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
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的业务人员或致电:000- 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陆上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风险所引致的毁损灭失:
1. 火灾或爆炸;
2. 地震、闪电、飓风、龙卷风或台风;
3. 崖崩或隧道坍塌;
4.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出轨或碰撞;
5. 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或碰撞。
此外,本公司亦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保险标的物进一步受损而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本保险不承保: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二) 保险标的物的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三) 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的堆放,但此项堆放必须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所为);
(四) 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五)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风险所致;
(六) 因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的破产或拖欠债务所导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七) 由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而导致的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八) 下列事项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1. 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的不适航;
2. 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的不适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于保险标的物装运时已知情者为限。
(九)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遗弃的武器所导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十) 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导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十一) 因运载工具不具备有效营运证明或驾驶人员不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证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或费用。
三、责任起讫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始自保险标的物被装载上保险单所列明的陆上运输工具开始运输时,于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陆运及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期间)持续有效,至保险标的物被卸离陆上运输工具时终止,但最长以保险责任起始之日起届满六十(60)天为限。
四、保险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十(10)天内一次性支付根据投保xxx方式计算的应付保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减少某一已申报运输工具,则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第九条所载的短期费率表收取已承保期间的相应保险费,并退还已收取的相应未满期保险费。
五、受损货物的检验及索赔通知
(一) 保险标的物发生承保毁损或灭失时,被保险人应:
1. 立即向保险xxx的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提出货检申请。如本公司在当地无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则被保险人应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后向当地有此资质的检验人提出货检申请;
2. 立即从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铁路局等)取得货损和/或短量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说明保险标的物出现短量、短少或有受损痕迹,必要时还需采取措施确保其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有效。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 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或索赔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本公司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4. 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减少或防止扩大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单、发票、装箱单及理货单正本;
3. 货损或短量证明;
4. 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5. 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还需提供与责任方往来的有关索偿的信函、电报、传真以及其他重要证明及文件;
6.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若损失发生时,另有其它有效保险承保本保险项下的承保损失,则本保险应构成该其它有效保险的超赔保险,本公司仅对超过在该其它有效保险项下可获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三十(30) 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恢复
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将相应减少。如被保险人申请恢复至原累计赔偿限额,需经本公司同意并按要求补交相应保险费后,由本公司签发批单予以恢复至该累计赔偿限额。对每一运输工具运载货物所发生的承保损失,如本公司于本保险项下的赔付金额已达该运输工具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或该运输工具本身发生全损时,本公司于该运输工具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本公司可提前三十(30 )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该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解除生效日终止。 但若本公司因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保险合同,则可不受前述三十(30)天通知期的限制。
由本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按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将按日比例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后,返还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收取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按以下短期费率表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返还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收取的未满期保险费。
实际保险期间(月) | 短期费率 全年保险费之百分比(%) |
一个月 | 30% |
二个月 | 35% |
三个月 | 45% |
四个月 | 55% |
五个月 | 65% |
六个月 | 70% |
七个月 | 75% |
八个月 | 80% |
九个月 | 85% |
十个月 | 90% |
十一个月 | 95% |
十二个月 | 100% |
注:实际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
十、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