动资产 | T+12 | T+24 | T+36 | 投资额 | 占比 |
一 | 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 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 | 8,932.95 | 7,816.95 | 2,231.85 | 18,981.75 | 60.33 |
二 | 新一代多资产风险管理与 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 | 1,546.32 | 4,856.96 | 1,873.32 | 8,276.60 | 26.31 |
三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6.24 | 2,453.21 | 944.24 | 4,203.69 | 13.36 |
合计 | 11,285.51 | 15,127.12 | 5,049.41 | 31,462.04 | 100.00 |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的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场地装修、硬件设备、软件,募投项目建设完毕后公司非流动资产将有较大规模增长。受新增资产逐步折旧和摊销影响,募投项目建设期及建成后将对各期盈利水平形成一定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均为 36 个月,建设及其后运营期合计 96 个月,参考公司历史折旧、摊销的处理方法,各期新增资产带来的折旧及摊销费用示意性测算如下(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变化):
单位:万元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T+60 | T+72 | T+84 | T+96 |
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 项目 | 398.16 | 1,167.88 | 1,576.11 | 1,773.49 | 1,644.61 | 1,352.42 | 929.15 | 748.42 |
新一代多资产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 升级项目 | 134.25 | 676.01 | 1,129.31 | 1,351.70 | 1,293.46 | 1,117.90 | 634.08 | 260.39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4.07 | 371.13 | 627.82 | 733.67 | 675.31 | 558.21 | 308.69 | 117.13 |
合计 | 606.48 | 2,215.02 | 3,333.24 | 3,858.86 | 3,613.38 | 3,028.53 | 1,871.92 | 1,125.94 |
注:各项目的折旧摊销值系根据资产原值基础进行计算。
(二)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非流动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增加。经示意性测算,在假设现有营业收入增速为 0 的情形下,募投项目达产后(T+48 月),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合计金额占预测收入的比例平均值为 2.88%。因此,在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下,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未来新增的折旧摊销不会对未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上述募投项目效益仍会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及公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项目从开始建设到稳定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项目在投产后没有达到预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影响盈利水平的风险。
新增募投项目折旧、摊销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示意性测算如下(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变化):
单位:万元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T+60 | T+72 | T+84 | T+96 |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a] | 606.48 | 2,215.02 | 3,333.24 | 3,858.86 | 3,613.38 | 3,028.53 | 1,871.92 | 1,125.94 |
2、本次募投项目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
2.1 现有营业收入(不含募投项目)[b]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41,755.99 |
2.2 募投项目新增营业收入[c] | 9,550.00 | 20,800.00 | 36,400.00 | 52,000.00 | 52,000.00 | 52,000.00 | 52,000.00 | 52,000.00 |
2.3 预计营业收入(含募投项目)[d=b+c] | 51,305.99 | 62,555.99 | 78,155.99 | 93,755.99 | 93,755.99 | 93,755.99 | 93,755.99 | 93,755.99 |
3、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a/d] | 1.18% | 3.54% | 4.26% | 4.12% | 3.85% | 3.23% | 2.00% | 1.20% |
注 1:现有营业收入为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
注 2: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的 T+12、T+24、T+36 为建设期,达产率分别为 20%、40%、70%,至 T+48 为项目正常年,达产率 100%;新一代多资产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的 T+12、T+24、T+36 为建设期,达产率分别为 15%、40%、70%,至 T+48 为项目正常年,达产率 100%。
注 3: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自担风险。
三、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购买银行理财、大额存单的金额、收益、风险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的金额、收益、风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外部融资取得了一定资金,为合理利用融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行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等方式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风险较低的产品。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理
财产品、大额存单账面余额分别为 0.00 万元、31,118.70 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理财产品、大额存单取得的收益分别为 71.50万元、91.98 万元、167.02 万元和 3.90 万元,最近三年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3.51%、2.45%和 2.37%。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情况如下:
1、2022 年及以后到期产品
单位:万元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金额 | 收益 |
1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新钱包理财 | 银行理财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0 | 2021/12/31 | 2022/1/5 | 2,000.00 | 0.67 |
2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浦天同盈 1 号 | 银行理财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1,700.00 | 2021/12/31 | 2022/1/4 | 11,700.00 | 3.23 |
3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36 | 大额存单 | 保本 | 2,090.80 | 2020/12/24 | 2022/11/29 | - | - |
4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23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58.64 | 2021/2/9 | 2022/9/23 | - | - |
5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18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65.84 | 2021/3/30 | 2022/9/10 | - | - |
6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2136064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00.00 | 2021/8/20 | 2024/8/20 | - | - |
7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2136007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211.75 | 2021/9/26 | 2024/3/12 | - | - |
8 | 工商银行 九莲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 2021 年第 2 期公司客户大额存单(36 个月)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64.13 | 2021/9/27 | 2024/3/18 | - | - |
9 | 杭州银行 | 单位大额存单G080 期 3 年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00.00 | 2021/10/23 | 2024/5/27 | - | - |
10 | 杭州银行 | 单位大额存单G080 期 3 年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00.00 | 2022/3/10 | 2024/5/27 | - | - |
11 | 浦发银行 | 单位大额存单 202000011474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627.46 | 2021/11/23 | 2023/11/3 | - | - |
12 | 浦发银行 | 20 浦发单位 CDs1515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38.72 | 2021/12/20 | 2023/11/6 | - | - |
13 | 浦发银行 | 20 浦发单位 CDs1515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38.72 | 2021/12/20 | 2023/11/6 | - | - |
2、2021 年及以后到期产品
单位:万元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1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之步步高升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 | 2018/1/15 | 2021/12/3 | 10.00 | 1.40 |
2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0 | 2020/12/22 | 2021/2/3 | 5,000.00 | 23.62 |
3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800.00 | 2020/12/31 | 2021/2/3 | 1,800.00 | |
4 | 浙商银行 | 升鑫赢 B-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0/12/23 | 2021/2/2 | 1,000.00 | 4.02 |
5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JG9004 期人民币对 公结构性存款(90 天) | 理财产品 | 保本 | 8,000.00 | 2020/12/27 | 2021/3/26 | 8,000.00 | 60.00 |
6 | 上海银行 | “稳进”3 号第SDG22103M006A 期结构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2,000.00 | 2021/1/8 | 2021/4/12 | 2,000.00 | 14.79 |
7 | 宁波银行 | 天天鎏金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1/1/9 | 2021/2/10 | 1,000.00 | 1.04 |
8 | 杭州银行 | “添利宝”结构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5,000.00 | 2021/1/18 | 2021/4/18 | 5,000.00 | 41.24 |
9 | 招商银行 | 点金系列看涨三层区间 30 天结构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0 | 2021/2/2 | 2021/3/5 | 1,000.00 | 0.95 |
10 | 联合银行 | 结构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0 | 2021/2/26 | 2021/5/11 | 1,000.00 | 7.18 |
11 | 国泰君安 | 尧睿 21037 号(srf151)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1/7/22 | 2021/8/23 | 1,000.00 | 2.29 |
12 | 广发银行 | “物华添宝” G 款 2021 年第 191 期人民币结构 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 | 2021/8/26 | 2021/11/26 | 100.00 | 0.86 |
13 | 杭州银行 | 大额存单 | 大额存单 | 保本 | 5,000.00 | 2021/9/22 | 2021/10/11 | 5,000.00 | 9.63 |
14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新钱包理财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0 | 2021/12/31 | 2022/1/5 | - | - |
15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浦天同盈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1,700.00 | 2021/12/31 | 2022/1/4 | - | - |
16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36 | 大额存单 | 保本 | 2,090.80 | 2020/12/24 | 2022/11/29 | - | - |
17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23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58.64 | 2021/2/9 | 2022/9/23 | - | - |
18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1936018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65.84 | 2021/3/30 | 2022/9/10 | - | -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19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2136064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00.00 | 2021/8/20 | 2024/8/20 | - | - |
20 | 浙商银行 | 浙商CDs2136007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211.75 | 2021/9/26 | 2024/3/12 | - | - |
21 | 工商银行 九莲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 2021 年第 2 期公司客户大额存单 (36 个月)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64.13 | 2021/9/27 | 2024/3/18 | - | - |
22 | 杭州银行 | 单位大额存单G080 期 3 年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000.00 | 2021/10/23 | 2024/5/27 | - | - |
23 | 浦发银行 | 单位大额存单 202000011474 | 大额存单 | 保本 | 3,627.46 | 2021/11/23 | 2023/11/3 | - | - |
24 | 浦发银行 | 20 浦发单位 CDs1515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38.72 | 2021/12/20 | 2023/11/6 | - | - |
25 | 浦发银行 | 20 浦发单位 CDs1515 | 大额存单 | 保本 | 1,038.72 | 2021/12/20 | 2023/11/6 | - | - |
3、2020 年到期产品
单位:万元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1 | 江苏银行 | 融汇现金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19/12/26 | 2020/1/2 | 1,000.00 | 0.28 |
2 | 招商银行 | 招商银行日日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19/12/27 | 2020/1/19 | 1,000.00 | 1.80 |
3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500.00 | 2019/11/25 | 2020/1/19 | 1,500.00 | 8.53 |
4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500.00 | 2019/12/31 | 2020/1/6 | 2,500.00 | |
5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700.00 | 2020/1/9 | 2020/1/19 | 700.00 | |
6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 | 2019/7/29 | 2020/1/19 | 200.00 | 59.03 |
7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800.00 | 2019/9/16 | 2020/1/19 | 800.00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8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 | 2019/10/22 | 2020/1/19 | 500.00 | |
9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 | 2019/12/3 | 2020/2/20 | 150.00 | |
2020/3/17 | 350.00 | ||||||||
10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19/12/26 | 2020/3/17 | 0.10 | |
11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0 | 2020/1/7 | 2020/3/17 | 50.00 | |
2020/4/15 | 1,200.00 | ||||||||
2020/4/21 | 650.00 | ||||||||
2020/4/30 | 100.00 | ||||||||
12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50.00 | 2020/1/20 | 2020/4/30 | 0.03 | |
13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0/4/1 | 2020/4/30 | 50.00 | |
2020/5/14 | 950.00 | ||||||||
14 | 宁波银行 | 启盈活期化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0/1/3 | 2020/1/15 | 1,000.00 | 0.99 |
15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JG9004 期人民币对 公结构性存款(90 天) | 理财产品 | 保本 | 2,000.00 | 2020/1/8 | 2020/2/10 | 2,000.00 | 6.04 |
16 | 宁波银行 | 启盈净值型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开放式 净值型 | 500.00 | 2020/1/20 | 2020/2/28 | 500.00 | 1.61 |
17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750.00 | 2020/1/20 | 2020/2/28 | 650.00 | 2.91 |
2020/3/19 | 100.00 | ||||||||
18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JG9004 期人民币对 公结构性存款(90 天)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0 | 2020/3/3 | 2020/3/17 | 1,000.00 | 1.21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19 | 浙商银行 | 永乐 3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 | 2020/3/20 | 2020/4/24 | 200.00 | 0.72 |
20 | 招商银行 | CHZ01318(三层)结构性 | 理财产品 | 保本 | 700.00 | 2020/4/22 | 2020/5/22 | 700.00 | 1.84 |
21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60.00 | 2020/3/19 | 2020/4/7 | 60.00 | 1.84 |
22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50.00 | 2020/3/23 | 2020/4/7 | 40.00 | |
2020/4/20 | 100.00 | ||||||||
2020/4/29 | 10.00 | ||||||||
23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 | 2020/3/30 | 2020/4/29 | 100.00 | |
24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60.00 | 2020/4/21 | 2020/4/29 | 160.00 | |
25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25.00 | 2020/4/26 | 2020/4/29 | 130.00 | |
2020/6/22 | 95.00 | ||||||||
26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50.00 | 2020/5/25 | 2020/6/10 | 50.00 | |
2020/6/22 | 100.00 | ||||||||
27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1,000.00 | 2020/5/29 | 2020/6/5 | 1,000.00 | |
28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 | 2020/5/25 | 2020/6/19 | 170.00 | 1.10 |
2020/6/24 | 30.00 | ||||||||
29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400.00 | 2020/6/2 | 2020/6/24 | 400.00 | |
30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固定持有期 JG9004 期人民币对 公结构性存款(90 天)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0 | 2020/7/1 | 2020/7/15 | 1,000.00 | 0.97 |
31 | 招商银行 | CHZ01318(三层)结构性 | 理财产品 | 保本 | 1,000.00 | 2020/7/17 | 2020/8/17 | 1,000.00 | 2.55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32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690.00 | 2020/7/8 | 2020/8/13 | 690.00 | 2.14 |
33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 | 2020/7/23 | 2020/8/13 | 200.00 | |
34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 | 2020/7/28 | 2020/8/13 | 200.00 | |
35 | 浦发银行 | 政府债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300.00 | 2020/9/1 | 2020/10/21 | 300.00 | -1.80 |
36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390.00 | 2020/9/8 | 2020/9/14 | 390.00 | 0.22 |
4、2019 年到期产品
单位:万元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1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 福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3,000.00 | 2018/12/27 | 2019/3/14 | 1,000.00 | 2.61 |
2019/4/9 | 1,000.00 | 10.19 | |||||||
2019/7/12 | 1,000.00 | 21.60 | |||||||
2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3,800.00 | 2018/12/27 | 2019/1/2 | 3,800.00 | 0.77 |
3 | 宁波银行 | 可选期限理财 5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 | 2019/1/9 | 2019/2/25 | 500.00 | 2.58 |
4 | 招商银行 | 招商银行日日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 | 2019/1/10 | 2019/2/14 | 500.00 | 1.78 |
5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 1 号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3,000.00 | 2019/1/31 | 2019/3/13 | 3,000.00 | 12.87 |
6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700.00 | 2019/2/1 | 2019/4/26 | 700.00 | 8.99 |
7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500.00 | 2019/2/27 | 2019/4/12 | 500.00 | 5.67 |
8 | 浦发银行 | 结构性存款 | 理财产品 | 保本 | 2,000.00 | 2019/12/24 | 2019/12/31 | 2,000.00 | 1.09 |
序号 | 管理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收益类型 | 金额 | 买入日 | 到期日 | 赎回 金额 | 收益 |
9 | 杭州银行 | “幸福 99”卓越步步进鑫理财计划 | 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800.00 | 2019/7/29 | 2019/9/12 | 800.00 | 3.35 |
(二)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理财产品、大额存单账面余额分别为 0.00万元、31,118.70 万元。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存在季节性波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销售回款占比较高,为提升资金利用效率,购买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较低且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同时,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客户受内部预算管理及审批流程影响,回款存在一定周期,也会给金融软件供应商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质保金的合计账面余额分别为 2,544.63 万元、2,907.23 万元、5,836.02 万元和 11,635.46 万元。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或受金融机构内部审批周期不确定等因素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质保金规模可能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公司近年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需求不断增长,账面货币资金的短缺将难以匹配业务快速发展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3 年,募投项目建设期较长、需投入的资金量较大,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向募投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系为主营业务发展与业务战略布局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金融软件行业具有政策更新迅速、技术升级换代频繁的特点,需要金融软件企业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提升服务水平,从而抓住市场机遇,满足市场需求,保持自身的竞争力。而技术更新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资金不足往往是众多金融软件企业面临的发展瓶颈,也是行业整体发展速度的制约因素。因此,保持较为充裕的资金水平有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扩大业务规模,保持技术水平,从而满足客户需求。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规划符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和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发展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备案、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房产租赁合同、人员花名册、审计报告等文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
谈,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募投项目规划,了解募集资金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的必要性;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释义;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的承诺》;
2、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中非流动资产投资情况,测算了折旧摊销金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3、查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的合同及条款,访谈相关负责人,了 解购买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的原因、背景、风险及流动性情况;了解不同理财产 品及大额存单的购买渠道,查阅产品申购书等相关产品说明书;获取报告期内理 财产品及大额存单的购买交易记录及收益明细,检查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的合同、银行回单等;结合购买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货币资金使用规划等情况,分析募 集资金测算依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衡泰新一代多资产交易类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新一代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产品升级项目拟投资用于场地购置、装修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2、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在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下,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未来新增的折旧摊销不会对未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及大额存单主要为满足目前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的测算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发展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问询函》第13题:关于客户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6,225.22 万元、
7,184.95 万元和 10,887.05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4.77%、26.52%和
26.07%。发行人收入按客户类型可分别为证券、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和其他。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包括中信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客户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
请发行人:
(1)区分不同客户类型,列示报告期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价格、数量、毛利率,同一客户类型下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2)说明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合作渊源,包括客户取得方式、合作历史、合作金额、主要产品等,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地位,发行人客户向竞争对手采购同类型产品的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3)说明客户集中度与可比公司对比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按收入金额对客户进行分层,说明各层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等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人客户、非最终用户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新老客户收入规模占比,新老客户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说明客户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等情况,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区分不同客户类型,列示报告期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价格、数量、毛利率,同一客户类型下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发行人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应
用软件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行业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一)证券行业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 (含税)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423.53 |
运维服务 | 180.15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RiskPlus | 286.00 |
xCRMS | 200.00 | |
运维服务 | 28.00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51.50 |
xCM | 103.00 | |
xEDM | 93.00 | |
运维服务 | 61.98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46.00 |
运维服务 | 132.95 | |
xCRMS | 20.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34.00 |
xVAMS | 116.95 | |
运维服务 | 20.00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219.36 |
运维服务 | 72.00 |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130.00 |
运维服务 | 107.60 | |
xCRMS | 100.00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33.00 |
运维服务 | 100.00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xIR | 311.00 |
运维服务 | 14.80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160.00 |
运维服务 | 109.90 | |
xPIA | 49.00 | |
2021 年度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1,135.40 |
运维服务 | 187.50 | |
xAsset | 180.80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xIR | 1,105.00 |
运维服务 | 79.80 | |
xCRS | 51.00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582.00 |
xCRMS | 313.00 | |
运维服务 | 224.35 |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548.00 |
xIR | 182.40 | |
运维服务 | 180.00 | |
xCRMS | 90.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477.90 |
其他软件产品 | 368.86 | |
运维服务 | 10.00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480.00 |
运维服务 | 209.90 | |
xEQ | 198.00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96.55 |
xAsset | 127.50 | |
xCRMS | 102.00 | |
xCM | 90.00 | |
运维服务 | 82.56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50.00 |
xEDM | 154.80 | |
xRiskPlus | 129.80 |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35.00 |
运维服务 | 220.95 | |
其他软件产品 | 80.00 |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xIR | 476.00 |
其他软件产品 | 52.00 | |
2020 年度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769.00 |
xIR | 272.00 | |
运维服务 | 197.10 | |
xCRMS | 175.00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82.60 |
xAsset | 150.00 | |
运维服务 | 145.86 | |
xCRMS | 140.00 | |
xCM | 77.00 |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431.00 |
运维服务 | 209.08 | |
xEQ | 129.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25.50 |
其他软件产品 | 208.50 | |
运维服务 | 8.94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72.80 |
运维服务 | 227.95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RMS | 317.37 |
运维服务 | 61.90 | |
其他软件产品 | 11.00 |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RMS | 140.00 |
xRiskPlus | 125.00 | |
xIR | 94.00 | |
运维服务 | 52.20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10.00 |
运维服务 | 194.70 | |
xCRMS | 39.50 |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80.00 |
运维服务 | 71.95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RS | 194.00 |
运维服务 | 139.10 | |
xIR | 46.90 | |
2019 年度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599.60 |
运维服务 | 209.08 | |
xEQ | 125.0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25.00 |
其他软件产品 | 233.00 | |
运维服务 | 28.94 |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06.00 |
运维服务 | 66.00 | |
xEDM | 108.00 | |
xCRMS | 90.00 | |
xRiskPlus | 80.00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189.76 |
xIR | 163.80 | |
xCM | 95.75 | |
xAsset | 86.73 | |
xEQ | 83.84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87.25 |
运维服务 | 155.40 | |
xCRMS | 70.00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196.00 |
运维服务 | 180.26 | |
xCRMS | 119.30 |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350.00 |
运维服务 | 77.00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xIR | 340.00 |
运维服务 | 20.00 |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 | 209.00 |
运维服务 | 214.20 |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118.00 |
xCRMS | 85.00 | |
xRiskPlus | 75.00 |
注:上表中的各行业前十大客户为单体口径,下同。
(二)银行业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257.40 |
xAMS | 614.35 | |
xCRMS | 151.25 | |
xCRS | 69.30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507.33 |
xRiskPlus | 210.46 | |
xCRS | 15.13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PIMS | 659.92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xAMS | 424.8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58.96 |
运维服务 | 11.60 |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53.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45.00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168.75 |
运维服务 | 23.50 |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117.93 |
运维服务 | 34.80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145.66 |
2021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3,645.55 |
xRiskPlus | 538.05 | |
xCRMS | 309.16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1,480.44 |
xTCMS | 474.27 | |
xCRMS | 172.20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901.0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651.79 |
其他软件产品 | 17.01 | |
运维服务 | 11.60 |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550.84 |
运维服务 | 34.80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516.00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424.0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70.00 |
xTCMS | 319.00 |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22.00 |
xCRS | 153.00 | |
运维服务 | 9.80 |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335.70 |
2020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1,688.81 |
xCRMS | 256.00 | |
xTCMS | 171.99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685.40 |
运维服务 | 16.00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317.00 |
xRiskPlus | 280.00 | |
xCRS | 35.00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556.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351.10 |
其他软件产品 | 152.00 | |
运维服务 | 54.00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380.24 |
xTCMS | 104.08 |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258.36 |
xAMS | 150.00 | |
运维服务 | 28.00 |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202.00 |
xAMS | 139.00 |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52.63 |
运维服务 | 34.80 |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280.00 |
2019 年度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084.87 |
xTCMS | 36.85 | |
运维服务 | 16.0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1,204.50 |
xAMS | 604.11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340.00 |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128.00 |
xAMS | 85.00 | |
xCRS | 85.00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281.99 |
xTCMS | 5.88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软件产品 | 155.00 |
运维服务 | 77.40 |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xAMS | 218.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PIMS | 200.0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TCMS | 197.00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 | 192.00 |
(三)保险行业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PIMS | 465.00 |
运维服务 | 130.32 | |
xAsset | 120.00 |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359.20 |
xPIMS | 37.00 | |
xAsset | 24.50 |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147.00 |
运维服务 | 90.26 |
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82.24 |
xEDM | 83.71 |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109.60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56.2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24.00 |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48.97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29.00 |
运维服务 | 11.00 | |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CRS | 33.00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CRS | 29.00 |
2021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89.00 |
xEDM | 100.00 | |
xPIMS | 975.00 | |
其他软件产品 | 20.00 | |
运维服务 | 358.60 |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86.80 |
xPIMS | 611.94 | |
运维服务 | 176.68 |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6.00 |
xEDM | 8.10 | |
xPIMS | 190.22 | |
运维服务 | 149.20 | |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169.30 |
运维服务 | 90.00 |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214.50 |
运维服务 | 86.00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84.80 |
xIR | 71.40 | |
xPIMS | 40.00 |
xAsset | 4.00 | |
运维服务 | 83.70 |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CRS | 125.00 |
运维服务 | 66.75 | |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CRS | 45.50 |
xEDM | 53.00 | |
运维服务 | 82.28 |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xRiskPlus | 153.00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25.80 |
运维服务 | 23.80 | |
2020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04.00 |
xEDM | 428.00 | |
xIR | 48.00 | |
xPIMS | 264.50 | |
运维服务 | 97.30 |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279.43 |
xEDM | 18.00 | |
xPIMS | 390.07 | |
运维服务 | 168.35 |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57.00 |
xEDM | 57.00 | |
xPIMS | 46.00 | |
运维服务 | 291.30 |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45.00 |
xPIMS | 230.60 |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RiskPlus | 254.80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53.73 |
运维服务 | 77.10 |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57.00 |
运维服务 | 24.25 |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xCRS | 149.00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xIR | 132.24 |
运维服务 | 10.80 |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xAsset | 109.20 |
2019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41.00 |
xPIMS | 365.95 | |
运维服务 | 114.14 |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62.86 |
xEDM | 9.74 | |
xPIMS | 45.49 | |
运维服务 | 220.30 |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4.50 |
xEDM | 135.00 | |
xPIMS | 157.91 | |
运维服务 | 47.40 |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EDM | 51.31 |
其他软件产品 | 190.00 | |
运维服务 | 34.91 |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91.91 |
运维服务 | 64.30 |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xPIMS | 179.2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xEDM | 176.1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xAsset | 130.00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xAsset | 69.79 |
xEDM | 59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95.35 |
运维服务 | 69.70 |
(四)基金行业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119.80 |
xAsset | 60.00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120.00 |
运维服务 | 39.00 |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68.02 |
xAsset | 66.30 |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33.00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76.00 |
xAsset | 57.00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68.90 |
xAsset | 60.00 |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68.98 |
xAsset | 40.00 |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65.00 |
运维服务 | 35.00 |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54.50 |
运维服务 | 36.30 |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55.00 |
运维服务 | 35.00 | |
2021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353.43 |
运维服务 | 68.61 |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264.00 |
运维服务 | 72.00 |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215.00 |
运维服务 | 30.29 |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EDM | 137.93 |
运维服务 | 74.40 |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16.00 |
运维服务 | 45.00 |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110.95 |
xAsset | 35.00 |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06.00 |
运维服务 | 34.25 |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80.00 |
运维服务 | 56.00 |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72.00 |
xAsset | 64.00 | |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72.00 |
运维服务 | 16.60 | |
2020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34.50 |
运维服务 | 59.90 |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107.48 |
xAsset | 50.00 | |
xEDM | 20.00 |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EDM | 78.72 |
运维服务 | 59.70 | |
xAsset | 45.00 |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CRS | 94.00 |
运维服务 | 34.00 |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12.50 |
运维服务 | 7.41 |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61.00 |
xAsset | 48.70 |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55.00 |
运维服务 | 47.16 |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49.80 |
运维服务 | 36.80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IR | 35.50 |
运维服务 | 33.00 | |
xCRS | 11.00 |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60.00 |
2019 年度 |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合同总价(含税)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软件产品 | 250.00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42.25 |
运维服务 | 136.58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EDM | 126.50 |
运维服务 | 81.76 | |
xAsset | 40.00 |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141.70 |
运维服务 | 59.90 |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CRS | 70.00 |
xAsset | 68.00 | |
运维服务 | 12.76 |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 | 112.10 |
运维服务 | 33.60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85.00 |
运维服务 | 46.00 |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Asset | 85.00 |
运维服务 | 40.11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98.82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Asset | 81.00 |
运维服务 | 14.00 |
从客户类型来看,不同行业客户采购的产品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在同一行业类型下,不同客户主要采购的产品类型有共同类型,同时也存在一定差异。举例而言,证券行业中,xIR 是证券客户通常会采购的产品,在此基础上,证券客户也会基于自身需求采购 xCRMS、xRiskPlus、xEQ、xCM 等产品。银行业中,xAMS、 xTCMS 是银行客户通常会采购的产品,在此基础上,银行客户也会基于自身需求采购 xRiskPlus 等产品。保险行业中,xPIMS、xAsset 是保险客户通常会采购的产品,在此基础上,保险客户也会基于自身需求采购 xCRS 等产品。
上述情况反映出发行人的产品体系不断丰富,客户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在 xIR、xAsset 等核心产品竞争实力不断提升、客户覆盖度日益增强的同时,其他创新产品也逐渐开始获得更多的客户认可。
二、说明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合作渊源,包括客户取得方式、合作历史、合作金额、主要产品等,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地位,发行人客户向竞争对手采购同类型产品的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一)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合作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前十大客户均为知名金融机构,覆盖证券、银行、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发行人与前十大客户的合作拥有较久的历史渊源,大多已保持了十余年的稳定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产品类型较为丰富,合作金额保持稳定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2 年 1-6 月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6 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管理系统项目软件产品采购展开合作,后 续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Risk、xTCMS、xCRMS、xCRS 等产品的合作 | 691.43 | xAMS、 xRiskPlus、 xCRS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 | 2008 年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软件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PIMS、xAsset、xCRS、 xAMS 等产品的合作 | 610.48 | xPIMS、xAsset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7 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债券定价分析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PIMS 等产品的合作 | 584.00 | xPIMS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5 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之客户资产管理 系统建设展开合作,后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 xTCMS、xCRMS、xCRS 等产品的合作 | 548.96 | xAMS、 xTCMS、 xCRMS、xCRS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9 年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限额管理子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IR 等产品 的合作 | 476.03 | xAsset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0 年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信用评级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Asset、xCRMS、xCRS、xVAMS、xEQ、 xRisk 等产品的合作 | 456.87 | xIR、xCM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5 年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光大证券权证管理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CRMS、xEQ、xRiskPlus、xTCMS 等产品的合作 | 443.30 | xCRMS、 xRiskPlus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5 年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xRiskSuite 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EQ、xAsset、xCRS、xIR、xVAMS 等产 品的合作 | 410.62 | xVAMS、xIR |
渝农商理财有限 | 商务谈判 | 2020 年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就分销系统涉及理财资产管理系统对接需求展 | 400.80 | xAMS |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2 年 1-6 月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责任公司 | 开合作,后续与渝农商理财公司持续开展 xAMS、xTCMS、xCRS 等产品的合作 | |||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1 年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广发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场外交易管理系统展开 合作,后续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CR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385.42 | xIR、xCRMS |
合计 | 5,007.91 | - |
注:按照单体客户情况列示,下同。
2、2021 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1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邀请招标 | 2016 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管理系统项目软件产品采购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Risk、xTC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4,238.46 | xAMS、 xCRMS、 xRiskPlus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邀请招标 | 2015 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之客户资产管理系统建设展开合作,后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xTCMS、 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1,964.23 | xAMS、 xTCMS、 xCRMS |
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邀请 招标 | 2007 年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长江养老受托投资和风险管理系统展开合 作,后续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PIMS 等产品的合作 | 1,396.79 | xAsset、xPIMS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9 年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限额管理子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IR 等产品的合 作 | 1,228.32 | xAsset、xIR |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2 年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就中债系统直联展开合作,后续与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CRMS、xCRS 等产品的合作 | 1,091.31 | xIR、xCRS |
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 | 单一来源、公开 招标、商务谈判 | 2017 年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业务场外投资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展开合作, 后续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开展 xAMS、xTCMS、xPIMS 等产品的合作 | 922.67 | xPIMS |
东方证券股份有 | 商务谈判 | 2009 年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东方证券股指期货套利软件展开合作,后续与东 | 889.76 | xCRMS、xIR |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1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限公司 |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Risk、xVAMS、xCRMS、xCIRMS 等产品的合 作 |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7 年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平安证券固定收益 管理系统五期展开合作,后续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810.92 | xCRMS、xIR |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商 务谈判 | 2018 年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外汇做市商系统项目展开合作,后续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 等产品的合作 | 798.40 | xAMS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5 年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 xRiskSuite 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EQ、xAsset、xCRS、xIR、xVAMS 等产品 的合作 | 774.65 | xVAMS、xIR |
合计 | 14,115.51 | - |
3、2020 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0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邀请招标 | 2015 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之客户资产管理 系统建设展开合作,后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 xTC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1,959.93 | xAMS、 xTCMS、 xCRMS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单一来源、商务谈判 | 2017 年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平安证券固定收益管理系统五期展开合作,后续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CRMS 等 产品的合作 | 1,174.46 | xCRMS、xIR |
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6 年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平安养老保险受托投资管理系统展开合作, 后续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sset、xIR、xPIMS 等产品的合作 | 879.64 | xAsset、xIR、 xPIMS |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0 年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信用评级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Asset、xCRMS、xCRS、xVAMS、xEQ、xRisk | 764.35 | xAsset、xIR、 xCRMS、xCM |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20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等产品的合作 |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单一来源、商务谈判 | 2008 年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软件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PIMS、xAsset、xCRS、 xAMS 等产品的合作 | 732.59 | xPIMS、xAsset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商务谈判、邀请 招标 | 2016 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管理系统项目软件产品采购展开合作,后续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Risk、xTC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655.41 | xAMS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0 年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V2.0 展开合作, 后续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AMS、xCRS、xEQ 等产品的合作 | 596.92 | xIR、xEQ |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公开招标、商务 谈判、单一来源 | 2015 年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信用债投资决策系统项目展开合作,后续与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CRS、xAMS、xRisk 等产品的合作 | 585.63 | xRiskPlus、 xAMS、xCRS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单一来源、商务 谈判 | 2013 年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理财业务管理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xTCMS 产品的合作 | 524.53 | xAMS |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商 务谈判 | 2018 年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外汇做市商系统项目展开合作,后续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 等产品的合作 | 506.65 | xAMS |
合计 | 8,380.11 | - |
4、2019 年度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19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邀请招标、商务 谈判 | 2016 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管理系统项目软件产品采购展开合作,后续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Risk、xTC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2,007.91 | xAMS、xTCMS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 | 2015 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之客户资产管理 系统建设展开合作,后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AMS、 xTC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1,706.23 | xAMS、xTCMS |
客户名称 | 合同取得方式 | 合作历史 | 2019 年度 收入金额 | 采购的主要产 品类型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0 年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V2.0 展开合 作,后续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AMS、xCRS、xEQ 等产品的合作 | 733.40 | xIR、xEQ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5 年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 xRiskSuite 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EQ、xAsset、xCRS、xIR、xVAMS 等产 品的合作 | 513.21 | xIR、xVAMS |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商 务谈判 | 2016 年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国都证券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展开合作,后续 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Risk、xVAM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494.21 | xIR、xCRMS、 xRiskPlus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10 年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信用评级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Asset、xCRMS、xCRS、xVAMS、xEQ、xRisk 等产品的合作 | 471.58 | xIR、xCM、 xEQ、xAsset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单一来源、商务谈判 | 2008 年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软件展开合作,后续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PIMS、xAsset、xCRS、 xAMS 等产品的合作 | 452.89 | xAsset、xPIMS |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商务谈判、公开 招标 | 2011 年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广发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场外交易管理系统展开 合作,后续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CRS、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379.08 | xIR、xCRMS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2009 年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东方证券股指期货套利软件展开合作,后续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Risk、xVAMS、xCRMS、xCIRMS 等产品的 合作 | 363.44 | xIR、xCRMS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商 务谈判、邀请招标 | 2013 年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衡泰利率资产业务管理系统展开合作,后续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开展 xIR、xRisk、xCRMS 等产品的合作 | 344.80 | xIR |
合计 | 7,466.75 | - |
(二)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1、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地位
(1)核心产品的竞争优势
经多年研发积累,公司已具备较为成熟的产品体系,包括交易处理类、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类两大产品系列。在此基础上,公司也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对于现有产品进一步设计与优化,进而满足各类金融机构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报告期内,公司立足我国金融市场需求的演进,对衡泰固收业务管理系统(xIR)、衡泰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xAsset)、衡泰信用风险管理系统(xCRMS)、衡泰市场风险管理系统(xRiskPlus)等核心产品功能不断迭代。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四个产品实现收入的最近三年复合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49.88%、8.47%、 25.60%及 180.67%。随着产品类型的不断丰富,跨币种、多资产及直通式处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应用软件产品及运维服务取得了金融机构客户的广泛认可,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稳步提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产品的客户覆盖情况如下:
行业分类 | 客户覆盖情况 |
xIR | 在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客户中,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 年末证券公司名单, xIR 系统覆盖 50 余家证券公司 |
xCRMS | 在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客户中,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 年末证券公司名单, xCRMS 系统覆盖 30 余家证券公司 |
xRiskPlus | 在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客户中,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 年末证券公司名单, xRiskPlus 系统覆盖近 20 家证券公司 |
xAsset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截至 2022 年 8 月末公示的基金公司名单,在 报告期确认收入的客户中,xAsset 系统覆盖基金客户近 50 家 |
(2)核心产品跨领域推广,创新产品不断丰富
报告期内,xIR、xCRMS、xRiskPlus、xAsset 等核心产品在原来行业领域取得一定品牌基础后,发行人将相关产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优化升级,向其他行业持续推广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举例而言,发行人的 xRiskPlus 产品在证券行业覆盖了光大证券等近 20 家客户后,向银行客户进行跨行业推广,在中国银行等客户中成功落地并获得了客户的认可。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结合市场需求,对衡泰固收业务管理系统(xIR)、衡泰资产管理业务系统(xAMS)等核心产品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并陆续推出了衡泰信用投资研究管理系统(xCIRMS)、衡泰投后分析管理平台(xPIA)等创新产品,创新产品不断成为收入新增长点。随着产品的不断创新,发行人的产品体系日渐丰富,不断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进一步巩固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每一年度内采购的发行人产品类型众多,产品及服务类型基本在 3-5 种不等,并未集中于同一产品;且同一客户在各年度采购的产品种类也不相同,主要系发行人产品体系不断丰富,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
2、发行人客户向竞争对手采购同类型产品的情况
同一客户有可能会在不同的系统模块,使用不同厂商的系统。但在发行人所专注的 FICC 及衍生品的交易处理,以及多资产的风险管理与投资分析细分领域中,例如发行人的 xIR、xAsset、xCRMS、xRiskPlus 等核心产品所对应的功能领域,客户一般只选择一套系统,发行人优势较为明显,且金融机构在选定金融软件供应商后,通常会形成较强的客户黏性。经与发行人前十大客户访谈确认,相关客户在采购发行人的产品后,同时期通常不会再向竞争对手采购同类型产品。
三、说明客户集中度与可比公司对比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按收入金额对客户进行分层,说明各层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等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人客户、非最终用户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新老客户收入规模占比,新老客户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一)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与同业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 24.77%、26.52%、 26.07%和 21.24%。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可比上市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平均值分别为 13.18%、14.11%和 11.68%,2022 年以来上市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平均值分别为 60.58%、58.90%和 55.08%。
发行人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低于 2022 年以来上市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平均水平,其中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是否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
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存在对单一客户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 50%以上的情形,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处于合理水平。
1、可比上市公司
单位:%
公司简称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恒生电子 | 4.53 | 4.93 | 4.80 |
顶点软件 | 14.08 | 17.50 | 15.58 |
长亮科技 | 16.43 | 19.91 | 19.17 |
平均值 | 11.68 | 14.11 | 13.18 |
发行人(合并口径) | 26.07 | 26.52 | 24.77 |
注:同业公司数据来自于年报,未披露是否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
2、2022 年以来上市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单位:%
序号 | 公司简称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口径 | 上市日期 |
1 | 矩泉科技 | 79.74 | 85.83 | 93.88 | 合并 | 2022/9/13 |
2 | 通行宝 | 70.53 | 73.58 | 74.37 | 未披露 | 2022/9/9 |
3 | 联迪信息 | 65.58 | 56.26 | 49.71 | 合并 | 2022/9/2 |
4 | 汉仪股份 | 28.48 | 35.97 | 34.17 | 合并 | 2022/8/31 |
5 | 浩瀚深度 | 97.92 | 98.90 | 99.16 | 合并 | 2022/8/18 |
6 | 工大科雅 | 33.32 | 41.59 | 46.30 | 合并 | 2022/8/8 |
7 | 广立微 | 84.27 | 85.93 | 95.22 | 合并 | 2022/8/5 |
8 | 北路智控 | 42.07 | 40.73 | 42.64 | 合并 | 2022/8/1 |
9 | 华大九天 | 45.40 | 50.07 | 54.48 | 合并 | 2022/7/29 |
10 | 晶华微 | 35.02 | 50.81 | 40.77 | 合并 | 2022/7/29 |
11 | 元道通信 | 90.31 | 89.74 | 89.42 | 合并 | 2022/7/8 |
12 | 中亦科技 | 42.17 | 35.07 | 42.62 | 合并 | 2022/7/7 |
13 | 华如科技 | 34.03 | 38.58 | 42.00 | 合并 | 2022/6/23 |
14 | 天润科技 | 51.20 | 47.11 | 30.77 | 未披露 | 2022/6/17 |
15 | 云从科技 | 69.58 | 27.92 | 51.83 | 未披露 | 2022/5/27 |
16 | 必易微 | 42.86 | 54.23 | 57.96 | 合并 | 2022/5/26 |
17 | 中科江南 | 24.56 | 31.52 | 27.72 | 合并 | 2022/5/18 |
18 | 嘉环科技 | 80.45 | 88.28 | 92.68 | 合并 | 2022/5/6 |
平均值 | 55.08 | 58.90 | 60.58 | - | - |
注:选择 2022 年以来上市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中披露了 2019-2021 年度前五大客
户集中度的企业,统计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集中度平均值计算时,剔除了未披露口径的企业。
(二)收入金额客户分层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客户均为法人客户,不存在非法人客户、非最终用户的情形,发行人按收入金额分层的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收入分层金额 | 客户数量 | 收入金额 | 占比 | 平均毛利率 |
小于 100 万(含) | 239 | 5,119.52 | 34.21 | 69.66 |
100 万-500 万(含) | 32 | 7,409.53 | 49.52 | 60.81 |
500-1,000 万(含) | 4 | 2,434.88 | 16.27 | 54.70 |
合计 | 275 | 14,963.93 | 100.00 | 62.84 |
2021 年度 | ||||
收入分层金额 | 客户数量 | 收入金额 | 占比 | 平均毛利率 |
小于 100 万(含) | 230 | 6,027.44 | 14.43 | 67.95 |
100 万-500 万(含) | 79 | 17,337.35 | 41.52 | 64.35 |
500-1,000 万(含) | 12 | 8,472.09 | 20.29 | 56.64 |
1,000 万以上 | 5 | 9,919.11 | 23.75 | 64.35 |
合计 | 326 | 41,755.99 | 100.00 | 63.31 |
2020 年度 | ||||
收入分层金额 | 客户数量 | 收入金额 | 占比 | 平均毛利率 |
小于 100 万(含) | 242 | 6,755.83 | 24.93 | 68.45 |
100 万-500 万(含) | 60 | 11,959.04 | 44.14 | 57.55 |
500-1,000 万(含) | 8 | 5,245.72 | 19.36 | 56.02 |
1,000 万以上 | 2 | 3,134.38 | 11.57 | 37.90 |
合计 | 312 | 27,094.98 | 100.00 | 57.70 |
2019 年度 | ||||
收入分层金额 | 客户数量 | 收入金额 | 占比 | 平均毛利率 |
小于 100 万(含) | 214 | 6,429.74 | 25.58 | 63.32 |
100 万-500 万(含) | 67 | 13,742.28 | 54.68 | 60.48 |
500-1,000 万(含) | 2 | 1,246.61 | 4.96 | 70.53 |
1,000 万以上 | 2 | 3,714.15 | 14.78 | 49.80 |
合计 | 285 | 25,132.77 | 100.00 | 60.13 |
注 1:客户数量包括应用软件产品和运维服务客户,为当期确认收入的客户数量,按照单体口径计算。
注 2:本表中客户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与“《问询函》第 13 题 关于客户”第一小题中分行业客户销售合同总价(含税)口径不同。
报告期各期,从客户数量来看,发行人单一客户的收入规模集中在 0-500
万元区间;从收入金额来看,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中在 100-500 万元区间;
从平均毛利率来看,小于 100 万元的客户平均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 100 万元以下的收入更多来自标准化产品及服务合同。
(三)新老客户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新增客户(当年首次确认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 ||
指标 | 存量客户 | 新增客户 |
收入 | 14,767.43 | 196.50 |
收入占比 | 98.69 | 1.31 |
毛利率 | 63.11 | 42.67 |
2021 年度 | ||
指标 | 存量客户 | 新增客户 |
收入 | 37,649.63 | 4,106.36 |
收入占比 | 90.17 | 9.83 |
毛利率 | 64.15 | 55.60 |
2020 年度 | ||
指标 | 存量客户 | 新增客户 |
收入 | 24,344.04 | 2,750.94 |
收入占比 | 89.85 | 10.15 |
毛利率 | 57.41 | 60.22 |
2019 年度 | ||
指标 | 存量客户 | 新增客户 |
收入 | 18,866.27 | 6,266.50 |
收入占比 | 75.07 | 24.93 |
毛利率 | 63.10 | 51.19 |
注:客户收入按照单体口径计算。
从收入金额来看,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量客户的收入金额稳步增长。在存量客户的收入金额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发行人继续拓展新增客户,并不断转化为存量客户,持续提升存量客户的收入规模。
从毛利率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毛利率整体略低于存量客户,主要系发行人首次投入新客户的系统建设,早期系统开发及团队磨合通常需要更多投入,从而毛利率相对偏低,具备合理性。
四、说明客户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等情况,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
(一)客户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人客户 名称 | 持股主体 | 持股主体与发 行人客户关系 | 持股路径 |
1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客户的关联 方,持股主体系该等客户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 0.0037%股份 |
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 |||
3 |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 |||
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
5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成 行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
序号 | 发行人客户 名称 | 持股主体 | 持股主体与发 行人客户关系 | 持股路径 |
伙)-宁波高成间接持有发行人 0.2997% 股份 |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5306%股份,另通过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 (杭州)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 发行人 0.0002%股份 |
8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客户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信聚信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中顺易消费服务有限公司-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钻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32%股份 |
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国君证裕间接持有发行人 1.8367%股份 |
国鑫创投 | 客户的关联方,持股主体与客户受同一 控股股东控制 | 国鑫创投持有发行人 4.2146%股份 | ||
1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发行人 0.0546%股份,另通过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石金汭 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93%股份 |
1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易方衡达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12%股份 |
1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客户的关联 方,持股主体系客户的第一 大股东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金石金汭间接持有发行人 0.0282%股份 |
1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客户的关联 方,持股主体系客户的 5% 以上股东 |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36% |
1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客户的关联 方,持股主体系客户的第一 大股东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通过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01%,另通过光大永明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 |
序号 | 发行人客户 名称 | 持股主体 | 持股主体与发 行人客户关系 | 持股路径 |
股份有限公司-金石金汭间接持有发行 人 0.0058%股份 |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单体口径前十大客户,客户主要关联方包括 5%以上主要股东、客户子公司,以及客户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在公司主要客户中,中信证券间接持有发行人 1.5308%股份;国泰君安间接持有发行人 1.8367%股份,其关联方国鑫创投持有发行人 4.2146%股份,均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除上述客户以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持股比例较低,大多均在 0.1%以下,且系通过宁波高成、金石金汭等专业投资机构间接持有形成。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报告期内的其他发行人主要客户或其主要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公司的情形。
(二)相关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等情况
报告期各期,上述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1、2022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xCRS、xRiskPlus | 691.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PIMS | 584.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AMS、xCRMS、xCRS、xTCMS | 548.9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xAsset、运维服务 | 476.0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M、xEDM、xIR、运维服务 | 456.8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RMS、xRiskPlus、运维服务 | 443.3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xVAMS、运维服务 | 410.6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CRMS、xIR、运维服务 | 385.4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xIR、运维服务 | 282.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xPIA、运维服务 | 239.9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IR、运维服务 | 197.33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xPIMS、运维服务 | 152.7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运维服务 | 4.69 |
合计 | 4,87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